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 21-2016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附修订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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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TSG 2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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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环境保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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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2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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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4钢板超声检测 2.2.1.4.1.检测要求 厚度大于或者等于12mm的碳素钢和低合金钢钢板(不包括多层压力容器的层板) 用于制造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逐张进行超声检 测: (1)盛装毒性危害程度为极度、高度危害介质的: (2)在湿H2S腐蚀环境中使用的; (3)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10MPa的 (4)产品标准或者设计者要求逐张进行超声检测的。 2.2.1.4.2.检测合格标准 钢板超声检测应当按照NB/T47013《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的规定进行。符合本 规程2.2.1.4.1第(1)项至第(3)项的钢板,合格等级不低于Ⅱ级;符合本规程2.2.1.4.1 第(4)项的钢板,合格等级按照相应产品标准或者设计文件的规定。 2.2.1.5超高压容器用钢专项要求 2.2.1.5.1化学成分(熔炼分析) 超高压容器用钢锻件,应当经炉外精炼工艺冶炼并且经真空处理,P≤ 0.012%、S≤0.005%,并且严格限定钢中氢(H)、氧(O)、氮(N)气体含量及砷 (As)、锡(Sn)、(Sb)、铅(Pb)、铋(Bi)等有害痕量元素的含量。 2.2.1.5.2力学性能 超高压容器受压元件用钢锻件的制造单位,应当提供室温力学性能,包括屈服 强度、抗拉强度、断后伸长率、断面收缩率、夏比(V型缺口)冲击吸收能量和侧膨 胀值,以及设计温度下材料的屈服强度、抗拉强度、断后伸长率和断面收缩率。其 中KV,≥47J,LE≥0.53mm,当R≤880MPa时,A≥16%;当Rm>880MPa时,A ≥14% 当改变冶炼、锻造或者热处理工艺时,还应当提供锻件的断裂韧性(KFZ/T 52014-2011 竹炭粘胶短纤维,)和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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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复合钢板专项要求

2.2.3.1铸铁材料的使用限制

2.2.3.2铸铁容器设计压力、温度限

2.2.4铸钢容器技术要求

铸钢不得用于制造盛装毒性危害程度为极度、高度或者中度危害介质,湿H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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篱蚀环境,以及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4MPa的易爆介质压力容器的受压元件。 2.2.4.2铸钢材料的冶炼和化学成分 铸钢应当是采用电炉或者氧气转炉冶炼的镇静钢,其化学成分(熔炼分析)中的 P≤0.035%、S≤0.035%;可焊铸钢材料化学成分中的C≤0.25%、P≤0.025%、S≤ 0.025%;高合金奥氏体耐热铸钢还应当采用炉外精炼工艺或者电渣重熔,其化学成 分中的P≤0.035%、S≤0.020%。 2.2.4.3铸钢材料的性能 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用铸钢应当在相应的材料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选用,并 且在产品质量证明书中注明铸造选用的材料牌号。其室温下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小 于540MPa、A≥17%;设计温度下的KV≥27J。 2.2.4.4铸钢容器设计压力、温度限制 (1)碳钢或者低合金碳锰钢容器,设计压力不大于2.5MPa,设计温度范围为 20℃~400℃; (2)低合金铬钼钢容器,设计压力不大于4.0MPa,设计温度范围为0℃, 450℃; (3)高合金奥氏体耐热钢容器,设计压力不大于4.0MPa,设计温度上限参考同 牌号锻钢

2.2.5有色金属容器技术要求

2.2.5.1通用要求

压力容器用有色金属(铝、钛、铜、镍、锆及其合金等)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用于制造压力容器的有色金属,其技术要求符合产品标准的规定,如有特殊 要求,需要在设计图样或者相应的技术文件中注明; (2)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建立严格的保管制度,并且设专门场所,与碳钢、低合金 钢分开存放。

2.2.5.2铝和铝合金容器

2.2.5.4钛和钛合金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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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材料 2.3.2.1纤维增强材料 用于制造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的纤维增强材料应当与树脂有良好的浸润性, 并且满足设计要求。制造单位应当检测纤维最小强度,其值不得小于纤维制品标称 性能的90%。 2.3.2.2树脂基体 用于制造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的树脂应当与设计文件的选材一致,使用前应 当复验其热变形温度,其值应当高于压力容器设计温度20℃以上。 2.3.2.3粘接材料性能要求 粘接所用材料的性能不得低于被粘接元件所用材料的性能。 2.3.2.4 热塑性塑料衬里

2.3.2.4热塑性塑料衬里

3. 1 设计通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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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设计单位许可资质与责任 (1)设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压力容器的设计质量负责: (2)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资质、设计类别、品种和范围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 范的规定; (3)压力容器的设计应当符合本规程的基本安全要求,对于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 外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进行设计的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供设计文件符合本 规程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申明及比照表; (4)设计单位应当向设计委托方提供本规程3.1.4.1规定的设计文件。 3.1.2设计专用章 (1)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必须加盖设计单位设计专用印章(复印章无效),已 加盖竣工图章的图样不得用于制造压力容器; (2)压力容器设计专用章中至少包括设计单位名称、相应资质证书编号、主要负 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内容。 3.1.3设计条件 压力容器的设计委托方应当以正式书面形式向设计单位提出压力容器设计条 件。设计条件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操作参数(包括工作压力、工作温度范围、液位高度、接管载荷等); (2)压力容器使用地及其自然条件(包括环境温度、抗震设防烈度、风和雪载荷 等); (3)介质组分与特性; 4)预期使用年限: (5)几何参数和管口方位; (6)设计需要的其他必要条件。 3.1.4设计文件 3.1.4.1设计文件的内容 (1)压力容器的设计文件包括风险评估报告(需要时)、强度计算书或者应力分析 报告、设计图样、制造技术条件,必要时还应当包括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等; (2)装设安全阀、爆破片等超压泄放装置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还应当包括压力 容器安全泄放量、安全阀排量和爆破片泄放面积的计算书:利用软件模拟计算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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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计算时,设计单位应当会同设计委托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协商选用超压泄放装 置。 3.1.4.2设计文件的审批 设计文件中的风险评估报告、强度计算书或者应力分析报告、设计总图,至少 进行设计、校核、审核3级签署;对于第Ⅲ类压力容器和分析设计的压力容器,还 应当由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批准(4级签署)。 3.1.4.3保存期限 设计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压力容器设计使用年限。 3.1.4.4设计总图 3.1.4.4.1总图主要内容 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至少注明以下内容: (1)压力容器名称、分类,设计、制造所依据的主要法规、产品标准; (2)工作条件,包括工作压力、工作温度、介质特性(毒性和爆炸危害程度等): (3)设计条件,包括设计温度、设计载荷(包含压力在内的所有应当考虑的载 荷)、介质(组分)、腐蚀裕量、焊接接头系数、自然条件等,对储存液化气体的储罐 还应当注明装量系数,对有应力腐蚀倾向的储存容器还应当注明腐蚀介质的限定含 量; (4)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牌号与材料标准: (5)主要特性参数(如压力容器容积、热交换器换热面积与程数等); (6)压力容器设计使用年限(疲劳容器标明循环次数); (7)特殊制造要求; (8)热处理要求; (9)无损检测要求; (10)耐压试验和泄漏试验要求; (11)预防腐蚀的要求(介质的腐蚀速率以及应力腐蚀倾向等): (12)安全附件及仪表的规格和订购特殊要求(工艺系统已考虑的除外); (13)压力容器铭牌的位置; (14)包装、运输、现场组焊和安装要求。

8.1.4.4.2特殊要习

以下情况对设计总图的特殊要求: (1)多腔压力容器分别注明各腔的试验压力,有特殊要求时注明共用元件两侧 午的压力差值,以及试验步骤和试验要求; (2)装有触媒的压力容器和装有填料的压力容器,注明使用过程中定期检验的 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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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由于结构原因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压力容器,注明计算厚度、使用中定期 验的要求; (4)不能进行耐压试验的压力容器,注明计算厚度和制造与使用的特殊要求; (5)有隔热衬里的压力容器,注明防止受压元件超温的技术措施; (6)要求保温或者保冷的压力容器,提出保温或者保冷措施。

(6)要求保温或者保冷的压力容器,提出保温或者保冷措施 3.1.5设计方法 压力容器的设计可以采用规则设计方法或者分析设计方法。必要时也可以采用 试验方法、可对比的经验设计方法或者其他设计方法,但是应当按照本规程1.9的规 定通过新技术评审。 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基于本规程3.1.3所述的设计条件,综合考虑所有相关因 素、失效模式和足够的安全裕量,以保证压力容器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稳定性 和耐腐蚀性,同时还应当考虑支座、底座圈、支耳及其他型式支承件与压力容器本 体的焊接(粘接)接头的强度要求,确保压力容器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安全。 3.1.6风险评估 第Ⅲ类压力容器或者用户要求的其他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当出具包括主要失 效模式和风险控制等内容的风险评估报告。 3.1.7节能要求 压力容器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节能降耗原则,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1)充分考虑压力容器的经济性,合理选材,合理确定结构尺寸; (2)对热交换器进行优化设计,提高换热效率,满足能效要求。 3.1.8载荷 设计时应当考虑本条以下第(1)、(2)项要求的载荷,需要时还应当考虑以下第 (3)项至第(10)项要求的载荷: (1)内压、外压或者最大压差; (2)液柱静压力,当液柱静压力小于设计压力的5%时,可忽略不计; (3)压力容器的自重,以及正常工作条件下或者耐压试验状态下内装介质、触媒 填料等的重力载荷; (4)附属设备及隔热材料、衬里、管道、扶梯、平台等的重力载荷; (5)风载荷、地震载荷、雪载荷; (6)支座、底座圈、支耳及其他型式支承件的反作用力; (7)连接管道和其他部件的作用力; (8)温度梯度或者热膨胀量不同引起的作用力; (9)冲击载荷,包括压力急剧波动引起的冲击载荷、流体冲击引起的反力等; (10)运输或者吊装时的作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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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1)设计温度,是指压力容器在正常工作条件下,设定的元件温度(沿元件截面 的温度平均值),设计温度与设计压力一起作为设计载荷条件; (2)常温储存压力容器,当正常工作条件下大气环境温度对压力容器壳体金属温 度有影响时,其最低设计金属温度不得高于历年来月平均最低气温(当月各天的最低 气温值相加后除以当月的天数)的最低值。 3.1.11腐蚀裕量 有均匀腐蚀的压力容器,腐蚀裕量根据预期的压力容器使用年限和介质对材料 的腐蚀速率确定,同时还应当考虑介质流动对受压元件的冲蚀、磨损等影响。 3.1.12最小厚度 压力容器最小厚度的确定应当考虑制造、运输、安装等因素的影响。 3.1.13装量系数 储存液化气体的压力容器应当规定设计储存量,装量系数不得大于0.95。 3.1.14检查孔 (1)压力容器应当根据需要设置人孔、手孔等检查孔,检查孔的开设位置、数量 和尺寸等应当满足进行内部检验的需要; (2)需要但是无法开设检查孔的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当提出具体技术措施,例 如增加制造时的检测项目或者比例,并且对设备使用中定期检验的重点检验项目、 方法提出要求。 3.1.15不允许拆卸的隔热层 有隔热层的压力容器,如果设计时规定隔热层不允许拆卸,则应当在设计文件 中提出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的项目、方法;必要时,设计图样上应当提出制造时对所 有焊接接头进行全部无损检测等特殊要求。 3.1.16无损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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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金属压力容器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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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焊接接头系数

(1)用焊接方法制造的压力容器,应当根据焊接接头形式及无损检测比例,按照 产品标准选取焊接接头系数; (2)除简单压力容器外,不允许降低焊接接头系数而免除压力容器产品的无损检 测。 3.2.4试件(板)与试样 设计者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焊接试件、耐腐蚀性能试件的制作要求,并且规 定试样的种类、数量、截取与制备方式、检验与试验方法、合格指标、不合格复验 要求等。 3.2.4.1制备产品焊接试件的压力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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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材料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540MPa的低合金钢制压力容器; (3)盛装毒性危害程度为极度或者高度危害介质的压力容器; (4)应用应变强化技术的压力容器(对容积小于或者等于5m3连续批量生产的, 在相同设计、相同材料炉批号的情况下,最多30台压力容器选择一台制作产品焊接 试件); (5)设计者认为有必要或者相应产品标准要求制备产品焊接试件的压力容器。 3.2.4.2制备耐腐蚀性能试件的条件 (1)要求做耐腐蚀性能检验的压力容器或者受压元件,应当制作耐腐蚀性能试 件; (2)要求做晶间腐蚀敏感性检验的不锈钢与镍合金制压力容器,其试件及试样应 当符合GB/T21433—2008《不锈钢压力容器晶间腐蚀敏感性检验》或者相应产品标 准的规定。 3.2.5压力容器用管法兰 (1)钢制压力容器管法兰、垫片、紧固件的设计应当参照HG/T20592~HG/T 206352009《钢制管法兰、垫片、紧固件》系列标准的规定; (2)盛装液化石油气、毒性危害程度为极度和高度危害介质以及强渗透性中度危 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其管法兰应当按照HG/T20592~HG/T20635系列标准的规定, 并且选用带颈对焊法兰、带加强环的金属缠绕垫片和专用级高强度螺柱组合:无法 采用此类管法兰密封组合的,应当由设计者根据介质、压力与温度特性确定法兰连 接结构。 3.2.6泄漏信号指示孔 压力容器上的开孔补强圈以及周边连续焊的起加强作用的垫板至少设置一个泄 漏信号指示孔,多层筒节包扎压力容器每片层板、多层整体包扎压力容器每层板筒 节、套合压力容器每单层圆筒(内筒除外)的两端均至少设置一个泄漏信号指示孔。 3.2.7特殊耐腐蚀要求 有特殊耐腐蚀要求的压力容器或者受压元件,例如存在晶间腐蚀、应力腐蚀、 点腐蚀、缝隙腐蚀等腐蚀介质环境时,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相应的耐腐蚀措施、 试验方法以及其他技术要求。 3.2.8塑料衬里设计 (1)压力容器结构设计应当考虑金属基体与塑料衬里的变形协调,并且满足塑料 时里工艺的要求; (2)压力容器本体上应当设置泄漏信号指示孔。 3.2.9水质

(1)要求做耐腐蚀性能检

8.2.5压力容器用管

3.2.6泄漏信号指示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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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0.2.3.2超声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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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级; (4)采用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的焊接接头,合格级别不低于Ⅱ级。 3.2.10.2.3.3组合检测 当采用射线、超声等方法进行组合检测时,质量要求和合格级别按照各自执行 的标准确定,并且均应当合格。 3.2.10.2.3.4表面无损检测 压力容器所有焊接接头的表面无损检测均应当按照NB/T47013的规定执行,合 洛级别如下: (1)钢制压力容器进行磁粉或者渗透检测,合格级别为I级: (2)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进行渗透检测,合格级别为I级。 3.2.10.2.4接管焊接接头的无损检测要求 (1)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250mm的压力容器接管焊接接头的无损检测方法、 检测比例和合格级别与压力容器壳体焊接接头要求相同; (2)公称直径小于250mm的压力容器接管焊接接头的无损检测方法、检测比例 和合格级别由设计者或者产品标准规定 3.2.10.3原材料和零部件无损检测 原材料和零部件的无损检测方法、检测比例和合格级别由设计者按照本规程及 相应产品标准规定。 3.2.11焊后热处理 (1)因焊接残余应力影响使用安全时,应当对压力容器及其受压元件进行焊后 (消除应力)热处理; (2)盛装毒性危害程度为极度危害介质的碳钢和低合金钢制压力容器及其受压元 件应当进行焊后热处理。 采用其他方法消除残余应力取代焊后热处理的,应当按照本规程1.9的规定通过 新工艺评审。 奥氏体不锈钢和有色金属制压力容器焊接后一般不要求做焊后热处理,如有特 殊要求需要进行热处理时,应当在设计图样上注明。 3.2.12耐压试验 3.2.12.1 耐压试验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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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2.2耐压试验温度 耐压试验时,试验温度(压力容器器壁金属温度)应当比压力容器器壁金属无延 性转变温度至少高30℃,或者按照产品标准的规定执行,如果由于板厚等因素造成 材料无延性转变温度升高,则需要相应提高试验温度 3.2.12.3耐压试验介质 (1)凡在试验时,不会导致发生危险的液体,在低于其沸点的温度下,都可用作 液压试验介质;当采用可燃性液体进行液压试验时,试验温度应当低于可燃性液体 的闪点; (2)由于结构或者支承原因,不能向压力容器内充灌液体,以及运行条件不允许 残留试验液体的压力容器,可采用气压试验;试验所用气体应当为干燥洁净的空 气、氮气或者其他情性气体; (3)因承重等原因无法注满液体的压力容器,可根据承重能力先注人部分液体, 然后注入气体,进行气液组合压力试验;试验用液体、气体应当分别符合本条第(1) 项和第(2)项有关要求。 3.2.13泄漏试验 3.2.13.1气密性试验 气密性试验所用气体应当符合本规程3.2.12.3第(2)项的规定,气密性试验压力 为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 3.2.13.2氨检漏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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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4.2安全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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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石墨压力容器

3.3.1.2安全系数和许用应力

或者压缩试验平均值的80%除以安全系数6.0(毒性危害程度为极度或者高度危害介 质时,安全系数选7.0)。 3.3.1.3耐腐蚀性 所选择的石墨材料应当保证工作条件下的耐腐蚀性。 3.3.1.4耐压试验 耐压试验压力不得低于1.5倍的设计压力,盛装毒性危害程度为极度或者高度危 害介质的压力容器,其试验压力不得低于1.75倍的设计压力。 耐压试验介质一般采用清洁的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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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温度应当高于设计温度2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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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温度应当高于设计温度20℃以上。 3.3.2.3设计方法及安全系数 (1)I型容器,应当制作原型容器,对原型容器进行10万次的压力疲劳试验, 玉力波动范围从常压至设计压力,疲劳试验完成后,进行压力试验,试验压力不得 小于6倍设计压力,容器在试验过程中不得渗漏、破裂; 2)Ⅱ型容器,采用规则设计法或者规则设计法与分析设计法相结合的设计方 法,并且用声发射检测方法验收时,Ⅱ型容器设计安全系数需要考虑载荷条件、成 型工艺、使用环境、温度、预期使用年限、材料离散等因素,无法进行声发射检测 时应当提高安全系数;设计许用应变不得大于0.1%,外压安全系数不得小于5.0; Ⅱ型容器的具体安全系数由相应的产品标准规定; (3)Ⅲ型容器,应当制作原型容器,根据设计条件决定是否进行疲劳试验,疲劳 试验完成后,进行压力试验,采用碳纤维增强塑料制造时试验压力不低于设计压力 的2.25倍,采用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造时试验压力不低于设计压力的3.5倍,容器在 试验过程中不得渗漏、鼓包、明显变形、破裂。 3.3.2.4铺层设计 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的铺层设计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纤维及其制品类型; (2)树脂体系及配比; (3)铺层的次序、方向和层数: (4)成型工艺(含固化工艺); (5)树脂含量(重量比)

DB3701T 126-2010 有机食品 马铃薯生产技术规程3.3.2.5粘接设计

粘接设计应当保证粘接接头许用承载力不低于接头处环向、轴向和剪切载荷。

3.3.2. 6 耐压试验

耐压试验一般采用液压试验,试验介质应当为清洁水或者其他合适液体;对于 不适合液压试验的压力容器,可采用气压试验。 试验内压不得低于1.1倍设计内压,试验外压不得低于1倍设计外压。 Ⅱ型容器,耐压试验时应当进行声发射检测。当无法进行声发射检测时,试验 内压不得低于1.25倍设计内压,试验外压不得低于1.1倍设计外压但不得大于 0.1MPa。 3.3.3非金属压力容器中的金属受压元件的设计 非金属压力容器中的金属受压元件的设计应当符合本规程中关于金属压力容器 的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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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X/T 421-2018 飞机人工增雨(雪)作业宏观记录规范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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