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招标文件】如皋市郭园镇惠园路沿河风光带驳岸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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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招标文件】如皋市郭园镇惠园路沿河风光带驳岸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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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郭园镇惠园路沿河风光带驳岸工程

招 标 人(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盖章):

GB 50267-2019 核电厂抗震设计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编 制 日 期 :

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1.1本招标工程说明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项~第5项;

1.2本招标工程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建设,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

2.1本招标工程项目的范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6项。

2.2本工程共分 壹 标段,相应招标内容如下: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示范围内项目。

3.1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

4.1投标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

4.2投标人合格条件详见本招标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4.3本招标工程项目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所述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

4.4本招标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5.1投标人须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述要求,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5.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5.3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6.1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和应支付的费用。

7.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 合同文件

第三章 工程建设标准

第四章 施工图纸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七章 技术标部分

7.2除7.1内容外,招标人以书面形式经招标办备案后在网上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7.3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后2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8、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或补充

8.2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经招标办备案后均以电子文档形式在网上发布。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在网上发布的为准。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9.1投标文件由资格后审资料、技术标部分、商务标部分三部分组成。

9.2.1资格审查资料包括:

没有在如皋市招标投标中心办理备案登记的投标人提供下列资料:

(1)单位介绍信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

(4)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复印件;(省外企业不作要求)

(6)建造师注册证书或项目经理证书复印件;

(7)投标人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人民银行核发的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8) 投标人与拟承担该工程注册建造师或项目经理签订的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和在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且必须缴纳到2010年的12月份(提供社会保险手册或加盖社会保险部门红章的证明)复印件;

(9)2008年1月 1 日以来的拟承担该工程注册建造师或项目经理的类似工程业绩资料(以经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为准)复印件(工程规模:中标价超过150万元)。

(10)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复印件()

已在如皋市招标投标中心办理2011年备案登记的投标人,在备案资料有效期内提供下列资料:

(1)单位介绍信复印件;

(2)《备案资料证明书》复印件,该复印件必须经投标人法人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必须为红章,复印章无效);

(3)投标人与拟承担该工程注册建造师或项目经理签订的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和在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且必须缴纳到2010年的12月份(提供社会保险手册或加盖社会保险部门红章的证明)复印件(项目负责人备案在册的无须提供)

(4)2008年 1月1 日以来的拟承担该工程注册建造师或项目经理的类似工程业绩资料(以经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为准)复印件(工程规模:中标价超过150万元)。

(5)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复印件()

9.3技术标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本工程为符合性评审):

9.3.1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应针对本工程的特点、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进行编制。一般包括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法、劳动力和主要施工机械的安排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安排、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和施工总工期以及就如何保证工程质量、工期、安全和文明施工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控制工程造价的措施和方法等。要求施工组织方案切实可行、措施项目具体,突出重点、针对性强、与商务标内容吻合、语言简洁,不说空话、套话,尽可能压缩篇幅,提倡既能说明问题,又短小精悍。内容不宜超过5万字。

9.3.2项目管理机构配备

(1)注册建造师或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施工员、质量管理员、安全管理员、核算员等项目部组成人员及管理机构配备情况;

(2)注册建造师或项目经理简历表;

(3)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4)拟分包项目名称和分包人情况(如有)。

9.4商务标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9.4.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9.4.3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9.4.4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4.5.主材、特材和其他需发包人供应的材料用量;发包人供应材料一览表、承包人供应主要材料一览表

9.4.6.计划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以上9.4.1款~9.4.14款按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5项要求的份数提供。

2、如调整定额材料耗用量或配合比,在商务标中应予以详细说明,同时在技术标书中应明确调整依据、计算书以及质量保证措施。

10.1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9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或要求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1.投标报价应包括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相应工程量清单及相关资料的全部内容,以及为完成上述内容所必须的附属工程、临时工程、材料、劳务及所需的全部费用(本工程为固定单价合同)

11.1投标报价方式

本工程项目采用下列第 11.1.1 种方式

工程价款调整(工程价款调整部分可列入合同条款,由中标人与发包人在订立施工合同时明示在而不在本招标文件中列示)

11.1.2本工程如图纸变更或招标人要求变动引起新的工程量项目增加时,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或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根据《江苏省水利预算定额》(1999年)及相关计价规范、南通市有关规定,材料价格执行施工期间信息指导价(认质认价除外),计算工程造价后,按中标价与标底价时的同等下浮率下浮(扣除暂定价后的下浮费率)。其中标底价以经发包人和如皋市招标办确认的“如皋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最高限价备案表”为准。

11.2.投标报价的计价方法

由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数量,投标人自主报价确定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投标人应根据企业经营管理状况研究制定企业定额。

11.3.1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招标人应予拒绝。

11.3.2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根据《江苏省水利预算定额》(1999年)及相关计价规范、南通市有关规定,消耗量水平、人工工资单价执行;材料价格按工程2011年第1 期如皋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未列入的按2011年第 3 期《南通市工程造价信息》中的市区材料指导价。(市场指导价没有的按市场信息价或市场询价);措施项目费用考虑工程所在地常用的施工技术和施工方案计取。

11.3.3招标控制价文件组成。本工程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深度见最高限价备案表。

11.3.4公布招标控制价时间

招标控制价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3天前经如皋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在网上发布。

11.4.投标报价编制要求

11.4.1.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投标人不得采用总价让利或以总价百分比让利等办法进行投标报价。

11.4.2.除投标人自行补充的措施项目外,投标报价的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11.4.3.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

12.1投标有效期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1项,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2.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的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能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3条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规定仍然适用。

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委托如皋市招标投标中心代收代退,如投标人发生违反招标文件要求而被招标人没收投标保证金时,招标人有权从招标投标中心直接扣取,不需取得投标人的同意

13.1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2项所规定数额的投标担保,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否则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13.2投标担保形式:投标保证金采用已入帐的转账支票或银行汇票,一律不得使用其它结算方式,投标担保金的付款人单位与投标单位的名称必须一致,且必须从投标人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基本帐户中出票,否则拒收投标文件。缴纳户名:如皋市招标投标中心,开户行:建行如皋支行营业部,账号:32001647236052513300。

特别提醒:任何以分公司、子公司、办事处、项目部等类似分支机构名义出票的,以及所使用转帐支票或者银行汇票不是从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基本帐户中出票的,均为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担保,投标文件将被拒收。

13.3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担保在中标人确定后且经如皋市招标办确认在本次招投标活动中无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3.4中标人的投标担保,在工程主体验收合格并报送相关资料后予以退还(不计利息),且退还至其基本帐户。

13.5如投标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

13.5.1投标人拒绝按本须知第29条规定修正标价;

13.5.2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

13.6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除不可抗力情况外,中标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必须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13.6.1放弃中标项目的;

13.6.2拒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13.6.3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中标差额保证金而不提交的;

13.6.4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

13.6.5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情况的

投标人(中标人)存在前款所述情形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在一年内其它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可以据此不接受其投标。

14、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4.1资格后审资料应按第9条规定的内容提交一份,技术标书及商务标书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份数。

14.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笔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正本和副本除投标函外如有不一致之处,正本为准,投标函不一致的视为重大偏差,作废标处理。光盘数据与文本数据不一致视为重大偏差,作废标处理。

14.3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封面均应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印章。由委托代理人盖章的在投标文件中必须同时提交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14.4除投标人对错误处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公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印章,或者委托代理人的印章。

15、投标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记

15.1投标文件分为资格后审资料、技术标书、商务标书三部分,装订要求按本须知第9条规定的顺序编制目录,分别装订成册。

15.2资格后审资料必须按9.2款规定的顺序装订后单独密封。

15.3在开标时没有在如皋市招标投标中心办理备案资料证明书的投标人需要携带下列资料原件核对:

(1)单位介绍信原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

(3)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原件;

(4)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

(5)江苏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原件;(省外企业不作要求)

(6)建造师注册证书或项目经理证书原件;

(7)投标人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人民银行核发的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原件;

(8)投标人与拟承担该工程注册建造师或项目经理签订的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和在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且必须缴纳到2010年的12月份(提供社会保险手册或加盖社会保险部门红章的证明)原件;

(9))2008 年 1月 1日以来的拟承担该工程注册建造师或项目经理的类似工程业绩资料(以经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为准)原件(工程规模:中标价超过150万元)。

(10)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复印件()

在开标时已在如皋市招标投标中心办理2011年备案资料证明书的投标人携带下列资料:

(2)备案资料证明书;

(3)注册建造师证书或项目经理证书原件;

(4)投标人与拟承担该工程注册建造师或项目经理签订的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和在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且必须缴纳到2010年的12月份(提供社会保险手册或加盖社会保险部门红章的证明)原件;(项目负责人备案在册的无须提供)

(5)2008 年1 月1 日以来的拟承担该工程注册建造师或项目经理的类似工程业绩资料(以经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为准)原件(工程规模:中标价超过150万元)。

(6)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复印件()

15.4资格后审资料、技术标书、商务标书必须分别包装密封完好,包装袋上应标明招标工程名称、投标人名称和标书名称,并在封口处加盖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章。

16、投标文件的提交地点和截止时间

16.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16.2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规定。

16.3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被拒绝并退回给投标人:

16.3.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16.3.2投标文件未按照本须知第15条的要求密封和标记的;

16.3.3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16.3.4未办理招标资料购买手续的。

17、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17.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7.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须知第15条有关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17.3在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18.1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7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凭招标资料购买发票递交投标文件,参加开标会议。参加本工程投标的注册建造师或项目经理必须参加开标会议,并将建造师注册证书或江苏省小型项目管理师证书原件带至开标现场。

18.2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

19.1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

19.2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19.3.1资格后审活动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及评标委员会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组织实施。

19.3.2资格审查委员会进入资格审查场所,开启投标人资格后审资料袋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其是否有能力和条件有效地履行合同义务。如投标人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能力和条件,则认定资格审查不合格,退回其商务标及技术标,不进入技术标及商务标评审;

19.3.3在资格审查过程中,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资格审查需要,有权要求全部投标申请人提供全部被审查资料的原件核对,投标申请人必须提供,不得借故推托或拖延。如无法提供招标人需要核对的原件,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资料缺项处理,资格审查不予通过。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申请人的原件核对工作在资格审查结果公布前进行;

19.3.4在开标会议上当众宣布资格审查结果;

19.4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经资格后审合格的投标人的技术标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对技术标书进行评审;

19.4招标人代表抽取K值;

19.5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技术标经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商务标投标文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20.在资格后审和开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无效,不进入评标程序:

20.1拟承担该工程注册建造师未参加开标会议或未提交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的;未提供招标资料购买发票;

20.2注册建造师非本单位正式人员的;

20.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书、资料原件备查或提供不全的;

20.4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要求的;

20.5提供的相关资料是虚假的;

20.6投标时一个投标单位出现多份委托或多份投标文件的;

20.7投标文件中资格后审资料、技术标、商务部分的组成内容不符合本须知第9条规定的。

21、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22、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22.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招标人只能派一名代表参与评标,且必须取得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并在抽取评标专家前向招投标监管机构报备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必须全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应由资深专家担任。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不得担任其代理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22.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人确定或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3、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工作完成后,将在评标报告之外按照统一格式公布下列评标结果公开的内容,在中标结果公示的同时一并在如皋市招标投标中心公布,公布的时间为两个工作日。

24、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同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按废标处理;

24.1本须知第9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未按本须知第14.3款规定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印章的,由委托代理人盖章的,但未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24.2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4.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多个标段同时投标时,投标文件错装、混装的;

24.4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24.5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

24.6投标报价大于最高限价或者主要材料价格低于公示最低限价的(详见最高限价暨主材最低限价公示)的;

24.7改变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计量单位、工程数量;

24.8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暂定价格或不可竞争费用的;

24.9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未按要求单列和计算的;

24.10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报价的;

24.11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24.12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支付办法;

24.13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24.14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的;

24.15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文件有本须知16.3款和第20条情形之一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24.16其他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情况。

25、通过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疑似围标串标,按废标处理。

25.1不同投标人报价相近,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措施费、管理费和利润部分或全部雷同的;

25.2不同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基本雷同的;

25.3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商务标书和技术标书)的编制人和审核人为同一人或同一单位人员的;

25.4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的授权签署人为同一人或同一单位人员的;

25.5开标前已有举报,开标后发现各投标单位的报价情况与举报情况相吻合的;

25.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了评标委员会认为不应当雷同的情况。

26.1清标可以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也可以另行组建清标工作小组负责清标。

26.2清标工作内容包括:

26.2.1按照投标总价的高低,对投标文件进行排序;

26.2.2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全面的审查,列出投标文件在符合性、响应性和技术方法、技术措施、技术标准等方面存在的所有偏差;

26.2.3对投标报价进行校核,列出投标文件存在的算术计算错误;

26.2.4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审查并列出过低的投标价格;

26.2.5形成书面的清标情况报告。

27.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根据本须知第29条规定,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计算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28、投标文件的技术标评审(符合性评审)

根据本工程特点,重点对投标人在施工组织、劳动力和主要施工机械的安排、施工进度计划安排以及各项保证措施等方面进行评审,看其是否满足工程实施要求,并进行表决,如半数以上评委认为不可行者,则该施工组织设计为不可行,不再进行该投标人商务标书的评审。

29.1设立有效报价区间:由招标人根据标底和工程的具体特点设定最高限价(H),开标后确定一个最低限价(L),L~H之间的投标报价为有效报价区间,超出此范围的不进入分项详细评审。

其中:C为工程量清单中确定的暂定价和预留金总额;K值按20%、22.5%、25%、27.5%、30%、32.5%、35%,由各招标人代表在开标现场抽取;G为通过技术标评审的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平均值;I为调整系数,本工程取90%。

29.3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

29.3.1评标委员会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表达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29.3.2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29.3.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29.3.4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同意后,调整后的投标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且其投标担保也将被没收,并不影响评标工作。

30.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须知第30.12款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30. 2评标方法和标准

30.2.1本招标工程项目采取经评审的 含施工组织设计的价格单因素法:评标基准价=有效报价中的 最低 报价,得100分,其他有效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比,每上浮1%扣3分,不足1%按插入法计算,得分保留两位小数。按得分由高到低排列顺序,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第二名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

30.2.2在评标过程中,若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一投标价格是否低于成本的意见不一致时,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进行表决,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评标结论。若该投标价中标,则应增加履约保证金数额,增加额为中标价的5%。

30.12.3招标人在中标公示期内将会同有关部门人员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全面考察,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1)中标候选人允许他人挂靠或借用他人资质参加投标的;

(2)中标候选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3)违反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30.13当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招标人将通过合法程序重新确定中标人,原中标人除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外,还应当赔偿招标人发包价与原中标价差额的等额违约金。

30.14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30.15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30.16所有投标被否决的 ,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

31定标后,招标人在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31.1.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标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31.2.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应当附招标控制价组成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单独委托编制招标控制价的,还应当附招标控制价编制委托合同。

32、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2.1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或者中标人不按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及中标差额保证金的,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担保不予退还,还应当赔偿招标人发包价与原中标价差额的等额违约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2.2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或变相转包)给他人。

33.1合同协议书签署后,开工前 5 天内,中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9项和本须知30.12.3款规定的金额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工程施工招标的中标人除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提交履约保证金外,若中标价比有效投标报价平均值低5%以上,则中标人还应当在合同签订之前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0项规定向招标人另行提交中标差额保证金(银行保函)。

33.2若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34.1款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解除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34、注册建造师及项目部主要人员在合同履行中的责任

34.1为了切实地维护招标投标的严肃性,杜绝合同履行过程中转包、变相转包、挂靠等现象的发生。本工程将对中标人注册建造师及项目部主要人员实行严格的现场签到考核制度。

34.2中标注册建造师或项目部主要人员需要离开施工现场4小时以上的,必须向业主提出书面申请,得到书面批准后方可离开。

34.3若中标注册建造师或项目部主要人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执行现场签到制度,出现无故离开施工现场的情况,中标人将承担如下责任:

34.3.1中标注册建造师未向业主派驻工地的工程师提出书面申请,或提出书面申请未能得到书面批准离开施工现场4小时以上的,每次对中标人处以人民币500元的罚款;

34.3.2中标项目部主要人员未向业主派驻工地的工程师提出书面申请,或提出书面申请未能得到书面批准离开施工现场4小时以上的,每次对中标人处以人民币200元的罚款;

34.3.3中标注册建造师或中标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未向业主派驻工地的工程师提出书面申请,或提出书面申请未能得到书面批准离开施工现场连续两天,或累计五天的,业主保留行使如下措施的权利:

(1)没收中标人的项目经理到场履约保证金;

(2)立即中止合同,勒令中标人限期撤出施工人员、施工机械、原材料、成品及半成品;

(3)拒绝中标人已完工程量的支付请求。

34.3.4订立书面合同7日内,招标人必须将合同报招标办备案,合同备案包括施工现场项目部人员名单和岗位、职责、身份证等信息。

34.3.5.中标人在中标后或施工期间不得随意变更中标项目负责人。如果出现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当经招标人同意,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报招标投标行*监督部门备案。

注:自备案之日起至原合同期满止,原中标项目负责人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接其他工程,如备案之日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不足六个月,则限制其承接工程的期限为六个月。

如皋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将在备案手续上注明限制承接工程的起止日期,并在办理备案手续之日起的三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负责人变更情况、限制承接的期限在如皋市建设工程网上给予公布。

第三章 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2.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市*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60 天。

4.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金额(大写): (币种,金额,单位) (小写)

6.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6.2.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7.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8.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9.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 ****:

第二节 通用条款(略)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施工合同协议书及承诺书;(2)中标通知书;(3) 投标书及其附件;(4)专用条款;(5)通用条款;(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资料;(7)图纸;(8)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姓名: 职务: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GB/T 37525-2019标准下载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T/ZZB 1314-2019 铝合金建筑型材用聚氨酯隔热胶,完成以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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