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465-2008 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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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465-2008 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规范.pdf

3.5矿区建设规机和服务年限

矿区建设规模,应根据资源条件、外部建设条件、坏境承

能力、国民经济和区域经济发展需要、市场需求、投资效果和矿区 服务年限等因素高层小区框架剪力墙结构施工组织设计(2011年),经技术经济分析论证确定。

能力、国民经济和区域经济发展需要、市场需求、投资效果和矿区

3.5.2矿区建设规模可按表3.5.2划分

表3.5.2矿区建设规模划分

3.5.3矿区应有适当的均衡生产服务年限。各类建设规模的矿 区均衡生产服务年限,不应小于表3.5.3的规定。

3.5.3矿区应有适当的均衡生产服务年限。各类建设规模的矿 区均衡生产服务年限,不应小于表3.5.3的规定。

3.5.3矿区应有适当的均衡生产服务年限。各类建设规模的矿

表3.5.3矿区均街生产服务年限

注:1露天开采或以露天开采为主的矿区,其均衡生产服务年限可适当缩短,并 应充分论证、合理确定。 2留有后备区或附近有接续区的矿区、缺煤地区的矿区,其均衡生产服务年 限可适当缩短,但不宜小于表中规定的85%。 3开采特殊和稀缺煤类的矿区,其均衡生产服务年限宜大于豪中规定的15% 以上。

注:1露天开采或以露天开采为主的矿区,其均衡生产服务年限可适当缩短,并 应充分论证、合理确定。 2留有后备区或附近有接续区的矿区、缺煤地区的矿区,其均衡生产服务年 限可适当缩短,但不宜小于表中规定的85%。 3开采特殊和稀缺煤类的矿区,其均衡生产服务年限宜大于豪中规定的15% 以上。

:1 露天开采或以露天开采为主的矿区,其均衡生产服务年限可适当缩第 应充分论证、合理确定

矿区投产年限长短、保有资源/储量多少,结合经济发展和市场需 要,区分情况,经技术经济分析确定。投产不久的新矿区的服务年

限可按裘3.5.3*除已生产年限确定;生产多年的老矿区,矿区内 的新建、改建、扩建煤矿的服务年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 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和《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GB 50197的有关规定

3.5.6计算矿区各矿井(露天矿)的服务年限时,资源/储量备用 系数应根据地质条件及勘查程度确定,矿并宜取1.4~1.6,露天 矿宜取1.1~1.3。

勘查工作安排顺序、矿区和矿开(露大矿)的综合经济效益等因系, 综合分析确定。 3.6.2同一矿区内有露天矿和矿井时,宜先开发露天矿,后开发 矿井。当煤田沿倾斜方向划分为数个井田时,宜先开发浅部矿井, 后开发深部矿并。 3.6.3同一矿区内有平确、斜并和立并开拓方式时,宜先开发平 调、斜并,后并发立并。 : 3.6.4同一矿区内,应先开发地质构造简单、煤层赋存稳定、开采 技术条件简单、外部建设条件好、施工条件简单的矿并(露天矿), 后开发地质条件复杂、外部建设条件差、施工条件复杂的矿井(露 天矿)。

3.6.5矿区内有不同的煤类和煤质时,应先开发具有国蒙和市场 急需的煤类、煤质的矿并(露天矿)。对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 的特殊和稀缺煤类,应实行有计划的开采。

3.6.5矿区内有不同的煤类和煤质时,应先开发具有国蒙和市场

3.7.1矿区开发规划,对地质勘查报告中涉及矿山安全的开采技

术条件,应进行分析评价,并应对其不足部分提出补充或进一步助 查意见。

3.7.2矿区开发规划,应根据开采技术条件,特别是瓦斯、煤与瓦 斯突出、煤尘爆炸和突水等危害严重的不安全因素,以及当前的灾 害防治技术水平,确定矿井(露天矿)规划生产能力和矿区建设规 楼。

3.7.2矿区开发规划,应根据开采技术条件,特别是瓦斯、燥与瓦

3.7.3在规划矿区建设顺序和建设周期时,应执行安全设施”三

3.7.4高瓦斯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区,应根据本矿区的瓦

3.7.5有地表水和地下水水害威胁的矿区,应分析本矿区可能

3.7.6矿区开发规划,应对矿区及各矿井(露天矿)制定防范生产 安全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应急处理预案,并应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隐惠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提出原则要求。

3.7.6矿区开发规划,应对矿区及各矿井(露大矿)制定防范生产

4.1.1矿区的原煤应进行加工处理,矿区总体规划应统筹规划全

4.1.1矿区的原煤应进行加工处理,矿区总体规划应统筹规划全 矿区的煤炭分选加工设施,并应与规划的矿井或露天矿同步建设 协调投产。

4.1.2矿区的煤炭产品方向应根据矿区赋存的煤类和煤质特性

用户要求,以及选后经济效益综合论证确定。 4.1.4矿区的选煤厂或分选加工设施应合理布局。其规划生产 能力应与矿区规模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大、中型矿井(露天矿)应配套建设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 的选煤厂、筛选厂或其他加工设施。经技术经济比较后,亦可建设 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矿型或矿区型选煤厂。 2小型矿井(露天矿)应根据具体条件建设集中或分散的煤 炭加工设施。

4.2.1矿区总体规划应按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统筹规 划与煤炭相关的其他资源的综合利用项目,或提出规划意见。

4.2.2矿区洗选加工的副产品和洗选研石,应就地消化,并应符 合下列要求: 1规划与资源总量相匹配的低热值煤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应 实行热电联产。 2不能用于发电的煤研石以及矿区内电厂排弃的粉煤灰、炉 渣,可用于生产建材、铺路、回填沉陷区等。 4.2.3矿区总体规划应对石煤、风化煤、天然焦、油页岩等低热值 资源,因地制宜地加以利用。 4.2.4矿区总体规划应对有提取价值的与煤共生的元素和有开 采价值的煤层共生、伴生矿物,因地制宜地分选和回收。 4.2.5矿区抽采的瓦斯应合理利用。

4.2.3矿区总体规划应对石煤、风化煤、天然焦、油页岩等低热值 资源,因地制宜地加以利用

4.2.4矿区总体规划应对有提取价值的与煤共生的元素和有升

4.3煤炭深加工及煤炭转化

4.3.1矿区总体规划应对矿区的煤炭深加工和煤淡转化统筹规 划和合理安排,在符合国家煤炭大区规划、地方经济总体发展规 划和相关行业规划的前提下,可发展煤炭深加工和煤炭转化等高 附加值产业

4.3.2矿区可规划适合本矿区煤质特性和市场需求的配煤、型

4.3.3矿区总体规划可根据矿区煤质特性、水资源、环境容量和

4.3.3矿区总体规划可根据矿区煤质特性、水资源、环境容量和

5.1矿区地面总布置

5.1.1矿区地面总布置应对矿区内规划的各矿并、露天矿、选煤 厂、筛选厂及其排研场、排土场,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及其灰场,矿区 辅助企业及设施、供电系统、供水系统、地面运输设施,行政中心、 居住区或规划的新兴城镇、工业园区,规划和已列项的相关企业进 行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并应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 规划相协调。

辅助企业及设施、供电系统、供水系统、地面运输设施,行政中心、 居住区或规划的新兴城镇、工业园区,规划和已列项的相关企业进 行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并应与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 规划相协调。 5.1.2矿区地面总布置应根据地形、工程地质和煤田地质条件、 井田划分、井田开拓、外部运输方式等,合理处理地面与井下、矿区 内部与外部、集中与分散、近期与远期等关系, 5.1.3矿区地面总布置宜与邻近矿区、地方或相关的工业规划相 协调,有条件时,辅助企业及设施和生活设施应相互协作,并应避 免重复建设。 5.1.4矿区地面总布置应利于分步实施,初期建设的工程项目宜 集中布置,对可能发展的项目应留有发展余地。 5.1.5矿区行政生产管理机构、矿区辅助企业及设施、居住区.宜 集中布置形成矿区中心区,并应位于交通方便的地点:有条件时, 宜靠近或位于城镇。 5.1.6矿区内各工矿企业及设施和居住区等场地选择,应满足生 产、运输、场地总平面布置和土地利用、环保及生态建设等要求,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充分利用荒山坡地,应不占或少占基本农田、良田、果 园,应不拆迁或少拆迁村庄。 2应不压或少压可采煤层,特别是初期开采的煤层和其他有

5.1.2矿区地面总布置应根据地形、工程地质和煤田地质条件、

5.1.3矿区地面总布置宜与邻近矿区、地方或相关的工业规划相

5.1.4矿区地面总布置应利于分步实施,初期建设的工程项目宜

5.2矿区行政、文教、卫生设施和居住区

5.2.1行政生产管理机构及附属设施建筑面积可按表5.2.1的

规定,并结合矿区建设具体情况确定,其附属设施宜依托地方,不 设置或少设置

表5.2.1行政生产管理机构及附属设施建筑面积

5.2.2矿区内文教、卫生设施、居住区及其公共服务设施宜依托 邻近城镇布置。当确无城镇可依托时,可按本规范第5.1.5条的

5.2.2矿区内文教、卫生设施、居住区及其公共服务设施宜依托 邻近城镇布置。当确无城镇可依托时,可按本规范第5.1.5条的 二小

5.2.2矿区内文教、卫生设施、居住区及其公共服务设施宜依托 邻近城镇布置。当确无城镇可依托时,可按本规范第5.1.5条的 二小

规定布置;矿区医院规模可根据需要按矿区职工总数每千人18~ 20床位确定,矿区医院用地及建筑面积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 行

5.2.3集中居住区宜统一规划,宜分期与矿、厂同步或提前建设。

5.2.3集中居住区宜统一规划,宜分期与矿、厂同步或提前建设。 其居住建筑、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和面积指标宜按国家或所在地现 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

5.2.3集中居住区宜统一规划,宜分期与矿、厂同步或提前建设。

5.2.4矿井工业场地距离居住区较远时,可就近设置职工公寓。

5.3.1矿区防洪排涝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以矿区内的建设规划为依据,并应与当地防洪规划、城 镇规划、流域治理规划和农田水利规划相协调,综合治理、统筹兼 顾、防治结合、以防为主。 2应以矿区开采可能引起的地形变化和防洪工程可能产生 的对环境和煤炭开采的影响为依据。 3不应轻易改变行洪河道的自然形态,确需改变时,应有技 术、经济的依据,大、中河流还应得到有关部门同意

5.3.2矿区内各防护对象的防洪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号开、远煤厂和矿区辅助企业防洪标准,应按表5.3.2确 定。 2露天矿防洪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煤炭工业露关矿设 计规范》GB50197的有关规定执行。 3矿区内其他企业和设施的防洪标准,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 准的规定执行。 4位于城镇的职工居住区的防洪标准,应与所在城镇规划的 防洪标准一致。单独设置的职工居住区的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 50~20a规划。 5当防护区内有两种以上的防护对象,且不能分别进行防护 时,防洪标准应按要求较高者确定

表53.2矿井、选煤厂和矿区辅助企业防洪标准

当调测进水富干妻中所列想划重现期时,应按观得洪水规划,

3.3洪水流量应根据资料情况及地区特点,选用适直的

算或用多种方法计算比较确定。大、中河流应充分利用已有实测 资料,并应重视运用历史洪水资料;小流域洪水计算,宣采用椎理 公式或地区经验公式

5.3.4洪水位的计算图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计算断面上下游有足够长度范围内河道顺直、断面规 整、河底纵坡均一、河床糙率变化不大,河段上下游也无卡口变水 或跌落等情况,且无较大支流汇人或分流时,可将该段河道近似地 按稳定均匀流计算确定水位。 2当计算段河道特点不符合稳定均匀流时,宜按稳定非均匀 流计算水面曲线、推求水位

5.3.5水库地区的防洪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矿区各场地应按水库修建后对河道水文要索、岸坡稳定和 泥沙淤积、冲刷的影响采取相应措施。 2规划场地位于水库下游,当水库防洪标准低于场地的防洪 标准时,应与有关部门协商采取措施,否则应按溃坝规划。 3规划场地位于水库上游时,应布置在水库回水曲线范围以 外

5.3.6防洪规划高程应按规划洪水重现期计算水位1包括堡水和

风浪袭击高度)加安全高度确定,安全高度在平原地区应采用 0.5m水库泄洪输水洞加固工程施工方案,山区应采用1.0m。矿井井口规划高程还应以校核标准检 验并应取两者中的大值。

5.3.7在受洪水和内涝威胁的矿区,当地区性防洪堤的防洪标准 与矿区防洪标准相符时,可按防洪堤内内涝水进行防洪规划,其防 洪标准应符合本规范第5.3.2条的规定。当地区性的防洪堤标准 低于矿区防洪标准时,其各单项工程的防洪排涝设计应经有关审 批部门审定

6.1.1,矿区辅助企业和设施,应根据矿区生产和建设的需要、 所在地区国家大型煤炭基地规划、社会协作条件统筹规划,并 应区别新老矿区,同时应充分利用社会化、市场化和协作化模式。 6.1.2矿区辅助企业和设施,应直接为矿区煤炭生产服务。矿山 救护和消防设施、机电设备修理设施、机电设备租赁站、中心试验 站、器材供应等设施,可根据矿区需要规划。

6.1.1,矿区辅助企业和设施,应根据矿区生产和建设的需要、

6.2.1煤矿矿区应设立矿山救护队。

1矿山救护大队不应少于2个教护中队。 2矿山救护中队不应少于3个救护小队。 3每个救护小队不应少于9人。 6.2.3矿山救护队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矿井的分布和矿区的交 通条件确定。矿山救护队与服务矿井的距离,应保证行车时间不 超过30min。

6.2.4矿山救护队的建设规模指标,应符合表6.2.4的规定。例 山救护队的救护装备应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6.2.4矿山救护队的建设规模指标DB62/T 3027-2018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工艺规程.pdf,应符合表6.2.4的规定。例

表6.2.4矿山救护队建设规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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