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523-2010 电子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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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523-2010 电子工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pdf

3.2.2建设项目的场址应选择在工程地质、水文、气象条件符 全卫生要求,且交通便利、外部配套条件良好、环境较为清洁, 域规划相容的地区

1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区,或决堤溃坝后可能淹没的地 区。 2发震断层和设防烈度高于九度的地震区。 3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及采矿陷落 (错动)区界限内。 4爆破危险范围内。 5放射性物质影响区、自然疫源区、地方病严重流行区。 6经常发生飓风、雷暴、沙暴等气象危害的地区。 7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 8国家规定的风景区及森林和自然保护区,以及历史文物古 迹保护区。 9对飞机起落、电台通信、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 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 3.2.4:建设项目的场址不宜选择在IV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厚度大的 新近堆积黄土、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欠固结土和Ⅲ级膨胀土等工程 地质恶劣地区。 3.2.5有较强电磁辐射的建设项目,所选场址与其周边人群居住、 工作、生活地区之间的距离,应确保其受到的辐射强度不超过现行 国家标准《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9175的有关规定。 当建设项自作为被保护对象时,其场址与外界辐射源之间的距 离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9175的有关 规定。 3.2.6建设项目的场址应避开高压走廊。项目场址与高压输电线

3.2.5有较强电磁辐射的建设项目DBJ61/T 112-2016 高延性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所选场址与其周边人群月

路之间的距离应确保项目场址内的工频超高压电场强度不超过国 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 有较强工频超高压电场辐射的建设项目,所选场址与人群居 住、工作、生活地区之间的距离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设 计卫生标准的规定

率风向的被保护对象的上风侧;当建设项目作为被保护对象时

项目,不得在居住区、学校、医院和其他人口密集的被保护区域内 其边缘建设。其卫生防护距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制定地方大气 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13201,或当地监管部门的要求 置。

到的外界噪声辐射不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 中3类标准的有关规定,并宜位于外部主要噪声源的当地夏季最 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3.2.10产生高噪声的建设项目,宜位于噪声敏感区域的当地夏

3.2.11建设项目与外界强振源之间的距离,应确保其所受到的振

动强度不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标准》GB10070 有关规定。

3.2.12无污染或轻污染的建设项目宜在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

3.2.13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生活饮用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

3.2.14建设项目所选场址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水源保

3.3.1建设项目的总平面布置设计在满足技术经济合理性

3.1建设项目的总平面布置设计在满足技术经济合理性的同 ,应确保符合职业安全卫生要求

3.3.2建设项目各建(构)筑物在场区内的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洁净厂房应位于环境清洁、污染物少、人流和物流不穿越或 少穿越的地段;并应位于粉尘、有害气体等污染源的全年最小频率 风向的下风侧。 2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或腐蚀性气体、蒸汽、烟雾、粉尘及臭 气的生产厂房、原材料或废料堆场,应布置在场区夏季最小频率风 向的上风侧,且地势开阔、通风条件良好的地段。同时,应与厂前 区、职工餐厅、要求环境较清洁的厂房以及人流密集的区域留有一 定的防护距离。 其配套的室外净化装置宜靠近相关建(构)筑物布置。 3建设项目的主要噪声源宜相对集中布置在场区内远离非噪 声作业区、行政及生活区等要求安静的区域,其周围宜布置对噪声 较不敏感、体形较高大、朝向有利于隔声的建(构)筑物。噪声源以 外的其他非噪声工作地点以及场区边界的噪声强度,应分别符合国 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及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 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有关规定。 4产生电磁辐射、电离辐射、工频超高压电场辐射的生产设 施,其位置与其他建筑之间的距离应达到其他建筑内的人员所受到 的辐射分别不超过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9175、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有关工业企业设 计卫生标准对公众照射的有关规定。 5仓库区的布置宜靠近生产区及货运出人口,并避开主要人 流通道。同时,应留有足够的货物装卸和车辆回转场地。 6·汽(叉)车库宜布置在场区的边缘地带并避开人流密集处。 有条件时,可设专用出入口或利用货运出入口。其总平面布置应符

3.3.3场区内的建(构)筑物及露天的作业场、物料堆场、设备、贮 罐等设施,彼此之间以及与场区内外的铁路、道路之间应设置必要 的间距。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满足建(构)筑物对通风和采光的要求。 2应确保露天作业场所、设备具有安全作业、检修所需的必要 空间。 3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高层 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和《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对防火间距所作的有关规定。 3.3.4一般建筑的方位应利于室内有良好的通风和自然采光。主 要建筑宜呈南北向布置。高温、热加工、有特殊要求和人员较多的 建筑物宜避免西晒。 3.3.5放散大量余热的车间和厂房,其纵轴应与当地夏季最大频 率风向相垂直。当受条件限制时其角度不宜小于45°。 3.3.6室外管线的布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总平 面设计规范》GB50187的有关规定。 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的液体、液化石油气、可燃气体、毒 性气体和液体以及腐蚀性介质等的管道布置设计,尚应符合国家现 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3.3.7场区出人口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总体规 划、场区用地面积及总平面布置等因素综合确定,但其数量不宜少 于2个,且主要人流出入口宜与主要物流出人口分开设置。 3.3.8道路和铁路专线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标 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GBJ12、《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BJ22和《工业 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的有关规定。 道路和铁路专线在场区内的线路布局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3.3.4一般建筑的方位应利于室内有良好的通风和自然

3.3.5放散大量余热的车间和厂房,其纵轴应与当地夏季最

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的液体、液化石油气、可燃气体、毒 气体和液体以及腐蚀性介质等的管道布置设计,尚应符合国家现 标准的有关规定

所作的有关规定。同时,还应满足危险源发生事故时紧急救 急疏散的需要

3.3.13在严格控制场区绿化率的条件下,绿地的布置及植

1加强生产管理区、主要出入口等人员较集中、活动较频繁地 段的观赏性及美化效果;维持洁净度要求较高的生产车间、装置及 建筑物所在区域的清洁卫生。 2利于减弱事故爆炸的气浪及阻挡火灾的蔓延;利于热加工 车间和西晒建筑的遮阳;利于对有害气体、粉尘及噪声的屏蔽。 3不影响室外管线、装置、设备的生产和检修安全;不影响行 车的视距;不影响易燃易爆重气体在空间的扩散。

3.4建(构)筑物设计

3.4.1改建、扩建项目拟利用的旧有建(构)筑物,应根据其现状及

3.4.1改建、扩建项目拟利用的旧有建(构)筑物,应根据其现状 新的使用要求和新的火灾危险性特征合理使用。必要时应进行 全性复核,并采取相应的改造、加固措施

3.4.2建设项目的建(构)筑物设计所依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

切实、可靠,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 的有关规定。

3.4.4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烈度应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 的文件(图件)确定。凡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构) 筑物GTCC-097-2018标准下载,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3.4.4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烈度应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3.4.5建(构)筑物的设计应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振动、高

应为土广过性十广生的振动、高温、高 压、深冷、腐蚀、油浸等因素所造成的不利影响,采取相应的防范、防 治措施

部结构和表面,应采用不吸收、不吸附毒物的材料,必要时应加设保 护层以便清洗。车间地面应平整、防滑、易于清扫。经常有积液的 地面不应透水,并应坡向排水系统

4.7 厂房(建筑)技术夹层的设计,应确保安装、检修的方便和安 ,并采取必要的通风、采光和防火措施

3.4.10热加工厂房宜采用单层建筑GB/T 32151.7-2015标准下载,四周不宜建披屋。确有必要

3.4.10热加工厂房宜采用单层建筑,四周不宜建披屋。确有必要 时,披屋应避免建于夏季最大频率风向的迎风面。 3.4.11工作场所的地面、墙面、顶棚应避免眩光。装修色彩宜淡 雅柔和,并应利于对安全色和安全标志的识别

1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选用和使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的有关规定。 2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45的有关规定。所使用的不燃、难燃材料必须选用依照 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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