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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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2009.doc

3、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供电,可选用蓄电池静止型不间断供电装置或柴油机

3.0.6条应急电源的供电时间,应按生产技术上要求的允许停车过程时间确定。

3.0.7条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台州市某综合楼落地式、外挑式脚手架施工方案,宜由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

二级负荷可由一回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供电。

3.0.8条各级负荷的备用电源设置可根据用电需要确定。

3.0.9条备用电源的负荷严禁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4.0.1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用电单位宜设置自备电源:

1、需要设置自备电源作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应急电源时或第二电源

2、设置自备电源较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经济合理时。

3、有常年稳定余热、压差、废弃物可供发电,技术可靠、经济合理时。

4、所在地区偏僻,远离电力系统,设置自备电源经济合理时。

5、有设置分布式电源的条件,能源利用效率高、经济合理时。

4.0.2条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应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当有特殊要求,应

急电源向正常电源转换需短暂并列运行时,应采取安全运行的措施。

4.0.3条供配电系统的设计,除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外,不应按一个电源系统检修

或故障的同时另一电源又发生故障进行设计。

4.0.4条需要两回电源线路的用电单位,宜采用同级电压供电。但根据各级负荷的不同

需要及地区供电条件,亦可采用不同电压供电。

4.0.5条同时供电的两回及以上供配电线路中,当有一回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线路应能

满足全部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

4.0.6条供电系统应简单可靠,同一电压等级的配电级数高压不宜多于两级;低压不宜

4.0.7条高压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根据变压器的容量、分布及地理环境等情况,亦

4.0.8条据负荷的容量和分布,配变电所应靠近负荷中心。当配电电压为35KV时亦可

采用直降至低压配电电压。

4.0.9条在用电单位内部邻近的变电所之间宜设置低压联络线。

4.0.10条小负荷的用电,宜接入地区低压电网。

5.0.1条用户的供电电压应根据用电容量、用电设备特性、供电距离、供电线路的回路

数、当地公共电网现状及其发展规划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5.0.2条供电电压大于等于35KV时,用户的一级配电电压宜采用10KV;当6KV用电设

备的总容量较大,选用6KV经济合理时,宜采用6KV。低压配电电压应采用220/380V,

工矿企业宜可采用660V;当安全需要时,应采用小于50V电压。

5.0.3条供电电压大于等于35KV,当能减少配变电级数、简化结线及技术经济合理时,

配电电压宜采用35KV或相应等级电压。

5.0.4条正常运行情况下,用电设备端子处电压偏差允许值宜符合下列要求:

1、电动机为±5%额定电压。

2、照明:在一般工作场所为±5%额定电压;对于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一般工作场所,

难以满足上述要求时,可为+5%、-10%额定电压;应急照明、道路照明和警卫照明等

为+5%、-10%额定电压。

3、其它用电设备当无特殊规定时为±5%额定电压。

5.0.5条计算电压偏差时,应计入采取下列措施后的调压效果:

1、自动或手动调整并联补偿电容器、并联电抗器的接入容量。

2、自动或手动调整同步电动机的励磁电流。

3、改变供配电系统运行方式。

5.0.6条符合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变电所中的变压器,应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

1、大于35KV电压的变电所中的降压变压器,直接向35KV、10KV、6KV电网送电时。

2、35KV降压变电所的主变压器,在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时。

5.0.7条10、6KV配电变压器不宜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但在当地10、6KV电源电压偏

差不能满足要求,且用户有对电压要求严格的设备,单独设置调压装置技术经济不合理

时,亦可采用10、6KV有载调压变压器。

5.0.8条电压偏差应符合用电设备端电压的要求,大于等于35KV电网的有载调压宜实

行逆调压方式。逆调压的范围宜为额定电压的0~+5%。

5.0.9条供配电系统的设计为减小电压偏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正确选择变压器的变压比和电压分接头。

3、应采取补偿无功功率措施。

4、宜使三相负荷平衡。

5.0.10条配电系统中的波动负荷产生的电压变动和闪变在电网公共连接点的限值,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GB12326的规定。

5.0.11条对波动负荷的供电,除电动机启动时允许的电压下降情况外,当需要降低波

动负荷引起的电网电压波动和电压闪变时,宜采取下列措施:

2、与其它负荷共用配电线路时,降低配电线路阻抗。

3、较大功率的波动负荷或波动负荷群与对电压波动、闪变敏感的负荷,分别由不同的

4、对于大功率电弧炉的炉用变压器,由短路容量较大的电网供电。

5、采用动态无功补偿装置或动态电压调节装置。

5.0.12条配电系统中的谐波电压和在公共连接点注入的谐波电流允许限值,宜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的规定。

5.0.13条控制各类非线性用电设备所产生的谐波引起的电网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宜

1、各类大功率非线性用电设备变压器,由短路容量较大的电网供电。

2、对大功率静止整流器,采取增加整流变压器二次侧的相数和增加整流器的整流脉冲

数,或采用多台相数相同的整流装置,使整流变压器的二次侧有适当的相角差,或按谐

波次数装设分流滤波器。

3、选用D,yn11结线组别的三相配电变压器。

5.0.14条供配电系统中在公共连接点的三相电压不平衡度允许限值,宜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电能质量三相电压允许不平衡度》GB/T15543的规定。

5.0.15条设计低压配电系统时,宜采取下列措施,降低三相低压配电系统的不对称度:

1、220V或380V单相用电设备接入220V/380V三相系统时,宜使三相平衡。

2、由地区公共低压电网供电的220V负荷,线路电流小于或等于60A时,可采用220V

单相供电;大于60A时,宜以220V/380V三相四线制供电。

6.0.1条供配电设计中应正确选择电动机、变压器的容量,并应降低线路感抗。当工艺

条件允许时,宜采取采用同步电动机或选用带空载切除的间歇工作制设备。

6.0.2条当采用提高自然功率因子措施后,仍达不到电网合理运行要求时,应采用并联

电力电容器作为无功补偿装置。

6.0.3条用户端的功率因数值,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6.0.4条采用电力电容器作为无功补偿装置时,宜就地平衡补偿,并符合下列要求:

1、低压部分的无功功率,应由低压电容器补偿。

2、高压部分的无功功率宜由高压电容器补偿。

3、容量较大,负荷平稳且经常使用的用电设备的无功功率宜单独就地补偿。

4、补偿基本无功功率的电容器组,应在配变电所内集中补偿。

5、在环境正常的建筑物内,低压电容器宜分散补偿。

6.0.5条无功补偿容量宜按无功功率曲线或以下公式确定:

式中:QC——无功补偿容量(Kvar);

P——用电设备的计算有功功率(KW)

tanφ1——补偿前用电设备自然功率因数的正切值;

tanφ2——补偿后用电设备自然功率因数的正切值,取cosφ2不小于0.9值。

6.0.6条基本无功补偿容量,应符合以下表达式的要求:

QCmin=<Pmintanφ1min(6.0.6)

式中:QCmin——基本无功补偿容量(Kvar);

Pmin——用电设备最小负荷时的有功功率(KW)

tanφ1min——用电设备在最小负荷下,补偿前功率因数的正切值。

6.0.7条无功补偿装置的投切方式,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手动投切的无功补偿

1、补偿低压基本无功功率的电容器组。

2、常年稳定的无功功率。

3、经常投入运行的变压器或每天投切次数少于三次的高压电动机及高压电容器组。

6.0.8条无功补偿装置的投切方式,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

1、避免过补偿,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在经济上合理时。

2、避免在轻载时电压过高,造成某些用电设备损坏,而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在经济

3、只有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才能满足在各种运行负荷的情况下的电压偏差允许值时。

6.0.9条当采用高、低压自动补偿装置效果相同时,宜采用低压自动补偿装置。

6.0.10条无功自动补偿的调节方式,宜根据下列原则确定:

1、以节能为主进行补偿时,采用无功功率参数调节;当三相负荷平衡时,亦可采用功

2、提供维持电网电压水平所必要的无功功率及以减少电压偏差为主进行补偿者,应按

电压参数调节,但已采用变压器自动调压者除外。

3、无功功率随时间稳定变化时,按时间参数调节。

6.0.11条电容器分组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分组电容器投切时,不应产生谐振。

2、适当减少分组组数和加大分组容量。

3、应与配套设备的技术参数相适应。

4、应满足电压偏差的允许范围。

6.0.12条接在电动机控制设备侧电容器的额定电流,不应超过电动机励磁电流的0.9

倍;过电流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应按电动机-电容器组的电流确定。

6.0.13条高压电容器组宜根据预期的涌流采取相应的限流措施。低压电容器组宜加大

投切容量或采用专用投切器件。在受谐波量较大的用电设备影响的线路上装设电容器组

7.0.1条带电导体系统的型式,宜采用单相二线制、两相三线制、三相三线制和三相四

低压配电系统接地型式,可采用TN系统、TT系统和IT系统。

7.0.2条在正常环境的建筑物内,当大部分用电设备为中小容量,且无特殊要求时,宜

7.0.3条当用电设备为大容量或负荷性质重要,或在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内,宜采用放

7.0.4条当部分用电设备距供电点较远,而彼此相距很近、容量很小的次要用电设备,

可采用链式配电,但每一回路环链设备不宜超过5台,其总容量不宜超过10KW。容量较

小用电设备的插座,采用链式配电时,每一条环链回路的设备数量可适当增加。

7.0.5条在多层建筑物内,由总配电箱至楼层配电箱宜采用树干式配电或分区树干式配

电。对于容量较大的集中负荷或重要用电设备,应从配电室以放射式配电;楼层配电箱

至用户配电箱应采用放射式配电。

在高层建筑物内,向楼层各配电点供电时,宜采用分区树干式配电;由楼层配电间或竖

井内配电箱至用户配电箱的配电,应采用放射式配电;对于部分较大容量的集中负荷或

重要用电设备,应从变电所低压配电室以放射式配电。

7.0.6条平行的生产流水线或互为备用的生产机组,应根据生产要求,宜由不同的回路

配电;同一生产流水线的各用电设备,宜由同一回路配电。

7.0.7条在低压电网中,宜选用D,yn11结线组别的三相变压器作为配电变压器。

7.0.8条在系统接地型式为TN及TT的低压电网中,当选用Y,yn0接线组别的三相变

压器时,其由单相不平衡负荷引起的中性线电流不得超过低压绕组额定电流的25%,且

其一相的电流在满载时不得超过额定电流值。

7.0.9条当采用220/380V的TN及TT系统接地型式的低压电网时,照明和电力设备宜

由同一台变压器供电。必要时亦可单独设置照明变压器供电。

7.0.10条由建筑物外引入的配电线路,应在室内靠近分界点便于操作维护的地方装设

1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5幢32层住宅楼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剪力墙结构),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

《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GB12326

某石拱桥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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