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办法(水运管〔2022〕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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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评价办法(水运管〔2022〕130号)

第七条 水利部评价按照水利部评价标准执行,申报水利部评价的工程,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包括新建、除险加固、更新改造等)通过竣工验收或完工验收投入运行,工程运行正常;

塔吊基础施工方案(静压桩)(二)水库、水闸工程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和《水闸注册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注册登记;

(三)水库、水闸工程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和《水闸安全鉴定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安全鉴定,鉴定结果达到一类标准或完成除险加固,堤防工程达到设计标准;

(四)水库工程的调度规程和大坝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经相关单位批准;

(五)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已划定;

(六)已通过省级或流域管理机构标准化评价。

第八条 水利部评价实行千分制评分。通过水利部评价的工程,评价结果总分应达到920分(含)以上,且主要类别评价得分不低于该类别总分的85%。

第九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水利工程申报水利部评价的初评、申报工作。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所属工程申报水利部评价的初评、申报工作。

部直管工程由工程管理单位初评后,直接申报水利部评价。

第十条 申报水利部评价的工程,由水利部按照工程所在流域委托相应流域管理机构组织评价。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工程,由水利部或其委托的单位组织评价。

第十一条 水利部和流域管理机构建立标准化评价专家库,评价专家组从专家库抽取评价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评价专家组成员的三分之二;被评价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所属流域管理机构的评价专家不得担任评价专家组成员。

第十二条 通过水利部评价的工程,认定为水利部标准化管理工程,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通过水利部评价的工程,由水利部委托流域管理机构每五年组织一次复评,水利部进行不定期抽查;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工程由水利部或其委托的单位组织复评。对复评或抽查结果,水利部予以通报。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在工程复评上一年度向水利部提交复评申请。

第十四条 通过水利部评价的工程,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予以取消。

(一)未按期开展复评;

南阳市大河铜矿住宅楼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二)未通过复评或抽查;

(三)工程安全鉴定为三类及以下(不可抗力造成的险情除外),且未完成除险加固;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0219 小高层施工组织设计(五)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严重运行管理问题;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其有关考核标准(2019年修订发布,2021年部分修改)同时废止。已通过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验收的,在达到规定复核年限前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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