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2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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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2月).pdf

2)城市道路用地最小坡度不应小于0.3%,最大坡度不得超过 8%,山地城市经技术经济论证,最天坡度可达10%,最大坡长不 应超过150米;广场用地最小坡度不应小于0.3%,最大坡度不得 超过3%。 第二十五条场地的设计高程应大于周边道路最低路段的高 程0.2米以上;地面排水坡度不宜小于0.2%,有内涝威胁的地块 立配套建设防洪防涝设施。 第二十六条挡土墙设计应符合《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 工程管理规定》,挡土墙高度宜为1.5~3.0米,超过6.0米时宜采 用退台处理,退台宽度不应小于1.0来,退台高度以1.5来左右为 宜。山地城市建设项在建设单位实施建设前,应由建设单位委 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论证,经论证符合地质安全要求的,方可采 用高度超过7米以上的超高挡士墙。 第二十七条山坡地的建设项自用地范围应包括挡士墙和护 波用地(按平面投影面积划定)。相邻建设项自处于不同高程台 地时,较低高程建设项自用地范围以挡土墙或护坡上缘线为界 按平面投影线划定

第三章建筑与城市景观第一节建筑间距控制第二十八条建筑布局朝向应充分考虑节能减排的要求,尽可能便于自然采光、通风,减少建筑能耗。第二十九条建筑间距必须符合日照、消防、抗震安全、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的要求,并综合考虑通风、视觉卫生、工程管线敷设等方面的要求。第三十条下述建筑间距要求为各类建筑间的最小间距要求,各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依据城市自身特点及太阳高度角,在最小建筑间距基础上确定各类建筑间的建筑间距与建筑高度的比例控制要求。第三十一条平行或垂直布置(见附图A)的住宅建筑之间以及住宅建筑山墙之间的最小间距(见附图B)应符合表5规定。住宅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m)表5多、中高层(在南侧)高层(在南侧)平行布置垂直山墙平行布置山墙垂直布置南北布置有窗丨无窗南北东西有窗无窗多、中高层山地城市98712按消防24151312按消防(在北侧)平原城市12109间距间距高层要求山地城市15要求1316151312控制控制(在北侧)平原城市1815低层住宅与相邻住宅建筑之间平行布置时南北向最小间距为8米,东西向最小间距为6米,垂直布置时最小间距为6米。有窗山墙最小间距6米,无窗山墙最小间距按消防间距要求控制,且应同时满足住宅建筑的日照要求,:12:

注:1、本表中的最小间距指相邻两栋建筑的最窄距离YY/T 1631.2-2020 输血器与血液成分相容性测定 第2部分:血液成分损伤评定,为保障住宅建筑通风、 消防、视觉卫生间距的最小距离; 2、两建筑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为平行布置,大于45度时为垂直布置; 3、垂直布置时相邻建筑山墙投影重叠部分大于等于16m,视为平行布置; 4、东西向布置是指建筑主要朝向面走向与南北向夹角小于45度。南北向布 置是指建筑主要朝向面走向与东西向夹角小于或等于45度。

第三十二条在满足日照要求的前提下,住宅与文教卫、老 年人居住建筑的最小建筑间距按上表的1.1倍控制。住宅与非住宅 建筑(除文教卫、老年人居住建筑外)的最小建筑间距按上表的 0.9倍控制。 第三十三条住宅建筑之间(除文教卫、老年人居住建筑 外)的最小建筑间距按消防间距控制,同时必须满足消防及各专 业规范要求。与文教卫、养老设施的最小建筑间距按上表的1.1 音控制,同时必须满足文教卫、老年人居住建筑的日照要求。 注: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中的文教卫、老年人居住建筑计 算,按高度及布置形式换算为上表同高度同型住宅。 第三十四条工业、仓储、公用设施建筑之间的间距按其工 艺及消防、环保、卫生、安全、通风要求控制。 第三十五条挡士墙或护坡与建筑物的最小间距按以下控 制: 1)高度天于2米小于6米的挡土墙和护坡,其上缘与同水平面 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米,其下缘与同水平面建筑间的水平距 离不应小于2米; 2)高度天于等于6米的挡土墙和护坡,其上、下缘与同水平面 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6米。

第三十六条为保障相关利害人的合法权益,建设、设计单 应应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并对提交的日照分析报告的真实性和准 确性负责。日照影响分析应纳入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规划管理。 日照影响分析内容由各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国 家标准《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住宅建筑、老年人居住建筑、集体宿舍、天字 和中小学学生宿舍、中小学教室楼的普通教室、幼儿园和托儿所 的生活活动用房及室外活动场地、医院病房楼的病房、休(疗) 养院寝室等必须编制《日照影响分析》。其他建设项自可能对上 还所列项自产生日照影响必须编制《日照影响分析》。 第三十八条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内住宅建筑的 日照控制要求由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其他 区域内住宅建筑的日照控制要求按第二十九条、四十条要求执行。 第三十九条各类建筑在有效日照时间带(大寒日8~16时 或冬至日9~15时)内的日照时间要求应符合以下规定: 1)受遮挡的住宅建筑每套至少有一个居室(居室是指卧室 起居室)的满窗日照时间应满足表6的规定:

各市县住宅建筑日照时间要求表6

2)老年人居住建筑的居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 3)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低于 3小时,室外活动场地应保证有一半以上的活动场地面积冬至日日 照不少于连续2小时; 4)中小学普通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少于2小时,宿舍半 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建筑相同的日照标准; 5)休(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疗养室、医院病房楼半数以上的 病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低于2小时。 第四十条旧区改建的项自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 低,但一般不低于天寒日2小时。旧区范围由各城市人民政府确 定,并报省住建厅备案。

第四十一条建筑退让最小距离应同时满足退让建设用地 红线、退让道路红线和建筑间距的最大控制要求。建筑退让最小

距离以建筑距建设用地红线、道路红线等的最近距离计算为准。 第四十二条民用建筑主要朝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最小距 离按表7控制。次要朝向高层建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最小距离9 米,多层建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最小距离6米,低层建筑退让建 设用地红线最小距离4来,同时满足日照、消防及建筑施工安全 等要求。如建设用地一侧为宽度10米以上绿化带,则该侧建筑退 让绿化带最小距离统一按7米控制

建筑主要朝向后退建设用地红线最小距离控制指标表7

注:建筑长宽比大于1.2时,较长一面为建筑主要朝向;建筑长宽比小于等于 1.2 时,均为建筑主要朝向。

第四十三条通用厂房及工业、仓诸建筑中的非生产性用房 参考同高度民用建筑退让,生产性用房按其工艺及消防、环保、 卫生、安全、通风要求控制。 第四十四条当相邻建设项自尚未确定时,建筑退让控制应 考虑相邻建设项自的建设强度、开发时序,各地市宜根据公平性 原则,制定在此情况下建筑退让建设用地红线距离的计算方法

第四十五条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 1)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最小距离应按表8控制,编制城市设计的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按已批准的城市设计执行,但不得低于表8要求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控制指标表8

2临城市道路建筑应将临道路一侧建筑退让空间做为城市公共 空间的延伸,建筑退让空间范围内不宜设置实体围墙及停车位; 3)城市道路交义口四周的建筑退让按地块相邻道路中较高等级 道路的退让距离控制。 第四十六条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高速公路沿线两侧 建筑,退让高速公路隔离栅外缘或高架路段上部结构外边线不少 于50米。 第四十七条与铁路运营无关的新建建筑退让最近一道铁轨 的距离高速铁路不少于50米,铁路干线不少于20米,铁路支线 和专用线不少于15米。 第四十八条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控制保护区范围按表9控 制,有关要求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执行。

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控制保护区范围表9

第四十九条有天量客流、车流集散的重要或天型公共建筑 结合交通影响分析确定退让规划道路红线距离并应符合详细规 划、城市设计的控制要求。 第五十条地下部分建筑退让控制: 1)建筑物地下部分退让用地红线最小距离不宜小于4来,且围 护桩、自用管线和施工期间操作面不得超过用地红线; 2)与紫线相临建筑和沿街骑楼形式建筑,其建筑物的地下部分 退让应与地上建筑退让要求一致; 3)建筑物的地下部分退让规划黄线的距离,按照城市各项基础 设施相关规定进行确定; 4)其他地下构筑物、管井、管沟退让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绿化 景观带的净距不宜小于1米;退让次于路、城市支路及以下道路红 线或用地红线不宜小于1米; 5)相邻地块联合开发地下空间,地下工程建设应满足联合升发 的天地块设计要求。联合开发地下空间的退线按照合并后的天地块 进行退线,

第四节建筑高度与层高控制

第五十一条建筑物高度应符合城币空域保护、历史文化街 区、历史风貌区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以及建筑间距、城市景观等 方面的要求。 第五十二条各城市特殊地区内建筑高度应依据已批准的 城市设计、专项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控制,其他区域内建筑高 度应依据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中高度要求控制。 第五十三条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应小于2.8米,直不应 大于3.3米。住宅建筑入口层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 采光厅等空间层高在设计时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五十四条办公建筑的主体建筑标准层层高应在3.4~4.5 来。建筑公共部分的厂厅、天堂、中庭、采光厅、会议室等有特 殊功能需求的建筑空间层高按相关规范控制 第五十五条酒店建筑的标准层层高应在3.0~4.5米,同时 满足酒店星级标准的设计要求。天堂、中庭、采光厅、会议室、 餐厅及配套活动场所的层高按相关规范控制。 第五十六条工业建筑、仓储物流建筑层高不得超过8米 工业用地中的非生产性建筑应按本规定中的相应建筑类型控制层 高。经产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属于特殊工艺流程需要的工业建筑层 高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五十七条可分隔出售店面层高不得超过4.5米,整体经 营天型商场(电影院、音乐厅、剧院等特殊演艺功能空间除外) 标准层高不得超过6米。

第五十八条住宅建筑凸窗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凸窗结构净高不得天于2.1米,且窗台面与室内楼地面高 差在0.45米以上,并按规范设护栏; 2凸窗结构最外围挑出建筑外墙面部分的凸出宽度不得天于 0.6米;凸窗挑出建筑外墙部分的面宽长度不得大于设置凸窗的房 间开间轴线面宽的2/3; 3)上下两层凸窗之间的楼层板不得超出建筑主体外墙。 第五十九条10层及10层以上住宅建筑、单元式办公不得 在阳台外或外墙外设置花池。10层以下住宅建筑、单元式办公在 外墙或阳台外设置花池时,花池的底板标高应高于室内地坪或阳 台地坪标高0.6米以上,且花池宽度不得大于0.6米,花池放置花 盆处及建筑底部须采取防坠落措施。如超出上述规定设置花池的 需专项论证。 第六十条住宅建筑、单元式办公中每套居室附设于外墙用 于安放空调、供暖等设备的附属构筑物投影面积合计不得超过 0.9A平方来,附属构筑物不得封闭,且突出外墙净宽不得天于1.0 米。 (A指住宅建筑中卧室、客厅、餐厅的房间数量总和,如两房 两厅其A取值为4,附属构筑物投影面积不得超过 3.6平方米)

第六十一条城市在规划管理和建设中应加强城市设计,注 重提升城市整体环境品质,注重体现时代特征和形成地方特色的

城市景观。 第六十二条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区应保持原有城 市肌理、路网格局和街道空间尺度;文物古迹和历史风貌建筑及 周边环境的修改造应符合相关保护规定。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 划是历史风貌保护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人人都应当遵守。保护规 划应当划定保护范围,明确应当保护的历史风貌特色要素,提出 保护技术规范。历史风貌区应划定建设控制范围,提出景观风貌 协调要求。 第六十三条历史文化街区的建设控制地带、重要的更新改 造和开发建设地区,以及城市中心地区、交通枢纽地区、重要街 道和滨水地区等能够集中体现和塑造城市文化、风貌特色,具有 特殊价值、特定意图的地区,应当被划定为城市设计的重点地区。 重点地区应当升展城市设计,并作为编制该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的依据。有条件的市县宜编制城市色彩专项规划,指导城市色彩 控制。 第六十四条重要或天型公共建筑、超高层建筑的建筑方案 报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时,宜将项自周边200米 范围内的现状建筑及已批项目建筑纳入,并建立整体三维空间模 型,提供不同角度的模型分析、效果图作为规划审批依据。 第六十五条沿城市主道两侧居住建筑阳台应封闭设计或 半封闭设计。建筑立面上的附属设施应统一美化处理,锅炉房, 冷却塔等附属设施不得临街布置。 第六十六条多层、中高层任宅建筑最天连续面宽的投影不 宜大于80米;高层住宅建筑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不宜大于60米

滨水、临景观山体和紧邻城市重要开敬空间的任宅建筑最天连续 面宽的投影不宜天于60米。 第六十七条已建成的以住宅为主导功能的建筑内不得新 建、改建、扩建饮食、托儿所、娱乐及产生环境污染的其他项目。 第六十八条重要或大型公共建筑临城市道路或其主要出人 口处,宜设置对外开放厂场,厂场面积宜按用地面积的5%~15% 控制。 第六十九条建筑物之间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廊道的净宽度不宜天于6来,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5 米,且不得封闭; 2)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且应全天候对公众开放。 第七干条监狱、看守所、油库、煤气罐站等有特殊要求的 建设项目,应修建封闭式围墙,围墙临道路一侧必须退让道路红 线2米以上形成连续绿化带。 第七十一条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临城市道路 一侧一般不设置围墙;确需修建围墙的建设项自应按通透式围栏 设计,围栏临道路一侧应退让道路红线1米以上形成连续绿化带 围栏高度不宜大于1.6米。 第七十二条城市高架桥、轻轨道路、高速公路经过住宅建 筑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应当设置隔音设施。城市高架桥应考 虑桥下空间的绿化设计。 第七十三条城市雕塑的设计、审批、建设应符合《福建省 城市雕塑管理办法》。建筑小品应内容健康、造型优美,其设计

应考虑设置环境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和尺度、色彩、质感等因 素。 第七十四条户外独立式广告设施应编制专项规划,其他类 型广告设施应符合以下规定: 1)住宅建筑不得设置广告设施; 2)城市纪念性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设 置商业性广告设施; 3)高层建筑的消防登高面操作场地所对应的外墙及供消防 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排烟窗上严禁设置厂告构造物; 4)主要商业街道两侧的广告设施等应统一规划、设置; 5)需要设置厂告的建设项自在建筑工程方案报批时应提供 广告设施位置及尺度大小; 6)在已建建筑物立面及屋顶上设置厂告设施的,不得破环 原有的建筑造型,建筑物楼名标识应附属设置在墙面上。

2)道路绿化与市政公用设施及地下管线的相互位置应统筹安 排,既要保证树木有必要的立地条件与生长空间,又要保证市政公 用设施与地下管线有合理的位置 3)道路立交、道路两侧绿化带及中分带宜采取低冲击模式

第八十条城市应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城市规划人口规模超 过150方人的城市,应控制预留轨道交通用地, 第八十一条公交专用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次干路每条车道交通量大于500标准车/小时及公交车 辆大于90辆/小时时,宜设置公交专用道: 2)公交专用道宜设置在内侧车道上: 3)公交专用道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米: 4)公交专用道在平交路口宜连续设置,应优先通过交义口。 第八十二条公交站场选址应符合相关专项规划。居住人口 达到2~3万人规模或就业岗位达到5~6万个规模的区域应设置 公交首末站,公交首末站和公交枢纽站用地面积按表10控制:

公交枢纽站和公交首末站用地面积表10

第八十三条城市慢行交通系统由步行系统和自行车系统 两大部分构成。城市建设应大力发展与改善慢行交通系统环境 鼓励发展独立步行系统和自行车系统。 第八十四条行人过街设施应根据过街行人和机动车流量 合理设置,同时应与公交车站、居住社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 设施等行人流量较大节点相衔接。 快速路行人过街设施间距宜为500~800米,主十路宜为250~ 300米,次干路宜为150~300米。商业、文化娱乐等设施密集的路 段应根据需要加密。 第八十五条行人二次过街宜设置安全岛,安全岛宽度不应 小于1.5米,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双向6车道以上的主干路: 2)设置前平均过街延误大于40秒,设置后每次过街等候延误 小于40秒; 3)双向机动车流量介于2400~3500标准车/小时之间,行人过 街需求量介于1000~4500人次/小时之间。 第八十六条城市自行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行车交通设施之间应相互衔接,形成连续、完善、舒适的 自行车交通系统;主次干路两侧应设置自行车道,并应与机动车道 进行物理隔离;自行车道宜独立设置,尽量避免与人行道共板;自 行车道与人行道共板时,宜设置物理隔离;当道路两侧有宽度大于 10米的绿化带时,自行车道宜结合绿化带分离设置:

2)单独设置的自行车车道宽度单向不应小于1.5米,城市道路 潢断面设置的自行车车道宽度单向不应小于2.5米: 3)公交车站、轨道交通车站、公共交通枢纽,应根据换乘需求 就近设置足够、方便的自行车停车设施

第八十七条交通枢纽、公交车站、轨道交通车站,应根据 换乘需求就近设置足够、方便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为 停车换乘提供良好条件。 第八十八条建设项目应配建与其规模相应的机动车停车 场(库)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库),配建的停车场(库)建成后 不得改变使用性质,配建标准不得低于表11的规定。

福建省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 表 11

主:1、表中住宅是指商品房和安置房,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及公租房按有关规 定执行;

2、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执行差异化停车供应及管理政策,划分为三 类停车分区:严格控制区、一般控制区和其他区。除住宅项目外,严格 控制区按配建指标表的80%~100%执行,一般控制区按配建指标表的 100%~120%执行,其他区按不低于配建指标表执行; 3、除住宅项目外,位于轨道站点出入口周边100米内的建设项目,按配建 指标表折减50%,位于轨道站点出入口周边100~400米内的建设项目, 按配建指标表折减30%; 4、停车场用地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25m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1.5m 计算;停车库建筑面积:小型汽车按每车位35m计算,自行车按每车位 1.8m计算; 5、经济发展水平欠发达的县可适当降低配建标准,具体细则由各设区市另 行制定。有关县在降低配建标准的同时应做好公共停车场规划,加大公 共停车配置数量和覆盖范围; 6、工厂、仓储、物流等停车配建标准由各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另行规定; 7、满足交通影响评价启动值的建筑,应根据相关要求,通过交通影响评 价确定停车位配建指标; 8、车辆换算系数见表 12.

第八十九条公共停车场的布局应符合”小型、分散、就近 服务”的原则。鼓励采用地下、地上多层停车楼、机械停车库等 多种方式。 第九十条公共停车场(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停车场(库)宜设置一定比例的无障碍停车位; 2)建设轨道交通的城市宜结合轨道站点设置换乘停车场(库)

第九十一条公共停车场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停车场(库)出入口宜设置在次干路和支路上: 2)出入口应右转组织出入交通; 3)出入口至桥隧坡道起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0米,至城市 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符合第七十七条规定; 4)50~100入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其宽度必 须采用双车道;100~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 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置,两个出入 口之间的距离应大于20米,

第九十二条新建重要或大型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天 规模的住宅建设项自的规划应与区域交通条件相协调,并按要求 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第九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项目,应在建设项 选址阶段或出具规划条件前进行交通影响评价: 1)住宅、商业、服务、办公类项自建筑面积天于10万平方 米; 2)重要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类项目; 3)重要交通类项目; 4)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认为需要在选址阶段进行 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

第九十四条水厂用地应预留深度处理用地,必要时宜结合 长远发展预留用地。水厂红线内四周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乔 木绿化带,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用地面积按表13控制

净(配)水厂建设用地指标表13

注:1、表中除配水厂外,净水厂的控制用地面积均包括生产废水及排泥水处 理的用地:

理的用地; 2、建设规模大的取上限,规模小的取下限,中间规模应采用内插法确定。 第九十五条给水加压泵站宜靠近用水集中地区布置。泵站 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带宜与城市绿化用地相结合 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用地面积按表14控制。

第九十五条给水加压泵站宜靠近用水集中地区布置。泵站 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来的绿化带宜与城市绿化用地相结合 并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用地面积按表 14 控制。

泵站建设用地指标表14

主:1、加压泵站设有大容量的调节水池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 2、建设规模大的取上限,规模小的取下限,中间规模应采用内插法确定; 3、小于Ⅲ类规模的泵站,用地面积参照Ⅲ类规模的用地面积控制。

第九十六条城市原水输送工程应优先采用管道或者暗涵 禁止任何危害供水安全的建设活动。 新建、改建与输水设施无关的建(构)筑物与城市原水输水 管涵净距不应小于10米,与净水输水主干管净距不应小于5来。 第九十七条缺水城市新区再生水设施宜与供、排水系统统 规划建设;新建城区应规划预留再生水管位;城市旧区宜根据 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逐步配置再生水设施。 集中型再生水处理厂应与污水处理厂结合建设。再生水处理 厂用地面积应按照远期规模确定,其用地面积宜按第九十九条中 表15计算。

第九十八条处于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外或近期污水系统未 完善的地区,其生产、生活污水必须自行处理达到国家标准要求 缺水地区宜深度处理后回用。 第九十九条污水处理厂选址应兼顾邻近排放口和利于尾水 的再生回用,应设在城市全年风频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并应采取 必要的除臭措施。

污水处理厂用地红线内四周应设置不小于10米宽的乔木绿 化带;新建污水处理厂与住宅建筑的卫生防护距离不应少于100 米,并满足卫生、环保等部门的要求。 污水处理厂用地规模应按远景规模控制,并宜预留污水回用 设施用地。污水处理厂用地面积宜按表15控制。 新建污水泵站用地红线内四周宜设置不小于10米宽的绿化 带,并满足卫生、环保等部门的要求,用地面积按表16执行

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用地指标表15

污水泵站建设用地指标表16

注:1、建设规模大的取上限,规模小的取下限,中间规模应采用内插法确定; 2、小于V类规模的泵站用地面积参照V类规模的面积控制。

第一百条规划及新建污水处理厂应考虑服务范围内初期雨 水处理,并因地制宜设置污染物控制调蓄池;当雨水(合流)管 网系统排水能力不足且无法扩容时,应设置削峰调蓄池。污染物 控制调蓄池和削峰调蓄池的设置位置宜结合城市绿地设置,具体 用地要求参照《福建省城镇排水系统规划导则》和《室外排水设 计规范(GB50014)》等规范计算确定。 第一百零一条城镇排水设备必须有双回路供电和备用泵 水设施电源必须高于室外场地0.5米以上应在入口处明显位置 设置警示标示,并满足相关规范规定。 第一直零二条雨水泵站用地面积按表17控制

雨水泵站建设用地指标表17

注:1、雨水泵站规模按最大秒流量计; 2、合流泵站可参考雨水泵站指标。

第一百零三条溪流、湖泊、渠道等水系应划定水域控制线 和滨水绿化控制线;应布置滨水、连续的步行系统和公共空间 保障滨水空间的共享性。 蓝线宽度8米以下的带状水面(沟渠、溪流等)两侧绿线不 宜小于4米;蓝线宽度8米及以上的两侧绿线最小宽度不宜小于 12米,绿线内设置慢行系统时不宜小于15米。 面状水面宜与城市公园绿地相结合,水面周边绿线宽度不应 小子20米,绿化总面积不宜小于水面面积。 滨水绿带宜下沉处理,设计成汛期可淹没,以增加过洪能力 和城市蓄洪空间

第一百零四条城市各电压等级变电站选址应尽量靠近负 荷中心,应避开易燃、易爆区、严重盐雾区及大气严重污移区 并应注意对军事、民航及其他重要通信设施的相互影响和协调。 第一百零五条城市变电站宜采用户内或半户外式结构;城 市中心区110千伏变电站应采用户内式,220千伏变电站宜采用户 内式结构;用地紧张或景观有特殊要求时,变电站可与其他建筑 合建,或经充分论证后可结合城市广场、公共绿地建设地下或半 地下变电站。 第一百零六条城市中心区新建电力线路原则上应采用电 缆敷设;城区内新建110干伏及以下电力线路(除物流、仓储、工 业区外)宜采用电缆敷设、220干伏及以上电力线路应进行技术经 济比较后确定敷设方式。 第一百零七条采用架空线形式建设电力线路时,应根据城 市道路系统和城市地形、地貌特点,沿道路、河渠、绿化带或山

体架设,应减少同道路、河流、铁路等的交叉。沿城市道路新建 电力架空线时,应采用紧凑、占地较少的塔型。 第一百零八条在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和 扩建影响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建筑物及构筑物。架空电力线路保 护区是指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 面内的区域。一般情况下,城市各级电压的架空线路导线边线每 侧向外延伸的距离按表18控制:

线导线边线外侧延伸距离表1

注:用地紧张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线路导线边线与 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应满足《城市电力规划规 范》相关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架空电力线路与铁路、道路、河流等交叉时 的最小垂直距离,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不小于表19所列数值: 架空电力线路与铁路、道路、河流等交叉时 的最小垂直距离(米)表19

勺最小垂直距离,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不小于表1 架空电力线路与铁路、道路、河流等交叉 的最小垂直距离(米)表19

第一百一十条架空电力线路与铁路、道路、河流等靠近时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小于表20所列数值:架空电力线路与铁路、道路、河流等靠近时的最小水平距离(米)表20项目城市道路特殊管道、索道铁路公路电车道河流(特指地面上)杆塔外缘至杆塔外缘至路边导线至管、索道电压路基边缘杆塔外缘基边缘边导线杆塔外缘至任何部分路径至人行道路径至斜坡轨道中心路径边缘上缘开阔开阔地区受限开阔地区受限受限地区地区地区地区103. 00. 50. 5 0. 5 2. 035交叉:塔高加5. 00. 5 5. 0 4. 03.1来,无法满交叉:8m最高最高足时可适当减交叉:8米1105. 00. 5 5. 0杆塔杆塔4. 0少,但不小于30平行:最高度高度米。平行:最高220高杆高5. 00. 5杆高5. 05. 0平行:塔高加5003.1米8.00. 58. 07. 5注:路径受限地区500kV架空电力线路与高速公路的最小水平距离为15米第一百一十一条不同电压等级的架空电力线路与机场导航台、定向台的防护距离必须符合表21的要求:架空电力线路防护距离表21电压等级(千伏)离开导航台(米)离开定向台(米)35300500110700700220~33010007005001500700发电厂和有高频设备的单位20002000:37:

第一百一十二条‧架空电力线路与甲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厂 房、甲类物品库房、易燃易爆材料堆场以及易燃易爆液(气)体 贴罐区的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与散发可燃性气体的电 类生产厂房的间距不得小于30米。

通信设施建设用地指标表22

第一百一十四条邮政局所设置应满足《邮政普遍服务标准 (2009)》的要求,邮政局(分局)用地规模应按第一百一十三

条中表22控制。城币邮政支同、邮政所宜结合公建、居住等用地 采用附建式建设,设于建筑地面一层;县城邮政支局、邮政所根 据实际情况可单独占地建设。 第一百一十五条城市广播电视中心、本地前端用地规模应 按第一百一十三条中表22控制。 城市广电分前端(或分中心)机房宜结合居住、公建等用 地采用附建式建设,设于建筑地面一层,建筑面积约150~200 平方米。县城分前端(或分中心)机房根据实际情况可单独占 地建设。 第一百一十六条通信管道包括电信业务、数据通信、移动 通信、有线电视等民用信息传输通道。通信管道敷设应符合下 列要求:各种通信管道应统一规划、设计,不同运营商的通信 管道应结合道路共管沟同步建设;管道路由所需的全部管孔应 一次建成。新建道路规划有综合管廊时,通信管道应纳入综合 管廊敷设。 第一百一十七条城区内原则上不再新增微波通信设施作为 主要通信手段,现有微波通信应逐步采用光纤通信进行替代,对 于特别重要且必须保留使用的微波通信设施,应保证其通道不受 阻挡。 第一百一十八条城市道路、公路、铁路等通行隧道内应预 留通信管道以及通信设施的安装位置,实现手机信号及厂播信号 的覆盖。隧道外通信设施应设于隧道管理用房内:无管理用房时

可采用箱式设备设于隧道附近,开应与景观相协调。 第一直一十九条具有人防功能的地下空间及隧道内应预留 通信管道以及通信设施的安装位置,实现手机信号覆盖以及广播 电视信号的接入。

第五节燃气工程、加油加气站

第一百二十条城市供气方式宜采取管道供气,现有的瓶装 气供应方式和小区瓶组供应系统应逐步向管道气供应方式转换。 各类城市燃气管道可采用直理方式敷设,开按相关技未要求 进行保护。 第一百二十一条大然气分输站、「门站、调压站、液化石油 气储配站、压缩大然气(CNG)卫星站、液化大然气(LNG)气化站 燃气汽车加气站、独立瓶组站、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等燃气设 施应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用地面积按表23、24执行。

CNG卫星站和LNG气化站建设用地指标表24

第一百二十二条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应建一级加油站、 级液化石油气加气站、一级大然气加气站和一级加油加气合建 站。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加油加气站选址应符合相关专项规划 建设标准按表25控制

加油加气站建设标准表25

第一百二十三条城市规划建设应预留汽车充电站的位置。 城区内的充电站应靠近城市道路,但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义口 附近和交通繁忙地段。 第一百二十四条 Ⅲ级瓶装供应站的用地面积一般为500~ 5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60~200平方米。 第一百二十五条城市燃气管网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气管道不得敷设在建筑物下,并不得在下述场所敷设

高压走廊、动力和照明电缆沟道、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 体的堆场; 2)不宜与其他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当需要同沟敷设时必 须采取防护措施; 3)布置在桥梁上的燃气管道工作压力不应天于0.4兆相, 应采取保护措施; 4)燃气管道穿越铁路、高速公路和城市主干路时应加套管。 第一百二十六条设计压力天于1.6兆怕的地下燃气管道宜 沿城市绿化隔离带或道路外侧的绿化带敷设,井应符合《城镇燃 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原油管、成品油管、液态液化石油气管、 长距离输气管、城市高压燃气管、氢气管等高危油气管线、设施 以及中高压城镇燃气储配、调压设施的项目建设应进行风险评估 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并符合相关法规、规范要求。

第六节城市工程管线综合及综合管廊建设

第一百二十八条城市工程管线宜布置在道路红线范围内, 应结合道路网规划,采用地下敷设;严格控制新建各类架空杆线。 第一百二十九条在城市道路下性质相同的多种管线应同 沟敷设,有条件的宜建设城市综合管廊。已规划建设城市综合管 郎的市政道路,安排进入综合管廊的市政管线不得另外安排管线 空间。 第一百三十条综合管廊建设应以综合管廊规划为依据。管

郎建设区域为高强度升发和管线密集地区,王要是: 1)城市中心区、商业中心、城市地下空间高强度成片集中开发 区、重要广场,高铁、机场、港口等重大基础设施所在区域; 2)交通流量天、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主要道路以及景观道路 , 3)配合轨道交通、地下道路、城市地下综合体等建设工程地段 和其他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等。 第一百三十一条综合管廊穿越河道时应选择在河床稳定 河段,最小覆土深度应按不妨碍河道的整治和综合管廊安全运行 的要求,并符合下列规定: 1)在一至五级航道下面敷设,顶部高程应在现有航道或远期规 划航道底设计高程2米以下; 2)在六、七级航道下面敷设,顶部高程应在远期规划航道底设 计高程1米以下; 3)在其他河道下面敷设时,部高程应在远期规划航道底设计 高程1米以下。 第一百三十二条综合管廊与相邻地下管线及地下构筑物 的最小净距应根据地质条件和相邻构筑物性质确定,且不得小于 表26规定的数值,

综合管廊与相邻地下构筑物的最小净距表26

第一百三十三条大然气管道应在独立舱室内,含天然气管 道的综合管廊不应与其他建(构)筑物合建。 第一百三十四条红线宽度不小于30米的城市道路宜两侧 司时布置给水和燃气管道;红线宽度不小于40米的城市道路宜两 侧同时布置排水管线。 第一百三十五条红线宽度不小于15米的新建道路宜每隔 150~200米预留一条横穿道路的工程管线综合管沟。 第一百三十六条各种工程管线不得上下平行重叠理设。编 制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时,应减少管线在道路交义口处交义。 当工程管线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宜按下列规定处理: 1)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 2)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3)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 4)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管线最小覆土深度宜按表27的规定 执行。

TB/T 3476-2017 机车车辆轮对几何参数测量机工程管线最小覆土深度表27

第一百三十八条城市工程管线交叉点的最小垂直净距宜按表28的规定执行。地下工程管线交叉设计最小垂直净距表28埋设在下面23456净序的管线名称距电信管线电力管线(m)给水排水热力燃气号埋设在管线管线管线管线直埋管块直埋管沟上面的管线名称给水管线0.152排水管线0. 400. 153热力管线0.150. 150.154燃气管线0.150. 150. 150. 15直埋0.500. 500. 150. 500.250.255电信管线管块0. 150. 150. 150. 150.250. 25直埋0.150. 500.50*0.500.500.500.500. 506电力管线管沟0. 150.500.500. 150.500.500.500. 507沟渠(基础底)0.500.500.500.500.500.500. 508涵洞(基础底)0. 150.150. 150.150.200.250.509电车(轨底)1. 001. 001. 001.001. 001.001. 0010铁路 (轨底)1.001.201.201.201. 001. 001. 00注:表中0.50*表示电压≤35kV时,电力管线与热力管线最小垂直净距为0.50m;若>35kV应为1.00m。第一百三十九条 城市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宜按表29的规定执行。:45:

工程管线最小水平净距(m)表 291234序给水管燃气管管线名称建筑物排水管号**>中压次高压低压200200(mm)(mm)BABA1建筑物1. 03. 02. 5 0.71. 01. 54. 56. 5*≤200 (mm)1. 0 1. 02给水管0. 51. 01. 5*>200 (mm)3. 0 1. 5 3排水管2. 5 1.01.51. 01. 21. 5 2. 0低压P≤0.005MPa0. 71. 0 中压B0.005300mm0. 5次高压B0.435kv2. 05. 011铁路钢轨(或坡脚)6. 05. 0 : 46 ·

(续表)5678910 11热力管地上杆柱钛路柔灌木高压杆塔钢轨直埋地沟直埋缆沟直埋管道基础边爱坡脚)10kvV≤35kV>35kv2. 5 0. 50. 5 1. 01. 53. 01. 56. 01. 50. 5 1. 01. 5 0. 5 3. 0 1. 5 0. 51. 0 1. 5 0. 51. 5 1. 0 5. 00. 51. 00. 5 1. 00. 752. 01. 01. 51. 01. 01. 5 2. 01. 01. 01. 2 5. 0 2. 04. 01. 5 1. 5 2. 01. 01. 5 1. 02. 03. 01. 0 2. 00. 5 1. 00. 6 3. 01. 01. 00. 50. 51. 00. 50. 6 2. 01. 51. 01. 51. 51. 0 1. 5 1. 0 1. 00. 60. 51. 5 2. 00. 6 0. 63. 01. 03. 02. 0· 47 ·

第七节 建筑工程公用设施配套

第一百四十八条城市应依据抗震防御自标、设防烈度和国 家及省相关标准、规定确定相应的抗震设防标准,进行用地评价 与选择,明确抗震防灾措施。 建筑应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确定 其抗震设防类别及其抗震设防标准,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进行抗震设计。 第一百四十九条避难疏散场所应充分利用广场、绿地、体 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开放空间设置。 避难疏散场所与周围易燃建筑等一般地震次生火灾源之间应 设置不小于50米的防火安全带;距易燃易爆工厂仓库、供气站 诸气站等重天次生火灾源或爆炸危险源距离应不小于1000米。 第一百五十条紧急避难疏散场所的用地不宜小于0.1公 项,服务半径宜为500来;固定避难疏散场所的用地不宜小于1 公,服务半径宜为2~3干来;中心避难疏散场所用地不宜小于 50公项。 第一百五十一条不同类型避难疏散场所设施配置必须符 合表30要求,基本设施、一般设施、综合设施应参照《地震应急 避难场所场址及配套设施》(GB21734)设施配置执行。

难疏散场所设施配置要求表30

第一百五十二条避难疏散通道应符合以下规定: 1)紧急避难疏散场所内外的避难疏散通道有效宽度不应小 于4米,固定避难疏散场所内外的避难疏散主通道有效宽度不应 小于7米; 2)中心避难疏散场所、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中心相连的救 灾主通道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5来。避难疏散主通道两侧的建筑必 须保障疏散通道的安全; 计算避难疏散通道的有效宽度,简化计算时,对于救灾主通 道两侧建筑物倒到后的废墟宽度可按建筑物高度的2/3计算,其他 情况可按1/2~2/3计算; 3)避难疏散场地人员进出口与车辆进出口宜分开设置,并 应有多个不同方向的进出口。人防工程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进出 口,防灾据点至少应有一个进口与一个出口。其他固定避难疏散 场所至少应有两个进口与两个出口: 4)城市的出入口数量,中小城市不少于4入,天城市和特天 城市不少于8个。 第一百五十三条生命线工程项自不应在地质灾害高易发 区选址,城市建设用地必须避开地质灾害极易发区。 建设单位在取得用地选址前QLSS 0001S-2015 临沂市兰山区水之蓝食品有限公司 蛋白粉丝,应到相关部门查询选址所在地

地质灾害情况防灾规划要求,必要时应作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 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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