HJ 1121-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炉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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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121-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炉窑

4.1.3.4产品名称

工业炉排污单位的产品名称填报内容见表1

工业炉窑排污单位的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 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计量单位为万吨/年或者吨/年。 实际产量为工业炉窑主要产品前三自然年每年的产量(运行时间不足三年的,按照实际 自然年填报,不足一年的无需填报),计量单位为万吨/年或者吨/年。 设计年生产时间一般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确定 的年生产小时数。无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的, 按实际年生产时间填报

4.1.4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

GB 23200.5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喹氧灵残留量的检测方法4. 1. 4. 1 一般原则

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应填报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种类、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实际使 用量:原辅材料中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燃料成分,包括灰分、硫分、挥发分、热值。

4.1.4.2原辅材料及燃料种类

应分别填报原料、辅料和燃料的具体名称,见表2

工业炉窑排污单位主要原料、辅料、燃料种类表

4.1.4.3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

设计年使用量应为与产能相匹配的原辅材料及燃料的年使用量,计量单位为吨/年、标 准立方米/年或万千瓦时/年。

4.1.4.4原辅材料有毒有害物质及成分占比

应填报原辅材料中硫、氟、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成分及占比,按设计值或上 自然年实际使用情况填报,

4.1.4.5燃料灰分、硫分、挥发分及热值

按设计值或上一自然年实际使用情况,填报固体燃料的灰分、硫分、挥发分及热值(低 立发热量),以及液体燃料和气体燃料的硫分及热值(低位发热量)。其中,固体燃料和液 体燃料以收到基为准。

4.1.4.6燃料实际使用量

按前三自然年燃料平均消耗量填报(运行时间不足三年的按照实际自然年填报,不 年的无需填报),计量单位为吨/年、标准立方米/年或万千瓦时/年,

4.1.5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

4. 1. 5. 1 一般原则

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应填报大气污染物项目、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防治设 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及名称、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 废水类别、污染物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排放口编 号及名称、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排放口类型。

4. 1. 5. 2 废气

工业炉窑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项目依据GB9078、GB16297等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确 定;有色金属治炼、燃煤(油)炉窑以外的其他工业炉窑主要污染物项目不包括二氧化硫; 以电为能源的合金制造炉窑主要污染物项目原则上不包括氮氧化物;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 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 或备案文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点管理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填报内容见表3

续表3生产主要生产设施产污环节排放象防治设质单元工艺主要污染物项目形式名称是否为可排放口名称排放口类型行技术炉窑出料废气、颗粒物等有组织除尘器湿法除尘、口是成品输送系装式除尘等口香统排改口般排放口输送炉密出料装置、成品转运站、成品转运废气、系统皮带运输机、其他皮带运输机废防风抑尘颗粒物等无组织网、封闭、口是气、其他废气密闭等口香成品后处有组织湿法除尘、口是后处破碎废气、筛分颗粒物等除尘器成品后处理破碎机、筛分机、浇铸设备、袋式除尘等口香系统排放口般排放口理单理系其他废气、浇铸废元统气,其他废气“颗粒物等无组织封闭、密闭口是口香颗粒物等有组织除尘器湿法除尘、口是成品贴存系贮存装卸、贮存废袋式除尘等口香统排口般排放口系统成品料仓、其他气、其他废气颗粒物等无组织封闭、密闭口是等口香排污单位厂界无组织排放无组织废气物等无组织注1:污染物项目依据所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对于涉重金属工业炉密,避安自行填推重金属污染物项目,注2:炉密烟气污染防治设施自括有组织除尘,脱施、脱殖装置,其他有组织和无组织污必影管设施由排污单位自行填报。“依据原辅料及工艺特点选择污染物类型,适用于以煤为燃料的工业炉密“包括间按加热、热处理,干操等过程产生的非炉密度气库七11

b)污染防治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号 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报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无内部编号,则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 填报。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填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无现有编号,则根据HJ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 c)排放口规范化设置 根据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 术要求(试行)》及地方相关环境管理要求,填报废气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d)排放口类型 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确定,重点管理工业炉窑排污单位(被列入 大气重点排污单位)的工业炉窑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

a)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 工业炉窑排污单位执行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主要污染物项目依据行业污染物排放 标准确定;执行GB8978等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主要污染物项目依据GB8978等确定; 执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主要污染物项目按照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 重点管理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填报内容见表4,

表4重点管理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废水类别 主要污染物项目及污染防治设施一览表

b)废水排放规律 当废水直接或间接进入环境水体时应填报排放规律,不外排时不用填报。排放规律依据 HJ521填报。 C)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编号 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报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无内部编号,则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 填报。 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填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无现有编号,则根据HJ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 d)排放口设置要求 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设置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和废水总排放口,均为 般排放口。 根据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

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工业炉窑生产工艺流程图、厂区总平面布置图。生 产工艺流程图应至少包括工业炉窑、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的流向、产排污环节等内容。厂区 总平面布置图应至少包括工业炉窑、污染防治设施及排放口等内容

4. 1.7 其他要求

工业炉窑排污单位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 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的,或者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措 施不能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的排污单位,以及存在其他依规需要改正情形的,应按照相关 规定,在首次申请排污许可证填报申请信息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 “改正措施”一栏,提出改正方案并明确完成时限。

4.2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4.2.1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4. 2. 1. 1 废气

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出口内径、国家和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及承诺更加严格的排放限值。

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包括直接排放口和间接排放口,直接排放口应填报地理坐 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自然水体信息、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和地方 亏染物排放标准、对应入河排污口名称及编码;间接排放口应填报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 受纳污水处理厂信息及执行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4.2.2许可排放限值

4. 2. 2. 1 一般原则

重点管理工业炉窑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许可 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是指充许排污单位连续12 个月(或自然年)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管 理要求,可将年许可排放量按季、月、日进行细化。 有组织废气主要排放口许可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其他废气有组织排放口、废气无 组织排放和废水排放口仅许可排放浓度。 根据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依据本标准规定的排 放量计算方法和依法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从严确定许可排 放量。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审核意见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 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审核意见确定的排放量的要求。 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写明申请的许可排放 量计算过程。 排污单位承诺的排放浓度严于本标准要求的,店 仕排江 证中载明

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是指允许排污单位连续12 个月(或自然年)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管 理要求,可将年许可排放量按季、月、日进行细化。 有组织废气主要排放口许可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其他废气有组织排放口、废气无 组织排放和废水排放口仅许可排放浓度。 根据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依据本标准规定的排 放量计算方法和依法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从严确定许可排 放量。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审核意见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 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审核意见确定的排放量的要求。 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写明申请的许可排放 量计算过程。 排污单位承诺的排放浓度严于本标准要求的,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4.2.2.2许可排放浓度 COr a)废气 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应依据GB9078、GB16297等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有组织和无组 织废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有色金属冶炼、燃煤(油)炉窑以外的其他工业炉窑不许可二 氧化硫浓度;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 意见、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的多台生产设施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 能监测混合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许可排放浓度按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相关污 染物排放标准未予规定的,应执行各限值要求中最严格的许可排放浓度。 b)废水 直接排放废水的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应依据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若有)和GB8978 确定废水许可排放浓度。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 间接排放废水的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当废水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 时,应依据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若有)和GB8978三级排放限值确定。地方有更严格排 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 在同一个废水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工业废水的工业炉窑排污单位,且每种废水同 种污染物执行的排放标准不同时,若有废水适用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则执行相应水 亏染物排放标准中关于混合废水排放的规定;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未作规定,或各种废水 均适用GB8978的,则按GB8978附录A的规定确定许可排放浓度;若无法按照GB8978附录 A执行的,则按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

4.2.2.2许可排放浓度

4.2.2.3许可排放量

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废气主要排放口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许可排放量;其中,以 电为能源的合金制造炉窑不许可氮氧化物排放量。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量 应为上述各排放口的许可排放量之和。 a)年许可排放量计算方法 年许可排放量计算方法按照优先顺序依次为基准排气量法、绩效值法、气量法,具体适 用情形见表5。安装自动监测设施的工业炉窑,也可以近一年连续自动监测的污染物实际排 放量(依据有效且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的数据计算得到)作为许可排放量 1)基准排气量法 国家和地方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基准排气量的,依据许可排放浓度、基准排气量 主要产品产量确定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见式(1)与式(2)。

M,=R×Q×C×10 E年许可

式中:M,一一第i个主要排放口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t: 年实际产量最大值超过设计产能,则以设计产能为准),t; C一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标态)mg/m’; E年许可一一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t。 2)绩效值法 无相应基准排气量的,按照绩效值、年实际产量确定许可排放量。其中,加热炉烟、 热处理炉烟窗、干燥炉(窑)烟按照表6选取绩效值(单位燃料污染物排放量);日用玻 璃熔窑烟窗、玻璃纤维熔窑烟窗按照表7选取绩效值(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方法 见式(3)与式(4)。

M,=R×G×10 E年许可

代中:M,一一第i个排放口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t; 际产量最大值超过设计产能,则以设计产能为准)或前三年实际燃料消耗量最大值(若 不足一年或前三年实际燃料消耗量最大值超过设计消耗量,则以设计消耗量为准), 万t或万m G一一绩效值,kg/t产品,kg/t燃料或kg/m²燃料 E年许可一一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t。 3)气量法 无相应基准排气量和绩效值的,按照许可排放浓度、风量、年实际生产时间确定许可排

放量。对于以生物质为燃料的加热炉烟窗、烟气设计氧含量大于18%或以生物质为燃料的 热处理炉烟肉、直接干燥粉状料或以生物质为燃料的干燥炉(窑)烟窗,也可采用气量法核 算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见式(5)与式(6)

M,=Q×C×T×10 E年许可: >M =

M=Q×C×T×10

式中:M, 一第i个主要排放口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t; Q一一第i个主要排放口风量(标态),m²/h; C一—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标态),mg/m²; T——第i个主要排放口对应工业炉窑前三年实际年生产时间最大值(若不足一年或 前三年实际年生产时间最大值超过设计年生产时间,则以设计年生产时间为准),h; 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t。 Em

表5重点管理工业炉窑排污单位许可排放污染物项目及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表生产依据排放许可排放浓度污染物单元排放口名称排放口类型标准有组织无组织许可排放量污染物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基准排气量法加热炉烟肉主要排放口颗粒物、烟气黑度、二氧化硫、氨氧绩效值法化物“、汞“等气量法(适用于以生物质为燃料的加热炉烟肉)基准排气量法颗粒物、烟气黑度、二氧化硫、氮氧绩效值法热处理炉烟肉主要排放口化物“、汞“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气量法(适用于烟气设计氧含量大于18%或以生物质为燃料的热处理炉烟肉)基准排气量法GB 9078颗粒物、烟气黑度、二氧化硫、氮氧绩效值法干燥炉(蜜)烟图主要排放口等国家污化物“、汞“领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气量法(适用于直接干燥粉染物排放状料或以生物质为燃料的干热工标准:有燥炉(窑)烟肉)单元贵金属熔炼炉烟肉主要排放口地方污染颗粒物、烟气黑度三氧化硫、氨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基准排气量法物排改标化物“、氟及其化合物、铅、汞"等气量法准的,从颗粒物、烟黑度、二氧化硫、氨氧其他熔炼炉窑烟图(主要排放口化物、氟及其化合物、铅、汞、铍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基准排气量法其规定。及其化合物、沥青油烟等气量法铅基合金熔化炉窑烟内主要排放口颗粒物、烟气黑度、二氧化硫、氮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基准排气量法化物“、铅、汞”等气量法其他合金熔化炉密烟固主要排放口颗粒物、烟气黑度、二氧化硫、氮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基准排气量法化物“、汞“等气量法主要排放口颗粒物、烟气黑度、、二氧化硫、氨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基准排气量法日用玻璃熔窑烟图化物“、氟及其化合物、铅、汞"等绩效值法一般排放口主要排放口颗粒物、烟气黑度、二氧化硫、氮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基准排气量法玻璃纤维熔窑烟图化物“、氟及其化合物、铅、汞"等绩效值法一般排放口18

表6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排放口参考绩效值表

表 7日用玻璃熔窑、玻璃纤维熔窑排放口参考绩效值表生产单元主要工艺排放口名称绩效值(kg/t产品,玻璃熔窑为kg/t玻璃液)颗粒物二氧化硫氨氧化物备注重点地区“0.060.601.602X日用玻璃熔密烟固0.060.603.50双硼硅玻璃器皿、微晶玻璃热工单元熔化一般地区0.161.3072.200.161.30X5.00硼硅玻璃器Ⅲ、微晶玻璃玻璃纤维熔窑烟肉重点地区”0.050.86一般地区0.101.010L1.25“重点地区是指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区域。XHb一般地区是指重点地区以外的其他区域,21

b)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计算方法 特殊时段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应按照国家或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 案等文件,根据停产、减产、减排等要求,确定特殊时段短期许可排放量要求。国家和地方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短期许可排放量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在排 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国家或排污单位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发布新的特殊时段要求的,排污单位 应当按照新的停产、减产、减排等要求进行排放。 特殊时段日(月)许可排放量根据排污单位前一年实际排放量折算的日(月)均值、特 殊时段产量或排放量削减比例核算,核算方法见式(7)

E日 (月) 许可 = E前一年日 (月)实际挂放量 × (1 二 α)

E前一年日(月)实际排放量 排污单位前一年实际排放量折算的日(月)均值, t; α一—特殊时段日(月)产量或排放量削减比例。

4.3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4. 3. 1 一般原则

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 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许可证 申请材料审核的参考,待工业炉密污染防治可

4.3.2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废气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可参考资料性附录A。 3.3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可参考资料性附录A。

.3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

4.3.4运行管理要求

4.3. 4. 1 废气

3)工艺过程。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采取密闭、封闭或设置集气罩等措施。 4)其他。对于采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炉窑排污单位,还应按照《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 合治理方案》要求,加大煤气发生炉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力度。酚水系统应封闭,产生的废气 应收集处理,鼓励送至煤气发生炉鼓风机入口进行再利用;酚水应送至煤气发生炉处置,或 回收酚、氨后深度处理,或送至水煤浆炉进行焚烧等。禁止含酚废水直接作为煤气水封水、 冲渣水。

废水污染防治设施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范进行设计: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 染防治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污染防治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 兄的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 确保污染防治设施可靠运行;全厂综合污水处理厂应加强源头管理,加强对上游装置来水的 监测,并通过管理手段控制上游来水水质满足污水处理厂的进水要求;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 行中废水的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a)应当按HJ942要求采取相应防治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泄漏造成土壤和地 下水污染。 b)列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名录的排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1)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2)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3)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下水污染。 b)列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名录的排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1)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2)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3)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4.3.4.4固体废物 产生的固体废物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分别贮存;对于不明确是否具有 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GB5085进行鉴别。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管 理应满足GB18599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 物类别并进行归类管理,其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应满足GB18597的相关要求。固体 废物贮存场所或设施应满足相应污染控制标准要求

4.3.4.4固体废物

产生的固体废物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分别贮存;对于不明确是否具有 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GB5085进行鉴别。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管 理应满足GB18599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 物类别并进行归类管理,其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应满足GB18597的相关要求。固体 废物贮存场所或设施应满足相应污染控制标准要求。

4.4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4. 4.1 一般原则

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 行监测方案,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 理信息平台填报。自行监测方案和自行监测要求按HJ819制定。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及其他相 关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实施后,自行监测管理要求从其规定。有核发权的地方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增加工业炉窑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4. 4. 2 监测内容

自行监测污染源和污染物项目应包括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和其他 环境管理要求中涉及的废气、废水污染源和污染物。工业炉窑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内容应包括 有组织排放废气、无组织排放废气、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等全部污染源(单独排入公共污水 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可不开展自行监测),以及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及其化合 物、铅、汞、铍及其化合物等废气污染物和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氟化物、 石油类、硫化物、挥发酚等废水污染物

废气排放口点位设置应符合GB/T16157、HJ75、HJ/T397等要求。废气监测平台、监 测断面和监测孔的设置应满足HJ75、HJ/T397等要求, 工业炉窑无组织排放的监测点位应符合GB9078,厂界废气无组织排放的监测点位应符 合HJ/T55等标准和规范。 废水排放口应符合GB8978、HJ/T353、《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和HJ91.1 等的要求。

4.4.4 监测技术手段

自行监测的技术手段包括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 对于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指标,应采用自动监测技术;对于监 测频次高、自动监测技术成熟的监测指标, 应优先选用自动监测技术,自动监测应满足《污 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要求:其他监测指标,可选用手工监测技术。

采用自动监测的,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应按照HJ75开展自动监测数据的校验比对。按照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要求,自动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应按要求 将手工监测数据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采用手工监测的、监测频次不能低于国家或地方发布的标准、规范性文件、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等明确规定的监测频次;污水排向敏感水体或接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的,以及废气排向特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排放状况波动大的, 应适当增加监测频次;历史稳定达标状况较差的需增加监测频次。 重点管理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废气最低监测频次见表8、表9和表10,废水最低监测频次见 表11。对于按照本标准识别的其他污染物种类,其监测频次按照HJ819执行。地方生态环境

4. 4. 6. 2 手工采样

有组织废气手工采样方法参照GB/T16157、HJ/T373、HJ/T397执行。 无组织废气手工采样方法参照GB9078、HJ/T55执行。 废水手工采样方法参照HJ493、HJ494、HJ495、HJ91.1执行

4. 4. 6. 3 测定方法

废气污染物测定方法参考国家或地方相关规定执行,废水污染物的测定方法按照GB 8978、GB/T31962规定热行。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4.7数据记录要求

监测期间手工监测的记录和自动监测运维记录按照HJ819执行。 应同步记录监测期间的生产工况

4.4.8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按照HJ819、HJ/T373要求 自行监测方案及开展状况,梳 理全过程监测质控要求,建立自行 保证与质量控制体系

4.4.9自行监测信息公天

4.5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按本标准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 平台填报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标 准规范增加和加严记录要求。排污单位也可自行增加和加严记录要求。 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落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责任部门和 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贡,包括台账的记录、整理、维护和管理等,并对环境管理台账的真实 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内容包括工业炉窑运行管理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 记录信息等,形式电子台账或纸质台账,保存期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

4.5.2记录内容和频次

a)工业炉密运行管理信息 分为正常工况和非正常工况。正常工况运行管理信息包括按周或批次记录主要产品产 量,按采购批次记录原辅料用量、硫元素占比等,按采购批次记录燃料用量、热值、品质等。 非正常工况运行管理信息包括按工况期记录起止时间、产品产量、原辅料及燃料消耗量、事 牛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 b)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分为正常情况和异常情况。正常情况运行管理信息包括按批次记录除尘灰(泥)、脱硫 副产物、脱硝副产物等产生量,按批次记录袋式除尘系统滤料更换量和时间,按批次记录脱 硫剂、脱硝剂添加量和时间;涉及DCS系统的,还应按月记录DCS曲线图(包括烟气量、污 染物出口浓度等)。异常情况运行管理信息包括按异常情况期记录起止时间、污染物排放浓 度、异常原因、应对措施、是否报告等。 c)监测记录信息 1)有组织废气 有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手工监测记录信息包括采样日期、样品数量、采样方法、采 样人姓名等采样信息,并记录排放口编码、标况烟气量、排放口温度、污染因子、许可排放 浓度、监测浓度、监测浓度(折标)、测定方法以及是否超标等信息。若监测结果超标,应 兑明超标原因。 2)无组织废气 无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手工监测记录信息包括记录采样日期、人无组织采样点位数 量、各点位样品数量、采样方法、采样人姓名等采样信息,并记录无组织排放、污染因子、 采样点位、各采样点监测浓度、许可排放浓度、测定方法、是否超标。若监测结果超标,应 说明超标原因。 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内容见附录B

4.6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4. 6.1 执行报告

重点管理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与季度执行报告。 年度执行报告应于次年一月底前提交至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个月 的,当年可不上报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年度执行报告。季度执行 报告应于本季度结束后十五日内提交至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一个月的季 度,该报告周期内可不提交季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季度执行报告;对 于有年度执行报告的,可不提交当年第四季度执行报告。

4.6.2执行报告编制内容

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应根据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等信息归纳总结报告期内排污许可证执行 情况,按照执行报告提纲编写年度执行报告与季度执行报告,保证执行报告的规范性和真实 性,按时提交至发证机关。 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年度执行报告与季度执行报告编制内容应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污 染防治措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 定分析、信息公开情况、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 的内容执行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结论、附图附件要求等11部分,各部分详细内容 参见附录D。

4.7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4. 7. 1 一般原则

工业炉窑密排污单位的废气污染物在核算时段内的实际排放量等于各排放口(有许可排放 量要求的排放口)实际排放量之和,不包括无组织排放。核算时段根据管理需求,可以是年 度或特殊时段等。 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废气污染物实际排放量的核算方法包括实测法、物料衡算法和产排污 系数法等。 废气污染物在核算时段内正常情况下的实际排放量首先采用实测法核算,分为自动监测 实测法和手工监测实测法。对于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项目,应采 用符合监测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对于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 染物项目,可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或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采用自动监测的污 染物项目,若同一时段的手工监测数据与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手工监测数据符合法定的监 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手工监测数据为准。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种类而未 采用的排放口或污染物,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二氧化硫排放量产污系数法核算其他污染物 排放量,且均按直接排放进行核算。未按照相关规范文件等要求进行手工监测(无有效监测 数据)的排放口或污染物,有有效治理设施的按排污系数法核算,无有效治理设施的按产污 系数法核算。相关产排污系数参考污染源普查产排污系数手册的相关内容。 工业炉窑排污单位的废气污染物在核算时段内开停炉(窑)等非正常情况下的实际排放 量首先采用实测法核算,无法采用实测法核算的,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二氧化硫排放量、产 污系数法核算其他污染物排放量,且均按直接排放进行核算,

a)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核算 废气自动监测实测法应采用符合监测规范的有效自动监测数据污染物的小时平均排放 浓度、小时烟气量、运行时间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见式(8)与式(9)

中:M,一一核算时段内第j个排放口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t; 第j个排放口污染物在第i小时的实测平均排放浓度(标态),mg/m; qi一第j个排放口在第i小时的排气量(标态),m²/h; n一一核算时段内的污染物排放时间,h; E一一核算时段内排放口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t。 对于因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以及其他情况导致数据缺失的按照HJ75进行补遗。二

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在线监测数据缺失时段超过25%的,自动监测数据不能作为核算 实际排放量的依据,实际排放量按照“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种类而未采用” 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其他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缺失情形可参照核算,生态环境部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对于出现在线数据缺失或数据异常等情况的排污单位,若排污单位能提供材料充分证明 不是其责任的,可按照排污单位提供的手工监测数据等核算实际排放量,或者按照上一个半 年申报期间的稳定运行期间自动监测数据的小时浓度均值和平年平均烟气量,核算数据缺失 时段的实际排放量。 b)米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 发气手工监测实测法应采用每次手工监测时段内污染物的小时平均排放浓度、小时烟气 量、运行时间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见式(10)与式(11)。排污单位应将手工 监测时段内生产负荷与核算时段内的平均生产负荷进行对比,并给出对比结果。监测时段内 有多组监测数据时,应加权平均。

M 注要排放口 (c ×q ×T×10) i=1 j=1

式中:M,一核算时段内第j个排放口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t; c—第j个排放口在第i个监测时段的污染物实测小时排放浓度(标态),mg/m²; 一第j个排放口在第i个监测时段的排气量(标态),m/h; T一第i个监测时段内排放口累计运行时间,h; E一一核算时段内排放口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t。 手工监测数据包括核算时间内所有现场监测数据和排污单位自行或委托其他具备相应 资质的检(监)测机构的有效手工监测数据,若同一时段既有现场监测数据又有手工监测数 据,优先使用现场监测数据。排污单位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实际排放量时,排污单位自行 或委托监测的手工监测频次、监测期间生产工况、数据有效性等须符合相关规范文件等要求。 C)米用物料衡算法核算 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种类而未采用的以及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规定的, 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二氧化硫排放量,根据原辅燃料消耗量、含硫率,按直排进行核算,核 算方法见式(12)。

式中:E核算时段内二氧化硫排放量,t: Smi 核算时段内第1种原辅料及燃料含硫率,%:

P二核算时段内第i种产品产量,t; Sdi—核算时段内第i种废物含硫率,%。 d)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核算 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种类而未采用的以及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规定的 采用产排污系数法核算颗粒物等其他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根据单位产品污染物的产生量,按 直排进行核算,核算方法见式(13)

式中:E核算时段内污染物的排放量,t; M核算时段内某工序或生产设施产品产量,t; β一产排污系数GB/T 15962-2018 油墨术语,kg/t。

4. 8. 1 一般原则

合规是指工业炉窑排污单位许可事项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包括排污单位排污口位置和 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限值、环境管理要求等符合排污许可证 规定。其中,排放限值合规是指工业炉窑排污单位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满足许可排 放限值要求;环境管理要求合规是指工业炉窑排污单位按排污许可证规定落实自行监测、台 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 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可通过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按时上报执行报告和开展自行监测、信息 公开,自证其依证排污,满足排污许可证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依据排污单位环境管理 台账、执行报告、自行监测记录中的内容,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是否满足许可排 放限值要求,也可通过现场监测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

4.8.2排放限值合规判定

4.8.2.1废气排放浓度合规判定

分钟的有效数据的算术平均值”。 对于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放口或污染物,应进行手工监测。按照自行监测方案、监 测规范要求获取的监测数据计算得到的有效小时浓度均值超过许可排放浓度限值的,即视为 不合规

QF/TJCS 0002-2014 北京吉昌食用菌有限公司 半固态调味料4.8.2.2废水排放浓度合规判定

4.8.2.3排放量合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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