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管理条例(15P).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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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条例(15P).doc

2.施工组织设计等技术文件的编制必须依据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及行业的规定,必须满足现行技术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依据《关于印发〈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大纲〉(试行)及〈关于加强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中建企协字[2000]283号)的有关规定,认真编制、严格审批工程项目实施阶段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措施),并在执行中加强管理。

第四十六条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较大设计变更时,应及时对原定技术方案(措施)进行修订变更,对修订部分亦必须履行审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技术方案(措施)的修订变更必须依照审批程序及时办理修订审批手续。

第四十八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根据所施工项目的实际情况某公路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对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进行必要的进一步深化、细化设计,以满足细部节点施工的要求。

第四十九条 所属施工企业必须强化对工程技术档案的管理,使工程技术档案从形成—收集—归档成为完整的体系。不断提高工程技术档案的质量,工程技术资料必须编目层次分明,内容齐全,填写规范,数据真实,应与工程的进度同步。

第六章 工程质量过程管理

第五十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积极贯彻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创“过程精品”的项目质量方针,落实过程管理,以工作质量保证工序质量,以工序质量保证分项工程质量,以分项工程质量保证分部工程质量,以分部工程质量保证项目的整体工程质量,使工程质量在过程中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所属施工企业还应不断加大过程质量控制的力度,减少因返工等造成的浪费,在保证实现质量目标的前提下有效控制工程制造成本。

第五十一条 所属施工企业对所承接的每个项目均应制定质量目标。各项目应根据企业拟定的质量目标对项目的质量及质量管理工作进行详细的策划。

第五十二条 各工程项目施工开始之前既应明确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关键工序、特殊工序,并有针对性地编制相应的作业指导书。

第五十三条 各工程项目应对工程质量目标进行逐级分解,特别是要将项目的质量目标分解到每个分包方、每个专业、每个作业班组。

第五十四条 所属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材料、半成品及设备进场检验签收制度。材料、半成品及设备进场时必须附有齐全、有效的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等各项质量保证资料,需进行复检的材料、半成品等应按有关规定取样,并将取样送交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必须及时清退出场,并做好记录。

第五十五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切实抓好计量管理,测量、计量、试验、检测等所用仪器、设备等必须按相应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校核,超过检验校核有效期的测量、计量、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在工程中不得使用。总包企业应加强对分包企业的管理,必须对分包企业使用的测量、计量、试验、检测等仪器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所属施工企业必须重视工程项目的各项隐蔽工程验收工作。隐蔽验收之前,各项主控项目必须符合质量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尤其是地基验槽工作。现场的地基验槽必须有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的技术代表参加,并在验槽记录上签字。如果地基需要处理,亦必须由勘察、设计单位出具处理方案后方可进行,处理后仍须由勘察、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共同验收。

第五十七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在加强对项目的施工前期质量策划和过程质量控制的同时,必须强化对每道工序质量的检查验收,建立必要的企业内部工序质量验收制度,并将工序质量与操作人员或分包企业的经济利益挂钩。

第五十八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加强工程的过程检验与试验工作,严格按有关规范、规程的要求进行。需取样进行检验的样品,必须送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机构进行试验。

1.混凝土试块必须在现场浇捣部位取样,严禁在混凝土搅拌台或混凝土罐车旁取样。

2.混凝土标养试块必须在标准条件下进行养护,其龄期必须为28天。

3.抽样检验的取样率必须符合有关规范、规程的规定,试件的代表批量必须按实际数量填入试验报告,各项与试验有关的数据亦必须符合相关规范的要求。

4.需进行沉降观测的工程其沉降观测工作应有始有终,竣工验收资料中应提交具有观测结论的沉降观测报告。

5.建筑设备安装工程的各项试验、检验与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密切相关,必须严格按有关规范、规程进行,并高度重视涉及建(构)筑物使用安全的防雷及电气接地、消防、锅炉、压力管道等的试验与检验。

第五十九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采取“目标管理,过程控制,阶段考核,持续改进”的动态管理方式进行施工过程的工程质量管理,施工项目应加大质量检查的频率和密度,发现问题及时改进使工程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七章 对质量管理工作的检查与考核

第六十条 所属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工程质量检查与考核制度,通过对在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对已竣工工程的质量回访,及时掌握企业的工程质量状况,不断总结,不断提高。

第六十一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建立工程质量管理目标考核制度,按年度逐级签定工程质量管理目标责任状,并进行严格考核。工程质量管理目标责任状应对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进行量化,明确对各级主要责任人的物质奖励与经济处罚,使工程质量管理与各级主要责任人的经济利益挂钩。

第六十二条 股份公司每年组织一次对全系统的工程质量检查,其重点是各二级次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并对检查的结果在系统内部公布。

第六十三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系统、本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检查重点是:

1.质量保证体系的落实。

2.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执行。

3.在施工程的实体质量水平。

4.工程技术资料的填写是否规范,是否与工程进度同步。

第六十四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对已竣工项目进行定期回访,并对回访情况进行记录。

第六十五条 所属二级次施工企业应将每年的工程质量检查和工程质量回访情况专题报告中建股份公司市场与项目管理部。

第八章 工程质量创奖

第六十六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在提高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全体员工开展“创品牌,树形象”的质量创奖活动,积极参加国家、省市和中建股份公司工程质量创奖活动,以此推动企业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

第六十七条 中建股份设立优秀项目管理奖(中建杯),以鼓励和表彰通过提高管理水平,依靠科技进步在工程质量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工程项目,同时为提高中建股份公司系统整体工程质量水平树立样板。

第六十八条 优秀项目管理奖(中建杯),作为中建股份系统的工程质量最高奖。凡从中建总公司渠道申报国家级工程质量奖的项目,必须首先获得优秀项目管理奖(中建杯)。

第六十九条 中建股份公司优秀项目管理奖(中建杯)每年评选一次,具体评审要求详见《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优秀项目管理奖(中建杯)评审细则》。

第九章 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七十条 发生质量事故后,项目经理部、所属企业必须逐级如实向上报告,不得隐瞒不报或虚报损失。

第七十一条 发生质量事故后,企业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认真勘察。如有必要,应聘请有关专家进行鉴定,如果存在安全隐患,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而危及人身安全或造成更大财产的损失。

第七十二条 发生质量事故后,企业必须严格按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组织事故调查小组,调查事故原因、经济损失情况、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提出事故处理方案和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整改措施。

第七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工程质量事故均有进行检举、控告和投诉的权利及义务。对隐瞒事故者应加重处罚,严肃处理打击报复检举、控告和投诉人的行为,触犯法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十四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建立积极有效的质量管理奖惩机制,对于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取得优秀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那些不重视质量,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或名誉损失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处罚。

第七十五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集体(项目部),应给予荣誉表彰和物质奖励:

1. 全面完成质量管理工作(项目工程质量)目标责任状确定的内容,并取得显著成绩;

2. 质量管理考核达到A级。

3. 在工程质量创优、创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获得省(市)、部级工程质量奖或国家级工程质量奖。

4. 以提高工程质量为前提,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并经实践证明使工程质量有明显提高。

第七十六条 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贡献突出的个人应给予荣誉表彰和物质奖励:

1.长期从事质量管理工作,成绩突出。

2.主持或参与项目创优创奖并取得成效。

3.主持或参与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并经实践证明使工程质量有明显提高。

第七十七条 质量奖的奖金来源可在企业奖励基金中列支。符合14.2.2条第3款规定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给予奖励。

第七十九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处罚或处分:

1. 未能全面完成年度工程质量目标责任状所规定的内容;

2. 质量管理考核在C级(含C级)以下;

3. 违反有关技术或操作规程的规定,造成质量事故;

4. 发生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导致事态扩大,使企业蒙受不应有的经济或名誉损失;

5. 发生质量事故后隐瞒不报;

6.质量低劣被建设方或用户在政府有关部门投诉或被新闻媒体曝光,对企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

7.竣工后保修服务不到位,对企业造成不良影响。

第八十条 对未能全面完成年度工程质量目标责任状确定内容的处罚范围:

第八十一条 质量管理考核在C级以下的处罚范围:

第八十二条 对质量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处罚和处分包括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1.经济处罚视事故等级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定,一般在300~10000元人民币,情节严重的应加重处罚。

2.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开除留用、开除。

现代脚手架搭设专项安全施工方案3.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责任人的现任职务及技术职称亦应根据所承担的责任给予降级或撤消。

4.对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中建股份所属各级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应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T/CSES 33-2021 基于流域排放标准的排污许可限值制定技术指南.pdf第八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建股份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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