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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防火技术规程.pdf设置消火栓,自动化仓库货架内部可不设置消火栓,其他区域消火栓设置应符合 国家现行标准《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相关规定。
4.1.1堆垛仓库、货架仓库和自动化仓库的最多允许层数、最大允许占地面积 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的规定。 4.1.2仓库内上人货架的平台、建筑面积小于其所在防火分区地面面积15%的 建筑夹层,可不计入建筑层数。 4.1.3用于上人货架的平台、建筑夹层应计入防火分区面积。当仓库内设置自 动灭火系统、管路采样式吸气感烟火灾探测管网,且上人货架平台、建筑夹层设 置疏散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上人货架平台面积、建筑夹层面积不大于所在防火 分区地面面积的30%时,可不单独划分防火分区。 4.1.4设备检修平台、无人作业的设备平台的面积不大于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 的5%时,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及建筑层数。 4.1.5同一座丙类仓库或丙类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同时储存丙类液体和丙类 固体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1项确定。若将丙类液体存储区 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4.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小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区 域完全分隔,则其他区域的火灾危险性仍可按相应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确定。 4.1.6仓库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收发室等附属用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靠外墙布置,并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 小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完全分隔: 2防火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当附属用房面积大于200m²时,应至少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4.1.7仓库内设置叉车等搬运车辆充电间时,充电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靠外墙设置,并设置直接开向室外的安全出口; 2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4.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小于1.50h的楼板与 其他部位完全分隔,防火隔墙上开设相互连通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或不低于 4.00h耐火极限时间的防火卷帘;
3充电间外墙顶部宜设置通风百叶窗,其总有效通风面积不应小于0.8m 且不应小于充电间地面面积的5%。
且不应小于充电间地面面积的5%。 4.1.8丙类液体仓库或仓储区域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确保至少20min 内液体不会流散到其它区域。在所有室内门道处应设置不低于15cm的门槛或漫 坡。
4.2.1当自动化仓储区域与非自动化仓储区域处于同一防火分区内时,自动化 仓储区域与非自动化仓储区域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小于4.00h的防火隔墙,且 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自动化仓储区域与非自动化仓储区域设置相同的自动灭 火系统时LB/T 074-2019 文明旅游示范区要求与评价,可不设置防火隔墙,
区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4.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小于1.50h的楼板 完全分隔。当自动化仓储区面积符合下列规定时,仓储区与分掠区之间可不采用 隔墙分隔,但应设置宽度不小于8m的室内地面防火隔离带: 1丙类物品仓储区面积不大于1500m²; 2丁类、戊类物品仓储区面积不大于3000m²。 防火隔离带内不应布置影响人员疏散和导致火灾蔓延的物品和设施,并应有 明显的标志。
4.2.3对于顶部加载自动存储和检索系统仓库,为控制火灾蔓延和便于
(1)设置竖向隔板使每个存储分区面积不大于93m²; (2)竖向隔板采用不小于0.9mm厚度的金属板,从地面延伸至货架 顶部; (3)在竖向隔板的一侧,保持与其相邻的一列存储列无可燃物; (4)整个货架内使用竖向隔板的次数不超过3次。
5.0.1仓库的安全出口设直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证 50016的规定。 5.0.2单层占地面积大于12000m²、多层占地面积大于9600m²和高层占地面积 大于8000m²的仓库,当仓储区内设置可上人货架时,建筑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 出口的直线距离,单层不应大于80m,多层不应大于60m,高层不应大于40m 且各层货架之间的货架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 5.0.3仓库的建筑高度大于24m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可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5.0.4仓库的疏散门应为平开门,不应采用提升门、卷帘门、推拉门。 5.0.5自动化仓库内的设备检修平台、无人作业的设备平台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或室外楼梯进行疏散
6.1.1建筑面积大于1500m²的丙类仓库及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且有可燃包装 材料(包括纸箱、木箱、塑料箱及木托盘、塑料托盘等)的丁戊类仓库均应设置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1.2针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要求,仓库火灾危险等级应按表6.1.2分 类。
6.1.2针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要求,仓库火灾危险等级应按表6.1.2分
1.2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仓库火灾危险等级分类
*若采用塑料箱包装,则为II级
6.1.4仓库内直立型、下垂型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布置,包括同一根配水 支管上喷头的间距及相邻配水支管的间距应按表6.1.4执行
表6.1.4仓库内直立型、下垂型标准覆盖面积酒水喷头的布置
*梁间布置的喷头不受最小间距限制
隹垛仓库采用于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
仓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水持续时间不宜小
表6.2.2堆垛仓库的喷水持续时间
快速响应90.35K200下垂型标准响应120.35无箱装不发K242下垂型快速响应90.24泡塑料和发6.0K320下垂型快速响应泡塑料90.17快速响应90.14K363下垂型标准响应120.10K161直立型标准响应160.07仓库危险级I、IⅡI级6.0K242直立型标准响应160.05干式K363直立型标准响应160.05系统箱装不发泡K161直立型标准响应200.21塑料和发泡6.0K242直立型标准响应200.09塑料K363直立型标准响应200.056.3.31货架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进行水力计算,并在与顶板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连接处达到水力平衡。6.3.4干式系统充水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于有障碍的顶板,启动顶板最远端的配水支管上最远端的两个喷头的时间不超过40s;2对于无障碍的顶板,启动顶板最远端的两条配水支管上最远端的两个喷头(共4个喷头)的时间不超过40s;3对于干式系统货架内喷头,启动最远端货架内喷头的时间不超过60s。6.3.5上人货架的货架层板宜为实层板,货架层板下喷头应按本规程第6.3.2条中货架内喷头设计;当货架层板为格栅板时,喷头上方应设置挡水板6.3.6货架仓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水持续时间不宜小于表6.3.6的规定。表6.3.6货架仓库的喷水持续时间顶板作用面积内开放的喷头数喷水持续时间(h)≤121.0013~191.50≥20 2.006.4自动化仓库6.4.1货架结构自动存储和检索系统仓库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本规程第6.3节中货架仓库的规定。15
6小型单元自动存储和检索系统中采用不发泡塑料箱或开口纸箱承载时, 当仓库顶板高度超过6m时,应设置货架内喷头,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货架内喷头纵向间距不应大于0.6m,横向间距不应大于1.8m,货架内 喷头到货架表面的距离不超过0.45m且在货架端部布置货架内喷头:
5.4.3顶部加载自动存储和检索系统仓库的应设置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6.4.3顶部加载自动存储和检索系统仓库的应设置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 应符合下列规定:
顶部加载自动存储和检索系统中采用实心壁不可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基本参数
3当顶部加载自动存储和检索系统中采用非实心壁容器时,自动喷水灭火 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顶部加载自动存储和检索系统的存储高度不应大于7.5m:
3当顶部加载自动存储和检索系统中采用非实心壁容器时,自动喷水灭火 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顶部加载自动存储和检索系统的存储高度不应大于7.5m:
2)当仓库页板高度不大于12m时,在顶板下设置最小为K200、下垂型、 快速响应喷头;当仓库顶板高度大于12m,但不大于13.5m时,在顶板下 设置最小为K363、下垂型、快速响应喷头;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应保证最不利点的喷头流量不小于455L/min; 4)系统用水量应满足整个仓储区内喷头同时启动的要求,若不能满足, 则应将仓储区通过下列方式进行划分,以保证系统用水量满足每个分隔 区域内及边缘所有喷头同时启动的要求: (1)贯通整个存储高度的实体墙,或 (2)1.2m宽的空隙区域,如图6.4.3所示
3顶部加载自动存储和检索系统内供水子区域的划分
或竖向隔板的替代方案,可在整个仓储区设置固定消防水炮,如图6.4.4所示: 1消防水炮可以固定到边缘平台或顶板结构上,当消防水炮固定在平台结 构上时,将水炮喷嘴设置在货架顶部上方不小于2.1m处,且在顶板下方不小于 0.6m处;当消防水炮固定在顶板结构上时,水炮喷嘴设置不可阻挡顶板自动喷 水灭火系统; 2消防水炮喷嘴之间水平间距不超过30m,水炮喷嘴与货架最近一角之间 的距离不超过15m; 3消防水炮设计应满足从最远程的两个水炮喷嘴每个可提供不小于 760L/min的流量,消防水炮按该区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水持续时间叠加计算 水量; 4为便于控制水炮向火源点喷射,宜在整个存储区域上方设置红外摄像头: 5消防水炮应具有手动控制功能。 6.4.5自动化仓库两端的整理区应设置与自动化仓库仓储区一致的项板自动喷 水灭火系统
6.4.4顶部加载自动存储和检索系统消防水炮设置示
7.1.1仓库应根据内部空间特征、货物存储、可燃物类型等情况选择适用的火 灾探测器。 7.1.2仓库内火灾探测器应根据存储的商品、数量和布局进行设置。 7.1.3冷库冷间内、自动化仓库内应采用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 7.1.4高度大于12m的仓库宜选择两种及以上火灾参数的火灾探测器,并宜采 用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
7.1.5丙类液体仓库应采用火焰型探测器与感烟型探测器同时进行保护,
7.2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
7.2.1仓库内管路采样式吸气感烟火灾探测器及采样管网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 定: 1吸气式感烟探测器的每个探测单元保护面积不应大于2000m²,同一根采 样管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2采样管网应采用经过确认的设计软件或方法进行设计; 3非高灵敏型探测器的采样管网安装高度不应大于16m,高灵敏型探测器 的采样管网安装高度可大于16m;采样管网安装高度大于16m时,灵敏度可调 的探测器应设置为高灵敏度,且应减小采样管长度和采样孔数量; 4高度大于12m的仓库,应在多个高度进行采样。可采取在多个水平高度 布置采样管网,或在顶部布置一层水平采样管网的同时,再向下垂直布置纵向采 样管网; 5采样管不应设置在照明灯具、加热器、天窗或者其他热辐射物体的正下 方且应至少距离1m以上: 6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每个采样孔的保护面积、保护半径,应符合点 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保护面积、保护半径的要求: 7当管道布置形式为垂直采样时,每2℃温差间隔或3m距离间隔(取较小 者)应设置一个采样孔:
8仓库货架存储区,采样孔宜设置在货架通道上方; 9安装在仓库顶部的采样孔位置距离屋顶不应大于600mm; 10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主机应设置在距离第一采样孔最近,不妨碍仓库 日常作业,且易于维护的位置: 11管路采样式吸气感烟火灾探测器可作为消防联动的一路烟感报警信号。 探测器宜通过输入模块与区域内的火灾探测报警系统进行连接,参与消防联动控 制。当需要联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每间隔两个喷淋头应设置一个采样孔。 7.2.2当仓库内存在高度大于8m的货架时,宜在货架内设置吸气式感烟探测 器采样孔,其设置除应满足本规程7.2.1条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以下规定: 1采样孔设置的水平间距不宜大于6m: 2顶部采样管安装高度距离货架顶部不应大于货架整体高度的25%;对于 更高的货架,采样管宜采用多层布置的方式,每层间的垂直距离不宜大于8m; 3采样管的设置应避免对货物的搬运产生阻碍; 4货架内烟雾探测不应取代仓库内其他火灾探测。 7.2.3冷库内管路采样式吸气感烟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主机应布置在冷间内,但应确认探测器在充许的 温度环境中工作,或采取适当的保温措施; 2当采样管路穿越不同的温度湿度环境时,应考虑冷凝水产生的影响并设 置排水装置: 3应选择合适的采样管材质以应对特殊的温度以及热胀冷缩效应带来的影 响; 4采样孔的设置应避开易结霜区; 5冷冻库内的采样孔宜面向侧方开取: 6采样管道和取样孔不应设置在送风口附近,位于送风口附近的任何采样 孔的直径应不小于3.2mm,并且面向地板。 7.2.4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系统应进行周期性维护,系统维护范围及维护周期 应符合以下规定,且不低于消防设备制造商的要求。
1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 存档备查; 2设备宜设置便于管道吹洗清洁的装置; 3每6个月应至少检测一次管道气流,每2年应进行一次采样管网的全面 清洁; 4系统维护后,应进行维护后测试以确定系统是否功能止常。 7.2.5对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系统进行维护时,宜断开同其他设备的信号连接 以避免误动作的产生。
7.3.1自动化仓库内火灾自动探测报警系统启动后,联动控制设计应能实现以 下功能: 1立即停止自动化存储和检索系统的运行; 2立即停用存储系统内的机器人,并自动将机器人发回到机器人保存区; 3立即停用机器人充电站。 7.3.2其他设施和设备的消防联动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
8.1.1仓库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
1占地面积大于1000m²的丙类仓库; 2高度大于32m的高层仓库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仓库内长度 大于40m的蔬散走道; 3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地上仓库内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²或建筑面积大于 50m²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无窗房间。 8.1.2仓库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 1封闭楼梯间; 2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3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8.1.3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仓库,当其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 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敲开的阳台、回廊; 2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满足 自然排烟口的面积要求,
8.1.2仓库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设
8.2.1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的排烟量计算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 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的规定。当采用了本规程规定的自动灭火 系统时,火灾热释放速率可按有喷淋取值。 8.2.2同一防火分区不宜同时使用自然排烟和机械排烟系统,同一防烟分区应 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8.2.3机械防烟系统、机械排烟系统与正常通风系统宜分开设置。合用时,合 用的通风系统应具备在火灾时快速转换的功能,并应符合机械防烟系统、机械排 烟系统的要求
8.2.4不便于直接开启的手动排烟窗,应设置距地面高度1.3~1.5m的远程手动 开启装置。远程手动开启装置应设置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2.5排烟空间的计算排烟净高度应按下列方
1平顶和锯齿形空间的净高度为从顶板下沿到地面的距离: 2斜坡式顶板的空间净高度为从排烟开口中心到地面的距离; 3有吊顶场所室内净高度应从吊顶处算起;设置格栅吊顶场所,当开孔率 大于25%时,净高度应从上层楼板下边缘算起。 8.2.6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当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10.7m时,其防烟分 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建筑空间净 高大于10.7m时,其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的水平距离不 应大于空间净高的2.8倍。
8.3.1防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并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防烟排烟 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的规定。当风机房附设于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 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开门应采用甲 级防火门。确有困难需设置在建筑屋面时,应设置满足防护(防雨、防晒)、通 风散热及检修要求的防护罩(应有制作大样图及安装图),防护罩的耐火极限不 应低于1.00h,同时其周围至少6m范围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8.3.2机械防烟排烟系统应采用管道送风或排烟,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管道 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光滑。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金属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 大于20m/s;当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管道的厚 度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有关规 定执行。
8.3.3防烟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 技术标准》GB51251的有关规定
8.3.3防烟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
9.1.1仓库的电气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9.1.2存储可燃固体和丙类液体的仓库的电器设备,外壳防护等级应不低于 IP4X。 9.1.3自动化仓库消防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9.1.4当机器人系统使用锂离子电池时,应使用已通过IEC62619或同等行业 标准的热失控传播测试的电池。 9.1.5使用电池驱动机器人,应建立机器人电池系统更换程序,并定期通过电 池管理系统监测电池的健康状况;铅酸电池不得更换为锂离子电池。 9.1.6每年应至少对所有自动存储和检索系统电气部件(包括充电操作)在系 统正常运行状态下进行一次红外扫描,
9.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9.2.1仓库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及维护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 规定。 9.2.2仓库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产品和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气火灾监 控设备》GB14287的有关规定和消防产品准入制度的相关要求。 9.2.3下列仓库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 自动化仓库; 2 储物高度大于7.5m的丙类仓库; 3 建筑高度大于50m或建筑体积大于20000m3的其他丙类仓库。 9.2.4下列仓库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 高层丙类仓库; Z 储物高度大于3.5m的丙类仓库。
9.2.1仓库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施工及维护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 规定。
9.2.5电气火灾监控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未设置消防控制室时应设置于 仓库存储区外有人的值班室内。 9.2.6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仓库,应同时设置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 测器和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其中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感温元器 件应设置在电缆接头、端子、重点发热部件等部位。 9.2.7储物高度大于7.5m的丙类仓库和自动化仓库除满足本规程9.2.6条的规 定外,还应设置故障电弧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10.1.1仓库应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在任制,明确逐级和岗 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实行承包、租赁或者 委托经营、管理的仓库,其产权单位应提供该场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证明,当 事人在订立相关租赁合同时,应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10.1.2仓库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 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10.2.1消防救援预案的编制应符合《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
02.1滑防救拨 导则》GB/T38315的相关规定。 针对可能发生的火灾事故,结合本单位部门职能分工,成立以单位主要负责 人或分管负责人为组长,单位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预案编制工作组,也可以委托 专业机构提供技术服务,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分工,制定预案编制工作计划,组 织开展预案编制工作。多产权、多家使用单位应委托统一消防安全管理的部门编 制总预案,各单位、业主应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分预案。 10.2.2仓库制定的各级预案应与辖区消防救援机构预案密切配合、无缝衔接 可根据现场火情变化及时变更火警等级。 10.2.3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仓库应至少每半年、其他仓库应至少每年组织 次消防演练。 10.2.4自动化仓库消防演练方案应报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接受相应的业务指 导,其他仓库消防演练方案宜报告当地消防救援机构。自动化仓库或总建筑面积 大于12000m²的仓库,应每年与当地消防救援机构联合开展消防演练。 10.2.5自动化仓库应在建筑内部消防进攻点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并应配备用 于拆卸存储货架或列阵的器材
10.3消防安全检查
10.3.1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仓库应确定防火巡查人员,每日应进行防火巡 查。 10.3.2仓库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自动化仓库每周应至少开展一次防 火检查。 10.3.3仓库对在防火巡查、防火检查以及消防救援机构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的 火险隐患,应及时进行整改消除,
10.4消防设施检测和维护
10.4.1仓库的产权单位或受其委托管理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应明确建筑消防 设施的维护管理归口部门、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值班、巡 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制度HJ 755-2015 水质 总大肠菌群和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纸片快速法,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10.4.2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产权、使用单位的,应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 管理责任,对建筑消防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并以合同方式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 10.4.3仓库应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 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10.5.1仓库应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 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专门培训。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应 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证上岗。 10.5.2仓库在员工上岗、转岗前,应对其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对在岗人员至少 每半年应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
10.6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10.6.1仓库内不应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应堆放物品,其垂直 下方与存储物品水平间距不应小于0.5m。 10.6.2仓库内不应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 家用电器。
10.6.3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 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装置。 10.6.4仓库应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 检测,保证有效。 10.6.5仓库的电器设备,应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 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发现漏电、老化、绝缘不良、接头松动、电 线互相缠绕等可能引起打火、短路、发热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修理或更 换。禁止带电移动电气设备或接线、检修。 10.6.6仓库的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禁止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10.6.7仓库内严禁使用明火。仓库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 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 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10.7.1进入仓库的机动车辆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要求,并应经消防安全 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 10.7.2车辆加油或充电应在指定的安全区域进行,该区域应与存储区和操作间 隔开,并符合本规程4.1.5的要求;使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的车辆应在仓库外 的地点加气。 10.7.3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对仓库、室内存储场所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确认安 全后,作业人员方可离开。
为便于执行本规程条款时区别对待SB/T 10587-2011 功能性纺织纤维制品商品验收技术要求,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