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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原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0号,现由市场监管总局整合修订,相关要求纳入《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及后续更新)是规范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基础性规章。该规则明确:特种设备(如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提交产品合格证、监督检验报告、使用管理制度等材料,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标志,并置于设备显著位置。
规则强调使用单位是安全主体责任单位,须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岗位责任、操作规程、隐患排查、应急救援等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自行检查与维护保养,按期申报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确保持证上岗。严禁使用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已报废的特种设备。登记信息发生变更(如单位名称、设备停用/注销、移装等)须及时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违反规定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包括责令改正、罚款乃至停产停业。该规则以“源头登记、过程管控、责任到人”为原则,切实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约4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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