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 590-2013 抗旱预案编制导则(清晰无水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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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 590-2013 抗旱预案编制导则(清晰无水印)

6.2.4干旱灾害概况

总结本行政区历史旱灾简况,包括特点、成因、发生规律和发展趋势等;早灾对城乡居民 农业生产、生态与环境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典型干旱年旱灾简况,包括旱灾发生主要 向情况和主要抗旱减灾措施评价

总结本行政区抗旱能力,包括主要抗旱工程和非工程体系现状、区域供水能力、供用水状况 应急备用水源等情况

广州市建筑工程档案编制指南.pdf明确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其成员单位

汛抗旱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及其办事机构在抗

6.4.1旱情信息监测

明确旱情信息的监测内容、监测单位以及监测的方式、方法等。 监测信息主要包括雨情、水情、土壤墙情,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 以及对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6.4.2信息报告与处置

明确旱情发生前的防范措施,如抗旱队伍的组织、抗旱物资的储备、抗旱设施的检查维修、抗旱 水源调度方案的制定、节水和临时限制取水方案的制定等相关措施

6.5.1于旱预警启动

明确干旱预警指标及启动条件。通过实时监测分析雨情、水情、土壤情等信息,在判断良 旱情且可能呈持续发展趋势时,适时启动干旱预警,确定可能发生干旱的区域、时段及危险 做好应对准备。

6.5.2干旱预警发布

6.6.1应急响应等级及启动条件

明确干旱应急响应等级及启动条件。 a)应急响应等级从低到高分为IⅣV级、Ⅲ级、Ⅱ级和I级。 b)当发生轻度干旱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发生中度干旱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发生严重干 旱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大干旱时,启动I级应急响应。 c)于旱等级可按SL424中的相关指标,结合区域实际情况确定

6.6.3应急响应措施

工作要有明确具体的指导内容和任务,下级对上级机关要有明确的请示报告制度。 f)保障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安排、调拨抗旱物资和资金,组织协调抗旱人员有序开展抗旱 工作。 g)应急抗旱供水措施。明确应急抗旱供水的工作程序和具体措施,主要包括启用应急备用水源 或者应急打井、挖泉;设置临时抽水泵站,开挖输水渠道或者临时在江河沟渠内截水;使用 再生水、微咸水、海水等非常规水源,组织实施人工增雨;组织向人畜饮水困难地区送水; 临时限制供水,实施抗旱应急水量调度等措施。 h)信息发布。明确信息发布的单位、内容、原则、程序、方式和范围。旱情信息由防汛抗旱指 挥机构统一审核、发布,旱灾信息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 门审核、发布。 i)新闻宣传。明确新闻宣传的相关要求。主要是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积极宣传各地抗旱工作经 验及减灾成效,有效引导社会舆论,促进各界合力抗旱等。 j)灾民救助。明确灾民生活救助、医疗卫生、环境污染等方面的处置措施及负责部门。

6.6.4应急响应结束

明确旱情缓解后恢复生产和生活的措施及要求。 a)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帮助受灾群众尽快恢复生产,做好灾后自救。 b)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抗旱工程进行检查评估,并及时组织修复干旱灾害损坏的水利工程。 c)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归还紧急抗旱期征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 工具等,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补偿。 d)抗旱期间兴建的各类应急水源工程设施,应按相关规定建立运行维护管理机制,确保工程的 抗旱应急备用功能。

明确应急响应结束后抗旱工作评价的内容和要求。 在应急响应结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干旱灾害影 响、损失情况以及抗旱工作效果进行核查和评估,并将核查评估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防汛 抗旱指挥机构。

明确抗旱资金的筹措渠道,提出抗旱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

明确抗旱物资的筹集、储备、调拨和使用方案。

6.8.3抗旱应急备用水源准备

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易旱地区应在重点地区、重点部位落实抗旱应急备用水源,明确保障对象和 范围,制定应急供水保障措施。抗旱应急备用水源以保障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为主。城市应建立抗旱备 用水源保障机制,特别是重点干旱缺水城市,应落实不同等级干旱情况下的城市备用水源的供水方 案;对于人畜饮水困难的农村地区,应根据当地的水源条件建设抗旱应急水源工程,确保干旱情况下 的人畜饮水安全。

各级抗旱服务组织启用条件、调用程序以及服务

、旱情评估等方面的技术支撑和保障方案。

6.8.6通信与信息保障

根据应急响应需要而确定的其他相关保障措施(如交通运输保障、医疗保障、后勤保障 障等)

抗旱应急响应演练自的、方式

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管辖权的单位负责组织抗旱预案编制工作,成立工作组,明确编制 任务、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计划。 a)行政区总体抗旱预案由相应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编制。在省级行政区内,分区总体抗旱 预案由省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编制。 b)流域总体抗旱预案由各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抗旱指挥 机构及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c)城市专项抗旱预案由所在城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编制。 d)生态专项抗旱预案由重点水域生态区所在地省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编制。 e)重点工程抗旱预案应结合工程抗旱任务由工程管理单位组织编制绍兴世茂钻孔桩施工组织设计(钻孔灌注桩),必要时由具有调度权限的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编制。 f)跨流域抗旱应急水量调度预案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组织相关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编制:同一流域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抗旱应急水量调度预案由所属

收集、整理和分析相关的自然地理、经济社会、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干旱灾害概况、抗旱能力 及其他方面的基本资料,为抗旱预案编制提供基础支撑。

编制抗旱预案应重点确定干旱预警方式、应急响应等级及其启动条件、响应措施等。 a)抗旱预案编制工作应组织专业技术力量进行编制。 b) 抗旱预案应服从流域和地方政府、上级主管单位的预案,并与相关部门的预案相衔接。 c)抗旱管理部门应全程参与编制工作,结合抗旱管理实际需求,对抗旱预案的编制内容、深度 及其实用性、可操作性等进行指导。

抗早预案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和批准。 a)行政区总体抗旱预案经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查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在省级行 政区内,分区总体抗旱预案由省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查批准。 b)流域总体抗旱预案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审查批准。 c)城市专项抗旱预案经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查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d)生态专项抗旱预案由重点水域生态区所在地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查批准。 e)重点工程专项抗旱预案一般由编制单位的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查批准,必要时由流域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审查批准。 f)跨流域抗旱应急水量调度预案由国家防汛抗早总指挥部审查批准;同一流域内跨省(自治区、 直辖市)抗旱应急水量调度预案由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或所属流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查 批准;省级及以下跨区域抗旱应急水量调度预案由省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查批准

抗早预案应根据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及工程条件变化等情况,及时进 修订后的抗旱预案需按原程序重新审查批准

SL 590—2013

东路市政道路工程总体监理工作交底总体监理交底内容.doc抗旱预案封面应明确预案版本编号、预案名称、编制单位与编制日期、审查单位与审查 准部门与批准日期、有效期以及解释部门等内容

表A.1抗旱预案简表参考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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