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砌体工程施工工艺(8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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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砌体工程施工工艺(8项)

1.4.2.3质量关键要求

1)砂浆搅拌时严格按配合比对其原材料进行重量计量;

(蒙)12J12 无障碍设施2)对于冬期施工中掺用的氯盐等配料精度应控制在±2%以内;

3)砂、水及石灰膏等组分的配料精确度应控制在±5%以内;

4)砂应计入其含水量对配料的影响;

5)计量器具应经校准取证并在其校准有效期内,保证其精度符合要求。

(2)砌筑砂浆的稠度,按表1.3.15选用。

1.4.2.4职业健康安全关键要求

砂、石灰膏的投料人员应佩戴口罩、穿长袖衣服,防止腐蚀皮肤。

1.4.2.5环境关键要求

(1)砂统一堆放,石灰膏应设专用储存池存放;

(2)因砂浆搅拌而产生的污水应经沉淀后排入指定地点;

(3)砂浆搅拌机的运行噪声应控制在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范围内;

(4)在砂浆搅拌、运输、使用过程中,遗漏的砂浆应及时回收处理。

1.4.3.1工艺流程

1.4.3.2操作工艺

(1)机械搅拌:先向已转动的搅拌机内加入适量的水,再依次投入砂子、石灰膏,加水搅拌,时间不得少于2min。

(2)人工搅拌(零星使用时可采用):先将石灰膏坍在拌灰坪上,加水拌合成稀浆,再加入砂子,充分拌合后使用。

1.4.4.1一般规定

(1)砂浆试样应在搅拌机出料口随机取样、制作。砂浆试块的制作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JGJ70的规定执行。

(2)砂浆强度应以标准养护。

1.4.4.2资料核查项目

砂浆贮存:砂浆应盛入不漏水的贮灰器中,并随用随拌。

1.4.6安全环保措施

1.4.6.1砂浆搅拌机械必须符合《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及《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有关规定,施工中应定期对其进行检查、维修,保证机械使用安全。

1.4.6.2落地砂浆:落地砂浆应及时回收,回收时不得夹有杂物,并应及时运至拌合地点,掺入新砂浆中拌合使用。

1.4.7季节性施工措施(冬期)

1.4.7.1石灰膏宜保温防冻,当遭冻结时,应经融化后方可使用。

1.4.7.2拌制砂浆所用的砂,不得含有直径大于1cm的冻结块或冰块。

1.4.7.3拌合砂浆时,水的温度不得超过80C,砂的温度不得超过40C,砂浆稠度应较常温适当增大。

1.4.8.1砂的检验报告。

1.4.8.2砂浆试配申请单和试验室签发的配合比通知单。

1.4.8.3原材料计量记录。

1.5水泥砂浆现场拌制

1.5.1.1技术准备

(1)图纸会审:核对砌筑砂浆的种类、强度等级、使用部位等设计要求;

(2)施工方案: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所需搅拌机,计量器具的规格、型号、性能、使用精度及参数等;

(3)砂浆试配:委托有关部门对砂浆配合比进行试配,并出具砂浆配合比报告;

(4)技术交底:施工前应向操作层进行书面技术、安全交底。

1.5.1.2材料准备

(1)按砂浆配合比要求,对所需原材料的品种、规格、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2)由持证材料员和试验员按规定对原材料进行抽样检验,确保原材料质量符合要求。

1.5.1.3主要机具

(1)机械搅拌时:砂浆搅拌机、投料计量设备;

(2)人工搅拌时:灰扒、铁锹等工具。

1.5.1.4作业条件

(1)确认砂浆配合比;

(2)建立砂浆搅拌后台,并对砂浆强度等级、配合比、搅拌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挂牌;

(3)采用人工搅拌时,需铺硬地坪或设搅拌槽。

1.5.1.5施工组织及人员准备

(1)试验员:须持证上岗,要求熟知材料及砂浆试块的取样规定,熟知砂浆试块的制作、养护规定,操作熟练;

(2)材料员:须持证上岗,要求熟知材料进场的检验、验收、入库规定:

(3)计量员:应熟知计量器具的校检周期、计量精度、使用方法等规定;

(4)搅拌机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要求熟知操作规程和搅拌制度,操作熟练;

(5)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并掌握投料、搅拌、运输等技术与安全交底内容,操作熟练。

1.5.2质量、安全及环境保护控制要点

1.5.2.1材料的关键要求

(1)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日期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应按试验结果使用。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水泥应按品种、强度等级、出厂日期分别堆放,并应保持干燥。

(2)砂中不得含有有害杂物。砂浆用砂的含泥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对水泥砂浆和强度等级不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5%;

2)对强度等级小于MS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10%;

3)人工砂、山砂及特细砂,应经试配满足砌筑砂浆技术条件要求。

(3)拌制砂浆用水宜采用饮用水。当采用其它来源水时,水质必须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

(4)凡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

1.5.2.2技术的关键要求

(1)砌筑砂浆应通过试配确定配合比,当砌筑砂浆的组成材料有变化或设计强度等级变更时,应重新进行配合比试配,并出具配合比单;

(2)施工中当采用水泥砂浆代替水泥混合砂浆时,应重新确定砂浆强度等级;

(3)砌筑砂浆的分层度不应大于30mm,水泥砂浆的最少水泥用量不应小于200kg/m。

1.5.2.3质量关键要求

1)砂浆现场搅拌时,严格按配合比对其原材料进行重量计量;

2)水泥、有机塑化剂和冬期施工中掺用的氯盐等配料精确度应控制在±2%以内;

3)砂、水等组分的配料精确度应控制在±5%以内;砂应计入其含水量对配料的影响;

4)计量器具应经校准取证并在其校准有效期内,保证其精度符合要求。

(2)砌筑砂浆的稠度,按表1.3.15选用。

(3)砂浆应随拌随用,水泥砂浆应在3h内用完;当施工期间最高气温超过30℃时,应在拌成后2h内使用完毕。

(4)对掺用缓凝剂的砂浆,其使用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延长。

1.5.2.4职业健康安全关键要求

水泥、砂投料人员应佩戴口罩、穿长袖衣服,防止吸入粉尘、腐蚀皮肤。

1.5.2.5环境关键要求

(1)砂应堆放整齐。水泥有专用库房存放,并有防潮措施;

(2)因砂浆搅拌而产生的污水应经沉淀后排入指定地点;

(3)砂浆搅拌机的运行噪声应控制在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范围内;

(4)在砂浆搅拌、运输、使用过程中,遗漏的砂浆应及时回收处理。

1.5.3.1工艺流程

与1.4.3.l施工工艺相同。

1.5.3.2操作工艺

(1)水泥砂浆应采用机械搅拌,自投料完算起,搅拌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泥砂浆不得少于2min;

2)水泥砂浆和掺用外加剂的砂浆不得少于3min;

3)掺用有机塑化剂的砂浆,应为3~5min。

(2)先向已转动的搅拌机内加入适量的水,再依次投入砂子、水泥,再加水至配合比规定。

1.5.4.1一般规定

1)每一检验批且不超过250m砌体中的各种强度等级的砂浆,每台搅拌机应至少检查一次,每次至少应制作一组试块。

2)砂浆试样应在搅拌机出料口随机取样、制作。一组试样应在同一盘砂浆中取样制作,同盘砂浆只应制作一组试样。砂浆试块的制作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JGJ70的规定执行;

(2)砂浆强度合格标准必须符合:

1)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的抗压强度的最小一组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的0.75倍;

2)砂浆的验收批,同一类型、强度等级的试块应不少于3组。当同一验收批只有一组试块时,该组试块抗压强度的平均值必须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

3)砂浆强度应以标准养护龄期为28d的试块抗压试验结果为准。

(3)如砂浆强度等级或配合比变更时,还应制作试块。

1.5.4.2主控项目

(1)水泥安定性应符合不同品种水泥的安定性要求;

(2)水泥强度、砂浆试块强度、砂浆配合比要符合设计要求。

1.5.4.3一般项目

搅拌时间;砂浆稠度;分层度。

1.5.4.4资料核查项目

水泥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砂检验报告。

1.5.4.5观感检查项目

(1)砂浆稠度要符合表1.3.15的要求;

(2)砂的含泥量要符合1.5.2..l第(2)条的要求。

(1)砂浆贮存:砂浆应盛入不漏水的贮灰器中,并随用随拌,少量贮存。

(2)使用时限:水泥砂浆的使用时限不得超过表1.5.5规定。

1.5.6安全环保措施

(1)砂浆搅拌机械必须符合《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及《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有关规定;工作中应定期对其进行检查、维修,保证机械使用安全;

(2)落地砂浆应在初凝前及时回收,回收时不得夹有杂物,并应及时运至拌合地点,掺入新砂浆中拌合使用。

1.5.7季节性施工措施(冬期)

(1)冬期施工砂浆,宜优先采用普通硅酸盐水泥拌制,不得使用无水泥拌制的砂浆;

(2)拌制砂浆所用的砂,不得含有直径大于1cm的冻结块或冰块;

(3)拌合砂浆时,水的温度不得超过80℃,砂的温度不得超过40℃,砂浆稠度应较常温适当增大。

(1)水泥的出厂合格证及复试报告;

(3)砂浆配合比通知单;

(4)砂浆试块28d标准养护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5)原材料计量记录。

1.6水泥混合砂浆现场拌制

1.6.1.1技术准备

(1)图纸会审:核对砌筑砂浆的种类、强度等级、使用部位等设计要求;

(2)施工方案: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所需搅拌机、计量器具的规格、型号、性能、使用精度及参数等;

(3)砂浆试配:对砂浆配合比进行试配,出具砂浆配合比报告;

(4)技术交底:施工前应向操作层进行书面技术、安全交底。

1.6.1.2材料准备

(1)按砂浆配合比要求,对所需原材料的品种、规格、质量进行检查验收;

(2)由持证材料员和试验员按规定对原材料进行抽样检验,确保原材料质量符合要求。

1.6.1.3主要机具

(1)砂浆搅拌机:对其使用性能和用电安全等进行检查验收;

(2)投料计量设备:按规定进行校准取证,保证其精度要求符合规定;

(3)零星使用砂浆采用人工搅拌时,需准备灰扒、铁锹等工具。

1.6.1.4作业条件

(1)建立砂浆搅拌后台,并对砂浆强度等级、配合比、搅拌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挂牌;

(2)零星人工搅拌时,需铺硬地坪或设搅拌槽。

1.6.1.5施工组织及人员准备

(1)试验员:须持证上岗,要求熟知材料及砂浆试块的取样规定,熟知砂浆试块的制作、养护规定,操作熟练;

(2)材料员:须持证上岗,要求熟知材料进场的检验、验收、入库规定:

(3)计量员:应熟知计量器具的校检周期、计量精度、使用方法等规定;

(4)搅拌机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要求熟知操作规程和搅拌制度,操作熟练;

(5)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并掌握投料、搅拌、运输等技术、安全交底内容,操作熟练。

1.6.2质量、安全及环境保护控制要点

1.6.2.1材料的关键要求

(1)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检验批应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编号为一批。

当在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日期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并应按试验结果使用。

不同品种的水泥,不得混合使用。

水泥应按品种、强度等级、出厂日期分别堆放,并应保持干燥。

(2)砂中不得含有有害杂物。砂浆用砂的含泥量应满足下列要求:

1)对水泥砂浆和强度等级不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省会议中心(风味餐厅)施工组织设计,不应超过5%;

2)对强度等级小于M5的水泥混合砂浆,不应超过10%;

3)人工砂、山砂及特细砂,应经试配满足砌筑砂浆技术条件要求。

(3)拌制砂浆用水宜采用饮用水。当采用其它来源水时,水质必须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的规定。

(4)凡在砂浆中掺入有机塑化剂、早强剂、缓凝剂、防冻剂等娄底职业技术学院综合楼项目安全技术专项施工方案,应经检验和试配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

(5)拌制混合砂浆用的石灰膏、黏土膏、电石膏、粉煤灰和磨细生石灰粉等无机掺合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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