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 613-2013 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规程(清晰无水印,附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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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 613-2013 水资源保护规划编制规程(清晰无水印,附条文说明)

水源地水质安全评价依据饮用水的功能特征,将(

3838中项目分为一般污染项目、非一般污染项目、营养化状况 三类指标分别进行评价。 2对一般污染物(氨氮、化学需氧量为必评项目),对应 GB3838中的I类、Ⅱ类、Ⅲ类、V类、V类及劣V类水质标 准,将具体指标评价结果换算为1级、2级、3级、4级、5级水 质指数,并采用最差5项进行算术平均计算评价指数。 3对非一般污染项目,按单因子法进行评价,分别对应 GB3838、GB/T14848中的I类、Ⅱ类、Ⅲ类、IⅣ类、V类及 劣V类水质标准,将具体指标评价结果换算为1级、2级、3级、 4级、5级水质指数。 4对于湖泊和水库型水源地,还应根据SL395开展营养状 态评价,将营养状态分级换算为1级、2级、3级、4级、5级水 质指数。 5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最终评价指数为上述3类指标评 价的最高(最差)指数。水质指数为4级、5级的水源地为水质 不合格水源地,相应的水源地供水量为水质不合格供水量

1 生态基流满足程度可用年内河道实测日均流量大于或等 于生态基流目标的天数或次数比例表征。 2敏感生态需水满足程度可用敏感期内实际流人生态敏感 区的平均水量Q平均与敏感生态需水量Q生态之比表征。 3.2.6水生态状况评价应根据水生态类型、功能、保护对象路基边坡码砌施工技术交底, 对河湖生态需水满足状况、水环境状况、河湖生境及水生生物状 况、水域景观维护状况等进行评价

1地下水开发利用评价应根据其现状实际开采量、现状超 采量及超采区面积、地下水位平均埋深、地下水水质和污染状 况、浅层地下水污染的脆弱性、与地下水相关的生态和环境问题 等进行综合评价和分析,明确浅层地下水及深层承压水保护存在

的问题。 2地下水超采状况评价应符合SL286的相关要求;地下水 水质评价应按GB/T14848对地下水水质进行分类;其他内容的 评价可参考国家及行业的有关标准。

2.8水资源保护监测现状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资源保护监测现状评价应包括监测工作现状评价和监 测管理现状评价。 2监测工作现状评价应包括监测站网布设、监测能力、监 测断面(点)、监测参数、监测频次、监测方法、监测成果等方 面的评价。 3监测管理现状评价应包括监测站网管理体系、管理措施 等方面的评价

3.2.9水资源保护管理现状评

1水资源保护监督管理制度体系及执行情况的评价。 2水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能力(人力、资金保障、监控中心 建设等)的现状评价

3.3.1应重点分析水功能区水质超标、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不安 全、湖(库)水体发生富营养化、入河(湖、库)污染物量超标 等问题和原因。

州内谷 1水功能区主导功能定位的准确性。 2水功能区范围、长度、代表断面等设置的合理性及名称 的准确性。 3水质目标与规划管理要求的符合性。 4.1.3水功能区复核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护区主要复核规划范围内自然保护区、重要河流源头、 大型调水工程水源地的变化。 2缓冲区主要复核省界水域水质变化或用水矛盾地区用水 需求的变化。 3开发利用区主要复核二级水功能区水域各种用水功能和 排水要求的变化。 4保留区主要复核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水资源保护与 可持续利用的需求。

4.2水功能区调整与划分

4.2.1对因经济社会发展,水资源升发利用和保护需求发生重 大变化,水功能区管理工作存在矛盾的水域,应在水功能区复核 的基础上提出水功能区调整的建议

对规划范围内尚未划分水功能区的河流、河段和湖泊等 应进行水功能区划分工作。 水功能区划分的原则、程序、类型和方法等应符合GB/

5.1.1水资源保护规划应按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结合 流域或区域自然、经济社会特点,明确其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 的方针与需求,提出规划目标和任务。 5.1.2水资源保护规划应按不同规划水平年提出水质保护、河 湖生态水量保障、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等方面的具体目标。规划目 标应针对规划区具体实际,参照附录B选取相应指标表征

5.1.1水资源保护规划应按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结合 流域或区域自然、经济社会特点,明确其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 的方针与需求,提出规划目标和任务。

5.1.2水资源保护规划应按不同规划水平年提出水质保护、河 湖生态水量保障、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等方面的具体目标。规划目 标应针对规划区具体实际,参照附录B选取相应指标表征。 5.1.3水资源保护规划应根据规划目标,针对流域或区域水资 源的水质、水量、水生态等状况,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提出流域十支流河段的水功能区污染物入河控制量、入河排污口 布局与整治、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地下水资源保护、饮用水 水源地保护、水资源保护监测及能力建设、综合管理等任务。

源的水质、水量、水生态等状况,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提出流域十支流河段的水功能区污染物入河控制量、入河排污口 布局与整治、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地下水资源保护、饮用水 水源地保护、水资源保护监测及能力建设、综合管理等任务。

按规划水平年提出规划总体布局和各类措施技术方案。 5.2.2水资源保护规划总体布局应按地表水功能区、地下水功 能区等基本单元,结合流域或区域特点和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的要 求,统筹考虑干支流、上下游、湖泊水库等不同区域关系,提出 水资源保护的方向、策略、措施配置等方面协调统一的总体布 局。总体布局应与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等成果相 协调。

5.2.3水资源保护规划应根据规划总体布局,合理配

划区入河排污口布局与整治、面源及内源污染控制与治理、 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地下水资源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源保护监测及能力建设、综合管理等措施体系。必要时可进

方案比选(报批稿)《公证服务规范》.pdf,保障总体布局的合理性。 5.2.4水资源保护规划应根据水功能区划、水域纳污能力和入 河湖污染物限制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在满足流域水资源承载力 和水环境承载力的基础上,从水资源保护和河湖健康保障的角 度,提出流域或区域经济结构、产业布局,以及城市(镇)发展 规模优化调整的要求和建议。

6.1水域纳污能力计算与核定

6.1.1水域纳污能力的计算应以水功能区为基本单元,按水资 源分区、行政区核定纳污能力计算成果。 6.1.2河流水域纳污能力计算与核定的污染物项目应包括化学 需氧量和氨氮,湖泊和水库还应包括总磷和总氮;存在对水质状 况影响较大的其他污染物的水域应补充分析计算该类污染物的纳 污能力。

6.1.3水域纳污能力计算的方法和技术要求应符合GB/1

6.2.1水功能区的现状污染物人河量可采用实测法、调查统计 法或者估算法确定,具体方法应符合GB/T25173的规定。 6.2.2规划水平年的污染物人河量可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 划、流域综合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节能减排规划等相关规 划,采用适宜方法进行预测分析,为制定污染物人河量控制方案 提供参照

6.3污染物入河量控制方案

6.3.1污染物入河量控制方案应依据水域纳污能力和规划目标2018-12-25-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昆明市城市设计导则.pdf

6.3.1污染物入河量控制方案应依据水域纳污能力和规划目标, 结合规划水域现状水平年污染物人河量制定。 1对于现状水质达到管理目标的水功能区,应根据水域纳 污能力,结合现状污染物入河量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合理确定规 划水平年污染物入河控制量。确定的污染物人河控制量应小于或 等于水域纳污能力。 2对于现状污染物人河量超过水域纳污能力的水功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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