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122-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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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122-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橡胶和塑料制品工业

4.1.4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4.1.4.1一般原则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应填报与排污单位相关的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种类、设计年使用量 及计量单位;原辅材料中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挥发性有机物成分及占比;燃料成分,包括 含硫量、灰分、挥发分、低位热值、其他。以下“4.1.4.2~4.1.4.5”为必填项GB/T 12809-2015 实验室玻璃仪器 玻璃量器的设计和结构原则,“4.1.4.6”为 选填项。 排污单位生胶、助剂、胶浆等原辅材料年使用量的计算原则如下:投运满三年的,按照 近三年的年最大使用量确定;投运大于一年但未满三年的,按投运期间年最大使用量确定; 未投运或投运未满一年的,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投运日期为排污单位发生实际排污 行为的日期。

4.1.4.2原辅材料及燃料种类)

4.1.4.2.1名称

橡胶制品工业的主要原料、辅料可在表2中选填,如表2未列明的,可自行填写,并注 明具体物料名称。

表2橡胶制品工业主要原辅材料

4.1.4.2.2燃料

燃料种类包括燃料煤、燃料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生物质燃料、其他,在备注中应 标明自产或外购。

4.1.4.3设计年使用量及计量单位

设计年使用量为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原辅材料及燃料年使用量。 主要原辅材料设计年使用量的计量单位为吨/年、千克/年、升/年等,燃料计量单位为吨 年,标立方米/年等。

4.1.4.4原辅材料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

原辅材料中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和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为必填项;有毒有害物质成分根据 《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及其 也有关文件规定确定,可参考MSDS表或检测报告填报,按设计值或上一年生产实际值填 写。 4.1.4.5燃料含硫量、灰分、挥发分及热值 固体燃料填写含硫量、灰分、挥发分及热值(低位发热量),其中生物质燃料不填写挥 发分,增加填写水分,燃油和燃气仅要求填写硫分(液体燃料按硫分计,气体燃料按总硫计, 总硫包含有机硫和无机硫)及热值(低位发热量),均按设计值或上一年生产实际值填写。 固体燃料和液体燃料填报值以收到基为基准,

原辅材料中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和有毒有害物质含量为必填项;有毒有害物质成分根据 《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及其 也有关文件规定确定,可参考MSDS表或检测报告填报,按设计值或上一年生产实际值填 等。

4.1.4.5燃料含硫量、灰分、挥发分及热值

固体燃料填写含硫量、灰分、挥发分及热值(低位发热量),其中生物质燃料不填写挥 发分,增加填写水分,燃油和燃气仅要求填写硫分(液体燃料按硫分计,气体燃料按总硫计, 总硫包含有机硫和无机硫)及热值(低位发热量),均按设计值或上一年生产实际值填写。 固体燃料和液体燃料填报值以收到基为基准

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报

4.1.5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

4.1.5.1一般原则

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应填报生产设施对应的产排污环节名称、污染 物种类、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是否为可行技术、有组 织排放口编号及名称、排放口类型(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等。 废水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防治设施应填报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污染防治设施 名称及工艺、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排放口编号及名称、排放口类型(主 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要求等

4.1.5.2.1废气主要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

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排放口类 型填报内容见表3。表格中未包括的污染治理设施名称及工艺,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 可自行增加内容。 排污单位大气污染物种类依据GB27632、GB16297、GB14554、GB37822确定。轮胎 制品制造(轮胎翻新除外),橡胶板、管、带制造,橡胶零件制造,运动场地用塑胶制造和

其他橡胶制品制造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种类依据GB27632、GB37822确定,为颗粒物、 非甲烷总烃、甲苯、二甲苯。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排污单位大气污染物种类依据GB 27632、GB37822确定,为颗粒物、氨、非甲烷总烃。轮胎翻新排污单位大气污染物种类依 据GB16297、GB37822确定,为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的恶臭污染 物种类依据GB27632、GB14554确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4.1.5.2.2污染防治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号

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报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HJ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 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应填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或由排污单位根据HJ608进 行编号并填报

4.1.5.2.3是否为可行技术

参照本标准第4.3部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填报。对采用不属于可行技术范围内的污染 治理技术,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1.5.2.4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执行 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 ,填报废气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1.5.2.5排放口类型

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 轮胎制造、橡胶板管带制造、橡胶零件制造、运动场地用塑胶制造和其他橡胶制品制造 排污单位涉及炼胶、硫化工艺废气的单根排气筒,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3kg/h、重点地区非 甲烷总烃排放速率≥2kg/h的废气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排污单位的 曼渍、硫化工艺废气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他废气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已持有排污许可证且投运满一年的排污单位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应依据上年度执行报 告实际平均值确定:首次申请排污许可证或投运未满一年的排污单位非甲烷总烃排放速率应 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三方监测报告、专家论证意见等相关证明材料确定。

表3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废气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排放形式及污染防治设施一览表排污单位度气产排放形污染防治设施生产单元生产设施污染物种类执行标准污环节式是否为可行类别污染防治设施名称及工艺排放口类型技术配料机、密炼炼胶废颗粒物、非甲烷总除尘、喷淋、吸附、微力燃烧、催化燃炼胶机、开炼机、烃、臭气浓度、恶GB 27632烧、低温等高子体、UV光氧化/光催化、主要排放口/一挤出机气臭特征污染物"GB 14554生物法,以上组合技术般排放口“非甲烷总烃、臭气喷淋吸晰、热力燃烧、催化燃烧、低瓷化硫化机硫化废浓度、恶臭特征污温等感子体、UV光氧化/光催化、生物主要排放口/一轮胎制品气染物法、以上组合技术般排放口“制造颗粒物、非甲烷总有组织热/冷翻GB 27632除尘、喷淋、吸附、热力燃烧、催化燃是口成型热/冷霸机废气烃、臭气浓度、恶GB 16297°烧、低温等离子体、UV光氧化/光催化、否口一般排放口臭特征污染物GB 14554.生物法、以上组合技术如采用不属胶紧制备、胶浆制备、浸胶浆废甲苯、二甲苯、臭于"4.3污染浸浆、胶浆浆、胶浆喷涂气气浓度、恶臭特征吸附、燃烧防治可行技一般排放口喷涂和涂胶和涂胶装置污染物术要求"中的配料机、密炼颗粒物、非甲烷总除尘、喷淋、吸附、热力燃烧、催化燃技术,应提供炼胶机、开炼机、炼胶废烃、臭气浓度、恶烧、低温等离子体、UV光氧化/光催化、相关证明材主要排放口/一挤出机气臭特征污染物生物法、以上组合技术料般排放口“橡胶板、非甲烧总轻、臭气硫化废喷淋、吸附、热力燃烧、催化燃烧、低管、带制品硫化硫化机浓度、恶臭特征污GB 27632有组织温等离子体、UV光氧化/光催化、生物主要排放口/一制造气染物bGB 14554法、以上组合技术般排放口“胶浆制备、胶浆制备、浸胶浆废甲苯、二甲苯、臭浸浆、胶浆浆、胶浆喷涂气气浓度、恶臭特征吸附、燃烧一般排放口喷涂和涂胶和涂胶装置污染物12

4.1.5.3.1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方式及污染防治设施

排污单位(轮胎翻新除外)废水污染物种类依据GB27632确定;轮胎翻新排污单位污 染物种类依据GB8978确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排放方式分为直接排放、间接排放和不外排三种方式。 排污单位废水类型、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及污染物防治设施填报内容参见表4

4.1.5.3.2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排污单位应明确废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排放去向参照HJ523,包括进入市政污水处理厂;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接 进入地表水体(江、河、湖、库等水环境)。 当废水直接或间接进入环境水体时填报排放规律,不外排时不用填报。废水排放规律类 别参照HJ521。

排放去向参照HJ523,包括进入市政污水处理厂;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接 进入地表水体(江、河、湖、库等水环境)。 当废水直接或间接进入环境水体时填报排放规律,不外排时不用填报。废水排放规律类 别参照HJ521。 4.1.5.3.3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编号 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报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HJ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 C 废水排放口编号填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或由排污单位根据HJ608进行编 号并填报。

4.1.5.3.3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编号

污染防治设施编号可填报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HJ608 进行编号并填报。 废水排放口编号填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或由排污单位根据HJ608进行编 号并填报。 O

4.1.5.3.4是否为可行技术

参照本标准第4.3部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填报。对采用不属于可行技术范围内的污染 治理技术,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1.5.3.5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执行 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1.5.3.6排放口类型

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分为废水总排放口(厂区综合废水处理设施排放口)、生活污水单 独排放口。 纳入重点管理的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排污单位的厂区综合废水处理设施排水口为主要 排放口,其他废水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表4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及污染防治设施一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全厂及各工序)、厂区平面布置图、 雨水和污水管网平面布置图。 生产工艺流程图应至少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原辅材料 和产排污节点等内容。 厂区平面布置图至少应包括主体设施、公辅设施、废气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危险 废物暂存仓库等,并注明废气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的生产单元。 雨水和废(污)水管网布置图应包括厂区雨水和废(污)水集输管线走向、排放口位置 及排放去向等内容。

4.2.1产排污环节及对应排放口

排污单位废气产排污环节、废气污染物及对应排放口类型见表3。 废气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 排放标准限值、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要求及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等。

废水产排污环节及对应排放口见表4。L 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放规律、对应入河排污口名称及编码、受纳 自然水体信息、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的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废水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放规律、受纳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 理设施信息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单独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排放去向。废水间歇式排放的,应当 载明排放污染物的时段, 废水向海洋排放的,还应说明岸边排放或深海排放。深海排放的,还应说明排污口的深 度、与岸线之间的直线距离。

4.2.2许可排放限值

4.2.2.1一般原则

本标准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扫 放量和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是指允许排污单位连续12个月排放的污染物最 大排放量,同时适用于考核自然年的实际排放量。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环 境管理要求(如枯水期等),可将年许可排放量按季、月进行细化。 对于大气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有组织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的许可排放浓 度,以厂区内或厂界监控点确定无组织许可排放浓度。废气主要排放口应许可排放量,各主

要排放口许可排放量之和为排污单位的许可排放量。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废气不许可排放 量。 对于水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主要排放口的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各主要 排放口许可排放量之和为排污单位的许可排放量。一般排放口仅许可排放浓度。单独排入市 政污水处理厂的生活污水仅说明排放去向。 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按照本标准4.2.2.3 规定的许可排放量核算方法和依法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从 亚确定许可排放量,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许 可排放量还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要求, 排污单位填报许可排放量时,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写明许可排 放量计算过程。排污单位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严于本标准规定的,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4.2.2.2许可排放浓度

4.2.2.2.1废气

4.2.2.2.2废水

依据GB27632、GB8978确定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 轮胎制品制造(轮胎翻新除外),橡胶板、管、带制造,橡胶零件制造,运动场地用塑 制造和其他橡胶制品制造废水总排放口执行GB27632,排污单位的废水许可排放浓度污 染物包括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和石油类。日 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排污单位的废水执行GB27632,许可排放浓度污染物包括pH值、 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和总锌。轮胎翻新制造

废水总排放口执行GB8978,许可排放浓度污染物包括pH值、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 化学需氧量、动植物油、氨氮、石油类。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排放标准水污染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2008年 第28号)和《关于太湖流域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污染排放限值行政区域范围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30号)中所涉及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按照其要 求执行,其他依法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应从其规定。 若排污单位的生产设施同时使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者执行不同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 且生产设施产生的废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

4.2.2.3许可排放量

4.2.2.3.1废气

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轮胎制造,橡胶板管、带制造, 橡胶零件制造,运动场地用塑胶制造和其他橡胶制品制造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暂不许可排放 量。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排放单位涉及硫化工艺的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应申请颗粒物年 年许可排放量依据许可排放浓度、基准排气量、年耗胶量确定,核算方法见公式(1), a)年许可排放量

式中:E许可一一第i个主要排放口某项大人气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t/a; Q基准基准排气量,m3/t参照GB27632计算; t年耗量一—年耗胶量,按自然年乳胶使用量的60%计算(不折算为干胶),t/a; cs一—某项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mg/m。 b)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 排污单位应按照国家或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文件,根据停 产、减产、减排等要求,确定特殊时段日许可排放量。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规 定的其他特殊时段短期许可排放量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地方制订的相关法规中对特殊 时段许可排放量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按日均许可排放量进行核算,核算方法见公式(2):

式中:E;日许可一 一排污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第i项大气污染物日许可排放量,kg/d; E:日均排放量一一排污单位废气第i项大气污染物日均排放量,kg/d;对于现有排污单位, 优先用前一年环境统计实际排放量和相应设施运行天数折算的日均值:若无前一年环境统计

数据,则用实际排放量和相应设施运行天数折算的日均值;对于新建排污单位,则用许可排 放量和相应设施运行天数折算的日均值; α一一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或冬防阶段日产量或日排放量的削减比例。 基于生产组织等考虑,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按其他方式(如按月或按周等)核准 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

4.2.2.3.2废水

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废水许可排放量的核算方法见公 式(3)~公式(4)。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应申请化学需氧量、氨氮 的年许可排放量。对位于国家正式发布文件中规定的总磷总氮总量控制区内的排污单位还应 分别申请总磷、总氮年许可排放量。 年许可排放量按照许可排放浓度、基准排水量、年耗胶量确定,核算方法见公式(3) a)年许可排放量

式中:E许可一第i项水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t/a; Q基准—基准排水量,m3/t胶,参照GB27632计算, 「年耗胶量 年耗胶量,即天然胶、合成胶、再生胶的自然年使用量合计,日用及医用 橡胶制品企业耗胶量按60%的乳胶计算(不折算为干胶),t胶/a; cs一一第i项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mg/L。 b)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 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按日均许可排放量进行核算,核算方法见公式(4)。

式中:E;日许可一一排污单位特殊时段第i项水污染物日许可排放量,kg/d; 优先用前一年环境统计实际排放量和相应设施运行天数折算的日均值;若无前一年环境统计 数据,则用实际排放量和相应设施运行天数折算的日均值;对于新建排污单位,则用许可排 放量和相应设施运行天数折算的日均值; α一一特殊时段日产量或日排放量的消减比例。 基于生产组织等考虑,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按其他方式(如按月或按周等)核准 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

4.3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中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可作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 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审核的参考。对于排污单位采用本标准所列可行技术的,原则上认为具 备符合规定的防治污染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对于未采用本标准所列可行技术的,排污单位应当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提供 半年以内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采用技术的可行性论证材料等);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 污染防治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 理能力。 对不属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污染防治技术,排污单位应当加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 评估达标可行性。 对于废气、废水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排污单位自行填报可行的污染防治技术及管理要 求。

4.3.2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排污单位废气、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附录A中表A

4.3.3运行管理要求

4.3.3.1一般原则

4.3.3.2.1有组织排放

a)企业应考虑生产工艺、操作方式、废气性质、处理方法等因素,对工艺废气进行分 类收集、分类处理或预处理,严禁经污染控制设施处理后的废气与锅炉排放烟气及其他未经 处理的废气混合后直接排放,严禁经污染控制设施处理后的废气与空气混合后稀释排放。 b)环保设施应先于其对应的生产设施运转,后于对应设施关闭,保证在生产设施运行 波动情况下仍能正常运转,实现达标排放。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需设立局部或 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集气方向应与污染气流运动方向一致。 c)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在负压下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 的设置应符合GB/T16758的规定。采用外部排风罩的,应按GB/T16758、AQ/T4274规定 的方法测量控制风速。 d)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 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 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e)所有治理设施应制定操作规程,明确各项运行参数,实际运行参数应与操作规程 致。使用吸附技术治理挥发性有机物时,应记录吸附剂的使用/更换量、更换/再生周期,操 作温度应满足设计参数的要求,更换的吸附材料按危险废物处置;采用废气燃烧设施治理挥 发性有机物时,应按设计温度运行,并安装燃烧温度连续监控系统;使用催化氧化设施治理 挥发性有机物时,应记录催化氧化温度、催化剂用量、催化剂种类、更换周期。 f)排污单位如果安装了自动监控设备,需要定期对自动监控设备进行比对校核。 g)对于使用发泡剂、溶剂、助剂等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应当按照《消耗臭氧层物质管 理条例》的要求对消耗臭氧层物质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

4.3.3.2.2无组织排放

2)挥发性有机物物料使用过程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放 全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3)液态挥发性有机物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液态挥发 性有机物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器。粉状、粒状挥发性有机物物料应采用气力输送设备、管 状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进行物料转移。 c)挥发性有机物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使用过程无法密闭 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放至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d)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在炼胶、挤出、压延、硫化及胶浆制备、浸浆和胶浆喷 涂和涂胶等作业中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 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废气收集处理系统。通过采取设备与场所 密闭、工艺改进、废气有效收集等措施,削减无组织排放。对敲开式恶臭排放源(废水治理 设施的调节池、酸化池、好氧池、污泥浓缩池等),应采取覆盖方式进行密闭收集。收集系 统在设计时,对高浓度挥发性有机物区域应考虑防爆和安全要求。根据恶臭控制要求,按照 不同构筑物种类和池型设置密闭系统抽风口和补风口,并配备风阀进行控制。 e)所有废气收集系统应采用技术经济合理的密闭方式,具有耐腐、气密性好的特性, 同时考虑具备阻燃和抗静电等性能,并结合其他专业设备的运行、维护需要,设置观察口、 呼吸阀等设施。 f)载有挥发性有机物物料的设备及其管道在开停工(车)、检维修和清洗时,应在退 料阶段将残存物料退净,并用密闭容器盛装,退料过程废气应排至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处 理系统;清洗及吹扫过程排气应排至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a)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废水治理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 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处理、排放水污染物符合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b)应进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冷热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循环利用,污染物 稳定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c)高浓度有机/无机废水宜单独收集进行综合利用或预处理,再与中低浓度工艺废水 (冲洗水、洗涤水等)混合处理。 d)生产设施、废水收集系统以及废水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废水收集系统或废水治理 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设施,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待检修 完毕后同时投入使用。 e)废水治理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 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废水治理设施可靠运行。 f)做好排放口管控,正常情况下,厂区内除雨水排放口、生活污水排放口和废水总排 放口外,不得设置其他未纳入监管的排放口。

4.3.3.4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暂存应采取措施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和扬散。 b)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自行利用的固体废物应尽可能进行综合利用,不能利用的固体 废物按照法规标准进行处理处置。 c)固体废物自行综合利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治二次污染。 d)危险废物应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4.3.3.5地下水及土壤污染

a)源头控制:对有毒有害物质特别是液体或者粉状固体物质的储存及输送、生产加二 废水治理、固体废物堆放时,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泄漏措施。 b)分区防控:原辅料及燃料储存区、输送管道、废水治理设施、固体废物堆存区的防 渗要求,应满足国家和地方标准、防渗技术规范要求。 列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 录的排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a)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b)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c)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4.4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4.4.2自行监测方案

自行监测方案中应明确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指标、执行排放 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监测质量保证与质 量控制、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其中,监测频次为至少获取1次有效监测数据的监测周期。 对于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指标,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填报自动监测系统的污染物指标、 联网情况、运行维护情况等。对于未要求开展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指标,排污单位应当填报开 展手工监测的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等,手工监测时生产负荷应不 低于本次监测与上一次监测周期内的平均负荷。 排污单位可自行或委托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并安排专人专职对 监测数据进行记录、整理、统计和分析。排污单位对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

4.4.3自行监测要求

4.4.3.1一般原则 自行监测污染源和污染物应包括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和其他环境 管理要求中涉及的各项废气、废水污染源和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开展自行监测的污染源包 括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等的全部污染源,污染源的监测点位、监 测指标、监测频次等按照表5~表6具体要求执行。 4.4.3.2废气监测 橡胶制品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污染源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5执行。待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橡胶和塑料制品》发布后,从其规定。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制定更严格的监测频次要求。 4.4.3.2.1有组织废气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 各类废气污染源通过烟或排气筒等方式排放至外环境的废气,应在烟或排气筒上设 置废气排放口监测点位。点位设置应满足GB/T16157、HJ75、HJ76、HJ/T397、HJ905等 技术规范的要求。废气监测平台、监测断面和监测孔的设置应符合HJ75、HJ/T397等的要 求。

自行监测污染源和污染物应包括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意见和其他环境 管理要求中涉及的各项废气、废水污染源和污染物。排污单位应当开展自行监测的污染源包 活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等的全部污染源,污染源的监测点位、监 测指标、监测频次等按照表5~表6具体要求执行。

4.4.3.2废气监测

4.4.3.2.2无组织废气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

a)厂界监测点 厂界监测点位设置及控制限值与要求应符合GB27632、GB16297、GB14554、G 37822、HJ/T55、HJ905等相关规定。 b)厂区内监测点

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设置及控制限值应符合GB37822的相关规 定。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对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状 况进行监控,具体实施方式由各地自行确定

表5重点排污单位废气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有组织排放行业类最低监测频次监测点位监测指标执行标准别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颗粒物、非甲烷总烃GB 27632自动监测1次/季度炼胶废气排放口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物bGB 145541次/季度1次/半年轮胎制非甲烷总烃GB 27632自动监测1次/季度硫化废气排放口品制造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物bGB 145541次/季度1次/半年热/冷翻废气排放颗粒物、非甲烷总烃GB 16297口a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物b/1次/半年GB 14554胶浆制备、浸浆、非甲烷总烃、甲苯及二甲苯GB 27632胶浆喷涂和涂胶1次/半年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物b废气排放口GB 14554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炼胶废气排放口GB 27632自动监测文P1次/季度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物GB 145541次/季度1次/半年橡胶板、非甲烷总烃GB 27632自动监测1次/季度管、带制硫化废气排放口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物bGB 145541次/季度1次/半年品制造胶浆制备、浸浆、非甲烷总烃、甲苯及二甲苯GB27632胶浆喷涂和涂胶/1次/半年废气排放口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物bGB 14554)F橡胶零颗粒物、非甲烷总烃GB 27632自动监测1次/季度件制品、炼胶废气排放口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物bGB145541次/季度1次/半年运动场非甲烷总烃GB 27632自动监测1次/季度地使用硫化废气排放口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物塑胶制GB 145541次/季度1次/半年品和其非甲烷总烃、甲苯及一甲苯胶浆制备、浸浆、GB 27632他橡胶胶浆喷涂和涂胶11次/半年制品制废气排放口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物bGB 14554造氨、臭气浓度、配料废气排放口恶臭特征污染1次/半年日用及医用橡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浸渍废气排放口GB 276321次/季度胶制品GB 14554制造颗粒物自动监测硫化废气排放口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物b1次/季度废水处综合废水处理站理系统废气排放口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物GB 145541次/半年无组织排放监测点监测指标执行标准最低监测频次位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甲苯、二甲苯、臭气浓度、GB 27632恶臭特征污染物bGB 14554厂界1次/半年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恶臭特征污染物GB 16297aGB 14554各地根据当地环境保护需要厂区内非甲烷总烃GB 37822自行确定a适用于轮胎翻新排污单位。b恶臭特征污染物种类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规定的污染物质确定;地方标准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28

4.4.3.3废水监测按照排放标准规定的监控位置设置废水排放口的监测点位,废水排放口应符合《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HJ91.1和地方相关标准等的要求。单独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生活污水无需开展自行监测,但需要说明排放去向。排污单位废水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表6执行。待《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橡胶和塑料制品》发布后,从其规定。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制定更严格的监测频次要求。表6重点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最低监测频次监测点位监测指标执行标准直接排放间接排放轮胎制造(不包括轮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胎翻新),橡胶板、/季度氮管、带制造,橡胶零GB 27632件制品制造,运动场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总地用塑胶制品制造、氮、总磷、石油类1次/季度其他橡胶制品制造厂区综合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自动监测废水总排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氮口GB 27632制造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氮、总磷、石油类、总锌1次/月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1次/季度°氮轮胎翻新GB 8978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石1次/季度油类、动植物油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氮、GB 27632总磷、石油类、总锌“生活污水单独排放合1次/季度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石油GB 8978b类、动植物油“适用于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排污单位。适用于轮胎翻新排污单位。“‘纳入地方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应实施自动监测。4.4.3.4内部监测点位当排放标准中有污染物去除效率要求时,应在相应污染物处理设施单元的进出口设置监测点。当环境管理有要求或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时,可以在排污单位内部设置监测点,监测污染物浓度或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密切相关的关键工艺参数等29

4.4.4监测技术手段

自行监测的技术手段包括手工监测、自动监测。 对于相关管理规定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指标,应采用自动监测技术;对于监测频次高、 自动监测技术成熟的监测指标,应优先选用自动监测技术;其他监测指标,可选用手工监 测技术。

4.4.5采样和测定方法

4.4.5.1自动监测

废气自动监测参照HJ75、HJ76、HJ1013执行。 废水自动监测参照HJ101、HJ353、HJ354、HJ355、HJ356、HJ377执行 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4.4.5.2手工监测及样品的保存、管理

有组织废气手工采样方法的选择参照GB/T16157、 废气手工采样方法参照HJ/T55、HJ905等执行。 废水手工采样方法的选择参照HJ494、HJ495、HJ91.1等执行。 样品的保存、管理参照HJ493等执行。 O

4.4.5.3测定方法

废气、废水污染物的监测按照相应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执行 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4.6数据记录要求

监测期间手工监测的记录和自动监测运行维护记录按照HJ819执行。 应同步记录监测期间的生产工况。

4.4.7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4.4.7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按照HJ819、HJ/T373要求,排污单位应当根据自行监测方案及开展状况,梳理全过 程监测质控要求,建立自行监测质量保障与质量控制体系,

DB51T 5058-2008 四川抗震设防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标准4.4.8自行监测信息公开

排污单位应按照HJ819要求进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

4.5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4.5.1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4.5.1.1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按本标准规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 明确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标准 规范增加和加严记录要求。排污单位也可自行增加和加严记录要求。 排污单位应按照HJ944要求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落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责任单 立和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包括台账的记录、整理、维护和管理等,台账记录频次和内 容须满足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要求,并对台账记录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应真实记录基本信息、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防治措施 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及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口 偏码应与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裁明的编码一致

4.5.1.2记录内容

记录信息及其他环境管理信息等GJB 17.5-84 航空电线电缆试验方法 表面电阻试验,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参照资料性附录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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