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118-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储油库、加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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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HJ 111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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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环境保护标准
资源ID:228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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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118-2020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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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118-202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储油库、加油站

4.1.3.5物料名称

填写主要物料名称,包括原油、汽油、乙醇汽油、煤油、柴油、生物柴油、燃料油、石脑 油、蜡油、渣油等。

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报

4.1.4.1一般原则

填写主要辅料名称SN/T 5412-2022 钴精矿中钴、铜和锰含量的测定 波长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包括活性炭、催化剂等。

4.1.4.3设计年使用量

废气治理过程中添加的辅料。辅料中有毒有害物

填报设计年使用量。无设计年使用量的按照 年实际使用量的平均值进行填报,

4. 1. 4. 4 其他

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报。

4.1.5产排污节点、污染物项目及污染治理设施

4.1.5.1 一般原则

废气产排污节点、污染物项目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产排污环节、污染物项目、排放形式、 亏染治理设施及工艺、是否为可行技术、污染治理设施参数、污染治理设施及排放口编号、排 放口设置是否规范及排放口类型等。 废水产排污节点、污染物项目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项目、废水去向、污 染治理设施及工艺、是否为可行技术、污染治理设施参数、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污染治理设施及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规范及排放口类型等

4. 1. 5. 2 废气

a)产排污环节、污染物项目及污染治理设施 产排污环节、污染物项目、排放形式、污染治理设施填报内容见表2,表中未列明的内容 由排污单位自行填报。污染物项目依据GB14544、GB16297、GB20950、GB37822确定。地 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要求的,从其规定。

表2储油库排污单位废气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表生产设施产污污染物排放形污染治理是否为排放口环节项目式设施污染治理工艺可行技术类型执行标准吸附、吸收、冷有组织油气回收凝、膜分离、热主要GB 20950/挥发性有挥发性力樊烧、催化燃排放口储罐GB 37822机液体储挥发有机物烧或组合技术罐浮顶罐+密高效密封、双重口是无组织封、气相平密封+高效密口否GB 37822衡系统封、气相平衡如采用不吸附、吸收、冷属于“4.3挥发性有有组织油气回收凝、膜分离、热污染防治主要GB 20950/机液体装装载挥发性力楚烧、催化燃可行技排放口GB 37822挥发载有机物烧或组合技术术”中的无组织技术,应GB 37822挥发性有密封泄漏检测提供相关机物设备挥发性无组织证明材与管线组点泄有机物与修复料。GB 37822件密封点漏(LDAR)有组织有机废气收油气回收或燃一般污水处理挥发性集处理装置烧净化排放口GB 37822设施逸散有机物无组织GB 37822挥发性无组织GB 16297企业边界有机物硫化氢“无组织GB 14554“当储存物料为凝析油时,需管控硫化氢。b)污染治理设施参数包括参数名称、设计值和计量单位,其中必填参数包括废气排放量、污染物(具体见表2)排放浓度、处理效率、运行时间等。需要填报污染治理设施详细参数时,可参照HJ853中附录C选填。c)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编号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报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排放口编号可填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或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d)是否为可行技术按照本标准第4.3节填报。e)排放口类型排污单位的废气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有组织废气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他为一般排放口。f)排放口设置根据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以及环监(1996)470号,填报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6

4. 1. 5. 3 废水

a)废水类别、污染物项目及污染治理设施 废水类别、污染物项目及污染治理设施具体见表3。污染物项目为GB8978中的各污染物 项目。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更严要求的,从其规定。

3储油库排污单位废水类别、污染物项目及污染治理设施表

b)污染治理设施参数 包括参数名称、设计值和计量单位,其中必填参数包括废水排放量、运行时间等。 需要填报污染治理设施详细参数时,可参照HJ853中附录C选填。 c)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排放方式包括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 排放去向包括直接进入海域,直接进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 ),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 进入其他单位,不外排等。 排放规律包括连续排放和间断排放,具体参见HJ521。 d)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编号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报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HJ608进行 编号并填报。 排放口编号可填报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或根据HJ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e)排放口类型 废水排放口为一般排放口。 f)排放口设置 根据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以及环监(1996)470号,

填报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填报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a)厂区平面布置图 给出厂区平面布置图,图中应标明主要生产设施名称、位置、有组织废气排放口、废水排 放口、雨水排放口位置。 b)全厂雨水和污水管线走向图 分别给出厂区雨水、污水集输管线走向及排放去向等。 c)生产工艺总流程图 给出全厂工艺流程图,图中应标明主要生产设施等。

4.2.1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4. 2.1.1 废气

废气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及承 诺更加严格的排放限值。

4. 2. 1. 2 废水

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放规律、对应入河排污口名称及编码、受纳自 然水体信息、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接 非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放规律、受纳污水处理厂信息及执行的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 非放标准,单独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去向。废水间歇式排放的,应当 载明排放污染物的时段。

4. 2. 1.2 雨水

雨水排放口主要填报排放口编号、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放去向、受纳水体名称及水质目标 以及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地理坐标。雨水排放口编号填报排污单位内部编号,如无内部编号, 则采用“YS+三位流水号数字”(如YS001)进行编号并填报。

4.2.2许可排放限值

4.2.2.1一般原则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 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是指充许排污单位连续12个月污染物排放的最大量。有核发 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管理规定细化许可排放量的核算周期。 有组织废气主要排放口应明确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规定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一般排放 口应明确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无组织排放源应明确企业边界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挥发性有 机液体常压储罐应明确无组织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年许可排放量。

废水一般排放口应明确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原则上不做要求。 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依据依法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 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及本标准规定的方法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2015年1月1日(含)后取 得环境影响文件批复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批复要求。 排污单位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写明申请的许可排放量计算过程。 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应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

4.2.2.2.1许可排放浓度

4.2.2.2.2许可排放量

C一第i个主要排放口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mg/m3;挥发性有机物无许可排放浓度 限值时,采用出口实际监测值(近1年的最大值),但同时去除效率应满足排放标准要求。 主要排放口中挥发性有机物年许可排放量为各主要排放口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量之和,按 公式(2)计算。

式中:E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一排污单位大气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t/a; E一第i个主要排放口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t/a; n一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数量,无量纲, 2)混合排放 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的多台生产设施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许可排放量为各设施排 放废气的许可排放量之和。 3)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 排污单位应按照国家或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预案、冬防(现阶段主要指错 峰生产)文件等,根据停产、限产等要求,确定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控制要求。特殊时段大气 亏染物日许可排放量按公式(3)计算。地方制定的相关法规中对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有明确规 定的,从其规定。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规定的其他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应当在排 污许可证中规定。 特殊时段排污单位有组织排放的污染物日许可排放量按公式(3)计算

式中:E日许可排放量一排污单位特殊时段期间日许可排放量,t/d; E日均排放量一排污单位日均排放量基数,t/d;优先采用前一年环境统计实际排放量和相应设 施运行天数计算,若无前一年环境统计数据,采用实际排放量和相应设施运行天数计算;对于 未投运或者投运不满一年的排污单位,采用许可排放量和相应设施运行天数计算; α一特殊时段期间排放量削减比例。 b)挥发性有机液体常压储罐无组织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年许可量 1)计算方法 未设置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设施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常压储罐,其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年许 可排放量,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采用公式(4)~公式(11)自动计算。 固定顶罐:

E固定顶罐=Es+EW (×D?HvoW,K,Ks Es = 365 4 Ew RT,A

E浮顶罐=ER+EwD+E,+ED Er =(KRa + KRb")DP"M,K。 D E, =F,P"MyK. E, =K,S,D'P"M,Kc

上述所列公式中符号解释见《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环办(2015】104 号)。 2)计算参数 i.储罐参数:包括罐体、浮盘、密封、浮盘附件等。 i.介质参数:有机液体雷德蒸汽压(取近1年实际储存物料雷德蒸汽压的最大值)。 i.气象参数:包括大气压、日平均最高环境温度、日平均最低环境温度、水平面太阳总辐 射和年平均风速。 iv.设计年运行参数:物料储存温度(近1年平均值)、固定顶罐年平均液面高度、设计年 周转量。 以上参数信息,除气象参数由平台自动选取距离近的气象数据外,其余信息由排污单位参 照附录A中表A.3~A.5填报。 3)填报要求 i.排污单位填报的储存介质与罐型应符合排放标准和相关管理要求。 i.若不符合相关要求,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在计算年许可排放量时,按照符合排 放标准要求的参数进行核定。 i.所需计算输入参数,排污单位按照国际单位制填报,由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自 动转化成美制单位体系参与计算,计算输出结果为国际单位制(吨)。 如果排污单位未填报相关参数信息,平台选取默认值计算许可排放量,默认值具体见附录 B。

储油库排污单位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按照GB8978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为日均浓度(pH 值为任何一次监测值)。地方有更严格的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4.3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4. 3. 1 一般原则

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 要求可作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判断排污单位是否 具备符合规定的污染治理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的参考。

排污单位采用本标准所列的可行技术,原则上认为其采用的技术具备符合规定的污染治理 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未采用本标准所列的可行技术,排污单位应在申请时提供说明材料(如已有污染物排放监 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还应提供中试数据等),证明可达到与可行技 术相当的处理能力。排污单位应加强自行监测和台账记录,评估所采用技术的达标可行性。 行业相关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工业固体废物运行管理相关要求,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将 工业固体废物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后实施,

4.3.2.1可行技术

主要废气治理可行技术参照附录C中表C.1.

4. 3.2.2 运行管理要求

4.3.2.2.1有组织排放

a)有组织排放要求主要针对废气处理系统的安装、运行、维护等过程。废气治理设施应与 产生废气的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时,应 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b)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团。废气收集系统应在负压下运行,若处于止压状态,应 对输送管道组件的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泄漏检测值不应超过500μmol/mol。 c)汽油储罐油气回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应满足GB20950要求。其他物料储罐油气回收挥 发性有机物排放应满足GB37822要求,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地方污染物 排放标准有更严要求的,从其规定

4.3.2.2.2无组织排放

a)汽油储罐及装载等无组织排放应满足GB20950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散开液面等无 组织排放应满足GB37822要求。其他物料的储罐、装载、设备与管线组件、散开液面等无组织 排放应满足GB37822要求,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实施后从其规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有 更严要求的,从其规定。 b)加强储油库发油油气回收系统接口泄漏检测,减少油气泄漏,确保油品装卸过程油气回 收处理装置正常运行。

4.3.3.1可行技术

电位主要废水处理可行技术参照附录C中的表C.2

4.3.3.2运行管理要求

a)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应满足设计工况条件,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 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治理设施可靠运行。 b)做好雨污分流,避免受污染雨水和其他废水通过雨水排口排入外环境。

4.3.4工业固体废物

a)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在专门区域分隔存放,减少固体废物的转移次数,防止发 生撒落和混入的情况。 b)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间应设置防渗、防风、防晒、防雨措施,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c)危险废物贮存间应按照GB18597的相关要求执行,有效防止临时存放过程中二次污染。

4.3.5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预防

储油库排污单位应采 造成士壤和地下水污染, )对有毒有害物质特别是液体或者粉状固体物质的储存输送,污水治理、固体废物堆存 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泄漏措施。 b)辅料储存区、生产装置区、输送管道、污水治理设施、固体废物堆存区的防渗要求,应 满足国家和地方标准、防渗技术规范要求。 c)对管道、储罐等配置泄漏、渗漏检测装置,对阴极保护系统等配置防泄漏、渗漏装置并 配套相应措施。 d)属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应当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建立土壤污染隐惠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 流失、扬散;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4. 4.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4.4. 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按照本标准确定的产排污环节、排放口、污染物项目及 许可排放限值等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 本标准未规定的其他监测因子指标按照HJ819等标准规范执行。 排污单位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后,自行监测管理要求从其规定。 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排污单位应制定自行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依法开展信息公开工作

4.4. 2 自行监测方案

自行监测方案中应明确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监测点位及示意图、监测污染物项目、执行 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采样和样品保存方法、监测分析方法和仪器、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其中监测频次为监测周期内至少获取1次有效监测数据。采用自动监测

的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填报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项目、自动监测系统联网情况、自动监测系统 的运行维护情况等;未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填报手工监测的污染物排放 1和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率。

4. 4. 3 自行监测要求

4. 4.3. 1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并安排专人对监测数据进行记录、 整理、统计和分析。排污单位对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4. 4. 3. 2 废气

4.4.3.2.1监测点位设置

各类废气污染源通过排气筒等方式排放至外环境的废气,应在排气筒上设置废气排放口监 测点位。点位设置应满足GB/T16157等技术规范的要求。废气监测平台、监测断面和监测孔的 设置应符合HJ/T397等的要求,

4.4.3.2.2监测点位、监测项目及频次

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的监测点位、监测项目及监测频次具体见表4

储油库排污单位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项目和

4.4.3.3.1监测点位设置

排污单位应在废水总排放口、雨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对于有多个雨水排放口的,应对 全部雨水排放口开展监测

4.4.3.3.2监测点位、监测项目及频次

排放口监测点位、监测项目及最低监测频次具体!

表5储油库排污单位废水排放口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

4.4.4采样和测定方法

有组织废气手工采样方法参照GB20950、GB/T16157、HJ/T397、HJ38执行。无组织排 放采样方法参照HJ733、HJ/T55执行。废水手工采样方法参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及HJ493、 HJ 494、HJ495 和 HJ/T 91.1执行。 挥发性有机物测定按HJ38、HJ604和HJ733规定的方法执行。其他废气、废水污染物浓 度的测定按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测定方法执行。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4.4.5数据记录要求

监测期间手工监测记录和自动监测运行维护记录按照HJ819执行。应同步记录监测期间的 生产工况。

4.4.6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4.4.7自行监测信息公开

排污单位应按照HJ819要求进行 工监测信息公开。

4.5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编

4.5.1环境管理台账记录要求

4.5.1.1一般原则

中明确环境管理合账记录要求。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 范增加和加严记录要求。排污单位也可自行增加和加严记求要求。 排污单位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落实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明 确工作职责,并对环境管理台账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应真实记录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自行监测记录信息和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为便于携带、储存、导出及证明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台账应按照电子化储存和纸质储存 两种形式同步管理

4. 5. 1.2 记录内容

2.1生产设施运行管理

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记录内容包括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和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运行参 数,可参见附录 D中表 D.1~表 D.2。

2.2污染治理设施运行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应按照设施类别分别记录设施实际运行相关参数和维护记录。 a)有组织废气治理设施记录设施运行时间、运行参数等,可参见附录D中表D.3~表D.5。 b)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记录措施执行情况,包括储罐、动静密封点、装卸的维护、保养、 检查等运行管理情况,可参见附录D中表D.6。 c)废水处理设施记录每日进水水量、出水水量、药剂名称及使用量、投放频次、电耗、污 泥产生量等,可参见附录D中表D.7。 d)污染治理设施运维记录,包括设施是否止常运行、故障原因、维护过程、检查人、检查 日期及班次等。

4.5.1.2.3监测记录信息

手工监测记录信息包括手工监测日期、采样及测定方法、监测结果等,可参见附录D中表 D.8~表D.10

4.5.1.2.4其他环境管理要求

a)记录4.3.2.2和4.3.3.2中各项运行管理要求落实情况、雨水外排情况等。 b)如出现设施故障时,应记录故障时间、处理措施、污染物排放情况等,可参见附录D 中表D.11。 c)如生产设施开停工、检维修时,应记录起止时间、情形描述、应对措施及污染物排放浓 度等,可参见附录D中表D.12。

4.5.1.3 记录频次

4.5.1.3.1生产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a)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

运行状态:按照排污单位生产班次记录,每班次记录1次。 收油量:按照一个收油周期进行记录,周期小于1天的按照1天记录。 b)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 按照排污单位装载次数记录,每个装载周期内记录1次

4.5.1.3.2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a)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信息:按照班次记录,每班次记录1次。 b)废气无组织排放控制:按月记录,1次/月。 c)药剂添加情况:采样批次投放的,按照投放批次记录,每投放批次记录1次。采用连续 加药方式的,每班次记录1次,

4.5.1.3.3监测记录信息

照本标准4.4.3中所确定的监测频次要求记录。

4.5.1.3.4其他环境管理信息

记录频次按照实际情况或工况期进行记录。 特殊时段的环境管理信息记录频次原则上与正常生产记录频次要求一致,涉及特殊时段停 产的排污单位或生产工序,该期间原则上仅对起始和结束当天进行1次记录,地方管理部门有 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5.2执行报告编制要求

4. 5. 2.1 一般原则

储油库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内容和频次定期提交执行报告,排污单位可参 照本标准,根据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等归纳总结报告期内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按照执行报告提 纲编写执行报告,保证执行报告的规范性和真实性,按时提交至有核发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台账记录留存备查。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年度执行报告中及时报告

4.5.2.2报告分类及周期

4.5.2.2.1报告分类

储油库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分为年度执行报告和季度执行报告。 储油库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提交执行报告, 实行重点管理的储油库排污单位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和季度执行报告,实行简化管理的储 油库排污单位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

4.5.2.2.2报告周期

a)年度执行报告 排污单位应每年提交一次排污许可证年度执行报告,于次年一月底前提交至有核发权的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时,可免报当季度执行报告。

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年度,报告周期为当年全年(自然年);对于持证时间不足三 个月的年度,当年可不提交年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年度执行报告。 b)季度执行报告 排污单位每季度提交一次排污许可证季度执行报告,于下一周期首月十五日前提交至有核 发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对于持证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季度,报告周期为当季全季(自然季度);对于持证时间不足 一个月的季度,该报告周期内可不提交季度执行报告,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纳入下一季度执行 报告。

4.5.2.3编制流程

4.5.2.4编制内容

4.5.2.4.1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对提交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各项内容和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应自 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监督,如提交的内容和数据与实际情况不符,应积极 配合调查,并依法接受处罚。 排污单位应对上述要求作出承诺,并将承诺书纳入执行报告中。执行报告封面格式、编写 提纲参见HJ944

4.5.2.4.2年度热执行报告

年度执行报告内容应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情况、环 境管理台账情况、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信息公开情况、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 建设与运行情况、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结论、附件附 图要求。 具体内容要求参见HJ944。表格形式参见附录E。

TD/T 1031.6-2011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 建设项目4.5.2.4.3季度执行报告

季度执行报告应包括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合规判定分析、超标排放或者污染治 理设施异常情况说明等内容。

4.5.2.5简化管理要求

实行简化管理的储油库排污单位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年度执行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排污 单位基本信息、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情况、环境管理台账情况、实际排放情况及 合规判定分析、结论等。表格形式参见附录E。

4.6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GB 23200.76-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氟苯虫酰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 质谱法排污单位应核算废气主要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实际排放量为正常情况 和非正常情况实际排放量之和。

4.6.2.1有组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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