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11-2011).pdf

《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11-2011).pdf
积分0.00
特惠
积分0
VIP全站资料免积分下载
立即下载
同类资料根据编号标题搜索
文档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3.8 M
标准类别:交通标准
资源ID:385351
VIP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内容预览由机器从pdf转换为word,准确率92%以上,供参考

《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11-2011).pdf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二O○四年度工程建设城建、建 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4]66号)的 要求,规范*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 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 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 本规定;4.桥位选择;5.桥面净空;6.桥梁的平面、纵断面和 横断面设计;7.桥梁引道、引桥;8.立交、高架道路桥梁和地 下通道;9.桥梁细部构造及附属设施;10.桥梁上的作用。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补充了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内容有关的条文,明确了桥 梁结构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桥梁 设计应区分持久状况、短暂状况和偶然状况三种设计状况。 2.修改了桥梁设计荷载标准。 3.对桥梁分类标准、桥上及地下通道内管线敷设的规定、 跨越桥梁的架空电缆线、桥位附近的管线以及紧靠下穿道路的桥 梁墩位布置要求等进行了调整。 4.增加节能、环保、防洪抢险、抗震救灾等方面的条文; 增加涉及桥梁结构耐久性设计以及斜、弯、坡等特殊桥梁设计的 条文。 5.对桥梁的细部构造及附属设施的设计提出了更为具体的 要求和规定。 6.制定了强制性条文。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 丸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上海市*工程设计研究总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上海市*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地址:上海市中山北二路901号,****:200092)。本规范主 *单位:上海市*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本规范参*单位:北京市市*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天津市市*工程设计研究院兰州市城市建设设计院重庆市设计院广州市市*工程设计研究院南京市市*设计研究院杭州市城建设计研究院沈阳市市*工程设计研究院同济大学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程为和马沈中治都锡龄秦大航崔健球袁建兵贾军*张剑英刘旭错陈翰新纪诚古秀丽郑宪*宁平华张启伟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周良韩振勇赵君黎段*刘新痴 刘 敏彭栋木毛应生王今朝李国平5

1.0.1为使城市桥梁设计符合安全可靠、适用耐久、技术先进、 经济合理、与环境协调的要求复合发泡水泥保温板系统施工方案,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道路上新建永久性桥梁和地下通道的 设计,也适用于镇(乡)村道路上新建永久性桥梁和地下通道的 设计。 1.0.3.城市桥梁设计应根据城乡规划确定的道路等级、城市交 通发展需要,遵循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防洪抢险、抗震 救灾的原则进行设计。: 1.0.4城市桥梁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关授准的坝宁

1.0.4城市桥梁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

2.1.1可靠性reliability

结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条件下,完成预定功能的 能力。

2.1.2可靠度degreeofreliabilit

结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条件下,完成预定功能的 概率。

设计采用的等于或大于某一强度的洪水出现一次的平均时间 间隔为洪水重现期,其倒数为洪水频率。

在进行结构可靠性分析时,为确定可变作用及与时间有关的 材料性能等取值而选用的时间参数。

2.1.5设计使用年限designworkinglife

设计规定的结构或结构构件不需进行大修即可按预定目的 用的年限

2.1.6作用(荷载)action(lo

施加在结构上的集中力或分布力(直接作用,也称为荷载) 和引起结构外加变形或约束变形的原因(间接作用)。

permanentaction

在结构使用期间,其量值不随时间而变化,或其变化值与平 均值比较可忽略不计的作用。

在结构使用期间,其量值随时间变化,且其变化值与平均 比较不可忽略的作用。

在结构使用期间出现的概率很小,一旦出现,其值很大且持 续时间很短的作用。

由作用引起的结构或结构构件的反应,例如内力、变形、裂 缝等。

2.1.12设计状况design situat

结构或构件超过某一特定状态就不能满足设计规定的某一功 能要求,此特定状态为该功能的极限状态。

对应于桥梁结构或其构件达到最大承载能力或出现不适于继 续承载的变形或变位的状态

2.1.15正常使用极限状态

对应于桥梁结构或其构件达到正常使用或耐久性能的某项规 定限值的状态

为使结构具有合理的安全性,根据工程结构破坏所产生后果 的严重程度而划分的设计等级

通过架空于地面修建的城市道路称为高架道路。其构筑物称 为高架桥。

穿越道路或铁路线的构筑物,称为地下通道

只允许小型客(货)车通行的道路

3.0.1桥梁设计应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应根据道路功能、等 级、通行能力及防洪抗灾要求,结合水文、地质、通航、环境等 条件进行综合设计。因技术经济上的原因需分期实施时,应保留 远期发展余地。

3.0.2桥梁按其多孔跨径总长或单孔跨径的长度,可分为特大 桥、大桥、中桥和小桥等四类,桥梁分类应符合表3.0.2的 规定。

表3.0.2桥梁按总长或跨径分类

注:1单孔跨径系指标准跨径。梁式桥、板式桥以两桥墩中线之间桥中心线长度 或桥墩中线与桥台台背前缘线之间桥中心线长度为标准跨径;拱式桥以净 跨径为标准跨径。 2梁式桥、板式桥的多孔跨径总长为多孔标准跨径的总长;拱式桥为两岸桥 台起拱线间的距离:其他形式的桥梁为桥面系的行车道长度

注:1单孔跨径系指标准跨径。梁式桥、板式桥以两桥墩中线之间桥中心线长度 或桥墩中线与桥台台背前缘线之间桥中心线长度为标准跨径;拱式桥以净 跨径为标准跨径。 2梁式桥、板式桥的多孔跨径总长为多孔标准跨径的总长;拱式桥为两岸桥 台起拱线间的距离;其他形式的桥梁为桥面系的行车道长度。

3.0.3城市桥梁设计宜采用百年一遇的洪水频率,对特别重要

的桥梁可提高到三百年一遇。

城市中防洪标准较低的地区,当按百年一遇或三百年一遇的 洪水频率设计,导致桥面高程较高而引起困难时,可按相交河道 或排洪沟渠的规划洪水频率设计,但应确保桥梁结构在百年一遇 或三百年一遇洪水频率下的安全。 3.0.4·桥梁孔径应按批准的城乡规划中的河道及(或)航道整 治规划,结合现状布设。当无规划时,应根据现状按设计洪水流

量满足泄洪要求和通航要求布置。不宜过大改变水流的大然 状态。

3.0.5桥梁的桥下净空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通航河流的桥下净空应按批准的城乡规划的航道等级确 定。通航海轮桥梁的通航水位和桥下净空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JTJ311的规定。通航内河轮船桥梁 的通航水位和桥下净空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 GB50139的规定,并应充分考虑河床演变和不同通航水位航迹 线的变化。 2不通航河流的桥下净空应根据计算水位或最高流冰面加 安全高度确定。 当河流有形成流冰阻塞的危险或有漂浮物通过时,应按实际 调查的数据,在计算水位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具体情况酌留一定 富余量,作为确定桥下净空的依据。对淤积的河流,桥下净空应 适当增加。 在不通航或无流放木筏河流上及通航河流的不通航桥孔内, 桥下净空不应小于表3.0.5的规定。

表3.0.5非通航河流桥下最小净空表

3无铰拱的拱脚被设计洪水淹没时,水位不宜超过拱圈高 度的2/3,且拱顶底面至计算水位的净高不得小于1.0m。 4在不通航和无流筏的水库区域内,梁底面或拱顶底面离 开水面的高度不应小于计算浪高的0.75倍加0.25m。 5跨越道路或公路的城市跨线桥梁,桥下净空应分别符合

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公路工程技术标 准》JTGB01的建筑限界规定。跨越城市轨道交通或铁路的桥 梁,桥下净空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铁设计规范》 GB50157和《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146.2的规定。 桥梁墩位布置同时应满足桥下道路或铁路的行车视距和前方 交通信息识别的要求,并应按相关规范的规定要求,避开既有的 地下构筑物和地下管线。 6对桥下净空有特殊要求的航道或路段,桥下净空尺度应 作专题研究、论证。 3.0.6桥梁建筑应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桥梁建筑重点应放在 总体布置和主体结构上,结构受力应合理,总体布置应舒展、造 型美观,且应与周围环境和景观协调。 3.0.7桥梁应根据城乡规划、城市环境、市容特点,进行绿化 美化市容和保护环境设计。对特大型和大型桥梁、高架道路桥 大型立交桥梁在工程建设前期应作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设计中应 作相应的环境保护设计。

3.0.8桥梁结构的设计基准期应为100年。

表3.0.9桥梁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注:对有特殊要求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可在上述规定基础上经技术经济论证后 予以调整。

整体稳定性。 3.0.11桥梁结构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进 行设计,并应同时满足构造和工艺方面的要求。 3.0.12·根据桥梁结构在施工和使用中的环境条件和影响,可将 桥梁设计分为以下三种状况: 1持久状况:在桥梁使用过程中一定出现,且持续期很长 的设计状况。 2短暂状况:在桥梁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出现概率较大而持 续期较短的状况。 3偶然状况:在桥梁使用过程中出现概率很小,且持续期 极短的状况。 3.0.13桥梁结构或其构件:对3.0.12条所述三种设计状况均 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对持久状况还应进行正常使用极 限状态设计;对短暂状况及偶然状况中的地震设计状况,可根据 需要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对偶然状况中的船舶或汽车撞 击等设计状况,可不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当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人工挖孔灌注桩施工方案(设计),应采用作用效应的基本组 合和作用效应的偶然组合;当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应采 用作用效应的标准组合、作用短期效应组合(频遇组合)和作用 长期效应组合(准永久组合)。 3.0.14当桥梁按持久状况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根据结构 的重要性、结构破坏可能产生后果的严重性,应采用不低于 表3.0.14规定的设计安全等级。

表3.0.14桥梁设计安全等级

注:1表中所列特大、大、中桥等系按本规范表3.0.2中单孔跨径确定,对多跨 不等跨桥梁,以其中最大跨径为准;冠以“重要”的小桥、挡土墙系指城 市快速路、主于路及交通特别繁忙的城市次干路上的桥梁、挡土墙。 2对有特殊要求的桥梁,其设计安全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注:1表中所列特大、大、中桥等系按本规范表3.0.2中单孔跨径确定,对多跨 不等跨桥梁,以其中最大跨径为准;冠以“重要”的小桥、挡土墙系指城 市快速路、主于路及交通特别繁忙的城市次干路上的桥梁、挡土墙。 2对有特殊要求的桥梁,其设计安全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3.0.15:桥梁结构构件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地下通道结构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8.3节的有关规定。 3.0.16桥梁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构件在制造、运输、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应具有规定的 强度、刚度、稳定性和耐久性。 1 2构件应减小由附加力、局部力和偏心力引起的应力。 3结构或构件应根据其所处的环境条件进行耐久性设计! 采用的材料及其技术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4选用的形式应便于制造、施工和养护。 5桥梁应进行抗震设计。抗震设计应按国家现行标准《中 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 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的规定进行。对已*制地震 小区划的城市,可按行*主管部门批准的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 设计。 地震作用的计算及结构的抗震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规范 的规定。 6当受到城市区域条件限制,需建斜桥、弯桥、坡桥时, 应根据其具体特点,作为特殊桥梁进行设计。 7桥梁基础沉降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桥涵地基与 基础设计规范》JTGD63的规定。对外部为超静定体系的桥梁, 应控制引起桥梁上部结构附加内力的基础不均匀沉降量,宜在结 构设计中预留调节基础不均匀沉降的构造装置或空间。 3.0.17对位于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上的多孔梁(板) 桥,宜采用整体连续结构,也可采用连续桥面简支结构。 设计应保证桥梁在使用期间运行通畅,养护维修方便。 B.0.18桥梁应根据工程规模和不同的桥型结构设置照明、交 通信号标志、航运信号标志、航空障碍标志、防雷接地装置以及 桥面防水、排水、检修、安全等附属设施。 中

3.0.19桥上或地下通道内的管线戴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其他可燃、有毒或腐蚀性的液、气体管。条件许可时Q/GDW 11858-2018 特高压交流输变电工程后评价内容深度规定.pdf,在桥上敷 设的电信电缆、热力管、给水管、电压不高于10kV配电电缆、 压力不大于0.4MPa燃气管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2严禁在地下通道内敷设电压高于10kV配电电缆、燃气 管及其他可燃、有毒或腐蚀性液、气体管。 ., 3.0.20对特大桥和重要大桥竣工后应进行荷载试验,并应保留 作为运行期间监测系统所需要的测点和参数。 3.0.21桥梁设计必须严格实施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设计文件 的组成应符合有关文件*制的规定,对涉及工程质量的构造设 计、材料性能和结构耐久性及需特别指明的制作或施工工艺、桥 梁运行条件、养护维修等应提出相应的要求。 一?

4.0.6当桥址处有两个及以上的稳定河槽,或滩地流重占设订 流量比例较大,且水流不易引人同一座桥时,可在主河槽、河汉 和滩地上分别设桥,不宜采用长大导流堤强行集中水流。桥轴线 宜与主河槽的水流流向正交。天然河道不宜改移或截弯取直。 4.0.7桥位应避开泥石流区。当无法避开时,宜建大跨径桥梁 跨过泥石流区。当没有条件建大跨桥时,应避开沉积区,可在流 通区跨越。桥位不宜布置在河床的纵坡由陡变缓、断面突然变化 及平面上的急弯处。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