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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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doc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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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doc

3.1.5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1.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和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下者,应制定安全用电和电气防火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1.4、3.1.5条规定。

3.2.1电工必须经过按国家现行标准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工作;其他用电人员必须通过相关安全教育培训和技术交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3.2.2安装、巡检、维修或拆除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由电工完成,并应有人监护。电工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3.2.3各类用电人员应掌握安全用电基本知识和所用设备的性能T/CECS571-2019标准下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使用电气设备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严禁设备带“缺陷”运转;

2保管和维护所用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解决;

3暂时停用设备的开关箱必须分断电源隔离开关,并应关门上锁;

4移动电气设备时,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做妥善处理后进行。

3.3.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用电组织设计的全部资料;

2修改用电组织设计的资料;

4用电工程检查验收表;

5电气设备的试、检验凭单和调试记录;

6接地电阻、绝缘电阻和漏电保护器漏电动作参数测定记录表;

8电工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记录。

3.3.2安全技术档案应由主管该现场的电气技术人员负责建立与管理。其中“电工安装、巡检、维修、拆除工作记录”可指定电工代管,每周由项目经理审核认可,并应在临时用电工程拆除后统一归档。

3.3.3临时用电工程应定期检查。定期检查时,应复查接地电阻值和绝缘电阻值。

3.3.4临时用电工程定期检查应按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4外电线路及电气设备防护

4.1.1在建工程不得在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施工、搭设作业棚、建造生活设施或堆放构件、架具、材料及其他杂物等。

4.1.2在建工程(含脚于架)的周边与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符合表4.1.2规定。

表4.1.2在建工程(含脚手架)的周边与架空线路的

边线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

注:上、下脚手架的斜道不宜设在有外电线路的一侧。

4.1.3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表4.1.3规定。

表4.1.3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架空线路

外心线路电压等级(kV)

4.1.4起重机严禁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在外电架字线路附近吊装时,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物边缘在最大偏斜时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表4.1.4规定。

表4.1.4起重机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

4.1.5施工现场开挖沟槽边缘与外电埋地电缆沟槽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4.1.6当达不到本规范第4.1.2~4.1.4条中的规定时,必须采取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应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

架设防护设施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线路暂时停电或其他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应有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人员监护。

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4.1.6所列数值。

防护设施应坚固、稳定,且对外电线路的隔离防护应达到IP30级。

表4.1.6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

4.1.7当本规范第4.1.6条规定的防护措施无法实现时,必须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停电、迁移外电线路或改变工程位置等措施,未采取上述措施的严禁施工。

4.1.8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开挖沟槽时,必须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外电架空线路电杆倾斜、悬倒。

4.2.1电气设备现场周围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污源和腐蚀介质,否则应予清除或做防护处置,其防护等级必须与环境条件相适应。

4.2.2电气设备设置场所应能避免物体打击和机械损伤,否则应做防护处置。

5.1.2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应与原系统保持一致。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

1一NPE线重复接地;2—PE线重复接地;L1、L2、L3一相线;N一工作零线;PE保护零线;DK——总电源隔离开关;RCD—总漏电保护器(兼有短路、过载、漏电保护功能的漏电断路器)

5.1.3在TN接零保护系统中,通过总漏电保护器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之间不得再做电气连接。

5.1.4在TN接零保护系统中,PE零线应单独敷设。重复接地线必须与PK线相连接,严禁与N线相连接。

5.1.5使用一次侧由50V以上电压的接零保护系统供电,二次侧为50V及以下电压的安全隔离变压器时,二次侧不得接地,并应将二次线路用绝缘管保护或采用橡皮护套软线。

当采用普通隔离变压器时,其二次侧一端应接地,且变压器正常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一次回路保护零线相连接。

以上变压器尚应采取防直接接触带电体的保护措施。

5.1.6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做相线或零线。

5.1.7接地装置的设置应考虑土壤干燥或冻结等季节变化的影响,并应符合表5.1.7的规定,接地电阻值在四季中均应符合本规范第5.3节的要求。但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只考虑在雷雨季节中土壤干燥状态的影响。

表5.1.7接地装置的季节系数ψ值

长2~3m的垂直接地体

5.1.8PE线所用材质与相线、工作零线(N线)相同时,其最小截面应符合表5.1.8的规定。

表5.1.8PE线截面与相线截面的关系

相线芯线截面S(mm2)

PE线最小截面(mm2)

5.1.9保护零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

配电装置和电动机械相连接的PE线应为截面不小于2.5mm2的绝缘多股铜线。手持式电动工具的PE线应为截面不小于1.5mm2的绝缘多股铜线。

5.1.10PE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

5.1.11相线、N线、PE线的颜色标记必须符合以下规定:相线Ll(A)、L2(B)、L3(C)相序的绝缘颜色依次为黄、绿、红色;N线的绝缘颜色为淡蓝色;PE线的绝缘颜色为绿/黄双色。任何情况下上述颜色标记严禁混用和互相代用。

5.2.1在TN系统中,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做保护接零:

1电机、变压器、电器、照明器具、手持式电动工具的金属外壳;

2电气设备传动装置的金属部件;

3配电柜与控制柜的金属框架;

4配电装置的金属箱体、框架及靠近带电部分的金属围栏和金属门;

6安装在电力线路杆(塔)上的开关、电容器等电气装置的金属外壳及支架。

5.2.2城防、人防、隧道等潮湿或条件特别恶劣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必须采用保护接零。

5.2.3在TN系统中,下列电气设备不带电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可不做保护接零:

1在木质、沥青等不良导电地坪的干燥房间内,交流电压380V及以下的电气装置金属外壳(当维修人员可能同时触及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和接地金属物件时除外);

2安装在配电柜、控制柜金属框架和配电箱的金属箱体上,且与其可靠电气连接的电气测量仪表、电流互感器、电器的金属外壳。

5.3.1单台容量超过100kVA或使用同一接地装置并联运行且总容量超过100kVA的电力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Ω。

单台容量不超过100kVA或使用同一接地装置并联运行且总容量不超过100kVA的电力变压器或发电机的工作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10Ω。

在土壤电阻率大于1000Ω·m的地区,当达到上述接地电阻值有困难时,工作接地电阻值可提高到30Ω。

5.3.2TN系统中的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箱处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

在TN系统中,保护零线每一处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在工作接地电阻值允许达到10Ω的电力系统中,所有重复接地的等效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5.3.3在TN系统中,严禁将单独敷设的工作零线再做重复接地。

5.3.4每一接地装置的接地线应采用2根及以上导体,在不同点与接地体做电气连接。

不得采用铝导体做接地体或地下接地线。垂直接地体宜采用角钢、钢管或光面圆钢,不得采用螺纹钢。

接地可利用自然接地体,但应保证其电气连接和热稳定。

5.3.5移动式发电机供电的用电设备,其金属外壳或底座应与发电机电源的接地装置有可靠的电气连接。

5.3.6移动式发电机系统接地应符合电力变压器系统接地的要求。下列情况可不另做保护接零:

1移动式发电机和用电设备固定在同一金属支架上,且不供给其他设备用电时;

2不超过2台的用电设备由专用的移动式发电机供电,供、用电设备间距不超过50m,且供、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之间有可靠的电气连接时。

5.3.7在有静电的施工现场内,对集聚在机械设备上的静电应采取接地泄漏措施。每组专设的静电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0Ω,高土壤电阻率地区不应大于1000Ω。

5.4.1在土壤电阻率低于删200Ω·m区域的电杆可不另设防雷接地装置,但在配电室的架空进线或出线处应将绝缘子铁脚与配电室的接地装置相连接。

5.4.2施工现场内的起重机、井字架、龙门架等机械设备,以及钢脚手架和正在施工的在建工程等的金属结构,当在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防雷装置接闪器的保护范围以外时,应按表5.4.2规定安装防雷装置。表5.4.2中地区年均雷暴日(d)应按本规范附录A执行。

当最高机械设备上避雷针(接闪器)的保护范围能覆盖其他设备,且又最后退出现场,则其他设备可不设防雷装置。

确定防雷装置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可采用本规范附录B的滚球法。

表5.4.2施工现场内机械设备及高架设施需安装防雷装置的规定

地区年平均雷暴日(d)

≥90及雷害特别严重地区

5.4.3机械设备或设施的防雷引下线可利用该设备或设施的金属结构体,但应保证电气连接。

5.4.4机械设备上的避雷针(接闪器)长度应为1~2m。塔式起重机可不另设避雷针(接闪器)。

5.4.5安装避雷针(接闪器)的机械设备,所有固定的动力、控制、照明、信号及通信线路,宜采用钢管敷设。钢管与该机械设备的金属结构体应做电气连接。

5.4.6施工现场内所有防雷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30Ω。

5.4.7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气设备,所连接的PE线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同一台机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和机械的防雷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

6.1.1配电室应靠近电源,并应设在灰尘少、潮气少、振动小、无腐蚀介质、无易燃易爆物及道路畅通的地方。

6.1.2成列的配电柜和控制柜两端应与重复接地线及保护零线做电气连接。

6.1.3配电室和控制室应能自然通风,并应采取防止雨雪侵入和动物进入的措施。

6.1.4配电室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配电柜正面的操作通道宽度,单列布置或双列背对背布置不小于1.5m,双列面对面布置不小于2m;

2配电柜后面的维护通道宽度,单列布置或双列面对面布置不小于0.8m,双列背对背布置不小于1.5m,个别地点有建筑物结构凸出的地方,则此点通道宽度可减少0.2m;

3配电柜侧面的维护通道宽度不小于1m;

4配电室的顶棚与地面的距离不低于3m;

5配电室内设置值班或检修室时,该室边缘距配电柜的水平距离大于1m,并采取屏障隔离;

6配电室内的裸母线与地面垂直距离小于2.5m时,采用遮栏隔离,遮栏下面通道的高度不小于1.9m;

7配电室围栏上端与其正卜方带电部分的净距不小于0.075m;

8配电装置的上端距顶棚不小于0.5m;

9配电室内的母线涂刷有色油漆,以标志相序;以柜正面方向为基准,其涂色符合表6.1.4规定;

10配电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低于3级,室内配置砂箱和可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

11配电室的门向外开,并配锁;

12配电室的照明分别设置正常照明和事故照明。

6.1.5配电柜应装设电度表,并应装设电流、电压表。电流表与计费电度表不得共用一组电流互感器。

某居住区的小市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6.1.6配电柜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可见分断点。

6.1.7配电柜应编号,并应有用途标记。

6.1.8配电柜或配电线路停电维修时,应挂接地线,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6.1.9配电室应保持整洁,不得堆放任何妨碍操作、维修的杂物。

6.2230/400V自备发电机组

钢板桩围堰施工组织设计6.2.1发电机组及其控制、配电、修理室等可分开设置;在保证电气安全距离和满足防火要求情况下可合并设置。

6.2.2发电机组的排烟管道必须伸出室外。发电机组及其控制、配电室内必须配置可用于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严禁存放贮油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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