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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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pdf

宾馆配套内部装修工程施工方案《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

一地震的危害程度估计,城币抗震防灾现状、易损性分析和防灾能力评价,不同强度地震 (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目标、抗震设防标准。 (三)建设用地评价与要求: 1、城市抗震环境综合评价,包括发震断裂、地震场地破坏效应的评价等: 2、抗震设防区划,包括场地适宜性分区和危险地段、不利地段的确定,提出用地布局要求 3、各类用地上工程设施建设的抗震性能要求。

第十五条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等各种因素的变化,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修订。对城市抗震防灾规划进 行局部修订,涉及修改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按照原规划的审批要求评审和报批。 第十六条抗震设防区城市的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要求。 第十七条在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所确定的危险地段不得进行新的开发建设,已建的应当限期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十八条重大建设工程和各类生命线工程的选址与建设应当避开不利地段,并采取有效的抗震措施。 第十九条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工程不得建在城市人口稠密地区,已建的应当逐步迁出:正在使用的,迁出前应当采取必要 的抗震防灾措施。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抗震防灾规划确定的避震疏散场地和避震通道上搭建临时性建(构)筑物或者堆放物资。重要建(构) 筑物、超高建(构)筑物、人员密集的教育、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外部通道及间距应当满足抗震防灾的原则要求。 第二十一条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接受社会和舆论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建设活动违反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颁布前,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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