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2040-2023 金属矿山尾矿干排安全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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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2040-2023 金属矿山尾矿干排安全技术规范.pdf

金属矿山尾矿干排安全技术规范

本文件规定了金属矿山选矿尾矿干排生产作业、干式尾矿库运行和安全管理等环节的安全技术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山东省辖区内金属矿山尾矿干排、干式尾矿库,作为金属矿山尾矿干排的技术性指导 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GB/T 32839-2016 干挂石材用金属挂件.pdf,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14784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 GB18599一2020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T29639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39496尾矿库安全规程 GB5002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191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GB50863尾矿设施设计规范 GB50864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尾矿tailings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 文件。 GB14784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 GB18599一2020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T29639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39496尾矿库安全规程 GB5002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191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 GB50863尾矿设施设计规范 GB50864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尾矿tailings 金属矿石经选矿工艺加工处理后排出的工业固体废弃物。 3.2 干式尾矿drytailings 选矿厂排出的尾矿浆经脱水处理后,无黏性、少黏性尾矿含水率不大于22%且不具自然流动性,黏 性尾矿含水率不大于塑限,且满足干式堆存要求的固态尾矿。 3.3 尾矿脱水系统dewateringsystem 将尾矿浆脱水处理成为干式尾矿的工艺生产系统的统称。 3.4 尾矿干排drydischargeoftailings 干式尾矿以车辆、胶带等方式运输,在固定场所按规程、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进行排放、堆存的 过程。

干式尾矿库drytailingspono

入库尾矿不具自然流动性,采用机械排放尾矿且非洪水运行条件下库内不存水的尾矿库。

4.1对选矿厂产生的尾矿性质应进行鉴定(包括岩性、酸碱度、放射性、重金属含量、可溶性等), 测定浓度、比重、颗粒组成、化学成分、平均粒径和自由沉降速度。 4.2应根据尾矿性质、小型试验结果,确定尾矿脱水系统工艺流程和设备选型。 4.3 工艺流程应简单、实用;工艺布置应充分利用厂区地形特点、有利于水循环利用和尾矿运输、排 放。 4.4应选择高效节能设备。包括耐磨渣浆泵、高效节能浓密机、旋流器、高频脱水筛、外滤式真空过 滤机、压滤机等。

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a) 1 干式尾矿库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设施设计应按照GB50863的要求执行;各使用期的设 计应按照GB39496的要求执行, b) 1 年降雨量均值超过800mm或年最大24h雨量均值超过65mm的地区,不应采用库尾式、库中 式尾矿排矿筑坝法, C) 干式尾矿库及排洪系统设计应按照GB50191的要求执行。

5.2.1库址选择遵循的原则

选矿厂排出尾矿经脱水处理后、满足干式尾矿的运输、筑坝和排矿等要求方可入库,未达标准 不应入库。尾矿脱水标准应满足下述要求: 黏性尾矿含水率不应大于塑限:

无黏性、少黏性尾矿含水率不应大于22%

5.4.1当尾矿属于GB18599一2020中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且干式尾矿库天然基础层渗透系数 大于1.0×107cm/s时,库底部应采取防渗措施,对排出的污水应采取收集、处理措施,达标方可排放, 5.4.2干式尾矿库应设置排洪设施,排洪设施的排洪能力不应包括机械排洪的排洪能力。排洪构筑物 型式及尺寸应根据水力计算和调洪计算确定,并应满足设计流态、日常巡检维修和防洪安全要求,对特 别复杂的排洪系统,应进行水工模型或模拟试验验证。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不应采用截洪沟排洪。 5.4.3干式尾矿库内水位控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一尾矿库正常运行条件下不得存水; 一入库一次洪水应在72h内排出库处

尾矿库正常运行条件下不得存水; 入库一次洪水应在72h内排出库外

干式尾矿库监测项目应包括坝体位移、最大坝体剖面的浸润线、降水量、排洪系统进出口等重要部 位的视频监控。

5.6其他安全设施设计

干式尾矿库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筑坝工程量、排水构筑物型式和操作要求,以及库区与厂区距离等 因素配备筑坝机械、工程车,并设置交通道路、值班室、应急器材库、通信和照明等设施。

6.1.1尾矿库生产运行过程应符合GB39496的要求。 6.1.2企业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政府相关规定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按要 求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尾矿库的安全管理和生产运行。 6.1.3应按照年度、季度作业计划组织生产,定期进行坝体稳定性分析,不得擅自加高坝体、扩大库 容。尾矿堆积坝平均外坡比不应陡于1:3。“头顶库”尾矿库应提高一个等别进行管理。 6.1.4入库尾矿根据堆存方式和筑坝方式应按照设计文件要求的指标检测内容进行必要的检测,检测 频率每天不少于一次。 6.1.5尾矿库应设置通往坝顶、排洪系统附近的应急道路,应急道路应满足应急抢险时通行和运送应 急物资的要求,应避开产生安全事故可能影响区域且不应设置在尾矿坝外坡上。 6.1.6企业应强化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素质和技能提升,不得安排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上 岗。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实行“一人一档”。 6.1.7企业要强化安全风险动态评估,明确落实各项管控措施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尾矿库安全 风险始终处于受控状态,确保尾矿库安全超高、调洪库容、浸润线埋深等主要运行参数及排洪系统始终 满足设计要求。

2.1根据尾矿库设计、现状及技术规程,编制《年(季)度尾矿库作业计划表》(见附录A)

6.2.2在满足生产、防汛、冬季排矿的条件下, 确定本年度堆筑子坝期数、每期堆筑高度、堆筑时间。

应符合以下要求: 进入干式尾矿库的运输车辆应有专人指挥,凡进入作业区的工作人员、车辆、机械等应服从 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 库内运输道路应满足车辆行驶安全要求,道路末端应设置卸料平台,其尺寸应满足运输车辆 进出的安全要求; 各运行期的卸料平台布置应满足在机械摊平的条件下将尾矿布放在整个库区的需要;在尾矿 堆积边坡附近行走或卸料的运输车辆,应与尾矿堆积边坡的边缘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车辆进入干式尾矿库内应限速行驶,距离工作面50m~200m时,限速15km/h;50m范围内 限速5km/h;作业区应设置一定数量的限速警示牌等安全标志; 作业区内因烟雾、粉尘、照明等因素使驾驶员视距小于30m或遇暴雨、凝冻、大风等恶劣天 气时应停止运输及排矿作业,不良天气过后需评估道路、卸料平台等作业区域的安全状况, 满足运输条件后方可恢复作业; 作业区照明系统应完好,照明角度应符合要求;夜间无照明不应堆存作业;作业区应配备质 量合格、适应相应载重汽车使用的应急材料、工具; 干式尾矿库作业区应配备通讯工具。

6.4.3库内排矿作业应按设计顺序要求分层堆存,按干式尾矿库设计结构设置平台。库内堆存线应整 体均匀推进,坡顶线应呈直线型或弧线型,堆存工作面应有2%~5%的反坡。 6.4.4库内反坡不符合规定、坡顶线内侧30m范围内有大面积裂缝或不均匀沉降时,禁止车辆进入该 区作业。待安全管理人员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后,方可恢复排矿作业。 6.4.5应按设计顺序排放尾矿。设置卸料区、晾晒区、碾压区,在同一区域进行卸车和整平作业时, 设备之间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6.4.6整平应遵守以下要求

6.5于式尾矿库子坝堆筑

6.5.1气温低于0℃时不应堆筑子坝。 6.5.2汛期应提前筑好子坝,确保所需的调洪库容,保证防洪安全。 6.5.3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对筑坝方案进行现场交底,并落实安全措施。 6.5.4设备作业现场应有专人监护;夜间作业需配备相应的照明设施,作业范围设置红灯示警。 6.5.5采用台阶宽度及坡比放线的,堆积坝高程每上升10m,应复核子坝轴线位置。 6.5.6每期子坝堆筑完毕,应进行质量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应包括:轴线位置、子坝长度、剖面尺寸 (子坝高度、坝顶宽度、内外坡比等)、坝顶及内坡脚处的堆积体顶面高程、筑坝质量等。 6.5.7岸坡清理及子坝质量检查应记录存档,并经主管技术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实施下一步工序。

6.6干式尾矿库安全管理、维护

6.6.1.3应急救援应符合以下要求

应执行应急值班、专人巡查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汛期实施24h值班值守; 建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应急救援队伍,加强针对性训练和装备配置,提高专业救援能 力; 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两年对所有专项应急预案至少组织一次 演练,每半年对所有现场处置方案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防洪应符合以下要求: 每年汛期前应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并长期保存演练方案、记录和总结评估报告等资 料; 尾矿库“头顶库”每年汛期前应当主动协同当地政府组织下游居民开展联合应急演练;并建 立应急广播等通信设施,确保应急指令能够传达至影响范围内的所有人员; 建立健全巡坝护坝制度和排水系统检查制度,明确防洪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值班、巡查和 下游居民撤离方案等各项制度,设置警报信号,组建防洪抢险队伍; 及时了解掌握汛期水情和气象预报;洪水过后应对坝体和排洪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 及时处理: 尾矿库排洪构筑物终止使用时,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及时封堵,并确保施工质量。

6.3.1尾矿库原设计抗震标准低于现行标准时,应采取可靠措施提高尾矿坝的抗震性能,使其 行标准的要求 6.3.2已破坏的重要尾矿安全设施,应由设计单位进行修复方案论证、设计,企业按设计进行他 6.3.3防震与抗震措施包括:

6.6.3.1尾矿库原设计抗震标准低于现行标准时,应采取可靠措施提高尾矿坝的抗震性能,使其满足

6.7于式尾矿库日常监测、检查

6.7.1尾矿库运行时,应按设计设置人工安全监测设施和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并应按照设计定期进行 各项监测。 6.7.2尾矿库安全监测数据应及时整理,如有异常,应及时分析原因,采取对策措施。 6.7.3尾矿坝安全检查主要内容应包括坝的轮廓尺寸、变形、裂缝、滑坡和渗漏,坝面维护设施等 并建立《尾矿库巡检记录表》(见附录B)。

6.7.4排矿作业安全检查包括

6.7.4排矿作业安全检查包括

检查排矿台阶设施、挡拦坝设置、排水坡度、坡向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测量库内的反坡坡度 每100m不少于2条剖面,实测的反坡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采用挖掘机排尾时,应测量挖掘机至站立台阶坡顶线的最短距离,测量误差不大于10cm;各 参数应满足设计要求; 推土机排尾时,测量推土机与台阶坡顶线之间的最短距离,测量误差不大于10cm;安全距离 应大于设计要求:

6.7.5排水、防洪系统安全检查包括: 一一排水构筑物安全检查内容包括构筑物有无发生变形、移位、损毁、淤堵、渗漏等异常情况; 截洪沟断面检查内容包括截洪沟断面尺寸,沿线山坡滑坡、塌方,护砌变形、破损、断裂和 磨蚀,沟内物淤堵等; 汛期前做好专项检查,并应采取相应措施做好防汛工作(尾矿库汛期前安全检查及整改验收 表见附录C)。 6.7.6尾矿库表面干燥出现扬尘时,应采取喷雾降尘、 覆盖防尘网等防扬尘措施

7.1 干式尾矿库回采应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回采设计,企业应按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 进行尾矿回采。 7.2单层开采的高度不应大于3m,台阶坡面角应根据尾矿力学性质确定。 7.3回采设施应布置在安全地带,必要时应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滑坡、泥石流等。 7.4尾矿库回采生产单位应建立回采安全管理制度、编制回采作业计划和回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5距尾矿库内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涵管等设施周边15m范围内的尾矿,不应采用挖掘机械回采 并应均匀同步下降。 7.6尾矿回采过程中应对初期坝、库区防渗层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7.7暴雨、大雪、大风、大雾等恶劣天气期间不应进行回采作业,并且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8.1.1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尾矿库以及许可证未延续、停用时间超过3 年的尾矿库、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应在一年内完成闭库, 8.1.2停用尾矿库闭库程序及相关评价、设计、施工、验收等工作,按照GB39496、GB50864和国家 有关规定执行。

8.2.1销号是将库内尾砂全部移走或综合利用,拆除尾矿设施和初期坝的尾矿库暖通锅炉及附属设备安装施工工艺(二),或者已无尾矿库明 显特征、不存在安全和环保等风险的尾矿库,依法注销的行为。 8.22尾矿库销号后不得用于排放尾矿:不再纳入尾矿库管理

附录A (资料性) 年(季)度尾矿库作业计划表 年(季)度尾矿库作业计划表表格样式见表A.1。

表A.1年(季)度尾矿库作业计划表

附录B (资料性) 尾矿库巡检记录表 尾矿库

表B.1尾矿库巡检记录表

DB15/T 713-2014 盐渍土地区公路养护维修技术规范.pdf附录C (资料性) 尾矿库汛期前安全检查及整改验收表 尾矿库汛期前安全检查及整改验收表样表格式见表C.1。

表C.1尾矿库汛期前安全检查及整改验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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