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农水施工组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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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农水施工组织设计

承包[2010]技案001号

合同名称:星子县2010年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工程

致:江西海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星子县2010小农水监理部

我方已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完成了星子县2010年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并经我方技术负责人审查批准,现上报贵方DB63/T 1840-2020 青海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准.pdf,请审批。

承包人:湖口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

日期:2010年11月7日

监理机构签发审批意见:

星子县2010年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工程

湖口县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公司

1、《星子县2010年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工程招标文件》;

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手册及有关施工规范;

3、现场踏勘了解的有关情况和调查所掌握的有关资料、信息;

4、我单位综合施工能力、现有机械设备、技术实力以及多年来从事地下工程建设的成功经验。

1、充分响应业主的招标邀约条件,并体现本工程项目特有的施工特点;

2、配备具有类似工程施工经验、优秀的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和专业的施工队伍,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工期全面履约;

3、采用适合本工程特点、比较先进、常用、有实际效果的施工方法、措施,选用可靠设备;

4、充分利用以往类似工程积累的成功施工经验,确保工程施工安全顺利,以期达到合同工期要求。

星子县北倚庐山,面临鄱阳湖。地理位置介于东经115°48′~116°10′,北纬29°08′~29°36′之间,东西宽35km,南北长52km,地势自西北向东南倾斜。星子县行政区划辖十(乡、镇)一处一场,79个行政村,775个自然村。2009年全县总人口25.36万人,其中农业人口21.8万人。全县国土总面积894平方公里,耕地面积20.15万亩,其中:水田13.31万亩,旱地6.84亩,设计灌溉面积18.77万亩,现有效灌溉面积14.23万亩。农业生产以水稻、棉花、油菜种植为主。2009年,全县实现农林牧渔业总产值8.17亿元,增加值3.73亿元,粮食总产量85663吨,棉花总产量3231吨,油菜总产量6128吨。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4515元。

本区域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区,气候温暖湿润,四季分明,多年平均气温17.3°C,年平均积温4739℃,最高气温为40.2℃,最低气温可达—10.7℃,风向春夏多南风,秋冬偏北风,平均风力3.8级,最大风力为12级。多年平均降水量为1437.1mm,实测最大年降水量2295mm,最小降水量813.6mm。多年平均蒸发量为1153mm,年平均径流深804.7mm;年平均干旱天数62.45天。全年延续无霜期为259天,平均日照率为44%,多年平均太阳辐射量109.46千卡/平方厘米,年平均日照1931.7小时。

工程区地质构造分区位于下扬子准地台南缘,下扬子坳陷与江南台隆交接地带,次收构造为庐山隆起与鄱阳湖凹陷之间,赣江大断裂的北端西侧。本区主要断裂位于中部为北东方向海会—温泉断裂及东西方向温泉—隘口断裂南部沿鄱阳湖一带,大多被第四系覆盖的断裂控制着滨湖一些残缺,零星的白垩系,第三系红岩出露,沿鄱阳湖沿岸的残积,冲积岗地和冰碛、冰水堆成形,其次为山间洼地和河谷。

星子县行政区划辖十(乡、镇)一处一场,79个行政村,775个自然村。2009年全县总人口25.36万人,其中农业人口21.8万人,实有耕地面积20.15万亩,其中水田13.31万亩。2009年,全县国民生产总值22.73亿元,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3.73亿元,第二产业增加值8.22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4515元。

2009年,全县实现工业总产值25亿元,工业增加值7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29.7%和18.36%。实现财政总收入26048万元,比上年增长21%,城乡居民收入增加,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4515元,比上年增加10.45%。

星子县现有耕地面积20.15万亩,设计灌溉面积18.77万亩,现有效灌溉面积15.28万亩。农业人均占有耕地0.95亩,是一个典型的人多地少的县。农业生产以水稻、棉花、油菜种植为主。2009年,全县实现农林牧渔业总产值8.17亿元,增加值3.73亿元。水稻种植面积19.74万亩,粮食总产量85663吨;棉花种植面积26189亩,总产量3231吨;油菜种植面积53709亩,总产量6128吨;红薯种植面积21910亩,总产量8581吨;花生种植面积7597亩,总产量1156吨;蔬菜种植面积20613亩,总产量28709吨。

2004年国家对种粮农民实行粮食直补以来,充分调动了农民种粮的积极性,水稻种植面积大幅增长,但由于水利基础设施薄弱,中低产田面积较大,全县农业生产能力难以发挥。

(二)小型农田水利现状

1、县域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类型、分布及完好率

星子县域内有重点中型(5~10万亩)灌区1处(观音塘灌区),一般中型(1~5万亩)灌区2处(白鹿灌区、苏家垱灌区),小型(1万亩~200亩)灌区65处。这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分布在全县12个乡镇、场、处区域内,大部分为盘山渠道。中型灌区骨干渠道总长56.3km,现有末级渠道长度1478.5km,已衬砌长36.8km,渠道完好率为38%左右,渠系建筑物1814座,完好率30%;小型灌区现有渠道长1035.53km,已衬砌长63.25km,渠道完好率35%;渠道系建筑物1109座,完好率25%。小山塘1981座,现状蓄水能力1549.8万立方,工程完好率30%;小引水堰座78座,完好率30%;小型提灌站199座6398.5KW,工程完好率20%;小型排涝站29座3013KW,工程完好率为45%左右;小型排水闸62座,完好率50%。

2、灌溉水源工程—水库运行情况

星子县现有中型水库1座,小(一)型水库12座,小(二)型水库66座,已列入三类工程的小(一)型水库有5座,小(二)型水库有26座,对三类水库部分进行了除险加固,部分水库正在进行除险加固或准备进行除险加固,通过除险加固后的水库工程运行情况正常。

3、中型灌区骨干工程改造及运行情况

观音塘灌区有总干渠、东干渠、中干渠、西干渠,干渠总长37.28km,大部分为傍山渠道,沿线地质构造差,渠堤坡陡致使漏水,坍塌、滑坡、堵塞渠道,建筑物年久失修,砼剥蚀、露筋、锈蚀,工程完好率40%。

白鹿灌区骨干渠道大多数是半挖半填的盘山渠道,地质构造极差,渠道边坡较陡,外堤单薄,致使渠道漏水、崩塌、滑坡、淤塞,造成行洪、灌溉流水不畅,危及渠道安全,节制闸、分水闸、泄洪闸配套不全。2007年对渗漏严重的渠段进行防渗改造2km,漏水情况仅有所改善,运行情况欠佳。

苏家垱灌区骨干渠道年久失修,渠道淤塞、渗透严重,渠系建筑配套不全,已建成的建筑物砼剥蚀严重,露筋,无启闭设备,田间无排灌分离设施,灌溉效率不能满足设计要求。

4、现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5、近年来实施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投入及成效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关系国计民生,各级政府,各个部门都非常重视,自2005~20010年,中央和省级投入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补助资金3365万元,其中:中央小农水补助资金1044万元,省级财政补助资金921万元,新建和改造灌区末级渠系299.03km,小型灌区灌排渠道63.25km,改造小型泵站18座。

农业综合开发办2007年~2010年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在蓼花、华林、沙湖山等乡镇投资1609.5万元,共完成小型灌区渠系改造21.77km,小型灌区末级渠系68.27km,田间工程1.18万亩,建设小型山塘28处,小型泵站12处。

国土资源局2007年~2010年投资1367万元,用于土地整治工程,完成末级渠系65.28km,田间工程2.2万亩。

这种以“民办公助”方式支持各地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措施,使得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运行条件得到了一定改善,为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取得了一定地推动作用。通过这些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改造,恢复和新增灌溉面积0.52万亩,改善灌溉面积2.18万亩,年新增供水能力260.38万m3,年新增节水能力313.52万m3,年新增粮食生产能力301.4万公斤,年新增经济作物产值456.4万元,农民年人均增收176元。但由于资金严重不足,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任务仍很艰巨。

2010年建设内容:工程建设范围为蓼花镇、华林镇、蓼南乡三个乡(镇)45座小型灌区,其中:自流灌区22座,扬水灌区23座,改造面积5.92万亩。主要建设内容为对45座小型灌区的末级渠系进行改造,2010年,末级渠道整治459.6km,整治达标长度99.02km,衬砌渠道360.6km,建筑物775座,改造塘坝690座,小型引水堰3座,机耕道148.91km,泵站更新改造43座1841.5kw。其中:水利部门改造小型灌区38座,改造面积5.06万亩,渠道整治381.4km,整治达标长度73.9km,衬砌渠道307.5km,建筑物640座,改造塘坝588座,小型引水堰3座,机耕道128km,泵站更新改造37座1549.5kw。整合部门改造小型灌区7座,改造面积0.86万亩,渠道整治78.2km,整治达标长度25.2km,衬砌渠道53.1km,建筑物135座,改造塘坝102座,机耕道21km,泵站更新改造6座162kw。

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完成后,有效灌溉面积由现在的14.23万亩,增加到17.13万亩,有效灌溉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提高14.89%,改善灌溉面积14.23万亩,恢复和新增灌溉面积2.9万亩;灌溉水利用系数由现在的0.42提高到0.55(小型不低于0.65),可节约用水资源1430.5万m3,年新增供水能力3931.2万m3;粮食单产由现在的370公斤增加到410公斤,提高10.8%,粮食总产量由8.57万公斤增加到1004.2万公斤,提高17.15%;年增经济作物产值955.5万元,农民年人均增收40元。

6、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计及施工等技术能力状况

星子县水利局现有在职人员33人,水利技术人员18人(其中中级以上职称3人,助理工程师6人,技术员9人)。各乡镇均有水利工程管理站,有水利工作人员27人,涉及的专业有水工、机电、农田水利、工程管理、造价等专业,分管业务的副局长均为专业学校毕业,工作能力强,经验丰富,完全具有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计能力。

施工队伍可以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施工队伍,本县水利施工企业为星子县水利电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水利二级施工企业,完全有能力完成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施工任务。

星子县背靠庐山,面临鄱阳湖,赣江、修河、博阳河在县境内汇集入鄱阳湖,古称“星子当江湖之会”,地表水资源极为丰富,境内河港总长178公里,水资源总量年平均4.37亿立方,其中:地表水3.85亿立方,地下水0.52亿立方。由于地区、时间分布不均,控制、利用不够,实际利用水量低。

水资源开发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是水资源开发标准低,水利工程大部分是在上世纪五、六十年开发建成的,建设标准低,工程无法达到设计效益;二是工程管理体制与工程运用不相适应,造成工程维护资金无投入,工程年久失修,水利用率低,灌溉面积逐年痿缩。

全县土地面积894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20.15万亩(水田13.31万亩,旱地6.84亩),占土地总面积的20.1%;园地1.15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1.03%;林地33.76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30.43%;居民及工矿用地5.7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5.14%;水面40.5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36.21%;其余为道路和荒山坡地。

1.1.4天然建筑材料

本工程所需天然建材有:砂卵(砾)石、块石及土料等。

调查产地位于蓼南乡砂石料场,质量和储量满足工程需求,运距4km,交通条件好,运输方便。

1.1.5水、电供应条件

本工程施工用电负荷不大,不考虑设专门施工电源,施工用电就近从当地供电线路搭接支线作为供电电源,另配备柴油发电机作为备用电源。

施工总体布置及辅助设施

3.1.1拟投入本工程的施工组织机构

单位拟按照精简高效的组织原则,成立“星子县2010年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工程(Ⅱ标段)项目经理部”,下设办公室、施工技术科、质安科、设备材料科、财务统计科、文明保障科,编制共10人,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和项目施工的各项具体要求,组织指挥工程的施工。施工人员编制在90人左右。拟为承包本合同工程设立的组织机构如下图:

审核施工图纸,组织编写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项目质量计划,并进行技术交底,制定关键和特殊工序施工方案。提供材料采购计划。进场后及时办理交接桩工作,并及时进行复测,并测量成果报监理及业主审核批准后再进行施工测量放样。

项目经理部积极协助业主办理施工用地的征用,拆迁工作,急用先办,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并修建生产及生活用房、水池及风、水、电等设施,同时完善进场道路。

3.1.4人员、机械设备及材料准备

根据工程进度要求,分批及时调派人员和设备进场,满足工程施工进度计划要求,同时按照材料采购计划及时组织备料,以保证施工正常进行(施工机械详见《拟投入本合同工作面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3.1.6材料及配件库的布置

材料库布置在汽修厂旁,库房80m2,材料堆放场500m2。

在防水设施附近设置15m2值班房,30m2临时用工具存放及维修用房。

3.2其它场地及用房布置

第四章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抽调业务精干的测量专职人员,熟悉施工图纸,踏勘现场了解坐标点位置,并选用经过计量监督机构年检合格的测距仪、经纬仪、水准仪等测量器具,作好测量施工准备工作。

为了保证工程施工质量,提供经济效益和工程施工进度,施工测量应遵照“从整体到局部,先控制后碎部”的测量原则,在工程施工测量前应充分熟悉图纸,弄清设计意图。测量仪器要经常保养、校核,杜绝人为或仪器本身原因产生的误差过大或错误。

根据施工图纸及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施工控制点,与监理工程师共同校测沿途分布临时高程点。测量有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操作,每测站点到两侧测点距离大致相等,并测一闭合,直至闭合差在允许范围内。临时高程点采用钢筋砼柱埋设,并随时校核,以防走位和变动。

平面控制测量,均应由等级控制点进行精确测定。平面控制点应选在通视良好、交通方便、地基稳固且能长期保存的地方。位于主体工程附近的各等级控制点和主轴线标志点,应埋设具有强制归心装置的砼观测墩,其它部位埋设暗标或永久标志。

①工程开工前进行原断面测量,依据实测断面报监理工程师,并附完整的测量原始记录手册、断面图及工程计量成果表;

②断面测量间距以正确反映实际工程量为原则,最大间距不大于50m,地形变化处加测断面;

③测量仪器设备使用普通水准仪测,钢尺。

工程完工后首先组织自检,以判断工程是否达到设计有关标准的要求,并报送监理工程师,并提交完工测量资料。

(5)施工测量注意事项

(1)本章规定适用于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土方开挖工程,包括本合同各项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的基础开挖、土料场、砂砾料场、公路、房屋基础以及其它监理人指明的土方明挖工程。其开挖工作内容包括:准备工作、场地清理、施工期排水、边坡观测、完工验收前的维护,以及将开挖科利用或废弃的土方运至监理人指定的堆放区并加以保护、处理等工作。

(2)本章不包括膨胀土、多年冻土等特殊地质特性的土方工程。

2.1.2承包人的责任

(1)承包人应根据本技术条款、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按土方明挖的开挖线进行施工,若在实施开挖中偏离指定开挖线,应重新修整直到监理人认可为止。因承包人自身施工失误所增加的工程量以及由此增加的额外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为其施工需要,在本合同施工图纸开挖线意外进行的开挖,应在该开挖工作开始前以书面方式报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必须注意保持永久开挖边坡的稳定,规定开挖线以外增加的开挖费用由承包人计入报价,发包人不予另行支付。

(3)在施工前,承包人应详细了解工程地址构造、地形地貌和水文地质情况。对可能引起的滑坡和崩塌体应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性保护措施;在陡坡下施工,应仔细检查边坡的稳定性,如遇有孤石,崩塌体等,应事先作好妥善的清理和支护。

(4)修建施工区内专用公路的土方明挖工程,除遵守本技术条款外,还应按监理人指定的有关行业规范执行。

(5)在已有建筑物附近进行开挖时,承包人的施工措施必须保证其原有建筑物的稳定和安全,并尽可能做到不影响其正常使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6)承包人应妥善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在危险地带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夜间施工时,就按有关规定安设足够的照明。

2.1.3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

(1)本章所指土方系指人工填土、表土、黄土、砂土、淤泥、黏土、砾质土、沙砾石、松散塌陷体及软弱的全风化岩石,以及小于或等于0.7m3的孤石或岩块等,无需采用爆破技术而可直接用手工工具或土方机械开挖的全部材料。

(2)土方明挖分为一般明挖和沟槽开挖。一般明挖系指施工图纸标明的、并需运用小型土方开挖器具或人工进行的小断面局部开挖。

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经常校核测量开挖平面位置、水平标高、控制桩号、水准点和边坡调节等是否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监理人有权随时抽验承包人的上述校核测量成果,或与承包人联合进行核测。

2.2.3临时边坡的稳定

主体工程的临时开挖边坡,应岸施工图纸所示或监理人的指示进行开挖。对承包人自行确定边坡坡度、且时间保留较长的临时边坡,经监理人检查认为存在不安全因素时,承包人应进行补充开挖和采取保护措施。但承包人不得因此要求增加额外费用。

2.2.4坝基和岸坡开挖

(1)土方明挖应从上至下分层分段依次进行,严禁自下而上或采取倒悬的开挖方法,施工中随时作成一定的陂势,以利排水,开挖过程中应避免边坡稳定范围内形成积水。

(2)土石坝基和岸坡易风化崩解的土层,开挖后不能及时回填的,应保留保护层。

(3)土石坝坝肩岸坡的风化岩块、坡积物、残积物和滑坡体应按施工图纸要求开挖清理,并应在填筑前完成,禁止边填筑边开挖。清除出的废料,应全部运出坝基范围以外,堆放在监理人指定的场地。

不允许在开挖范围的上侧弃土,必须在边坡上部弃土时应确保开挖边坡的稳定,并经监理人批准。在冲沟内或沿河岸岸边弃土时,应防止山洪造成泥石流或引起河道堵塞。

2.2.6机械开挖的边坡修整

使用机械开挖土方时,实际施工的边坡坡度应适当留有修坡余量,再用人工修整,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的坡度和平整度。

2.2.7边坡面渗水排除

在开挖边坡上遇到有地下水渗流时,承包人应在边坡修整和加固前,采取有效的疏导和保护措施。

2.2.8边坡的护面和加固

为防止修整后的开挖边坡遭受雨水冲刷,边坡的护面和加固工作应在雨季前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冬季施工的开挖边坡修整及其护面和加固工作,宜在解冻后进行。

2.2.9开挖线的变更

(1)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根据土方明挖及基础准备所揭示的地质特性,需要对施工图纸所示的开挖线作必要修改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设计修改图纸执行,修改的内容设计变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的规定办理。

(2)承包人因施工需要变更施工图纸所示的开挖线,应报送监理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其增加的开挖费用应由承包人计入报价,发包人不为此另行支付费用。

2.3.1土方开挖前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土方开挖前,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项的质量检测和验收。

用于开挖工程量计量的原地形测量剖面的复核检查。

(2)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工程建筑物开挖尺寸进行开挖剖面测量放样成果的检查。承包人的开挖部面放样成果,应经监理人复核签认后,作为工程量计量的依据。

(3)按施工图纸所示进行开挖区周围排水和防洪保护设施的质量检查的验收。

2.3.2土方开挖过程中的质量检查

在土方开挖过程中,承包人应定期测量校正开挖平面的尺寸和标高,以及按施工图纸的要求检查开挖边坡的坡度和平整度,并将测量资料提交监理人。

2.3.3土方明挖完成后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主体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以下各条款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2.3.3.1主体工程开挖基础面检查清理的验收

(1)按施工图纸要求检查基础开挖面的平面尺寸、标高和场地平整度。

(2)取样检测基础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

(3)本款规定的基础面检查清理与坝体(或砌体)填筑前的基础清理作业是检验目的和性质不同的两次作业,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这两次作业合并为一次完成。

2.3.3.2永久边坡的检查和验收

(1)永久边坡的坡度和平整度的复测检查。

(2)边坡永久性排水沟道的坡度和尺寸的复测检查。

2.3.3.3坝体(或砌体)填筑前基础面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1)按本章第3.3.3.1款对基础面进行检查清理后,应保证基础面无积水或流水,不使基础面土壤受扰动。

(2)作为永久建筑物的基础开挖面,在坝体(或砌体)填筑前应清除表面的松软土层或按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方法进行压实。受积水侵蚀软化的土壤应予清除。

(1)土方明挖的计量和支付应按不同工程项目以及施工图纸所示的不同区域和不同高程分别立项,以立方米(m3)为单位计量,并按《工程量清单》中各相应项目的每立方米单价进行计量和支付。

(2)场地清理工作内容,其所需的全部清理费用应分摊在《工程量清单》相应的土方明挖项目每立方米单价中,不再单独进行计量和支付。

(3)上述土方明挖的单价包括土方的开挖、装卸、运输及其表土开挖、植被清理、边坡整治、基础和边坡面的检查和验收以及地面平整等全部费用。

(4)土方明挖开始前,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测量开挖区的地形和计量剖面,报监理人复核,并应按施工图纸或监理人批准的开挖线进行工程量的计量。承包人所有计量测量成果都必须经监理人签认。超出支付线的任何超挖工程量的费用均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所列工程量的每立方米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5)在施工前或在开挖过程中,监理人对施工图纸做出修改,其相应的工程量应按监理人签发的设计修改图进行计算,属于变更范畴的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39条规定办理。

(6)除施工图纸中标明或监理人指定作为永久性排水工程的设施外,一切为土方明挖的临时排水费用(包括排水设备的采购、安装、运行和维修等),均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各土方明挖项目的单价中。

(1)本章规定使用于本工程施工图纸所示的碾压式土坝(堤)、土石坝等的坝体,以及土石围堰堰体和其它填筑工程的施工。其工作内容包括:土方料物平衡;坝料开采、加工和运输;各种坝料(含斜墙、反滤层、过渡层等)的填筑、碾压和接缝处理;排水设施和护坡以及各项工作内容的质量检查和验收等。

3.1.2承包人的责任

(1)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本章第3.1.1条范围内的全部工作。

(2)承包人应结合本工程土、料场的统一规划,对开采和填筑的料物进行合理的平衡,保证填筑工程供料的连续和均衡。若供料不当,导致土方填筑施工受阻,其延误的工期和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1.3完工验收资料

土方填筑工程完成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的规定,为监理人进行完工验收提交以下完工资料:

土石方填筑工程(包括填筑体防渗结构)竣工图;

土石方填筑工程基础地质编录资料;

土石料填筑和防渗结构的试验检验和现场生产性试验成果;

各土石方填筑体的材料填筑质量和防渗结构施工质量报告;

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验收报告;

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3.1.4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

(5)《碾压式土石坝施工技术规范》SDJ213/83

(6)《土工试验规程》SD128/87

3.2土石方开挖和填筑平衡

3.2.1选定土石方填筑开采区

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所需土料的使用要求及合同提供的料场资料进行料场的复查和料场规划,结合现场生产性试验结果,选定各种土石料场开采区(包括工程开挖料利用)。

3.2.2土石方填筑料物的开采和平衡

承包人应根据施工总进度计划的要求和选定的土石料场开采区,作好土石料开挖和工程填筑计划的平衡,在提交的施工措施计划中,列出详细的土石方填筑料物的开采和填筑平衡计划,以确保土石方填筑工程供料的可靠性和均衡性。

DB41/T 1468-2017标准下载3.3土石方填筑的现场生产性试验

土石方填筑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指示,在选定的料场开采区开挖坝料,进行与实际施工条件相仿的以下各项现场生产性试验,并将试验成果确定填筑施工参数,试验成果报告应报送监理人。

3.3.1土料的开采、混合和碾压试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1)土料碾压试验应进行铺土方式、铺土厚度、碾压机械的类型及重量、碾压次数、填筑含水量、碾压前后的砾石含量(对风化土料)、压实土的干密度、渗透系数、压缩参数和抗剪强度等试验

(2)土料碾压试验后,应检查压实土层之间以及土层本身的结构状况。如发现疏松土层、结合不良或发生剪切破坏等情况,应分析原因,提出改善措施。

(3)碾压试验应进行心墙或斜墙土料与反滤层(或混凝土面板的垫层)与过渡层、过渡层与坝壳(或混凝土面板堆石坝的主堆石区)堆石料之间的填筑程序、压实方法等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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