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298-1999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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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298-1999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pdf

3.4.5风素区应依据规划对象的地域分布、空间关系和内在联系 进行综合部署,形成合理、完善而又有自身特点的整体布局,并 应遵循下列原则: 1正确处理局部、整体、外围三层次的关系; 2解决规划对象的特征、作用、空间关系的有机结合问 题; 3调控布局形态对风景区有序发展的影响,为各组成要素, 各组成部分能共同发挥作用创造满意条件; 4构思新颖,体现地方和自身特色。

3.5容量、人口及生态原则

3.5.1风景区游人容量应随规划期限的不同而有变化。对一定规 划范围的游人容量,应综合分析并满足该地区的生态允许标准、游 览心理标准、功能技术标准等因素而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1生态允许标准应符合表3.5.1的规定;

允许容人量和用地指标

2游人容量应由一次性游人容量、日游人容量、年游人容量 三个层次表示。 TNNNOO (1)一次性游人容量(亦称瞬时容量),单位以“人/次”表 示:厦為 (2)日游人容量,单位以“人次/日”表示; (3)年游人容量,单位以“人次/年”表示。 3游人容量的计算方法宜分别采用:线路法、卡口法、面积 法、综合平衡法,并将计算结果填人表3.5.1:

游人容量计算宜采用下列指标: (1)线路法:以每个游人所占平均道路面积计,5~10m²/人

(2)面积法:以每个游人所占平均游览面积计。其中: 主景景点:50~100m²/人(景点面积); 一般景点:100~400m²/人(景点面积); 浴场海域:10~20m²/人(海拔0~一2m以内水面); 裕场沙滩:5~10m²/人(海拔0~十2m以内沙滩)。 (3)卡口法:实测卡口处单位时间内通过的合理游人量。单 位以“人次/单位时间”表示。 5游人容量计算结果应与当地的淡水供水、用地、相关设施 及环境质量等条件进行校核与综合平衡,以确定合理的游人容量。 3.5.2风景区总人口容量测算应包括外来游人、服务职工、当地 居民三类人口容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规划地区的居住人口密度超过50人/km²时,宜测定用 地的居民容量; 2当规划地区的居住人口密度超过100人/km²时,必须测 定用地的居民容量: VN 3居民容量应依据最重要的要素容量分析来确定,其常规要 素应是:淡水、用地、相关设施等。

3.5.3风景区人口规模的预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口发展规模应包括外来游人、服务职工、当地居民三类 人口; 2一定用地范围内的人口发展规模不应大于其总人口容量; 3职工人口应包括直接服务人口和维护管理人口; 4居民人口应包括当地常住居民人口。

3.5.4风景区内部的人口分布应符合下列原则:

1根据游赏需求、生境条件、设施配置等因素对各类人口进 行相应的分区分期控制: 2应有合理的疏密聚散变化,使其各得其所; 3防止因人口过多或不适当集聚面不利于生态与环境; 4防止因人口过少或不适当分散面不利于管理与效益。 3.5.5风景区的生态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3.5.5风景区的生态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制止对自然环境的人为消极作用,控制和降低人为负荷, 应分析游览时间、空间范围、游人容量、项目内容、开发强度等 因素,并提出限制性规定或控制性指标; 2保持和维护原有生物种群、结构及其功能特征,保护典型 而有示范性的自然综合体; 3提高自然环境的复苏能力,提高氧、水、生物量的再生能 力与速度,提高其生态系统或自然环境对人为负荷的稳定性或承 裁力

CJ/T 472-2015 潜水排污泵3.5.6风景区的生态分区应符合下列原则:

应将规划用地的生态状况按四个等级分别加以标明; 2 生态分区的一般标准应符合表3.5.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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