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42264-2022 烧结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治理设施技术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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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42264-2022 烧结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治理设施技术要求.pdf

6.2.2治理无组织排放技术路线

原燃料储存与输送应符合以下规定。 a)黏土、页岩、煤研石、原煤等原料、燃料储存于封闭、半封闭料场(仓、库、棚)中,或四周设置防风 抑尘网、挡风墙。采用半封闭料场措施的,料场至少两面有围墙(围挡)及屋顶,并对物料采取 覆盖、喷淋等抑尘措施;采取防风抑尘网、挡风墙措施的,防风抑尘网、挡风墙高度不低于堆存 物料高度的1.1倍,并对物料采取覆盖、喷淋等抑尘措施,出入口安装防风抑尘自动门。 b)粉状物料密闭储存和密闭输送;其他物料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或密闭车厢等方式输送,密 闭皮带、封闭通廊或密闭车厢设置检查维修通道和灰尘处理设施,在转运点等产尘点设置集气 罩并配备除尘设施,产尘点及车间无可见烟(粉)尘外逸。 C) 原料陈化在封闭陈化库中进行。 d)协同处置污泥或淤泥等具有挥发性气味的原料储存于封闭的仓中,物料输送同时分段设置负 压抽风系统,封闭的仓和物料输送过程全程采取负压抽风措施等防止异味外逸系统;当异味排 放量超标时,设置异味净化处理系统

6.2.2.2破碎及制备成型

破碎及制备成型应符合以下规定: Aa) 原料、燃料破碎及制备成型过程在封闭厂房中进行某航校机场道路施工组织设计,并配备除尘设施; b) 页岩、煤研石、煤等破碎筛分设备,在进、出料口等产尘点设置防尘罩、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C) 2 配料、混料过程产尘点设置防尘罩、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d) 协同处置污泥或淤泥等具有挥发性气味的物料在封闭厂房设置负压抽风措施等防止异味外逸 系统;当异味排放量超标时,设置异味净化处理系统

干燥室和焙烧应符合以下规定: a) 11 干燥室和培烧窑须密封良好,生产过程(含进出窑车)无烟气外逸,协同处置污泥或淤泥等具有 挥发性气味的物料,封闭厂房设置负压抽风措施等防止异味外逸系统;当异味排放量超标 时,设置异味净化处理系统; b)窑顶外加煤密闭贮存,不加煤时关闭窑顶投煤孔

6.2.2.4其他要求

产品装卸产尘点、企业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协同处置污泥、淤泥的负压抽风防止异味外逸系 统等要求应符合以下规定。 a)产品装卸产尘点采取喷淋等有效抑尘措施;窑车及相关产尘及产渣区域配备除尘除渣措施。 b)企业建设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记录运输车辆电子台账(记录车牌号等),监控运输车辆进 出厂区情况,视频监控应能够覆盖所有原材料、燃料、产品运输车辆。 c)协同处置污泥、淤泥的负压抽风防止异味外逸系统,废气输人窑炉高温段,经高温除味后随烟 气经大气污染物治理设施处置后排放。 d)除尘器设置密闭灰仓并及时卸灰,除尘灰不直接卸落到地面。除尘灰采用车辆运输时,装车过

GB/T 42264—2022

程中采取加湿措施,并对运输车辆进行苦盖。 2 企业道路硬化,道路采取清扫、酒水、雾泡等降尘措施,保持清洁 f 企业设置车轮清洗设施,或采取其他有效控制措施

运行与记录应符合以下规定。 a)废气收集系统、污染治理设施与生产设备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 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设备停止运转,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人使用。 b)记录废气收集系统、污染治理设施及其他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的主要运行信息,如污染治理设 施的运行台账、在线监测数据;运行时间、废气处理量、喷淋(水或其他化学稳定剂)作业周期、 用量、运行、巡检、维护、故障记录;自动监测及辅助设备运行状况、系统校准、校验记录、维护保 养记录、故障维修记录、巡检日期,燃料、原辅料、氨水/尿素、吸收剂、脱硫剂、脱NO,剂等使用 量,产品产量,煤质检测报告灰分、挥发分、全硫含量等信息。 c)企业的门禁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电子台账保存1年以上,视频监控录像、车辆随车清单、行驶 证复印件等信息保存3个月以上,

6.2.2.6治理无组织排放技术改进及其他措施

企业可通过治理无组织排放技术改进及其他措施实现等效或更优的无组织排放控制目标。因安全 因素或特殊治理无组织排放的技术要求不能满足本文件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时,可采取其他等 效污染控制措施,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6.2.3.1原料破碎及原料处理工序宜采用除尘器干协同除尘技术满足颗粒物排放要求。焙烧及干燥工 序采取湿法脱硫时,根据烟气及废气状况,宜选用湿法脱硫协同除尘、协同处置氟化物,湿式电除尘器协 同除尘、协同处置氟化物技术来满足颗粒物及置氟化物排放要求(因大部分培烧窑炉初始颗粒浓度较 低)。若初始质量浓度高于100mg/m,宜考虑除尘器措施或除尘器十湿法脱硫协同除尘、协同处置氟 化物或湿式电除尘器相联合的协同除尘、协同处置氟化物技术满足颗粒物、协同处置氟化物排放要求 设备选用应结合烟气特性、出口颗粒物、氟化物指标、各除尘装备的特色及实用性、能耗、经济性等综合 指标确定,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a)除尘器出口烟尘浓度按不大于20mg/m进行设计; b)采用湿法脱硫协同除尘(不依赖)十湿式电除尘器,协同处置氟化物; c)采用湿法脱硫高效协同除尘,协同处理氟化物; d)采用湿法脱硫协同除尘保障颗粒物浓度不增加。 6.2.3.2焙烧窑炉采用烟气循环流化床脱硫时,可选用袋式除尘器满足颗粒物排放要求,烟气湿度不满 足除尘器要求时应加烟气除湿系统。 6.2.3.3除尘技术包括干式电除尘器、袋式或电袋复合除尘器和干式电除尘器辅以提效技术或提效装 置等,烟气湿度和温度不满足除尘器要求时应加烟气除湿增温系统,干式电除尘器提效技术和提效装置 的技术特点和适用范围见附录A。 6.2.3.4除尘技术选择应根据原料及燃料收尘难易性和出口烟尘控制指标确定。 a)一次除尘技术的选择原则见表1。 b)由除尘器对煤种的除尘难易性评价方法按附录B执行

表1 次除尘技术选择原则

2.3.5湿法脱硫系统宜具有一定的协同除尘、协同处置氟化物性能。湿法脱硫高效协同除尘系结 合除尘效率应不小于70%,且出口颗粒物质量浓度不应大于20mg/m”。 2.3.6湿法脱硫系统出口颗粒物质量浓度大于20mg/m时,应设置湿式电除尘器。湿式电除生 用管式、板式等型式,湿式电除尘器出口颗粒物质量浓度不应大于20mg/m。

6.2.4治理SO排放技术路线

表2 湿法脱硫系统主要技术指标

分的脱硫剂进行脱硫,脱硫效率大于或等于90%。 e)氨法脱硫系统适用于氨水或液氨来源稳定,运输距离短且周围环境不敏感的烧结砖瓦企业。 f)协同处置氟化物系统满足相关标准排放要求, 6.2.4.2焙烧窑炉可采用焙烧后烟气循环流化床脱硫,烟气湿度温度不满足除尘器要求时应加烟气除 湿增温系统,方案应根据吸收剂供应条件、水源情况、脱硫副产品综合利用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6.2.5治理NO.排放技术路线

6.2.5.1焙烧窑炉应采用低氮燃烧与湿式或干法脱硫脱硝一体化技术、低氮燃烧与SNCR脱硝或 SNCR/SCR联合脱硝技术、复合脱硝液脱硝技术等治理NO。排放。 6.2.5.2焙烧窑炉治理N0,排放应符合以下规定: a)采用低氮原燃料降低NO:生成; b)焙烧窑炉烟气出口NO,浓度控制指标根据焙烧窑炉烟气特性及脱硝效率等综合确定。 6.2.5.3选用SNCR脱硝或SNCR/SCR联合脱硝,应符合以下规定: a)窑炉出口NO.质量浓度一般小于200mg/m”,部分原燃料控制在150mg/m?以下; b)窑炉出口NO,质量浓度不大于150mg/m²时,采用SNCR脱硝; c)窑炉出口NO,质量浓度为150mg/m?~200mg/m时,采用SNCR/SCR联合脱硝,SCR反 应器催化剂可按1十1层装设。 6.2.5.4选用复合脱硝液脱硝技术进行脱硝,应在风机后和脱硫塔前之间烟道上选择合适反应温度区 位置采用液相自动输送系统将复合脱硝液喷人与烟气中NO,产生还原反应,将NO,还原成N2 和HO

6.2.6.1治理排放技术路线的选择应以颗粒物、SO2、NO、F四种主要烟气污染物满足排放要求和无 组织排放控制要求为基础,并应符合6.2.2~6.2.5的规定。 6.2.6.2原料破碎及原料处理工序宜采用除尘器技术或除尘器十协同除尘技术满足颗粒物排放要求 废气湿度不满足除尘器要求时,应加废气除湿系统或选择湿式电除尘器作为补充除尘。 6.2.6.3焙烧及干燥工序采取湿法脱硫时,根据烟气及废气状况,宜优先选用湿法脱硫协同除尘、协同 处置氟化物或湿式电除尘器协同除尘、协同处置氟化物技术来满足颗粒物、氟化物排放要求(因大部分 焙烧窑炉初始颗粒浓度较低)。若初始质量浓度高于100mg/m,宜选用除尘器措施或除尘器十湿法 脱硫协同除尘或湿式电除尘器相联合的协同除尘技术以满足颗粒物排放要求。 6.2.6.4治理排放技术路线的选择应以湿法脱硫、湿式电除尘器和除尘器等设备对颗粒物的脱除能力 和适应性为重要条件,可分为以湿式电除尘器作为补充除尘、以湿法脱硫高效协同除尘、协同处置氟化 物作为补充除尘、协同处置氟化物,以超净电袋复合除尘器作为除尘且不依赖补充除尘的典型技术路 线。或采用烟气循环流化床脱硫相结合的典型技术路线,烟气湿度不满足除尘器要求时应加烟气除湿 系统或选择湿式电除尘器作为补充除尘。 6.2.6.5各典型排放技术路线见附录C

治理无组织排放和颗粒物排放控制系统设计

1.1 无组织排放设置集气罩及除尘设施应与烟气污染物、废气污染物治理设施协同联合治理作 充流程。 1.2 干式电除尘器、袋式除尘器及电袋复合除尘器的一般要求应符合GB/T27869、GB/T33017

GB/T33017.2、GB/T33017.3、GB/T33017.4的规定。 6.3.1.3烟气冷却器设计寿命为15年,湿式电除尘器设计寿命为20年。 6.3.1.4湿式电除尘器按阳极板的构造特点可分为板式湿式电除尘器和管式湿式电除尘器。本文件中 板式湿式电除尘器主要指金属板式湿式电除尘器GB50350-2015 油田油气集输设计规范,管式湿式电除尘器主要指蜂窝管式湿式电除尘器。 6.3.1.5湿式电除尘器人口烟气温度应小于60℃,且烟气应为饱和烟气。 6.3.1.6袋式除尘器及电袋复合除尘器宜设置旁路系统

6.3.2电除尘器及其系统设计要求

6.3.2.1.1电除尘器应符合JB/T5910、JB/T11267的规定,采用移动电极电除尘技术时,移动电极电 场应符合JB/T11311的规定。 6.3.2.1.2干式电除尘器电场烟气流速宜为0.8m/s~1.2m/s,采用离线振打技术时,关闭振打通道挡 板门后,电场烟气流速不宜大于1.2m/s。 6.3.2.1.3同极间距宜为300mm~500mm。 6.3.2.1.4阳极板应符合JB/T5906的规定。 6.3.2.1.5阴极线应采用不易粘附粉尘的阴极线型式,并应符合JB/T5913的规定。 6.3.2.1.6采用低低温电除尘技术时,应采取二次扬尘防治措施,应符合JB/T12591的规定。 6.3.2.1.7采用电凝聚技术时,应符合JB/T12113的规定。 6.3.2.1.8高压供电电源供电方式可按电场或分区供电。干式电除尘器第一电场、第二电场宜采用高 频高压电源供电,特殊情况下,末电场可采用脉冲高压电源供电。高频高压电源应符合JB/T11639的 规定。 6.3.2.1.9瓷绝缘子应符合JB/T5909的规定,并采用良好的电加热和保温办法。绝缘子应有防结露 的措施。采用低低温电除尘技术时,宜优先采用防露型高铝瓷绝缘子或设置热风吹扫装置。 6.3.2.1.10振打清灰应能实现自动控制,振打间隔、振打周期、振打顺序可调。上位机控制系统应能衔 接DCS系统,与高压供电电源、电气控制装置通信,并实现监视、控制功能。节能优化控制系统应能采 集系统负荷、浊度、烟气温度等信号,自动获取电场伏安特性曲线(族)等现场工况变化信息,并选择和调 整高压设备等的运行方式和运行参数,实现干式电除尘器的高效节能。 6.3.2.1.11电除尘器灰斗卸灰角度不宜小于60°,应设置可靠的保温层并采取加热措施。采用电除尘 技术时,灰斗加热高度宜超过灰斗高度的二分之一,宜采用蒸汽加热的方式。 6.3.2.1.12电除尘系统的烟气冷却器内烟气流速不宜大于10m/s。 6.3.2.1.13烟气冷却器前应设置烟气流、飞灰平均装置,保证气流平匀,对于烟气冷却器人口烟尘浓度 偏高的情况,应有合理的防磨措施。 6.3.2.1.14烟气冷却器一般由进口的渐扩段、换热器本体和出口的渐缩段三段组成,渐扩段和渐缩段 的设计应符合GB/T50528、GB50701的规定。 6.3.2.1.15当烟气冷却器本体沿烟气流动方向的尺寸超过2m时,烟气冷却器本体的管束宜采用分段 结构。 6.3.2.1.16烟气冷却器的传热元件宜选取翅片管,优先选取H型翅片管,翅片厚度不应小于2mm。 6.3.2.1.17烟气冷却器、低低温电除尘器等与腐蚀介质长时间接触的、腐蚀性比较大的设备、部件都应 采取防腐措施。 6.3.2.1.18换热介质宜采用水媒介,水媒介宜采用软化水,保持水质pH值为7~10。水媒介在管路系 统中正常运行时的最低温度应比烟气冷却器入口烟气水露点温度高20℃以上。烟气与水媒介换热冷 端端差、热端端差宜大于20°℃,最低限度应大于15℃。管路系统水介质的流速应大于0.5m/s,流速上

泥浆护壁回转钻孔灌注桩施工工艺标准GB/T 42264—2022

限应符合GB/T50528、GB50701的规定 6.3.2.1.19烟气冷却器应采取恰当的调节手段,保证在窑炉运行时,其进口或出口水温符合设计要求。 6.3.2.1.20烟气冷却器宜设置在线监测装置,以及时发现换热元件可能的泄漏。应配置合理的放水系 统,在其产生故障或机组非停时能够实现紧急放水。 6.3.2.1.21烟气冷却器应设置吹灰系统,吹灰形式可选用声波吹灰、压缩空气吹灰、蒸汽吹灰或组合 吹灰。 6.3.2.1.22其他要求应符合GB/T50528、GB50701的规定。

6.3.2.2湿式电除尘器及其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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