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5037-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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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5037-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无水印).pdf

1 道路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应满足消防车安全、快速通行的 要求; 2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3路面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管沟等,应满足承受消防 车满载时压力的要求; 4坡度应满足消防车满载时正常通行的要求,且不应大于 10%,兼作消防救援场地的消防车道,坡度尚应满足消防车停靠和 消防救援作业的要求; 5消防车道与建筑外墙的水平距离应满足消防车安全通行 的要求,位于建筑消防扑救面一侧兼作消防救援场地的消防车道 应满足消防救援作业的要求; 6长度大于40m的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满足消防车回转 要求的场地或道路; 7消防车道与建筑消防扑救面之间不应有妨碍消防车操作 的障碍物,不应有影响消防车安全作业的架空高压电线,

3.4.6高层建筑应至少沿其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未连续布置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保证消防车的救援作业 围能覆盖该建筑的全部消防扑救面

1场地与建筑之间不应有进深大于4m的裙房及其他妨碍 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或影响消防车作业的架空高压电线; 2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管沟等应满足承受消防 车满载时压力的要求; 3场地的坡度应满足消防车安全停靠和消防救援作业的 要求。

DLT1463-2015 变压器油中溶解气体组分含量分析用工作标准油的配制,建筑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

建巩的干面布直应使予建巩发生失灭时的大页疏散和避 难,有利于减小火灾危害、控制灭势和烟气蔓延。同一建筑内的不 同使用功能区域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4.1.2工业与民用建筑、地铁车站、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应 综合其高度(埋深)、使用功能和火灾危险性等因素,根据有利于消 防救援、控制灭灾及降低火灾危害的原则划分防火分区。防火分 区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内横向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且防火分隔应 保证火灾不会蔓延至相邻防火分区; 2建筑内竖向按自然楼层划分防火分区时,除充许设置敲开 楼梯间的建筑外,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楼层中在火灾时 未封闭的开口所连通区域的建筑面积之和计算; 3高层建筑主体与裙房之间末采用防火墙和申级防火门分 隔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应按高层建筑主体的相应要求划分; 4除建筑内游泳池、消防水池等的水面、冰面或雪面面积,射 击场的靶道面积,污水沉降池面积,开敲式的外走廊或阳台面积等 可不计人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外,其他建筑面积均应计人所在防 火分区的建筑面积

.1.3下列场所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1住宅建筑中的汽车库和锅炉房; 2除居住建筑中的套内自用厨房可不分隔外,建筑内的厨房: 3医疗建筑中的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重症监护室、贵重精

密医疗装备用房、储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 4建筑中的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 5除消防水泵房的防火分隔应符合本规范第4.1.7条的规 定,消防控制室的防火分隔应符合本规范第4.1.8条的规定外,其 他消防设备或器材用房。 4.1.4燃油或燃气锅炉、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 电容器和多油开关、柴油发电机房等独立建造的设备用房与民用 建筑贴邻时,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且不应贴邻建筑中人员密集的场 所。上述设备用房附设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位于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时,应采取 防正设备用房的爆炸作用危及上一层、下一层或相邻场所的措施; 2设备用房的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设备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 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防火隔墙上 的门、窗应为甲级防火门、窗。 4.1.5附设在建筑内的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除应 符合本规范第4.1.4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房不应位于地下二层及以下,位 于屋顶的常(负)压燃气锅炉房与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的最小水平 距离不应小于6m:其他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位于建筑首层的靠外 墙部位或地下一层的靠外侧部位,不应贴邻消防救援专用出入口、 疏散楼梯(间)或人员的主要疏散通道。 2建筑内单间储油间的燃油储存量不应大于1m”。油箱的 通气管设置应满足防灭要求,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正油品流散的 设施。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 间、锅炉间分隔。 3柴油机的排烟管、柴油机房的通风管、与储油间无关的电 气线路等,不应穿过储油间。 4燃油或燃气管道在设备间内及进人建筑物前,应分别设置

4.1.4燃油或燃气锅炉、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月

具有自动和手动关闭功能的切断

4.1.6附设在建筑内的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 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的设备用房,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1.4条的规 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油浸变压器室、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均应设置防正 油品流散的设施; 2变压器室应位于建筑的靠外侧部位,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 及以下楼层; 3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防火门和耐 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

1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 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 其他部位分隔; 3除地铁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和其他特殊工程中的地下消防 水泵房可根据工程要求确定其设置楼层外,其他建筑中的消防水 泵房不应设置在建筑的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4消防水泵房的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5消防水泵房的室内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C; 6消防水泵房应采取防水淹等的措施。 4.1.8消防控制室的布置和防火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耐灭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应采用防火门、防灭窗、耐灭 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 其他部位分隔; 3消防控制室应位于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疏散门应直通 室外或安全出口; 4消防控制室的环境条件不应干扰或影响消防控制室内火

灾报警与控制设备的正常运行; 5消防控制室内不应敷设或穿过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管线: 6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防潮、防啮齿动物等的措施, 4.1.9汽车库不应与甲、乙类生产场所或库房贴邻或组合建造

4.2.1除特殊工艺要求外,下列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1甲、乙类生产场所; 2甲、乙类仓库; 3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生产场所、滤尘设备间; 4 邮袋库、丝麻棉毛类物质库 M

4.2.2厂房内不应设置宿舍。直接服务于生产的办公室、

1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 2与甲、乙类厂房贴邻的辅助用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 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抗爆墙与厂房中有爆炸危 险的区域分隔,安全出口应独立设置; 3设置在丙类厂房内的辅助用房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 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 与厂房内的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至少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4.2.3设置在厂房内的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 灭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4.2.4与甲、乙类厂房贴邻并供该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 以下的变(配)电站,应采用无开口的防火墙或抗爆墙一面贴邻,与 乙类厂房贴邻的防火墙上的开口应为甲级防火窗。其他变(配)电 站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以及爆炸危险性区域外,不应与甲、乙类 厂房贴邻。 4.2.5甲、乙类仓库和储存丙类可燃液体的仓库应为单、多层建筑。

4.2.5甲、乙类仓库和储存丙类可燃液体的仓库应为单、多层建筑

TCECS474-2017 防裂抗渗复合材料在混凝土中应用技术规程.pdf库房内的防火分区或库房之间应采用无任何开口的防火墙分隔

4.2.7仓库内不应设置员工宿舍及与库房运行、管理无直接关系 的其他用房。甲、乙类仓库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 房,不应与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及其他场所贴邻。内、丁类 仓库内的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灭 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 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4.2.8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场所中,管、沟不应与相邻

建筑或场所的管、沟相通,下水道应采取防止含可燃液体的污水流 人的措施。

4.3.1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经营、存放或使用申、乙类火灾危险 性物品的商店、作坊或储藏间等。民用建筑内除可设置为满足建 筑使用功能的附属库房外,不应设置生产场所或其他库房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招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pdf,不应与 工业建筑组合建造

4.3.1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经营、存放或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

1除汽车库的疏散出口外,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 用耐灭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 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2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 立设置。 3为住宅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 梯,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间应按本规范第7.1.10条的规定分隔。 4住宅与商业设施合建的建筑按照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建 造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1商业设施中每个独立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分隔; 2)每个独立单元的层数不应大于2层,且2层的总建筑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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