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4299-2022 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及效能评价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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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4299-2022 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维护及效能评价标准.pdf

DB34/T 4299—2022

a 巡查检查发现异常情况时,及时处理处置; b) 2 定期对风机、水泵、曝气管、水阀、水管、污泥泵、污泥外排设施、消毒设备等进行清洗、 通和保养; C) 2 定期对设施内外部进行防腐保护; d) 2 定期维护、更换影响污水处理效能的填料或膜组件等; e) 定期补充消耗的药剂。

.7.1电气设备的检查与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a)设备工作电压、工作负荷和温度应控制在允许范围内; b) )电气设备在运行中发生跳闸时,未查明原因前不得重新合闸运行; c)电气设备在运行中发生异常情况且不能排除时,应立即停止运行; d)电气设备的清扫、检修工作应符合DL409的要求; e)当进行电气设备倒闸操作时,应符合DL409及“倒闸操作票”制度的要求; f)电气柜进出线穿孔应注意密封保护,防止水雾进入柜体腐蚀电气元件。 7.2自动控制系统的检查与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a) 2 设置用户使用权限,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病毒和非法入侵; b) 根据工艺需求和现场情况布设测量仪表,仪表设定参数不得擅自改动; C) 2 定期对自动控制系统进行现场巡检; d) )中央控制系统的显示参数与现场设备的实际运行状况相符; e)定期对各种测量仪表进行校准。 .7.3对构筑物的结构、阀门、护栏、爬梯、管道、盖板、照明设备、防雷电设施等应 准护DB44/T 1537-2015 室内门窗用木质材料要求.pdf,保持设备设施完好。

6.7.1电气设备的检查与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a)设备工作电压、工作负荷和温度应控制在允许范围内; b)电气设备在运行中发生跳闸时,未查明原因前不得重新合闸运行; c)电气设备在运行中发生异常情况且不能排除时,应立即停止运行; d)电气设备的清扫、检修工作应符合DL409的要求; e)当进行电气设备倒闸操作时,应符合DL409及“倒闸操作票”制度的要求; f)电气柜进出线穿孔应注意密封保护,防止水雾进入柜体腐蚀电气元件。 6.7.2自动控制系统的检查与维护应符合下列要求: a)设置用户使用权限,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病毒和非法入侵; b) 根据工艺需求和现场情况布设测量仪表,仪表设定参数不得擅自改动; c)定期对自动控制系统进行现场巡检; d)中央控制系统的显示参数与现场设备的实际运行状况相符; e)定期对各种测量仪表进行校准。 6.7.3对构筑物的结构、阀门、护栏、爬梯、管道、盖板、照明设备、防雷电设施等应定期进行检 维护,保持设备设施完好。

污泥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 1 采用密闭运输工具进行运输,污泥运输前宜进行脱水处理,可采用移动式污泥脱水机 b) 可采用自然干化、堆肥进行处理,也可将多个集中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并处理或与 统一处理。

7.1污泥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a)采用密闭运输工具进行运输,污泥运输前宜进行脱水处理,可采用移动式污泥脱水机; b)可采用自然干化、堆肥进行处理,也可将多个集中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一并处理或与市政污泥 统一处理。 7.2污泥的处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制定与污泥处置有关的责任制度和应急方案; b)按照污泥处置管理制度做好台账记录:

7.2污泥的处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制定与污泥处置有关的责任制度和应急方案; b) 按照污泥处置管理制度做好台账记录; C) 建立污泥转运联单制度,定期将转运联单汇总上报相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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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运行监测单位应对集中式污水处理系统的进出水水质和处理水量进行检测,检测项目及检测方法 应符合国家、安徽省相关标准的规定和要求。 8.2集中式污水处理系统进水检测点应在总进水口处,宜为粗格栅前;出水检测点应在排放口处或排 放管渠中心处。 8.3集中式污水处理系统出水检测点处应设置具有数据累积、存储和显示功能的在线流量监测装置。 8.4运行监测单位对集中式污水处理系统进、出水采样和水质分析频次应不低于每3个月一次。 8.5运营维护单位应根据工艺运营管理要求,自行对集中式污水处理系统水质和水量进行检测,对检 测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

9.1.1运维管理平台应设置中央控制室,集中监控各现场站点的信号设备,可远程控制现场主要设备 的启停和运行。 9.1.2应定期检查运维管理平台软硬件设备的运行状态,对管理平台系统日志和监控数据进行备份。 9.1.3运维管理平台宜配置移动端,可实现信息查看、信息记录、故障申报、定位服务、考勤打卡等 功能。 9.1.4部署于本地服务器的运维管理平台应搭建机房环境,并配置专用UPS电源。 9.1.5运维管理平台应向政府监管部门和辖区行政管理机构提供运维数据接口。

9.2.1现场站点应在水质水量或液位监测数据出现异常的情况下,向运维人员发送报警信息,便于运 维人员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9.2.2运营维护单位应定期巡查和维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现场站点的监控设施,巡查和维护内容应包 括但不限于: a)监视器的观察范围及图像正常; b)监控系统传输线路的各项功能完好; c)监控设备部件无损坏现象; d)在线仪器仪表保养完好。 9.2.3现场站点监控设施的巡查、养护、维修记录信息应及时报送运维管理平台。

9.2.1现场站点应在水质水量或液位监测数据出现异常的情况下,向运维人员发送报警信息,便于运 维人员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9.3.1应设专人负责运维管理平台的日常工作。 9.3.2应确保运维管理平台信息资料的安全性。 9.3.3应定期对中央控制室及相关设备进行清灰处理

9.3.1应设专人负责运维管理平台的日常工作。

0.1.1效能评价结果可作为下一年度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维服务费的支付参考依据和 理设施所在辖区行政管理机构运维管理的评价依据。 0.1.2效能评价的5项指标总分为100分。其中设施运行质量评价指标35分、污水收集系统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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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16分、污水处理系统评价指标16分、运维制度评价指标16分、运维综合评价指标17分。 10.1.3应根据效能评价情况,对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存在问题、相关建议等进行专项文字报告 评价结果及问题建议应通知被评价单位

10.2.1设施运行质量评价:出水水质要求,设施水质净化率,设施运行负荷率。 10.2.2污水收集系统评价:污水收集范围内接户情况,污水收集系统巡查检查情况。 10.2.3污水处理系统评价:污水处理设备运行正常天数比例,污水处理系统巡查检查情况, 10.2.4运维制度评价:运维制度建立情况,运维制度执行情况,运维记录情况。 10.2.5运维综合评价:设施安全运行情况,设施环境卫生情况,设施公众评价情况。

10.2.1设施运行质量评价:出水水质要求,设施水质净化率,设施运行负荷率。 10.2.2污水收集系统评价:污水收集范围内接户情况,污水收集系统巡查检查情况。 10.2.3污水处理系统评价:污水处理设备运行正常天数比例,污水处理系统巡查检查情况, 10.2.4运维制度评价:运维制度建立情况,运维制度执行情况,运维记录情况。 10.2.5运维综合评价:设施安全运行情况,设施环境卫生情况,设施公众评价情况。

对集中处理设施运维效能进行评价时,应成立3人以上(含3人)的评价组,评价组成员应包括运 行监测单位代表、行业专家、政府监管部门代表等。应结合现场查勘、查阅资料、人员征询等方法进行 评价,具体评价方法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a)设施运行质量评价依据为运行监测单位评价期内出具的该设施所有水质检测报告和水量监测 报告; b)污水收集系统抽查排水户和井段应由评价组现场查勘时随机确定; c)污水处理设备运行正常天数比例评价依据为设施运行人员考核记录、运维管理平台历史数据 记录和设备设施操作台账; d)政府监管部门在评价期内对设施巡查检查发现的问题可一并计入运维效能评价,

某工程脚手架、模板、临电、吊装、安全等施工方案.doc10.3.2评价对象及范围

评价对象为各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县(区)级评价范围为全覆盖,地市级评价可采取随机 抽样检查形式,抽样比例不小于县(区)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总数的10%,抽样绝对数量不小 于3个。参与评价的处理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已投入运行; b) )设施运维时间不短于单个评价周期。

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维效能评价每年至少实

10.4.1评价得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a)单个集中处理设施评分方法应对照表1运维效能评分细则,满分100分; b)当期集中处理设施所在行政辖区评价得分为辖区内所有集中处理设施评价得分的算术平均值, 10.4.2根据当期运维效能评价得分,可将运维效能评价结果分为下列四个等级: a)总分<70时,评定为设施运维效能等级“不合格”; b)70≤总分<80时,评定为设施运维效能等级“合格”; c)80≤总分<90时,评定为设施运维效能等级“良好”; d)总分≥90时,评定为设施运维效能等级“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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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3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出现异常,运营单位应在评价组现场查勘前采取书 面形式进行情况说明,经评价组现场核实并报政府监管部门批准后隧道二次衬砌装饰(防火涂料)施工方案,可不对该设施运维效能进行评价, 当期评价结果记为“未评”,评价结果不计入所在行政辖区得分。 10.4.4评分细则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运维效能评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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