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批稿)《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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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批稿)《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式中: P基一一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 0基一一干烟气基准含氧量,%; 0实一一实测的干烟气含氧量,%; P实一一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 进入VOCs燃烧(焚烧、氧化)装置中废气含氧量可满足自身燃烧、氧化反应需要,不需另外补充空 气的(不包括燃烧器需要补充的助燃空气、RTO装置的吹扫气),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但装置 出口烟气含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 吸附、吸收、生物、膜分离、等离子等其他VOCs处理设施,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不应稀 释排放。

4.2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工业涂装工序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应符合表3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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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5962-2018 油墨术语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4.3无组织排放控制与管理要求

4.3.1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工艺过程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要求,以及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系统和厂 区内VOCs无组织污染监控要求执行GB37822的规定。 4.3.2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输送过程,以及物料加工与处理过程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执 行DB32/4041的规定。 4.3.3对于淋涂工艺,应采取有效措施收集滴落的涂料。对于采用溶剂型涂料的浸涂和辊涂工艺,在 不进行涂装作业时,应将槽液(涂料及稀释剂)保存在密闭容器内。 4.3.4废水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应符合GB37822规定,其中废水储存、处理设施排放的废气 立满足本文件表1、表2及4.1.3条的要求。 4.3.5企业应按照HJ944要求建立台账,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VOCs物 料购置、储存、使用、处理等信息,并至少保存5年,

5.1.1企业应依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按照HJ819、HJ1086等要求,建立企业监测制度, 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 公布监测结果。 5.1.2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应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和规定,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执行。 5.1.3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 平台和排污口标志。改(扩)建项目如污染物治理设施进口能够满足相关工艺及生产安全要求,则应 在进口处设置采样孔。若排气筒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应在合并排气筒前的各分管上设置采样孔。 5.1.4大气污染物监测应在规定的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处理设施前后监测。

5.2监测采样与分析方法

5.2.1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16157、HJ/T397、HJ732及HJ75的规定执行。 5.2.2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浓度可以任何连续1h采样获得平均值,或者在任何1h内以等时间间隔 采集3~4个样品,计算平均值;对于间歇式排放且排放时间小于1h,则应在排放阶段实现连续监测, 或者在排放时段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2~4个样品,计算平均值。对于排放强度周期性波动的污染源 污染物排放监测时段应涵盖其排放强度大的时段。 5.2.3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控时,在厂房门窗或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1m 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距 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5.2.4厂区内非甲烷总烃任何1h平均浓度的监测采用HJ604规定的方法,以连续1h采样获取平均值, 或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计平均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任意一次浓度值的监测,采用H 604规定的方法或者按便携式监测仪器相关监测技术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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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当执行不同排放控制要求的废气合并排气筒排放时,应在废气混合前进行监测,并执行相应的 排放控制要求;若可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对混合后的废气进行监测,则应按各排放控制要求中最严格 的规定执行。 5.2.6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测定应按照表4规定的方法执行。

表4大气污染物分析方

5.2.7本文件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符合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文件相应污 染物的测定。

2.7本文件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符合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文件相 物的测定。

3.1有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何1h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文件规定的限 值,判定为超标;当污染物去除效率低于90%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该污染物排放速率超过本 文件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6.2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何1h平均浓度值或任意一次 浓度值超过本文件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采用便携式监测仪器按相关监测技术规定测得的任意 次浓度值超过本文件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6.3采用自动监测时,达标判定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7.1本文件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7.2企业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本文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7.3企业未遵守本文件规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属于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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