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3/T 2939-2019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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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13/T 2939-2019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272.8K
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资源ID:22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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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T 2939-2019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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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T 2939-2019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3.3疏散口设置门时,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应确保人员在火灾时易于从内部 6.4停充场所的疏散门不宜设置门禁:确需设置的,需确保紧急情况下疏散门能正常开启。

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和GB50974的要求。

停充场所设置自动火火设施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所在建筑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停充场所也应按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自动喷水 灭火系统; D 所在建筑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独立建造的LS/T 1815-2018 粮食电子地图 图示表达,应符合下列要求:地下建筑防火分区超500 m以上(含本数),地上建筑防火分区超2500m以上(含本数)的,应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 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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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其他室内停充场所宜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喷水局部应用系统; d 停充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按中危险I级确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自动喷水局部应用 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084的规定。 e 消防用水条件有限的场所,可安装其它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细水雾、超 细干粉等自动灭火设施。

停充场所的灭火器配置应符合GB50140的要求,停充场所灭火器配置的危险等级应推 建筑中危险级确定。

7.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5.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016和GB50116的要求。 7.5.2所在建筑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电动自行车车库内也应设置与消控室报警主机联动的感烟 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讯响器(警报器)。 7.5.3所在建筑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或独立建造的,应符合下列要求:地下建筑防火分区超 500m以上(含本数),地上建筑防火分区超2500m以上(含本数)的,应安装火灾报警系统。 7.5.4地下建筑防火分区500m以下,地上建筑防火分区2500m²以下的,应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

防排烟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1251的要求!

8.1.1供电系统的容量应满足有关负载的负荷需求,并留有一定裕度。 8.1.2电动车的充电设备应设置专用的充电配电箱。室外停充场所的配电箱和电源插座的防护等级不 应低于IP54,室内停放充电场所的配电箱应设置在便于操作的地方。 3.1.3充电场所的总电源进线应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或剩余电流动作报警装置,电源插座或充电装置 的分支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3.2.1充电场所内应采用铜芯电缆或电线,电源进户电缆可选用铜芯或铝芯,线芯截面应满足线路载 流量、电能质量和配电保护的要求。 3.2.2室内停充场所的电缆、电线应从建筑物的高度、面积、功能、重要性等方面加以综合考虑,选 用相应等级的线缆。 3.2.3电气线路可采用金属导管、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刚性塑料导管(槽)及金属线槽等方式布 线,布线用塑料导管、线槽及附件应采用非火焰蔓延类制品。

2.1充电场所内应采用铜芯电缆或电线,电源进户电缆可选用铜芯或铝芯,线芯截面应满足线 量、电能质量和配电保护的要求。 2.2室内停充场所的电缆、电线应从建筑物的高度、面积、功能、重要性等方面加以综合考虑

2.3电气线路可采用金属导管、可挠金属电线保护套管、刚性塑料导管(槽)及金属线槽等方 布线用塑料导管、线槽及附件应采用非火焰蔓延类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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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配电箱、电气线路、充电装置等应安装在不燃烧材料上。 8.2.5在满足线路负载等条件下,每个分支回路连接的充电插座不应超过10个,插座应符合GB 2099.3的规定。

8.3.1除露天以外的其他停充场所应设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消防疏散指示 符合GB13495.1和GB17945的规定

符合GB13495.1和GB17945的规定。 8.3.2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不应被其它设备或设施遮挡。 8.3.3消防疏散指示标志设置位置、高度及间距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照度应 符合GB50016中关于人员密集场所的规定。

8.3.2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不应被其它设备或设

8.3.3消防疏散指示标志设置位置、高度及间距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符合GB50016中关于人员密集场所的规定。

设置充电桩应符合下列要求: 室外在有防雨设施内设置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1;露天设置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 b) 可导电外壳应可靠接地; C 宜具有充满自停、空载保护(无负荷断电)功能。 dy 宜设置智能充电桩,能够自动实时监测温度、各充电电路电流和剩余电流等信号,具有错峰 充电、预约充电及故障报警等功能。

9.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经商户应将本单位的停充场所纳入本单位的 消防安全管理范筹,执行DB13/T1138的有关要求。

消防安全管理范筹,执行DB13/T1138的有关要求。 9.2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管理其所服务物业小区的停充场所的消防安全,应符合GA1283的有关要求。 9.3没有物业建设管理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楼院,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 调和组织业主明确安全管理主体单位,确定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具体负责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 管理工作。

.3没有物业建设管理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楼院QB/T 1271-2012 毛皮 物理和机械试验 收缩温度的测定,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 调和组织业主明确安全管理主体单位,确定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具体负责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 管理工作。

9.5停充场所应规范有序

停充场所应符合以下规定: a)应划线规范停车位置和疏散,充电部位应张贴、悬挂安全警示标志; b 每辆电动自行车停放面积不应小于2.2m×0.8m; c)充电装置应采取防撞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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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停充场所不应拉接临时电源线路、插座和开关,确需进行线路维修改造的,应由取得资格的电工 实施。 9.8用户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进行充电,在充电前需对充电电动车进行安全状态确认,对充电器、插 座、插头、线路进行检查GB 4806.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不得一座多充,不得长时间过度充电。 9.9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充电器应与周围可燃物保持0.5m以上距离,并确保通风、散热。 9.10充电过程中,用户应使用原厂配置充电器,不得混用其它充电器。 9.11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应制定使用维护规范及现场性能检查规范,指定专人维护、定期检查。 9.12消防、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指导安监办等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将电动自行车充电 停放、使用涉及的消防安全内容纳入常态化安全检查和经常性宣传教育范畴,

9.7停充场所不应拉接临时电源线路、插座和开关,确需进行线路维修改造的,应由取得资格的电工 实施。 9.8用户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进行充电,在充电前需对充电电动车进行安全状态确认,对充电器、插 座、插头、线路进行检查,不得一座多充,不得长时间过度充电。 9.9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充电器应与周围可燃物保持0.5m以上距离,并确保通风、散热。 9.10充电过程中,用户应使用原厂配置充电器,不得混用其它充电器。 9.11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应制定使用维护规范及现场性能检查规范,指定专人维护、定期检查。 9.12消防、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指导安监办等落实网格化管理责任,将电动自行车充电 停放、使用涉及的消防安全内容纳入常态化安全检查和经常性宣传教育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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