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扣件式钢管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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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扣件式钢管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

1.0.1为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设计与施工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制定本方案。

某钻孔灌注桩基础工程施工组织设计-secret1.0.2本方案为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在施工中的指导性文件

单排脚手架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墙体厚度小于或等于180mm;

建筑物高度超过24m;

空斗砖墙、加气块墙等轻质墙体;

砌筑砂浆强度等级小于或等于M1.0的砖墙。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施工前,已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对脚手架结构构件与立杆地基承载力进行设计计算,但在规范第5.1.5条规定的情况下,相应杆件可不再进行设计计算。

本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编制。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设计与施工,除应符合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1.2脚手架钢管的尺寸应按表2.1.2采用。每根钢管的最大重量不应大于25kg,宜采用φ48×3.5钢管。

表2.1.2脚手架钢管尺寸(mm)

2.1.3钢管的尺寸的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旧钢管的尺寸、表面质量和外形应分别符合安全技术规范

第8.1.1、8.1.2条的规定;

2.2.1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应采用可锻铸铁制作的扣件,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15831)的规定;采用其他材料制作的扣件,应经试验证明其质量符合该标准的规定后方可使用。

2.2.2脚手架采用的扣件,在螺栓拧紧扭力矩达65N·m时,不得发生破坏。

2.3.1脚手板采用、木、竹材料制作,每块质量不宜大于30kg。

2.3.3木脚手板应采用杉木或松木制作,其材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结构设计规范》(GBJ5)中Ⅱ级材质的规定。脚手板厚度不应小于50mm,两端应各设直径为4mm的镀锌钢丝箍两道

2.3.4竹脚手板采用由楠竹制作的竹串板,竹笆板。

3.1常用脚手架设计尺寸

下列荷载时的立杆纵距lа(m)

脚手架允许搭设高度[H]

2+4×0.35(kN/m2)

2+2+4×0.35(kN/m2)

3+4×0.35(kN/m2)

3+2+4×0.35(kN/m2)

注:1.表中所示2+2+4×0.35(kN/m2),包括下列荷载:

2+2(kN/m2)是二层装修作业施工荷载;

4×0.35(kN/m2)包括二层作业层脚手板,另两层脚手板是根据规范第7.3.12条的规定确定;

2.作业层横向水平杆间距,应按不大于lа/2设置。

下列荷载时立杆纵距lа(m)

脚手架允许搭设高度[H]

2+2×0.35(kN/m2)

3+2×0.35(kN/m2)

3.2纵向水平杆、横向水平杆、脚手板

3.2.1纵向水平杆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纵向水平杆宜设置在立杆内侧,其长度不宜小于3跨;

2纵向水平杆接长宜采用对接扣件连接,也可采用搭接。

纵向水平杆的对接扣件应交错布置:两根相邻纵向在水平杆的接头不宜设置在同步或同跨内;不同步或不同跨两个相邻接头在水平方向错开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至最近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纵距的1/3;

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应等间距设置3个旋转扣件固定,端部扣件盖板边缘至搭接纵向水平杆杆端的距离不应小于100mm;

当使用木脚手板、竹串片脚手板时,纵向水平杆应作为横向水平杆的支座,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立杆上;当使用竹笆脚手板时,纵向水平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横向水平杆上,并应等间距设置,间距不应大于400mm

3.2.2横向水平杆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主节点处两个直角扣件的中心距不应大于150mm。在双排脚手架中,靠墙一端的外伸长度a不应大于0.4l,且不应大于500mm;

2作业层上非主节点处的横向水平杆,宜根据支承脚手板的需要等间距设置,最大间距不应大于纵距的1/2

3当使用木脚手板、竹串片脚手板时。双上;双排脚手架的横向水平杆两端均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纵向水平杆上;单排脚手架的横向水平杆的一端,应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纵向水平杆上,另一端应插入墙内,插入长度不应小于180mm。

4使用竹笆脚手板时,双排脚手架的横向水平杆两端,应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立杆上;单排的脚手架的横向水平杆一端,应用直角扣件固定在立杆上,另一端应插入墙内,插入长度亦不应小于180mm。

3.2.3脚手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作业层脚手板应铺满,铺稳,离开墙面120~150mm;

2木脚手板、竹串片脚手板等,应设置在三根横向水平杆上。当脚手板长度小于2m时,可采用两根横向水平杆支承,但应将脚手板两端与其可靠固定,严防倾翻。此两种脚手板的铺设可采用对接平铺,亦可采用搭接铺设。脚手板对接平铺时,接头处必须设两根横向水平杆,脚手板外伸长应取130~150mm,两块脚手板外伸长度的和不应大于300mm;脚手板搭接铺设时,接头必须支在水平杆上,搭接长度不应大于200mm,其伸出横向水平杆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m。

3竹笆脚手板应按其主竹筋垂直于纵向水平杆方向铺设,且采用对接平铺,四个角应用直径1.2mm的镀锌钢丝固定在纵向水平杆上。

4作业层端部脚手板探头长度应取150mm,其板长两端均应与支承杆可靠地固定。

3.3.1每根立杆底部应设置底座或垫板。

3.3.2脚手架必设置纵、横向扫地杆。纵向扫地杆应采用直角扣件固定在距底座上皮不大于200mm处的立杆上。横向扫地杆亦应采用直角扣间固定在紧靠纵向扫地杆下方的立杆上。当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外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1m。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

3.3.3脚手架底层步距不应大于2m

3.3.4立杆必须用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连墙件布置间距宜按规范表3.4.1采用。

3.3.5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可采用搭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对接、搭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立杆上的对接扣件应交错布置:两根相邻立杆的接头不应设置在同步内,同步内隔一根立杆的两个相隔接头在高度方向错开距离不宜小于500mm;各接头中心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步距的1/3;

2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m,应采用不少与2个旋转扣件固定,端部扣件盖板的边缘至杆端距离不应小于100mm。

3.3.6立杆顶端宜高出建筑物高度上皮1m,高出檐口上皮1.5m。

3.3.7双管立杆中副立杆的高度不应低于3步,钢管长度不应小于6m。

3.4.1连墙件数量的设置除应满足规范第5.3节、第5.4.1、5.4.2条计算要求外,尚应符合表3.4.1的规定,

表3.4.1连墙件布置最大间距

每根连墙覆盖面积(m2)

3.4.2连墙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靠近主节点设置,偏离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

2应从底层第一步纵向水平杆处开始设置,当该处设置有困难时,应采用其他可靠措施固定;

3宜优先采用菱形布置,也可采用方形、矩形布置;

4一字型、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不应大于4m(2步)。

3.4.3对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宜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亦可采用拉筋和顶撑配合使用的附墙连接方式。严禁使用仅有拉筋的柔性连墙件。

3.4.4对高度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必须采用刚性连墙件与建筑物可靠连接。

3.4.5连墙件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墙件中的连墙杆或拉筋宜呈水平设置,当不能水平设置时。与脚手架连接的一端应下斜连接,不应采用上斜连接;

2连墙件必须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构造。采用拉筋必须配用来顶撑,顶撑应可靠地顶在混凝土圈粱、柱等结构部位。拉筋应采用两根以上直径4mm的钢丝拧成一股,使用时不应少于2股;亦可采用直径不小于6mm的钢筋。

3.4.6当脚手架下部暂不能设连墙件时可搭设抛撑。抛撑应采用通长杆件与脚手架可靠连接,与地面的倾角应在45°~60°之间;连接点中心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应大于300mm。抛撑应在连墙件搭设后方可拆除。 3.4.7架高超过40m且有风涡流作用时,应采取抗上升翻流作用的连墙措施。

3.5.1单、双排脚手架门洞宜采用上升斜杆、平行弦杆桁架结构型式,斜杆与地面的倾角α应在45°~60°之间。门洞桁架的型式宜按规范图6.5.1要求确定。

3.5.2单、双排脚手架门洞桁架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排脚手架门洞处,应在平面桁架的每一节间设置一根斜腹杆;双排脚手架门洞处的空间桁架,除下弦平面外,应按规范图6.5.1图示节间设置一根斜腹杆;

2斜腹杆宜采用旋转扣件固定在与之相交的横向水平杆的伸出端上,旋转扣件中心线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150mm。当斜腹杆在1跨内跨越2个步距时。在相交的纵向水平杆处,增设一根横向水平杆,将斜腹杆固定在其伸出端上;

3斜腹杆采用通长杆件,当必须接长使用时,采用对 接扣件连接,也可采用搭接,搭接构造应符合规范第6.3.5条的规定。

3.5.3单排脚手架过窗洞时应增设立杆或增设一根纵向水平杆

3.5.4门洞桁架下的两侧立杆应为双管立杆,副立杆高度应高于门洞口1~2步。

3.5.5门洞桁架中伸出上下弦杆的杆件端头,均应增设一个防滑扣件,该扣件宜紧靠主节点处的扣件。

3.6剪刀撑与横向斜撑

3.6.1双排脚手架应设剪刀撑与横向斜撑,单排脚手架应设剪刀撑。

3.6.2剪刀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道剪刀撑跨越立杆的根数宜按规范表6.6.2的规定确定。每道剪刀撑宽度不应小于4跨,且不应小于6m,斜杆与地面的倾角宜在45°~60°之间

表6.6.2剪刀撑跨越立杆的最多根数

剪刀撑斜杆与地面的倾角α

剪刀撑跨越立杆的最多根数N

2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立面的两端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中间各道剪刀撑之间的净距不应大于15m

3高度在24m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立面整个长度和高度上连续设置剪刀撑;

4剪刀撑斜杆的接长宜采用搭接,搭接应符合规范第6.3.5条的规定;

5剪刀撑斜杆应用旋转扣件固定在与之相交的横向水平杆的伸出端或立杆上,旋转扣件中心线至主节点的距离不宜大于150mm。

3.6.3横向斜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横向斜撑应在同一节间,由底至顶层呈之字型连续布置,

斜撑的固定应符合规范第3.5.2条第2款的规定;

2一字型、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中间宜每隔6跨设置一道;

3高度在24m以下的封闭型脚手架可不设横向斜撑,高度在24m以上的封闭型脚手架,除拐角应设置横向斜撑外,中间应每隔6跨设置一道。

3.7.1人行并兼作材料运输的斜道的型式宜按下列要求确定:

1高度不大于6m的脚手架,宜采用一字型斜道;

2高度大于6m的脚手架,宜采用之字型斜道;

3.7.2斜道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斜道宜附着外脚手架或建筑物的设置;

2运料斜道跨度不宜小于1.5m,坡度宜采用1:6;人行斜道宽度不宜小于1m,坡度宜采用1:3;

3拐弯处应设置平台,其宽度不应小于斜道宽度; 4斜道两侧及平台外围均应设置栏杆及挡脚板。栏杆高度为1.2m,挡脚板高度不应小于180mm;

5运料斜道两侧、平台外围和端部均应按规范第6.4.1~6.4.6条的规定设置连墙件;每两步应加设水平斜杆;应按规范第6.6.2和6.6.3条的规定设置剪刀撑和横向斜撑。

3.7.3斜道脚手板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脚手板横铺时,应在横向水平杆下增设纵向支托杆,纵向支托杆间距不应大于500mm;

2脚手板顺铺时,接头宜采用搭接;下面的板头应压住上面的板头,板头的凸棱处宜采用三角木填顺;

3人行斜道和运料斜道的脚手板上应每隔250~300mm设置一根防滑木条,木条厚度宜为20~30mm。

3.8.1模板支架立杆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模板支架立杆的构造应符合规范第6.3.1、6.3.2、6.3.3、6.3.5条的规定;

2支架立杆应竖直设置,2m高度的垂直允许偏差为15mm;

3设在支架立杆根部的可调底座,当其伸出长度超过300mm时,应采取可靠措施固定。

4当梁模板支架立杆采用单根立杆时,立杆应设在梁模板中心线处,其偏心距不应大于25mm。

3.8.2满堂模板支架的支撑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满堂模板支架四边与中间每隔四排支架立杆应设置一道纵向剪刀撑,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2高于4m的模板支架,其两端与中间每隔4排立杆从顶层开始向下每隔2步设置一道水平剪刀撑。

3剪刀撑的构造应符合规范第6.6.2条规定。

4.1.1单位工程负责人按施工组织设计中有关脚手架的要求向架设和使用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4.1.2按规范第8.1.1~8.1.5条的规定和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对钢管、扣件、脚手板等进行检查验收,不合格产品不得使用,

4.1.3经检验合格的构配件应按品种、规格分类,堆放整齐、平稳,堆放场地不得有积水。

4.1.4应清除搭设场地杂物,平整搭设场地,并使排水畅通。

4.1.5当脚手架基础下有设备基础、管沟时,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不应开挖,否则必须采取加固措施。

4.2.1脚手架地基与基础的施工,根据脚手架搭设高度、搭设场地土质情况与现行国家标准《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的有关规定进行。

4.2.2脚手架底座底面标高宜高于自然低坪50mm。

4.2.3脚手架基础经验收合格后,应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放线定位。

4.3.1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二步。

4.3.2每搭完一步脚手架后,应按规范表8.2.4的规定校正步距,纵距,横距及立杆的垂直度。

4.3.3底座安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底座、垫板均应准确地放在定位线上;

2垫板宜采用长度不少于2跨、厚度不小于50mm的木垫板,也可采用槽钢。

4.3.4立杆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严禁将外径48mm与51mm的钢管混合使用;

2相邻立杆的对接扣件不得在同一高度内,错开距离应符合规范第6.3.5条的规定;

3开始搭设立杆时,应每隔6跨设置一根抛撑,直至连墙件安装稳定后,方可根据情况拆除;

4当搭至有连墙件的构造点时,在搭设完该处的立杆、纵向水平杆、横向水平杆后,应立即设置连墙件;

5顶层立杆搭接长度与立杆顶端伸出建筑物的高度应符合规范第6.3.5、6.3.6条的规定。

4.3.5纵向水平杆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纵向水平杆的搭设应符合规范第6.2.1条的构造规定;

2在封闭型脚手架的同一步中,纵向水平杆应四周交圈,用直角扣件与内外角部立杆固定。

4.3.6横向水平杆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搭设横向水平杆应符合规范第6.2.2条的构造规定;

2双排脚手架横向水平杆的靠墙一端至墙装饰面的距离不宜大于100mm;

3单排脚手架横向水平杆不应设置在下列部位:

设计上不允许留脚手眼的部位;

过梁上与过梁两端成60°角的三角形范围内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

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

梁或梁垫下及其两侧各500mm的范围内;

砖砌体的门窗洞口两侧200mm和转角处450mm的范围内;其它砌体的门窗洞口两侧300mm和转角处的600mm的范围内;

4.3.7纵向、横向扫地杆搭设应符合规范第6.3.2条的构造规定。

4.3.8连墙件、剪刀撑、横向斜撑等的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连墙件搭设应符合规范第6.4节的构造规定。当脚手架施工操作层高出连墙件二步时,应采取临时稳定措施,直到上一层连墙件搭设完后方可根据情况拆除:

2剪刀撑、横向斜撑搭设应符合规范第6.6节的规定,并应随立杆、纵向和横向水平杆等同步搭设,各底层斜杆下端均必须支承在垫块或垫板上。

4.3.9门洞搭设应符合规范第6.5节的构造规定。

4.3.10扣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扣件规格必须与钢管外径(φ48或φ51)相同;

2螺栓拧紧扭力矩不应不小于40N·m,且不应大于65N·m;

3在主节点处固定横向水平杆、纵向水平杆、剪刀撑、横向斜撑等用的直角扣件、旋转扣件的中心点的相互距离不应大于150mm;

4对接扣件开口应朝上或朝内;

5各杆件端头伸出扣件盖板边缘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m。

4.3.11作业层、斜道的栏杆和档脚板的搭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栏杆和挡脚板均应搭设在外立杆的内侧;

2上栏杆上皮高度应为1.2m;

3挡脚板高度不应小于180mm;

4.3.12脚手板的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脚手板应铺满、铺稳,离开墙面120~150mm;

2采用对接或搭接时均应符合规范第3.2.3条的规定;脚手板探头应用直径3.2mm的镀锌钢丝固定在支承杆件上;

3在拐角、斜道平台口处的脚手板,应与横向水平杆可靠连接,防止滑动;

4自顶层作业层的脚手板往下计,宜每隔12m满铺一层脚手板。

4.3.13模板支架搭设除应符合规范第6.8节构造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的有关规定。

4.4.1拆除脚手架前的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全面检查脚手架的扣件连接、连墙件、支撑体系等是否符合构造要求;

2根据检查结果补充完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拆除顺序和措施,并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3由单位工程负责人进行拆除安全技术交底;

泥石流排导槽施工方案4清除脚手架上杂物及地面障碍物。

4.4.2拆除脚手架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2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不应大于2步,如高差大于2步,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3当脚手架拆至下部最后一根长立杆的高度(约6.5m)时,先在适当位置搭设临时抛撑加固后,再拆除连墙件;

4当脚手架采取分段,分立面拆除时,对不拆除的脚手架两端,按规范第6.4.2条第4款、第6.6.3条第1、2款的规定设置连墙件和横向斜撑加固。

4.4.3卸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构配件严禁抛掷至地面;

2运至地面的构配件应按规范第8.1.2~8.1.5条的规定及时检查、整修与保养DB35/T 1840-2019标准下载,并按品种、规格随时码堆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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