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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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doc

  5.2.4尾矿库设计文件应明确下列安全运行控制参数:

  a)尾矿库设计最终堆积高程、最终坝体高度、总库容;

DB35/T 2055-2022标准下载  b)尾矿坝堆积坡比;

  c)尾矿坝不同堆积标高时,库内控制的正常水位、调洪高度、安全超高及最小干滩长度等;

  d)尾矿坝浸润线控制。

  5.2.5尾矿库初步设计应编制安全专篇,主要内容为:

  a)尾矿库区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对策;

  b)尾矿库初期坝和堆积坝的稳定性分析;

  c)尾矿库动态监测和通讯设备配置的可靠性分析;

  d)尾矿库的安全管理要求。

  5.3.1尾矿坝宜以滤水坝为初期坝,利用尾矿筑坝。当遇有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以采用当地土石料或废石建坝。

  a)尾矿颗粒很细、粘粒含量大,不能筑坝;

  b)由尾矿库后部放矿合理;

  c)尾矿库与废石场结合考虑,用废石筑坝合理。

  5.3.2初期坝高度的确定除满足初期堆存尾矿、澄清尾矿水、尾矿库回水和冬季放矿要求外,还应满足初期调蓄洪水要求。

  5.3.3坝基处理应满足渗流控制和静力、动力稳定要求,遇有下列情况时,应进行专门研究处理:

  a)透水性较大的厚层砂砾石地基;

  b)易液化土、软粘土和湿陷性黄土地基;

  c)岩溶发育地基;

  5.3.4尾矿筑坝的方式,对于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7度以下地区宜采用上游式筑坝,抗震设防烈度为8~9度地区宜采用下游式或中线式筑坝。

  5.3.5上游式筑坝,中、粗尾矿可采用直接冲填筑坝法,尾矿颗粒较细时宜采用分级冲填筑坝法。

  5.3.6下游式或中线式尾矿筑坝分级后用于筑坝的尾矿,其粗颗粒(d≥0.074mm)含量不宜少于70%,否则应进行筑坝试验。筑坝上升速度应满足库内沉积滩面上升速度和防洪的要求。

  5.3.7下游式或中线式尾矿坝应设上游初期坝和下游滤水坝趾,二者之间的坝基应设置排渗设施。

  5.3.8尾矿库挡水坝应按水库坝的要求设计。

  5.3.9上游式尾矿坝沉积滩顶至设计洪水位的高差不得小于表3最小安全超高值,同时,滩顶至设计洪水位边线距离不得小于表3最小滩长值。

  表3上游式尾矿坝的最小安全超高与最小滩长

 5.3.10下游式和中线式尾矿坝坝顶外缘至设计洪水位水边线的距离不宜小于表4的最小滩

  当坝体采取防渗斜(心)墙时,坝顶至设计洪水位的高差亦不得小于表3的最小安全超高值。

  表4下游式及中线式尾矿坝的最小滩长

 5.3.11尾矿库挡水坝在设计洪水位时安全超高不得小于表3的最小安全超高值、最大风壅水面高度和最大风浪爬高三者之和。最大风壅水面高度和最大风浪爬高可按《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推荐的方法计算。

  5.3.12地震区尾矿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上游式尾矿坝沉积滩顶至正常高水位的高差不得小于表3最小安全超高值与地震壅浪高度之和,滩顶至正常高水位水边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3的最小滩长值与地震壅浪高度对应滩长之和。

  下游式与中线式尾矿坝坝顶外边缘至正常高水位水边线的距离不宜小于表4的最小滩长值与地震壅浪高度对应滩长之和。

  尾矿库挡水坝坝顶至正常高水位的高差不得小于表3最小安全超高值与地震壅浪高度之和。

  地震壅浪高度可根据抗震设防烈度和水深确定,可采用0.5~1.5m。

  对于全部采用当地土石料或废石堆筑的尾矿坝,其安全超高按尾矿库挡水坝要求确定。

  5.3.13尾矿坝设计应进行渗流计算,以确定坝体浸润线、逸出坡降和渗流量。浸润线出逸的尾矿堆积坝坝坡,应设排渗设施,1、2级尾矿坝还应进行渗流稳定研究。

  5.3.14上游式尾矿坝的渗流计算应考虑尾矿筑坝放矿水的影响。1、2级山谷型尾矿坝的渗流应按三维计算或由模拟试验确定;3级以下尾矿坝的渗流计算可按附录A进行。

  5.3.15上游式尾矿堆积坝的初期透水堆石坝坝高与总坝高之比值不宜小于1/8。

  5.3.16尾矿初期坝与堆积坝坝坡的抗滑稳定性应根据坝体材料及坝基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考虑各种荷载组合,经计算确定。计算方法宜采用瑞典圆弧法;当坝基或坝体内存在软弱土层时,可采用改良圆弧法;考虑地震荷载时,应按《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6度以下地区的5级尾矿坝,当坝外坡比小于1:4时,除原尾矿属尾粘土和尾粉质粘土以及软弱坝基外,可不作稳定计算。

5.3.17尾矿坝稳定性计算的荷载分下列5类,可根据不同情况按表5进行组合:

  一类为筑坝期正常高水位的渗透压力;

  三类为坝体及坝基中孔隙压力;

  四类为最高洪水位有可能形成的稳定渗透压力;

  五类为地震惯性力。

  5.3.18按瑞典圆弧法计算坝超抗滑稳定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6规定的数值。

  表6坝坡坑滑稳定最小安全系数

  5.3.19当采用简化毕肖普法与瑞典圆弧法计算结果相比较时,可参照《碾压式土石坝设计规范》有关规定选用两种方法各自的最小安全系数。

  5.3.20尾矿坝坝体材料及坝基土的抗剪强度指标类别,应视强度计算方示与土类的不同按表7选取。

  表7尾矿及土的抗剪强度指标

5.3.21上游式尾矿坝的计算断面应考虑到尾矿沉积规律,根据颗粒粗细程度概化分区。各区尾矿的物理力学指标可参考类似尾矿坝或按附录B确定,必要时通过试验研究确定。

  对在用尾矿坝进行稳定计算时应根据该坝勘察报告确定概化分区及相应的物理力学指标。

  5.3.22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1/2~2/3最终设计坝高时,应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的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以验证现状及设计最终坝体的稳定性,确定相应技术措施。

  5.3.23透水堆石坝上游坡坡比不宜陡于1:1.6;土坝上游坡坡比可略陡于或等于下游坡。初期坝下游坡比在初定时可按表8确定。

  表8初期坝下游坡坡比

  5.3.24尾矿堆积坝下游坡与两岸山坡结合处应设置截水沟

  5.3.25上游式尾矿坝的堆积坝下游坡面上宜用土石覆盖或用其他方式植被绿化,并可结合排渗设施每隔6~10m高差设置排水沟。

  5.3.264级以上尾矿坝应设置坝体位移和坝体浸润线观测设施。必要时还宜设置孔隙水压力、渗透水量及其浑浊度的观测设施。

  5.4.1尾矿库必须设置排洪设施,并满足防洪要求。尾矿库的排洪方式,应根据地形、地质条件、洪水总量、调洪能力、回水方式、操作条件与使用年限等因素,经过技术比较确定。尾矿库宜采用排水井(斜槽)一排水管(隧洞)排洪系统。有条件时也可采用溢洪道或截洪沟等排洪设施。

  5.4.2尾矿库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各使用期库的等别,综合考虑库容、坝高、使用年限及对下游可能造成的危害等因素,按表9确定。

  表9尾矿库防洪标准

  5.4.3储存铀矿等有放射性和有害尾矿,失事后可能对下游环境造成极其严重的尾矿库,其防洪标准应予以提高,必要时其后期防洪可按可能最大洪水进行设计。

  5.4.4尾矿库洪水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根据当地水文图册或有关部门建议的适用于特小汇水面积的计算公式计算。当采用全国通用的公式时,应当用当地的水文参数。有条件时应结合现场洪水调查予以验证。

  b)库内水面面积不超过流域面积的10%,则可按全面积陆面汇流计算。否则,水面和陆面面积的汇流应分别计算。

  5.4.5设计洪水的降雨历时应采用24小时计算,经论证也可采用短历时计算。

  5.4.6当24小时洪水总量小于调洪库容时,洪水排出时间不宜超过72小时。

  5.4.7尾矿库排水构筑物的型式与尺寸应根据水力计算及调洪计算确定。对一、二等尾矿库及特别复杂的排水构筑物,还应通过水工模型试验验证。

  5.4.8尾矿库排洪构筑物宜控制常年洪水(多年平均值)不产生无压与有压流交替的工作状态。无法避免时,应加设通气管。当设计为有压流时,排水管接缝处止水应满足工作水压的要求。

  排水管或隧洞中最大流速应不大于管(洞)壁材料的容许流速。

  5.4.9排水构筑物的基础应避免设置在工程地质条件不良或需要填方的地段。无法避开时,应进行地基处理设计。

  5.4.10排水构筑物的设计应按《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和《水工隧洞设计规范》进行。

  5.4.11设计排水系统时,应考虑终止使用时在井座或支洞末端进行封堵的措施。

  5.4.12在排水构筑物上或尾矿库内适当地点,应设置清晰醒目的水位标尺。

  5.5尾矿库安全设施施工及验收

  5.5.1尾矿库初期坝、副坝、排洪设施、观测设施等安全设施的施工及验收可参照《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和其他有关规程进行。

  5.5.2隐蔽工程必须经分段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施工。

  6.1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6.1.1建立健全尾矿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对从事尾矿库作业的尾矿工进行专门的作业培训,并监督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和持证上岗情况。

  6.1.2编制年、季作业计划和详细运行图表,统筹安排和实施尾矿输送、分级、筑坝和排洪的管理工作。

  6.1.3严格按照本规程、《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做好尾矿库放矿筑坝、回水排水、防汛、抗震等安全生产管理。

  6.2应急救援预案

  6.2.1企业应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6.2.2应急救援预案种类:

  c)水位超警戒线;

  d)排洪设施损毁、排洪系统堵塞;

  e)坝坡深层滑动;

  6.2.3应急救援预案内容;

  a)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b)应急通讯保障;

  c)抢险救援的人员、资金、物资准备;

  6.3尾矿排放与筑坝

  6.3.1尾矿排放与筑坝,包括岸坡清理、尾矿排放、坝体堆筑、坝面维护和质量检测等环节,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和作业计划及本规程精心施工,并作好记录。

  6.3.2尾矿坝滩顶高程必须满足生产、防汛、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水要求。尾矿坝堆积坡比不得陡于设计规定。

  6.3.3每期子坝堆筑前必须进行岸坡处理,将树木、树根、草皮、废石、坟墓及其他有害构筑物全部清除。若遇有泉眼、水井、地道或洞穴等.应作妥善处理。清除杂物不得就地堆积,应运到库外。

  岸坡清理应作隐蔽工程记录,经主管技术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充填筑坝。

  6.3.4上游式筑坝法,应于坝前均匀放矿,维持坝体均匀上升,不得任意在库后或一侧岸坡放矿。应做到:

  a)粗粒尾矿沉积于坝前,细粒尾矿排至库内,在沉积滩范围内不允许有大面积矿泥沉积;

  b)坝顶及沉积滩面应均匀平整,沉积滩长度及滩顶最低高程必须满足防洪设计要求;

  c)矿浆排放不得冲刷初期坝和子坝,严禁矿浆沿子坝内坡趾流动冲刷坝体;

  d)放矿时应有专人管理,不得离岗。

  6.3.5坝体较长时应采用分段交替作业,使坝体均匀上升,应避免滩面出现侧坡、扇形坡或细粒尾矿大量集中沉积于某端或某侧。

  6.3.6放矿口的间距、位置、同时开放的数量、放矿时间以及水力旋流器使用台数、移动周期与距离,应按设计要求和作业计划进行操作。

  6.3.7为保护初期坝上游坡及反滤层免受尾矿浆冲刷,应采用多管小流量的放矿方式,以利尽快形成滩面,并采用导流槽或软管将矿浆引至远离坝顶处排放。

  6.3.8冰冻期、事故期或由某种原因确需长期集中放矿时,不得出现影响后续堆积坝体稳定的不利因素。

  6.3.9岩溶发育地区的尾矿库,可采用周边放矿,形成防渗垫层,减少渗漏和落水洞事故。

  6.3.10尾矿坝下游坡面上不得有积水坑。

  6.3.11坝外坡面维护工作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或视具体情况选用以下维护措施:

  a)坡面修筑人字沟或网状排水沟;

  b)坡面植草或灌木类植物;

  c)采用碎石、废石或山坡土覆盖坝坡。

  6.3.12每期子坝堆筑完毕,应进行质量检查,检查记录需经主管技术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主要检查内容:

  a)子坝长度、剖面尺寸、轴线位置及内外坡比;

  b)新筑子坝的坝顶及内坡趾滩面高程、库内水位;

  c)尾矿筑坝质量。

  6.3.13坝体出现冲沟、裂缝、塌坑和滑坡等现象时,应及时妥善处理。

  6.4尾矿库水位控制与防汛

  6.4.1当尾矿库防洪标准低十本规程规定时,应采取措施,提高尾矿库防洪能力《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 CJJ 61-2017,满足现行标准要求。

  6.4.2控制尾矿库内水位应遵循的原则;

  a)在满足回水水质和水量要求前提下,尽量降低库内水位;

  b)在汛期必须满足设计对库内水位控制的要求;

  c)当尾矿库实际情况与设计不符时SZDB/Z 345-2018 电子商务企业实地验证规范,应在汛前进行调洪演算,保证在最高洪水位时滩长与超高都满足设计要求;

  d)当回水与尾矿库安全对滩长和超高的要求有矛盾时,必须保证尾矿库安全;

  e)水边线应与坝轴线基本保持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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