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市政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定办法(黔建城通[2022]87号: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11月23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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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市政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定办法(黔建城通[2022]87号: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11月23日).pdf

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的评定。 第五条市政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定工作不得向 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省、市(州)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标准化建设评定工作 纳入安全生产工作计划。评定工作相关经费纳入部门财政预算, 专项用于评定标准制定、宣传、培训和评定组织管理等工作。 省、市(州)行业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服务的**, 委托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承担评审环节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名 单。

(六)未被列入安全生产失信惩戒名单; (七)前次申请评定被告知未通过之日起满1年; (八)被撤销标准化等级之日起满1年; (九)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发现的重大隐患已完成整改。 第八条申请标准化评定的企业应当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 长、有员工代表参加的工作组,按照企业生产流程和风险辨识情 况,对照所属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在申请之前开展一次企业自 评,并形成书面自评报告,在企业内部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自评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企业安全生产机构和人员设置及运行情况,企业安全 生产标准化制度建设情况; (三)上一年度及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安全生产投 入、存在问题分析及整改措施; (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情况; (五)对照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自评情况; (六)对照申请条件逐条进行承诺; (七)自评结论(优良、合格、不合格)。 第九条申请标准化评定的企业,依拟申请的等级向相应评 定组织单位提交评定申请和自评报告,并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负责。 评定组织单位收到评定申请和自评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审

核,并按以下**作出处理: 自评报告内容存在错误、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的,在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 知的,自收到的评定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 自评报告内容齐全、符合规定形*的,或者企业按要求补正 内容后,评定组织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 书面告知受理评定申请;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 说明理由。 审核、告知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条评定组织单位受理申请后,指定行业协会或者其他 单位对企业进行评审。承担评审任务的单位要组建评审团队,报 评定组织单位同意后开展评审工作。 评审工作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评审标准进行, 并在20个工作日内(不含企业整改时间)完成。 评审单位评审期间,应当对评审标准中的强制性要求进行严 格把关,督促企业全面整改不符合项。同时,对容易发生火灾、 爆炸、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中毒室息等事故的场所和危险作业情 况进行重点检查,指导企业整改安全生产向题隐患。 评审单位指出的企业需要整改的不符合项、存在的事故隐 患,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成整改。评审单位在收到企业整改 情况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问题评审,确认整改是否合 格,并书面告知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视为整改不

合格。 评审单位应当按规定编制评审报告,并说明重点部位安全管 理、安全装置使用运行等情况,以及重大事故隐患及其整改情况, 及时将评审报告提交给评定组织单位。对于未进行整改或者整改 不到位的、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应及时向市政行业主管部 门报告。 第十一条评定组织单位收到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后, 对确认符合相应等级标准的企业名单在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单 位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收到企业存在不符合定级标准及其他关于安全生 产问题反映的,评定组织单位应当组织核实。 第十二条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不存在所反映问题的 企业,评定组织单位正*确认其评定等级,予以公告。 对未予公告的企业,由评定组织单位书面告知其未通过评定 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有效期为3年。 第十四条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在有效届满 前3个月内,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评定。 对再次申请原等级的企业,在标准化等级有效期内符合以下 条件的,经评定组织单位确认后,可直接予以公示和公告: (一)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二)未发生总计重伤5人及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总计

第十五条省、市(州)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规范和加强对评 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的管理,实施监督、考核、通报等措施,明确 退出机制。对于在标准化评审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牟取不正当 利益等行为的评审单位,一律取消评审单位资格。对于存在违法 违规行为的评审单位负责人和评审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移交 相关部门严肃查处。 第十六条省、市(州)行业主管部门可采取委托第三*机 构核查**,抽查已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级企业的标准化 管理体系运行保持情况。 第十七条已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级的企业在有效期

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发现企业存在可撤销标准化等级情形 的,应提请原评级单位予以撤销

宣大高速公路服务区施工组织设计*案应提请原评级单位予以撤销。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2年11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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