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实图 钢筋工程技术交底及成品保护,68页PPT可下载 .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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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实图 钢筋工程技术交底及成品保护,68页PPT可下载 .pptx

起吊钢筋时,下方禁止站人,必须待钢筋降落到地1米以内方准靠近,就位支撑好摘钩。起吊钢筋应用钢管或其它工具调节钢丝绳松紧。吊点是否正确。

绑扎柱筋或墙体钢筋,严禁站在钢筋骨架上和攀爬骨架上下;高处作业搭设脚手架且设置操作平台和通道,站脚点不少于三条木方,端头绑扎,1.2m高栏杆;挂好安全带,不交叉。

北京市电信局综合楼工程施工组织设计高处作业、临边绑扎梁时系好安全带支撑一定要支设牢固

清华大学附中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12.29”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坍塌案例

2014年12月29日8时20分许,在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工地,作业人员在基坑内绑扎钢筋过程中,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发生坍塌,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

(一)事故发生经过2014年12月29日8时20分许,在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工地,作业人员在基坑内绑扎钢筋过程中,筏板基础钢筋体系发生坍塌,造成10人死亡、4人受伤。

(二)工程基本情况清华大学附属中学体育馆及宿舍楼工程(以下简称“清华附中工程”)位于中关村北大街清华大学附属中学校园内,总建筑面积20660平方米,是集体育、住宿、餐厅、车库为一体的综合楼。该建筑地上五层、地下两层。地上分体育馆和宿舍楼两栋单体,地下为车库及人防区。

(一)直接原因未按照方案要求堆放物料、制作和布置马凳,马凳与钢筋未形成完整的结构体系,致使基础底板钢筋整体坍塌,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照《施工组织设计》和《钢筋施工方案》的要求,对现场筏板基础钢筋体系的施工情况开展了全面分析,确定该起事故的技术原因为:1.未按照方案要求堆放物料。施工时违反《钢筋施工方案》第7.7条规定,将整捆钢筋物料直接堆放在上层钢筋网上,施工现场堆料过多,且局部过于集中,导致马凳立筋失稳,产生过大的水平位移,进而引起立筋上、下焊接处断裂,致使基础底板钢筋整体坍塌。2.未按照方案要求制作和布置马凳,导致马凳承载力下降。现场制作的马凳所用钢筋直径从《钢筋施工方案》要求的32mm减小至25mm或28mm;现场马凳布置间距为0.9m~2.1m,与《钢筋施工方案》要求的1m严重不符,且布置不均、平均间距过大;马凳立筋上、下端焊接欠饱满。3.马凳及马凳间无有效的支撑,马凳与基础底板上、下层钢筋网未形成完整的结构体系,抗侧移能力很差,不能承担过多的堆料载荷。

清华附中坍塌事故现场照片

(二)间接原因施工现场管理缺失、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专职安全员配备不足、经营管理混乱、项目监理不到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1.施工现场管理缺失。一是技术交底缺失,未按照要求对作业人员实施钢筋作业的技术交底工作,致使作业人员未按照方案施工作业,擅自减小马凳钢筋直径、随意增大马凳间距,降低了马凳的承载能力。二是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未按照要求对全员实施安全培训教育,施工现场钢筋作业人员存在未经培训上岗作业的现象。三是对劳务分包单位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其为抢赶工期、盲目吊运钢筋材料集中码放在上层钢筋网上的隐患,导致载荷集中。2.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专职安全员配备不足。一是建工一建公司对项目部项目经理统一调配和协调管理不到位,明知备案项目经理无法到现场履行职责,仍未及时履行相应的变更手续,致使备案的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职;清华大学发现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到岗的行为后,也未及时督促整改。二是未按照相关规定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事故性质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本次事故刑事判决结果1

法院根据相关的事实及证据认定被告人杨泽中、王京立、王英雄、曹晓凯、荆鑫、张换丰、张焕良、赵金海、田勇只、李雷、李成才、郝维民、张明伟、田克军、耿文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十五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本案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同时考虑被告人杨泽中、王京立、王英雄有揭发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的立功表现;案发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经客观上得以赔偿。

1、被告人杨泽中(北京建工一公司,清华附中工程项目实际负责人兼商务经理,项目实际负责人兼商务经理,负责项目材料采购、内部承包和经济分配。)有期徒刑6年;判决原因:杨泽中在清华附中项目施工过程中未履行安全生产的管理职责,导致施工现场安全员数量不足、现场安全措施不够,未消除劳务分包单位盲目吊运钢筋且集中码放的安全事故隐患,未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2、被告人被告人王京立(北京建工一公司,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执行经理,负责项目生产、安全、质量等工作。)有期徒刑4年6个月;

判决原因:对筏板基础钢筋体系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交底、安全培训教育、安全员配备不足等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及时消除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违反《钢筋施工方案》施工、盲目吊运码放钢筋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2015年2月6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批准逮捕。

3、被告人王英雄(北京建工一公司,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生产经理,负责项目生产、安全工作。)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判决原因:对筏板基础钢筋体系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违反《钢筋施工方案》制作、安放马凳的行为监督检查不力;未督促落实钢筋作业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4、被告人曹晓凯(北京建工一公司,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技术负责人,负责项目施工现场作业方案制定、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有期徒刑4年;

判决原因:未安排项目部人员对作业人员实施钢筋作业的安全技术交底,导致作业人员盲目在上层钢筋网上大量码放钢筋物料、现场马凳的制作和安放不符合方案要求,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5、被告人荆鑫(北京建工一公司,清华附中工程项目部施工员)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判决原因:公诉人指出并非像其所述仅在工地打杂,就连钢筋施工方案,也是由其负责编写的。在公诉人出具的相关证据及证人证言显示,荆鑫所在的工程部负责现场施工管理,发现实际施工与图纸不符的,应当进行纠正,不过其并未按相关要求履行应尽职责。

6、被告人张换丰(安阳诚成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有期徒刑6年;

判决原因:以参股和内部承包的形式委派劳务队长张焕良负责劳务作业管理,未对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管理;未对项目实施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劳务作业人员在无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盲目组织实施筏板基础钢筋的施工作业行为;未组织对该项目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7、被告人张焕良(安阳诚成劳务公司队长,全面负责该项目现场劳务作业。)有期徒刑4年6个月;判决原因:违规与杨泽中签订扩大劳务分包合同,计取辅料和周转性材料费;对筏板基础钢筋体系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在未接受《钢筋施工方案》技术交底的情况下,盲目组织作业人员吊运钢筋物料和绑扎作业,致使作业现场物料码放、马凳制作和安放间距不符合《钢筋施工方案》要求,导致施工现场堆料过多,且局部集中,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8、被告人赵金海(安阳诚成劳务公司技术负责人(在项目上),负责劳务技术工作。)有期徒刑4年;

判决原因:在未接受《钢筋施工方案》交底和技术交底的情况下,盲目指导筏板基础钢筋绑扎作业,导致现场马凳制作和码放间距均不符合要求,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9、被告人田勇(安阳诚成劳务公司,项目钢筋工工长)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判决原因:在明知没有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未经审批填写钢筋翻样配料单,确定使用25mm或28mm钢筋制作马凳,致使马凳规格与《钢筋施工方案》中规定不符。

10、被告人李雷(安阳诚成劳务公司城房建施工组织设计,项目钢筋班长,负责马凳加工、现场钢筋绑扎作业。)有期徒刑3年;

判决原因:在未接受技术交底、不清楚《钢筋施工方案》内容的情况下,盲目加工制作马凳(法院:盲目安排被告人李成才吊运钢筋。);在事发前一日晚上放任现场作业人员将大量钢筋堆载在筏板基础上层钢筋网上方,导致局部堆料过于集中,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11、被告人李成才(安阳诚成劳务公司,项目钢筋组长,负责组织现场钢筋吊装、绑扎作业。)有期徒刑3年;判决原因:在未接受《钢筋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指挥现场作业人员将大量钢筋堆载在筏板基础上层钢筋网上方;事发当天仍安排钢筋吊装作业,导致局部堆料过于集中,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12、被告人郝维民(北京华清技科公司副总经理兼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项目监理全面工作。)有期徒刑5年;

判决原因:对项目安全管理混乱的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建筑工程冬季施工组织设计,未组织安排审查劳务分包合同、钢筋施工的技术交底和专职安全员配备等工作;对施工单位长期未按照方案实施筏板基础钢筋作业的行为监督检查不到位;明知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岗的情况,仍未按照职责签发监理指令,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监理责任。

各位同事,通过这次学习,能在项目管理过程各司其职,领会到安全、质量生产重要性,安全生产和每个人都有关,因为我们是一个团队。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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