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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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2006).pdf

3.2.3船期回旋水域的布置与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3.2.3.1船舶回旋水域宜布置在码头附近,且应有足够的水深和水域面积。 3.2.3.2当船舶回旋水域占用航行水域时应保证航行安全。 3.2.3.3单船或顶推船队回旋水域沿水流方向的长度不宜小于单船或船队长度的2.5倍,流速大 于1.5m/s时,回旋水域长度可适当加大,但不应大于单船或船队长度的4倍;回旋水域沿垂直 水流方向的宽度不宜小于单船或船队长度的1.5倍,当船舶为单舵时,回旋水域宽度不应小于单 船或船队长度的2.5倍。 3.2.3.4拖带船队回旋水域长度和宽度可适当减小。 3.2.4挖人式港池的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3.2.4.1在港池同一侧布置1个泊位时(图3.2.4.1),港池宽度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 Be一一挖人式港池宽度(m); n——在同一断面内港池两侧停靠的船舶艘数; B 设计船型宽度(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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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池宽度可按下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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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5港池口门处的泊位不应占用航道水域。 3.2.5挖入式港池内不设船舶回旋水域时,船舶转头可利用港池口门外的航道水域;当船舶转头 影响该航道的船舶航行时,可在港池口门与航道之间的连接水域设置专用的回旋水域,其回旋 水域宽度应为1.2~1.5倍设计船型长度。 3.2.6挖入式港池口门宜选在弯道凹岸或邻近深槽处,并应对水流泥沙条件及邻近边滩的稳定性 进行分析研究。挖入式港池口门与主航道直接连通时,在含沙量较大的河段,港池口门轴线宜 偏向航道水流方向下游,其夹角宜取30°~60°。必要时应通过模型试验验证。

L=L+1.5d Lb=L+d

③500吨级以下石油化工码头与其他货种码头船舶间距可取表中数值的50%。 3.3.5石油化工泊位与锚地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3.3.5的规定,

石油化工泊位与锚地的安全距离(m)

直立式顺岸码头泊位相应的码头长度

注:①L为设计船型长度(m);d为泊位富裕长度(m),两相邻泊位船型不同时,d值应按较大船型选取; ②有特殊使用要求时,单个泊位或端部泊位的码头长度可适当加长; ③移船作业的码头长度应根据装卸作业要求确定; ④有首尾系缆墩的直立式码头的长度为首尾系缆墩外侧之间的距离。

图3.3.6.1单个泊位的码头长度示意图((a)停靠内河驳;(b)停靠江海轮)

3.3.7墩式码头首尾系缆墩位置应根据系缆要求确定,并宜布置在码头前沿线后一定距离处。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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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墩中心间距应满足船舶靠泊及装卸作业要求,可取0.30~0.35倍设计船长。 3.3.8斜坡码头和浮码头的复船主尺度应根据靠泊船型、装卸工艺、复船设备和堆货情况等确定 并应符合表3.3.8的规定

无: ①)Z为设计船型长度(m),La为复船长度(m),Ba为复船宽度(m),Da为复船型深(m) ②甲板下舱内存放干货的夏船采用括号中数值。

3.4码头设计水位和高程

3.4.1码头设计高水位应根据河流水文特性、淹没影响、综合利用水利枢纽和渠化梯级运行调度 等情况综合研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4.1.1平原河流、河网地区和山区河流码头设计高水位应按表3.4.1确定。

一类:码头受淹将造成生产、货物和设备重大损失的码头; 二类:码头受淹将造成生产、货物和设备一定损失的码头; 三类:码头受淹将造成生产、货物和设备损失较小的码头。 ②对出现高于码头设计高水位历时很短的山区斜坡式码头和直立式码头,经论证后,其码头设计高水位可 适当降低。 ③多年历时保证率可采用综合历时曲线法计算,其计算方法见现行行业标准《内河航道与港口水文规范》 (JTJ214)。 3.4.1.2潮汐影响不明显的感潮河段码头设计高水位应按表3.4.1中“平原河流、河网地区”规 定的重现期确定;潮汐影响明显的感潮河段码头设计高水位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水文规范》 JTJ213)的有关规定确定。 3.4.1.3湖区码头设计高水位应根据所处河流及码头受淹损失类别按表3.4.1确定。运河码头设 计高水位应根据综合利用的要求并结合表3.4.1的有关规定确定。 3.4.1.4枢纽上游河段码头设计高水位可根据枢纽坝前正常蓄水位或设计挡水位时的沿程回水 曲线确定,并应计入河床可能淤积引起的水位抬高值,当该值低于表3.4.1规定的数值时,应按 表3.4.1确定;枢纽下游河段码头设计高水位可按表3.4.1确定,并应考虑枢纽运行对河段的冲 淤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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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5封冻河流码头设计高水位可视所处河流类别、码头受淹损失类别和枢纽运行情况等根 据第3.4.1.1款~第3.4.1.4款的规定确定。计算多年历时保证率时通航期应以全年总天数减去封 东和流冰的天数。 3.4.2码头前沿设计高程应考虑码头的重要性、设计船型、装卸工艺、码头布置及型式、前后方 高程衔接条件、地形、地貌和工程投资等因素,并应结合下列情况分析确定。 3.4.2.1码头前沿设计高程应为码头设计高水位加超高,超高值宜取0.1~0.5m。 3.4.2.2港区自然地面较高或装卸工艺有特殊要求时,码头前沿设计高程可适当提高。 3.4.2.3受铁路、道路及衔接高程的限制,码头前沿设计高程可适当调整。 3.4.2.4波高较大的库区、湖区和河面开阔的港口,码头前沿设计高程可适当提高。 3.4.2.5扩建或改建工程,码头前沿设计高程宜与原港区陆域高程相适应。 .4.3码头设计低水位应与所在航道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相一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4.3.1平原河流、山区河流、河网地区、湖区和潮汐影响不明显的感潮河段,码头设计低水 立应按表3.4.3确定,多年历时保证率可采用综合历时曲线法计算。

DL/T 5783-2019 水电水利地下工程地质超前预报技术规程码头设计低水位的多年历时保证率

3.4.3.2潮汐影响明显的感潮河段码头设计低水位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水文规范》(JTJ213 采用低潮累积频率90%的潮位。 3.4.3.3运河码头设计低水位应根据综合利用的要求并结合表3.4.3有关规定确定。 3.4.3.4枢纽上下游河段码头设计低水位宜取码头所在河段当地航道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 3.4.3.5封冻河流和湖区码头设计低水位可按第3.4.3.1款第3.4.3.4款的有关规定确定。 3.4.3.6码头下游滩险整治将导致码头前沿水面下降时,确定设计低水位应考虑水面下降的影 响。 3.4.4码头前沿设计水深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3.4.4.1平原河流、山区河流、运河和潮汐影响不明显的感潮河段的码头前沿设计水深,可按 下式计算:

式中D一一码头前沿设计水深(m); T一一船舶吃水(m),根据航道条件和运输要求可取船舶设计吃水或枯水期减载时的吃 水。设计船型为进江海船时,船舶吃水还应考虑由于咸淡水密度差而增加的吃 水值,海水密度按1.025tm计; Z一一龙骨下最小富裕深度(m),可按表3.4.4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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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 其他富裕深度(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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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骨下最小富裕深度(mm)表3.4.4

考虑。 3.4.4.2其他富裕深度,应考虑下列因素取值: (1)波浪富裕深度,是因波浪作用导致船舶下沉量的富裕深度。对波浪较大的河口、库区、 湖区和水域开阔的港口的波浪推算,按现行行业标准《内河航道与港口水文规范》(JTJ214)执行: (2)散货船和油轮码头,因船舶配载不均匀应增加船尾吃水,其值取0.10~0.15m: (3)码头前沿可能发生回淤时增加备淤的富裕水深。备淤富裕深度根据回淤强度、维护挖泥 间隔期及挖泥设备性能确定,其值不小于0.2m。 3.4.4.3潮汐影响明显的感潮河段,码头前沿设计水深的确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总平 面设计规范》(JTJ211)的有关规定

3.5.1当码头前沿停泊水域紧邻主航道时,可不设专用的进港航道。挖入式港池与河流或湖区主 航道间应设进港航道;当在河流汊道内布置码头时,码头上游或下游汶道应按进港航道设计。 3.5.2进港航道应满足船舶或船队在主航道与港口泊位之间安全航行进出的要求。 3.5.3进港航道采用单向或双向航道应根据船舶航行密度、进出港船型比例、航道长度、地形地 质条件、助航设施和交通管理等因素,经技术经济论证确定。 3.5.4进港航道的选线应选取路径短,利用天然水深,并应结合风向流向、地形地质、冲淤演变、 船型和港口总体规划等,对进港航道的使用要求、施工条件、工期、造价及维护挖泥费用等进 行综合分析确定。 3.5.5进港航道宜顺直布置,避免多次转向。因地形地质条件的要求需要布置为曲线形时,应满 足船舶安全通视距离的要求DBJ/T03-90-2018 预制混凝土楼梯(内蒙古标准图 集).pdf,宜采取减小转向角、加长两次转向间距、加大转弯半径等措施。 3.5.6冰冻港口进港航道选线应考虑排冰条件和冰凌对船舶航行的影响。 3.5.7进港航道位于受潮汐影响的河口地区时,应考虑河流动力、海洋动力和泥沙对进港航道的 影响,进行河床演变稳定性分析,必要时应进行模型试验,并在试验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采取 适当的工程措施。 3.5.8进港航道位于河流汶道内时,应根据通航要求,对汉道的演变进行分析论证,必要时应进 行模型试验。 3.5.9进港航道进入主航道的走向宜偏向主航道的下游方向,进港航道人口段的轴线与主航道水 流方向的夹角(图3.5.9),在河网、运河地区宜取60°~90°,在含沙量较大的河段宜取3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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