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281-2023 玻璃工业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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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1281-2023 玻璃工业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pdf

6.3.2脱硫系统工艺设计

6.3.2.1烟气脱硫技术主要包括湿法脱硫、半干法脱硫,其中石灰石/石灰一石膏法和循环流化床法应 用最为广泛。 6.3.2.2为满足环境管理的要求,脱硫系统可设置备用。 6.3.2.3烟气循环流化床法、石灰石/石灰一石膏湿法脱硫系统工艺设计应符合HJ178、HJ179的要求。 6.3.2.4吸收剂制备系统的出力应按设计工况下脱硫剂消耗量的150%选择,且不小于100%校核工况 下的脱硫剂消耗量。 6.3.2.5脱硫剂粉仓的容量应根据市场运输情况和运输条件确定,一般不小于设计工况下3d的耗量, 6.3.2.6湿式脱硫吸收塔均应装设高效除雾器,在正常运行工况下除雾器出口烟气中的雾滴浓度应不

大于20mg/m3,除雾器应设置水冲洗装置。 6.3.2.7循环浆液泵入口应装设滤网等防止固体物吸入的措施。当采用喷淋吸收塔时,吸收塔浆液循 环泵宜按单元制设置,每台循环泵对应一层喷嘴。 6.3.2.8吸收塔宜采用钢结构,内部结构应根据烟气流动和防磨、防腐技术要求进行设计AKO 225钢筋混凝土圆管涵施工方案,吸收塔内 壁衬胶、衬树脂鳞片或衬高镍合金板。在吸收塔底板和浆液可能冲刷的位置,应采取防冲刷措施。

6.3.3除尘系统工艺设计

6.3.3.1高温电除尘系统工艺设计参见HJ2028和JB/T13732。

6.3.3.1高温电除尘系统工艺设计参见HJ2028和JB/T13732。 6.3.3.2袋式除尘系统工艺设计参见HJ2020。 6.3.3.3湿式电除尘系统工艺设计参见JB/T11638、DL/T1589。

6.3.4二次污染控制

6.3.4.1脱硫废水中的重金属、悬浮物和氯离子可采用中和、化学沉淀、混凝、离子交换等工艺去除。 对废水含盐量有特殊要求的,应采取降低含盐量的工艺措施。 6.3.4.2对于脱硫废水中铵盐的处理,应在碱置换吹脱的基础上对吹脱出的氨气进行吸收回用,防止 氨气直接排入环境空气。 6.3.4.3废气处理过程所产生的粉尘以及更换后的过滤材料、催化剂、保温材料及其他固体废物应依 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等认定其属性。属于危险废物的, 其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有关规定;应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利用处置,鼓励按照国家和地方危险废物 利用处置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自行利用处置;应制定相关管理计划,建立管理台账。其他一般工业固体废 物的贮存应符合GB18599的相关规定。

1 脱硝系统中的金属材料以碳钢材料为主。对金属材料表面可能接触腐蚀性介质的区域,应 消工艺不同部位的实际情况,衬抗腐蚀性和磨损性强的非金属材料。 2 脱硝系统主要设备和材料参见HJ562。

7.2.1月 脱硫系统设备主体采用碳钢材料。对金属材料表面可能接触腐蚀性介质的区域,应根据脱硫工 艺不同部位的实际情况,衬抗腐蚀性和磨损性强的非金属材料。 7.2.2脱硫系统主要设备和材料选择参见HJ178、HJ179。

7.3除尘系统设备和材料

7.3.1除尘系统设备主体采用碳钢材料。

T 除尘系统设备主体采用碳钢材料。 2 除尘系统设备和材料选择参见HJ2020、HJ2028及JB/T13732

7.4风机、管道及其他

11 风机宜选用高效风机,且符合JB/T10563的相关规定。 2 接触腐蚀性气体、液体或固体的管道和阀门等,应采用防腐材料或采取适当的防腐措施

HJ1281—2023

8.1.1熔窑烟气的监测项目主要包括颗粒物、NOx、SO2、HC1、氟化物的排放浓度,烟气流量、温度、 湿度、氧含量等。物料制备工序通风系统的监测项目主要包括颗粒物排放浓度和风量。在线镀膜尾气处 理系统的监测项目包括颗粒物、HC1、氟化物、锡及其化合物的排放浓度、风量等。监测项目及周期参 见HJ988。 8.1.2治理工程应在排气筒或排放管道的合适位置处设置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应符合 HJ/T1、GB/T16157、HJ/T397规定的采样条件要求。 8.1.3重点排污单位应装设符合HJ76要求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按照HJ75的要求进行连续监 测,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8.2.1应对治理工程的废气流量、温度、湿度、压力、运行时间、治理设备关键运行参数等进行实时 检测和控制,并在控制室集中操作和显示。 8.2.2脱硝、脱硫、电除尘、袋式除尘系统的工艺过程控制应符合HJ562、HJ178、HJ179、HJ2028、 HJ2020的要求。 8.2.3SCR脱硝系统应检测记录的关键参数为:进出口NOx浓度、烟气O2和CO浓度、烟气温度、 还原剂用量、系统及各催化剂层间压降、吹灰状态、氨逃逸浓度等。 8.2.4湿法脱硫系统应检测记录的关键参数为:进出口SO2浓度、进出口压降、进出口烟气温度、脱 硫剂消耗量、喷淋泵运行状态及功率、氧化风机运行状态及功率、脱硫浆液pH和浆液密度等。 8.2.5半干法脱硫系统应检测记录的关键参数为:进出口SO2浓度、吸收塔及袋式除尘器进出口压降、 吸收塔及袋式除尘器进出口烟气温度、脱硫剂消耗量、袋式除尘器清灰状态、压缩空气压力及用量、灰 斗温度、卸灰状态等。 8.2.6电除尘系统应检测记录的关键参数为:烟气温度、各电场一次电压、一次电流、二次电压、二 次电流、清灰周期、卸灰状态、灰斗温度、保温箱温度。 8.2.7袋式除尘系统应检测记录的关键参数为:烟气温度、进出口压力、清灰状态、压缩空气压力及 用量、灰斗温度、卸灰状态等。 8.2.8控制运行数据应至少保存5年。

1 治理工程的电源系统可直接由生产主体工程配电系统接引,中性点接地方式应与生产主体 2 电气系统设计应按GB50052、GB50054等标准的规定执行。

压缩空气系统的设计应满足GB50029的相关规定

9.3.1治理工程的消防设计应纳入玻璃制造企业消防系统总体设计,并符合GB50016的有关规定。 治理工程所在区域应设置消防通道,安装消防设施。 9.3.2治理工程应按照GB50140的要求配置移动式灭火器。 9.3.3治理工程应设有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并应符合GB50019的规定。

10.1.1治理工程的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标 准和规范要求。 10.1.2治理工程配套的安全、卫生设施应同步建成,安全卫生的基本要求、防护技术和管理措施应符 合GB/T12801的有关规定 10.1.3治理工程应建立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0.2.1治理工程应建立并严格执行安全检查制度,及时消除潜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10.2.2治理工程的用电安全应符合GB/T13869、AQ3009中的有关规定。 10.2.3治理工程的固定式钢梯、防护栏杆及平台的安全要求应满足GB4053.1、GB4053.2和GB4053.3 中的有关规定。固定式钢梯宜采用斜梯或旋梯。 10.2.4治理工程的安全标志设计应符合GB2893、GB2894、GB7231等的有关规定。 10.2.5操作人员应按GB/T11651的规定配备个体防护装备。 10.2.6液氨储存与供应区域应设置完善的消防系统、洗眼器及防毒面罩等。

10.3.1工作场所应符合GBZ1和GBZ2.1、GBZ2.2的规定。 10.3.2为防止职业中毒,治理工程工作场所的卫生工程防护措施应符合GBZ/T194中的有关规定, 10.3.3宜采用低噪声的设备。对于噪声较高的设备,应采取减振消声等措施,尽可能将噪声源和操作 人员隔离。

11.1.1治理工程的总承包、设计、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1.1.2治理工程的施工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施工规范、施工程序及管理文件的要求。 11.1.3工程施工应按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书等的规定进行,工程变更应取得设计 单位确认并出具设计变更文件后再进行施工。 11.1.4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材料、器件等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设备、材料、器件等均需具备产 品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 11.1.5施工过程除遵守相关的施工技术规范以外,还应遵守国家的质量、劳动安全、职业卫生、消防

12泥浆护壁回转钻孔灌注桩工程分项技术交底HJ1281—2023

11.2.1工程验收应符合建设项目峻工验收管理办法和程序的要求,并按GB50093、GB/T50252、GB 50254、GB50257、GB50275、GB50300、GB50727等相应专业验收规范的要求组织进行。 11.2.2工程安装、施工完成后,首先对相关仪器仪表进行校验,然后根据工艺流程进行分项调试和整 体调试。 11.2.3通过整体调试,各系统运转正常,技术指标达到设计和合同要求后启动试运行。

11.3峻工环境保护验收

11.3.1治理工程的峻工环境保护验收应按《建设项目峻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11.3.2在试运行期间应对治理工程的环保性能指标进行测试,性能测试的主要内容包括: a)特征污染物(颗粒物、NOx、SOz、HC1、氟化物)排放浓度; b)治理工程处理效率; c)废气排放量; d)氨逃逸浓度; e)脱硝还原剂及脱硫剂的用量等。

12.1.1玻璃工业废气治理工程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脱硝系统定期停机检修时,应启用备用脱 硝系统,并应尽快完成检修,投入使用。 12.1.2治理工程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进行,不得超负荷运行。 12.1.3企业应建立与治理工程相关的各项运行、维护规程和管理制度,按规程进行操作,定期对各类 设备、电气仪表、建(构)筑物等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治理工程稳定可靠运行。 12.1.4企业应建立台帐制度,记录治理工程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 12.1.5当卸氨后的设备及管道处于清理、事故或长期停机状态下时,氨储罐及管道中的氨气应排放至 氨气吸收槽,用水稀释后排入厂区内废水处理系统进行集中处理。

12.2人员与运行管理

12.2.3企业应建立治理工程运行状况、设施维护等的记录制度,主要记录内容包括: a)治理设备的启动、停止时间: b)治理设备的主要工艺控制参数中承式系杆拱桥结构体系分析,如废气处理量、进出口污染物浓度、处理效率等: c)主要设备维修情况; d)运行事故及维修情况; e)定期检验、评价及评估情况; f)污水排放、副产物处置情况。 12.2.4运行人员应遵守企业规定的巡检制度和交接班制度。

3.1 治理工程的维护保养应纳入全厂的维护保养计划中。 3.2 维护人员应根据计划定期检查、维修或更换必要的部件和材料。 3.3 维护人员应做好相关记录。

12.4.1应评估治理工程可能的事故风险,制订并不断完善环境应急预案,配备人力、设备、通讯等资 源,具备相应的环境应急处置能力。 12.4.2企业应根据环境应急预案要求,对治理工程管理和运行维护人员开展应急培训、组织预演,保 证事故发生时可及时有效开展环境应急救援行动。 12.4.3治理工程发生异常情况或重大事故时,应及时分析、决策,启动环境应急预案,并向有关部门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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