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1401-2019 电子工业废气处理工程设计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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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1401-2019 电子工业废气处理工程设计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废气处理设备的进、出口均设置风机,废气处理设备相对于月 环境为微负压或微正压的处理系统

0.20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旅游业民宿、溶洞探险、洞穴及树屋酒店监理招标文件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h工作日、40h工作周的平均容许 浓度。

2.0.21短时间接触容许浓

2.0.22最高容许浓度

地点空气中有害物质不应超过自

3.0.1产生有害物质的工艺生产设备,宜采用自动化,并应采取 密闭、隔离和负压操作措施。对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放散的有害 物质在排放前,应采取净化处理措施,并应达到有关污染物排放 标准。

3.0.2排风系统应按废气种类和不相容原则设置。

1不同排风点不同的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 2混合后能产生或加剧腐蚀性或毒性; 3混合后易使蒸汽凝结并聚积粉尘; 4散发极毒和剧毒物质的房间和设备; 5排风中含有燃烧爆炸性气体。 3.04当排风点需求压力相差250Pa以上、日所需压力绝对值

3.0.4当排风点需求压力相差250Pa以上,且所需压力绝对值 的较大值出现在系统后三分之一管路时,宜分别设置排风系统。 3.0.5排气系统宜按照最大产能时的各工艺设备排气量计算,并 据此确定废气处理系统的风量和排风管尺寸。

3.0.6排风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含有燃烧爆炸性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应按物理化学性质 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措施; 2排风中污染物浓度或排放速率超过国家和地区污染物排 放标准时,应进行净化处理。 3.0.7排除有燃烧爆炸性危险物质的排风系统风量应经计算确 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局部排风系统时,其风量应按在正常运行和事故情况 下风管内燃烧爆炸性危险物质的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50%

计算。 2有燃烧爆炸性区域的排风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 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3.0.8废气处理系统的设备符合

1直接布置在爆炸危险性区域内时; 2排除、输送或处理有甲、乙类物质,其浓度为爆炸下限 10%及以上时; 3排除、输送或处理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物质,其 含尘浓度为其爆炸下限的25%及以上时。 3.0.9当排风中含有的燃烧或爆炸危险物质可能出现的最高浓 度超过爆炸下限值的10%时,废气处理系统的设备、风管和配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风管和配件应采用金属材料制作; 2设备和风管均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3当风管和配件的法兰密封垫或螺栓垫圈采用非金属材料 时,应采取法兰跨接措施。 3.0.10有爆炸危险厂房内的排风风管,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 炸危险的车间隔墙

3.0.11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含有爆炸危险性物质的局部持

3.0.12当风管内可能产生凝结水或其他液体时,风管设计应符 合下列规定: 1排风管道应设置不小于0.5%的坡度; 2风管的低点应设置观察检修口; 3风管的低点和排风机的底部应设排液装置,有毒、有害的 冷凝液应排至相应的废水管网中; 4排风管的结构及连接方式应采取防液体渗漏措施。 3.0.13填料洗涤式废气处理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断面风速宜小于2.5m/S。

2填料厚度应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2m。 3喷淋液循环量应取下列两项的较大值: 1)保证每1000m²/h废气量不小于1.5m/h; 2)保证每平方米填料面积不小于15m/h。 4空塔滞留时间宜大于1s。 5对每种污染物最低净化效率应根据排气筒高度、排放速率 等计算确定,且不应低于《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工业废气吸收 净化装置》HJ/T387的有关规定。 6严寒地区应设置在室内,寒冷地区宜设置在室内。 7有冻结可能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8补水不宜采用纯水制备系统的反渗透浓水。 9排水应接至相应的废水管网中。 3.0.14排风中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时,不应采用压入式废气处理 系统;排风中含有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因子时,宜采用吹吸式废气处 理系统。 3.0.15酸、碱、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设备的压力损失不应大 于1000Pa。 3.0.16废气处理设备不应设置旁路。 3.0.17排风中含有燃烧爆炸性、毒性物质时,排风系统设计应符 合下列规定: 1燃烧爆炸性、毒性物质未经处理的排风管路,应保持相对 于路由区域的负压值; 2中央废气处理系统应按一级负荷供电,一级负荷供电的电 量应保证系统排风量不小于正常运行时系统排风量的50%; 3排风中含有燃烧爆炸性物质时,排风机应设置备用; 4排风中含有极毒或剧毒物质时,排风机和处理设备均应设 置备用。 3.0.18废气处理系统的排气筒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烧爆炸性、毒性物质未经处理的排风管路,应保持相对 于路由区域的负压值; 2中央废气处理系统应按一级负荷供电,一级负荷供电的电 量应保证系统排风量不小于正常运行时系统排风量的50%; 3排风中含有燃烧爆炸性物质时,排风机应设置备用; 4排风中含有极毒或剧毒物质时,排风机和处理设备均应设 置备用。

元 可时级 气筒的高度不应低于15m,且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排气筒的高度不应低于15m,且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

的要求; 2排气筒的高度不能达到要求时,应按其高度对应的排放速 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 3排放氯气、氰化氢以及含有其他极毒物质废气的排气筒高 度除应符合本条第1款、第2款要求外,还不应低于25m; 4排气筒的出口风速宜为15m/s~20m/s; 5排气筒上应设置用于检测的采样孔,并应设置相应的监测 平台; 6一定区域内同种污染物的废气系统,其排气筒宜合并 设置; 7 排风口与机械送风系统的进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0m,当水平距离不足20m,排风口应高出进风口,并不应小 于6m。 3.0.19废气处理系统的风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风管材料的防腐蚀性能应与其所接触的腐蚀性介质相 适应; 2集成电路前工序工厂和平板显示类工厂的排风管应采用 不燃材料制作; 3风管内的风速应符合生产环境对防微振的要求; 4室外安装的排风管道应采取耐腐蚀措施,并应设置固定 装置; 5穿过沉降缝时应设置软连接,其材质应符合本条第1款 要求;

3.0.2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风管及配件应采取绝热措施:

1室外安装的废气处理系统,其排风被冷却而可能形 物堵塞或腐蚀风管; 2除尘风管内可能有结露时; 3所输送废气的温度大于或等于60℃。

2除尘风管内可能有结露时; 3所输送废气的温度大于或等于60℃。 3.0.22废气处理系统排风管的绝热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装在洁净室(区)内排风管的隔热应采用不产尘的绝热 材料,当使用产尘的绝热材料时,应为具有双层板夹绝热材料构造 的成品绝热风管; 2集成电路前工序工厂和平板显示类工厂的排风管,应采用 不燃绝热材料进行隔热。 3.0.23废气处理系统的排风机宜采取自动调速措施。 3.0.24废气处理系统并联运行的排风机或处理设备应符合下列 规定: 1采用相同型号、相同性能的设备; 2在每台风机或处理设备的人口设置电动或气动密闭风阀 该风阀在工作压力下的漏风率不应大于1%。 3.0.25排除或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物质的风管,不应穿过防 火墙和防火隔墙:其余酸性、碱性、挥发性有机物和特种废气系统

3.0.22废气处理系统排风管的绝热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装在洁净室(区)内排风管的隔热应采用不产尘的绝 材料,当使用产尘的绝热材料时,应为具有双层板夹绝热材料构 勺成品绝热风管; 2集成电路前工序工厂和平板显示类工厂的排风管,应采 燃绝热材料进行隔热。

光谷热力管线土建、管道安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0.23一废气处理系统的排风机且未取目动调速指施。

1采用相同型号、相同性能的设备; 2在每台风机或处理设备的人口设置电动或气动密闭 该风阀在工作压力下的漏风率不应大于1%。

火墙和防火隔墙;其余酸性、碱性、挥发性有机物和特种废气系统 的风管不宜穿越防火墙或防火隔墙,当必须穿越时,防火阀的设置 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设置熔片式防火阀; 2含有极毒和剧毒物质的排风系统不应设置防火阀,但紧邻 建筑构件其中一侧的排风管应采用与建筑构件耐火极限相同的构 造进行保护。 3.0.26当采用非再生式固定床吸附剂处理废气时,吸附剂的连

续工作时间不应短于3个月

行国家标准《电子工程节能设计规范》GB50710的有关

3.0.28一废气处理系统产生的噪声,当自然袁减不能达到至内外 环境允许噪声标准时,应采取消声或隔声措施。 3.0.29当废气处理系统的风机、水泵、风管等产生的振动靠自然 袁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隔振措施,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隔振台座; 2应选用刚度适宜的隔振器; 3安装在有微振要求区域内的风管宜采用隔振支、吊架。 3.0.30排风总管应设置测定孔,排风支干管应设置风量调节阀 排风支干管较多的废气处理系统,每个支干管末端宜设置微压计。 3.0.31酸性、碱性、特种废气和除尘系统的排风管应采用圆形, 其他废气系统的排风管宜采用圆形或长边与短边之比不大于4的 矩形截面。 3.0.32选择废气处理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的额定处理风量应在系统计算的总风量上附 加10%:

环境允许噪声标准时,应采取消声或隔声措施。 3.0.29当废气处理系统的风机、水泵、风管等产生的振动靠自然 袁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隔振措施DBJ50/T-183-2014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系统能效检测标准.pdf,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隔振台座; 2应选用刚度适宜的隔振器; 3安装在有微振要求区域内的风管宜采用隔振支、吊架。 3.0.30排风总管应设置测定孔,排风支干管应设置风量调节阀 排风支干管较多的废气处理系统,每个支干管末端宜设置微压计。 3.0.31酸性、碱性、特种废气和除尘系统的排风管应采用圆形, 其他废气系统的排风管宜采用圆形或长边与短边之比不大于4的 矩形截面。 3.0.32选择废气处理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的额定处理风量应在系统计算的总风量上附 加10%; 2循环泵的流量应在系统需求流量值上附加10%; 3酸、碱、特殊及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设备在工作压力下 的漏风率不应大于1%; 4处理设备的承压能力不应低于工作压力的1.5倍。 3.0.33选择废气处理系统的排风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满足工况参数及废气的温度、腐蚀性、爆炸性等特性 要求; 2 1 风机的风量应在系统计算的总风量上附加10%; 3 排风机风压应满足管路、处理设备和末端工艺设备需要的 负压; 4采用自动调速排风机时,排风机的压力应以系统计算的总 压力作为额定风压,但风机电动机的功率应在计算值再附加 15%~20%; 楼司大“用水福水水年工国市司京水之

3.0.32选择废气处理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要求; 2风机的风量应在系统计算的总风量上附加10%; 3排风机风压应满足管路、处理设备和末端工艺设备需要的 负压; 4采用自动调速排风机时,排风机的压力应以系统计算的总 压力作为额定风压,但风机电动机的功率应在计算值再附加 15%~20%; 5排风机的选用设计工况效率不应低于风机最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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