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航运工程水文规范》(JTS 145-1-2011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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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航运工程水文规范》(JTS 145-1-2011 ).pdf

有明确的成因关系,并应满足水文分析要求的精度

4.4.2对收集的水文资料应进行可靠性检查,并应对其统计方法和精度、误差等进行合

4.4.4水文特征值采用频率分析法计算时应按附录B执行。

(1)当资料具有良好的一致性时,取近期连续资料系列GB/T 40759-2021标准下载,取用年限不短于20年; (2)当资料不具有良好的一致性时,根据其变化原因及发展趋势,确定代表性资料系 列的取用年限; (3)当所处河段水文条件受人类活动和自然因素影响发生明显变化时,通过分析研 究,选取变化后有代表性的资料

现明显变化时,应采用流量系列统计分析确定设计流量,通过近期水位流量关系推求设计 水位,并与以水位系列推求的设计水位进行比较,综合分析确定设计水位。 5.1.3工程河段设计水位可通过临时站水位与基本站水位相关分析确定;相关线的外 延,低水位部分不宜超过实测最低水位30cm,高水位部分不宜超过实测和调查水位变幅 的50%。航道工程各断面设计水位可采用瞬时水面线观测资料与临时站设计水位值按 附录A确定;水面比降平缓河段可采用平均比降内插法确定。 5.1.4工程河段水文条件发生明显变化时,应通过论证研究,及时调整设计水位。

5.2航道设计通航水位

然河流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不受潮汐影响和潮汐影响不明显的河段,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应采用表5.2 洪水重现期的水位。

5.2.1.1不受潮汐影响和潮汐影响不明显的河段,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应采用表5.2.1 现宁的备级洪水手现*站一

5.2.1.1不受潮汐影响和潮汐影响不明显的河段,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应采用表5.2.1

航道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洪水重现期

注:对出现高于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历时很短的山区性河流,Ⅲ级航道洪水重现期可采用10年;M 用5~3年;VI、V级航道可采用3~2年。特殊情况下可通过论证确定

5.2.1.2潮汐影响明显的河段,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应采用年最高潮位重现期为20年 的潮位,按极值1型分布律计算确定

5.2.2.1不受潮汐影响的河段,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可采用综合历时曲线法计算确定

航道设计最低通航水位的多年历时保证率

注:对特殊情况下山区性河流V~证级航道,通过论证可适当调整多年历时保证率 航道设计最低通航水位的年保证率和重现期

5.2.2.2受潮汐影响的河段,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可采用低潮累积频率法计算确定,其

航道设计最低通航水位的低潮累积频率

5.2.3河网地区天然航道设计通航水位的确定除应符合第5.2.1条和第5.2.2条的规

应采用设计最大排涝流量时的相应水位;排洪渠道应采用设计最大排洪流量时的相应水 位和按第5.2.1条规定的洪水重现期计算的水位中的高值;引水渠道应采用设计最大引 水流量时的相应水位。

5.2.6.2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应根据综合利用的要求并结合第5.2.2条的规

5.2.7枢纽上游河段设计通航水位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内河航运工程水文规范(JTS145—1—2011)

曲线,取其上包络线作为沿程各点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并应计人河床 位拾高值。

消落水位组合,并采用坝前死水位或最低运行水位与相应的各级入库流量组合,得出多组 回水曲线,取其下包络线作为沿程各点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并应计人河床冲淤可能引起 的水位变化值

5.2.9枢纽上下游河段设计通航水位应结合枢纽运行后的实测资料进行必要的验证和

枢纽通航建筑物上下游设计通航水

5.3.1综合利用的水利枢纽应按改善通航条件、提高通航能力和发挥综合开发效益的原 则确定通航水位。枢纽瞬时下泄流量不应小于原天然河流设计最低通航水位时的流量。 5.3.2枢纽通航建筑物上游设计通航水位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5.3.2.1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应采用枢纽正常蓄水位、设计挡水位和按表5.3.1规定的 洪水重现期计算的水位中的高值。当预计枢纽正式运行后正常蓄水位有提高时,应计入 提高值:当泥沙淤积将影响水位时应计入泥沙淤积引起的水位抬高值

5.3.1综合利用的水利枢纽应按改善通航条件、提高通航能力和发挥综合开发效益的原

5.3.2.1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应采用枢纽正常蓄水位、设计挡水位和按表5.3.1规定的 洪水重现期计算的水位中的高值。当预计枢纽正式运行后正常蓄水位有提高时,应计入 提高值:当泥沙淤积将影响水位时,应计入泥沙淤积引起的水位抬高值

通航建筑物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洪水重现期

注:①对出现高于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历时很短的山区性河流,Ⅳ级和V级通航建筑物洪水重现期可采用5~3年, VI级和I级通航建筑物可采用3~2年; ②平原地区运输繁忙的V~I级通航建筑物设计最高通航水位,洪水重现期可采用20~10年; ③山区中小型通航建筑物经论证允许溢洪的,其上游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通过论证确定,但不 应低于通航建筑物修建前的通航标准。

2.2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应采用枢纽水库死水位和最低运行水位中的低值。

5.3.2.3当通航建筑物与其他挡水建筑物不在同一挡水前沿时,通航水位应根据枢纽 布置作相应调整。

5.3.3.1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应采用按表5.3.1规定的重现期计算的流量经枢纽下泄 所对应的最高水位。当枢纽下游有梯级衔接时,应采用下一梯级的上游设计最高通航水

立,并计入动库容的水位抬高值。

5.3.4.1上游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确定应按第5.3.2条的规定执行,并计入蓄水灌 溉、防洪排涝和防盐碱等因素的影响值;下游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确定应按第5.3.3.1款 的规定执行,并应计入上游洪水与下游大潮或风暴潮遭遇、建闸后潮波变形及泥沙淤积等 因素的影响值。 5.3.4.2上游设计最低通航水位的确定应按第5.3.2条的规定执行,并计入上游工农 业及城镇用水、防盐碱和开通闸运行等因素的影响值;下游设计最低通航水位的确定应按 第5.3.3.2款的规定执行,并计入建闸后潮波变形、风浪引起的水面下降值。 5.3.5河湖交汇处通航建筑物设计通航水位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5.3.5.1临河端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确定应按第5.3.2条的规定执行,并计人其他支 流水位变化的影响值;临湖端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确定应按第5.2.4条的规定执行,并应 计人湖区风浪、泥沙淤积和防洪等因素的影响值。 5.3.5.2临河端设计最低通航水位的确定应按第5.3.3条的规定执行,并计入工农业 及城镇用水、航道整治等引起河流的水位下降值;临湖端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的确定应按 第5.2.4条的规定执行,并应计入湖区风浪引起的水位下降值。 5.3.6运河通航建筑物上、下游设计通航水位的确定应按第5.3.2条和第5.3.3条的规 定执行,并计人运河调水、补水和排涝等因素的影响值,

5.3.5.1临河端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确定应按第5.3.2条的规定执行,并计人其他支 流水位变化的影响值;临湖端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确定应按第5.2.4条的规定执行,并应 计人湖区风浪、泥沙淤积和防洪等因素的影响值。 5.3.5.2临河端设计最低通航水位的确定应按第5.3.3条的规定执行,并计入工农业 及城镇用水、航道整治等引起河流的水位下降值;临湖端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的确定应按 第5.2.4条的规定执行,并应计人湖区风浪引起的水位下降值。 5.3.6运河通航建筑物上、下游设计通航水位的确定应按第5.3.2条和第5.3.3条的规 定执行,并计入运河调水、补水和排涝等因素的影响值,

5.4.1平原河流、河网地区和山区河流港口码头设计水位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5.4.1平原河流、河网地区和山区河流港口码头设计水位的确定应符合

原河流、河网地区和山区河流码头设计高水位的重现期和多年历时保证率表5.4.1

注:①码头受淹损失分类:一类是指码头受淹将造成生产、货物及设备重大损失的码头,二类是指码头受淹将造成 生产、货物及设备一定损失的码头,三类是指码头受淹将造成生产、货物及设备较小损失的码头; ②对出现高于码头设计高水位历时很短的山区斜坡式码头和直立式码头,经论证后,其码头设计高水位可适当降低: ③多年历时保证率可采用综合历时曲线法计算,其计算按附录D规定执行。

注:①码头受淹损失分类:一类是指码头受淹将造成生产、货物及设备重大损失的码头,二类是指码头受淹将造成 生产、货物及设备一定损失的码头,三类是指码头受淹将造成生产、货物及设备较小损失的码头; ②对出现高于码头设计高水位历时很短的山区斜坡式码头和直立式码头,经论证后,其码头设计高水位可适当降低: ③多年历时保证率可采用综合历时曲线法计算,其计算按附录D规定执行。

内河航运工程水文规范(JTS145一1—2011)

1.2设计低水位应与所在航道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相一致,并应按表5.4. 准,采用综合历时曲线法计算确定

5.4.6封冻河流港口码头设计水位可视所处河流类型、码头受淹损失类别和枢纽运行情 况,根据第5.4.1条~第5.4.4条的规定确定。计算多年历时保证率时通航期应以全年 总天数减去封冻和流冰的天数

5.4.7港口码头下游滩险整治导致码头前沿水面下降时,确定设计低水位应考虑水面下 降的影响。

6.1.1水流、泥沙资料的收集和观测除应符合第4章的规定外,尚应根据工程不同阶段 要求进行补充。补充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洪、中、枯不同水位条件下的水流流速、流向、比 降、流态和水体含沙量、颗粒级配等。 6.1.2水沙条件简单的航运工程的水流条件及泥沙淤积分析宜采用类比或经验分析方 法,水沙条件复杂时应采用模拟研究方法。 6.1.3水沙条件复杂的工程河段应进行施工期水文监测,其内容应根据工程要求确定

2.1航道水流资料的收集和观测,除应符合第4章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

6.2.1.1山区河流应根据滩型和工程设计要求补充下列资料: (1)汉道滩险洪、中、枯水期的分流比及进出口处横流的流速、流向和横比降: (2)弯道滩险洪、中枯水期的纵比降、横比降、水流顶冲点位置和不良流态。

顺直微弯河段的洪、中、枯水期深泓线,比降,表面流速、流向; 弯曲河段的水面纵比降、横比降,动力轴线和水流顶冲点位置; 分汉河段的各汉流量,进出口两侧水位,横流流速和流向,分流点和汇流点

隔离带景观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6.2.1.3特殊河段应分别补充下列资料:

(1)运河与河网航道调度运行中的水位、流速等资料; (2)支流河口交汇区的干支流不同水情的水位、流速、流向及来水来沙资料; (3)桥渡影响河段的表面流速、流态与表面流迹线资料,拟建跨河建筑物附近临时水 位站的观测资料; (4)大型取补水工程影响河段口门附近的水位、流量、表面流速和流向、涡旋、横流 资料; (5)枢纽影响河段的水库非平水段水位、与河床大断面同步的流量;枢纽下游河段的 河床下切区范围内沿程各水位站的中、低水位,与河床大断面同步的流量;枢纽下游附近 泄水波特性,枢纽下泄流量过程线和枢纽上、下游水位

(2)绘制表面流速、流向和不良流态位置图。 6.2.2.2平原河流的资料整理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1)顺直微弯河段,绘制洪、中、枯水期的表面流速、流向图,深泓线、水面线变化图; 绘制浅区水深与水位的关系曲线;当横向水面高程有明显差异时,绘制横比降与水位的关 系曲线; (2)弯曲河段,绘制洪、中、枯水期的纵比降图和横比降图;绘制表面流速、流向以及 水流顶冲点变动范围与动力轴线变化图; (3)分汉河段,根据各汉实测流量计算各汶道的分流比;绘制洪、中、枯水期的分流比 与水位或流量的关系曲线:绘制通航汉道进出口流速、流向图。

(1)运河和河网航道,绘制来水来沙过程线,分析浅区淤积范围及淤积速率与来水来 沙的关系,并预测可能出浅的时间,分析船行波对护坡稳定的影响; (2)支流河口交汇区,绘制干支流不同水情遭遇时的表面流速、流向图及动力轴线交 汇图;分析通常和最不利的交汇情况,并根据不同水情遭遇时的水流资料,分析干流与支 流滩势变化情况; (3)桥渡影响河段,绘制通航期内不同水情的表面流速、流态图与表面流迹线和船舶 代表航线,并分析其对船舶安全航行的影响; (4)大型取补水工程河段,绘制枯水期最大取、补水量时的水面线、表面流速、流向、 涡旋和横流图,分析其对船舶安全航行的影响; (5)河湖两相航道,分析枯水期水域变化和不同水位时的水流流路变化及其对航道 冲淤的影响; (6)水库非常年平水段及枢纽下游河床下切影响河段,根据水位站的低水位资料推 求各站大于或等于设计最小通航流量相应的最低水位,并连成水位下包络线;对大断面观 测资料及来水来沙条件进行分析,绘制水库变动回水区纵剖面变化图,预测变动回水区淤 积发展变化的趋势;进行枢纽下游同流量下大断面的水位对比,预测河床下切引起的水位 降落及河床变化趋势,分析泄水波对船舶安全航行的影响。

6.2.3.2平原河流的工程观测与分析应满足下列要求: (1)进行筑坝整治的滩*,在滩段及其上、下游的适当位置设置临时水位站观测水 位、坝头冲刷坑的变化,并与工程前的资料作同流量条件下的对比,分析整治工程对各级 水位的影响; (2)大型疏浚工程在滩头设置临时水位站观测枯水水位烟气道施工方案,并分析疏浚引起水位降落 及其对上游航道与浅滩的影响。

(1)通航建筑物引航道及其口门区和连接段航道的流速、流向、流态; (2)洪、中、枯水期主流河道特征水面线及断面流速分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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