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4299-2022 医院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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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32/T 4299-2022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1.6 M
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资源ID:275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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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 4299-2022 医院建筑室内装饰装修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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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室内不需要借助登高设施就能碰撞到的标识标牌、显示屏、饰品等常设物品不应有易刮伤人体的 尖锐和弯钩造型:其安装应牢固,安装方式应满足下列要求: a)需要定期维保、清洁的物品,宜采用螺钉或螺栓固定的方式; b)应使用需要借助专用工具才能拆卸的安装形式; c)安装在加气块、空心砖等轻质墙体上的基座,砌筑时应预先设置预埋件;采用后置埋件安装 时需使用穿墙螺栓固定方式。 5.1.7通行人员较多及经常通过病床的区域,墙、柱面阳角做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a)阳角应做成外圆弧角或钝角;也可用防撞条进行保护,保护高度不应小于1400mm b)病房走道墙面应设置防撞杆。 5.1.8洁净区域内的踢脚线不得突出墙面,踢脚线与地面交界处的阴角应做成半径不小于30mm的圆角; 其他墙体交界处的阴角宜做成小圆角。 5.1.9各业务办公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a)宜与所属空间内诊室或病房内的装饰材料与颜色相匹配; b)应采取隔音、保温、防眩光等措施; c)装修改造不宜封堵原有建筑的自然采光、自然通风口。 5.1.10吊顶内安装有震颤设备时,设备底部距主龙骨上端不应小于50mm。 5.1.11医用气体终端处的装饰装修不应妨碍气体终端设备的正常使用。 5.1.12装饰装修采用装配化部品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部品应采用干挂、吊挂、锁扣、拼接或收边线条等物理连接方式,不应采用各类化学用品粘 合的连接方式; 部品安装节点应简单可靠,宜满足部品单元维修、易拆换的使用要求: 选用模块分隔时应进行隔声、阻燃、防潮处理,模块与模块之间、模块与顶、墙、地面之间 的连接应牢固; d 饰面模块应与基层连接紧密、无异响,宜实现单块可拆装的要求; 部品接缝处应设置工艺缝或收边条,若设置工艺缝时,应采用密封条或柔性密封材料填补密 实。 5.1.13改建或扩建医院项目的相关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的相 关规定。

5.1.9各业务办公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规定: a 应设置智能和人工相结合的通道: b) 应设置安防报警、音响设备的端口; C 应设置配套设备的电源插座; d 应有明确醒目的标识; e) 应有隔离和放置防护用品的空间; f)应通风良好,当设在医院入口以外时应有固定的顶棚满足遮挡风雨的功能。 5.2.2门、急诊区应设挂号、收费窗口和取药窗口;门、急诊区和住院部咨询台宜设置在大堂的正中或 侧明显的位置,并悬挂明显标识;门、急诊区域宜有可存放轮椅的空间。 5.2.3儿童医院应增设预诊处;预诊处可设计为窗口或柜台,便于儿童测量体温和家长咨询、书写等, 台面材料应易擦洗、消毒。 5.2.4利用走道单侧候诊时,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400mm;两侧候诊时,走道净宽不应小于3000mm。 5.2.5电梯门套宜采用不锈钢、烤漆钢板等整体材料制作:使用石材、瓷砖等材料时,不宜使用干挂类

QGDW 13091.1-2018 12kV环网柜采购标准 第1部分:通用技术规范DB32/T42992020

铺贴工艺。 5.2.6面积不小于100m或单向长度方向不小于15.0m的整体面层吊顶及密拼缝处理的板块面层吊顶应 设置伸缩缝;吊顶在建筑构造缝部位应留置伸缩缝,伸缩缝的构造方式和尺寸须满足建筑沉降和伸缩的 要求。 5.2.7医院动线设计应遵循高明度、低密度及患者至上、急救优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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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门厅兼用于分诊功能时,其面积不应小于24.0m。 5.4.2抢救监护室内平行排列的观察床净距不应小于1200mm,有吊帘分隔时不应小于1400mm,床沿与 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1000mm。 5.4.3观察用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1平行排列的观察床净距不应小于1200mm,有吊帘分隔时不应小于1400mm,床沿与墙面的净 距不应小于1000mm b) 2隔离观察室或抢救室应设置单独出入口,入口处应设缓冲区及就地消毒设施,便于救护车对 接和抢救床、担架的快速进入

5.5.7发热门诊用房的门窗可设置纱门、纱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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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门诊应有独立挂号收费、独立检验、独立约房等功能用房,且设有专用卫生间。 5.6.2呼吸道及接触传播的诊室应分开设置,辅助用房可共用。 5.6.3肠道门诊等接触传播患者诊疗的化验、挂号、收费等辅助功能区域可与呼吸道传染病门诊的共用, 诊室及留观室应分开设置:诊室及留观室数量可略少于呼吸道传染病门诊。 5.6.4科室内部应区分人流、物流的清洁与污染路线流程设置防护分区;应采取安全隔离措施,严防交 叉污染和感染

5.7.1病房内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病床的排列应平行于采光窗墙面,单排不宜超过3床,双排不宜超过6床; 平行的两床净距不应小于800mm,靠墙病床床沿与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600mm 单排病床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100mm,双排病床(床端)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400mm; 房门应直接开向走道; 房门净宽不应小于1100mm,宜采用木门、烤漆钢板门等,门扇上宜设观察窗; 走道墙面应采用易清洁材料。踢脚线宜缩进墙面,与地面间打胶封闭。两侧墙面应有靠墙 手及防撞设施; g)普通病房内应有自然采光,应有新风和排风措施。 5.7.2护士站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设计成开散空间; b)应与护理单元走道连通,并宜通视护理单元走廊,到最远病房门口的距离不宜超过30m; c)与治疗室之间应有门。 5.7.3配餐室应靠近餐车入口处,并应有开水炉和微波炉等设施,宜安装换气扇。 5.7.4住院部的重症监护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护士站的位置宜便于直视观察患者; b) 监护病床的床间净距不应小于1200mm; c 单床间装饰装修完成后的面积不应小于12㎡。 5.7.5儿科病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整体环境应优美、活泼、温馨,可设计色彩丰富的装饰图案;设备带以下墙面可采用瓷砖 铝板、铝塑板、抗倍特板、复合板等材料护墙; b 应设儿童活动室及衣物晾晒间。活动室应采用软包等防撞措施;衣物晾晒间地面应防滑、阿 水; C 活动室及低窗等设施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5.7.6妇产科病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产房入口处应设卫生通道和浴室、卫生间; b) 待产室宜设专用卫生间; C 分娩室平面净尺寸宜为4200mm×4800mm,剖腹产手术室平面净尺寸宜为5400mm×4800mm; d 洗手池的位置应在医生洗手时能观察到临产产妇动态的部位; 母婴同室或家庭产房应增设家属卫生通道,并应与其他区域分隔; f)家庭产房宜采用可转换为产床的病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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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7婴儿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方向宜朝南,应设大面积观察窗或玻璃隔断; b)洗婴池应靠近婴儿室,池壁及打包台台面应有防撞措施;水龙头离地面高度宜为1200mm,且 不宜突出;并应有防止蒸气窜入婴儿间的措施。 5.7.8烧伤病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设在环境良好、空气清洁的位置; b)入口处应设置包括换鞋、更衣、卫生间和淋浴在内的医护人员通道。 5.7.9血液病房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a)入口处应设置包括换鞋、更衣、卫生间和淋浴在内的医护人员通道 惠者浴室和卫生间可单独设置; 洁净病房应仅供一位患者使用,洁净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的相关规定;应在入口处设第二次换鞋、更衣处;应设观察窗和家属探视窗及对讲设备。 5.7.10血液透析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医护人员与患者通道应分开设置; b) 患者入口应设候诊休息区、更衣区、接诊区; C 医护入口处应有包括更衣室、卫浴在内的卫生通道: d) 治疗床(椅)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200mm,通道净距不宜小于1300mm。 5.7.11住院部配置传染病房时,传染病房应单独设置,并自成一区。

5.8.1手术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平面布置应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区要求; 医护入口应设换鞋区、更衣区;卫生间、淋浴间应设于更衣区前半部分;可设医护休息、男 女值班和手术患者家属谈话用房; C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的相关规定。 5.8.2手术室装饰装修完成后的平面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根据需要选用手术室平面尺寸,平面尺寸不应小于表5.8.2的规定:

8.2手术室平面尺寸(

b)刷手间可设于清洁区走廊内,不应设门;洁净手术室的刷手间不得和普通手术室共用;每间 手术室不得少于2个水龙头,并应采用非手动开关。 5.8.3手术室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供手术车通过的门的净宽尺寸不宜小于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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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宜双向能开启;除洁净区通向非洁净区的平开门和安全门应向外开启之外,其他洁净区内的 门均应向静压高的方向开启; 宜设置自动启闭装置,当采用电动门悬挂式自动门时,应具有自动延时关闭和防撞击功能 并应同时有手动功能; d 通往外部的门应自动启闭。 5.8.4手术室内基本设施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b 不应有明露管线; ) 吊顶及吊挂件应采取固定措施,吊顶上不应开设检修孔; d) 不应设置地漏; e) 不应设置消防栓及水喷淋设施; f)不应有抗震缝、伸缩缝穿越; g 洗手准备间应设置在手术室外。 5.8.5洁净手术室围护结构间的缝隙及围护结构上的固定、穿越形成的缝隙应密封。 5.8.6洁净手术室的墙面、顶棚可用工厂生产的标准化、系列化的一体化装配方式;应根据用房需要设 射线防护。 5.8.7IⅢI级、IV级洁净辅助用房可设外窗,但应是不能开启的双层玻璃密封窗或可以开启内窗的两道窗。 5.8.8洁净手术室内外露部位不得使用木材和石膏材料。

5.9.1放射科(影像科)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胃肠透视室应设专用卫生间; 照相室最小净尺寸宜为4500mm×5400mm; 透视室最小净尺寸宜为6000mm×6000mm; 放射设备机房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200mm,净高不应小于2800mm; e 计算机断层扫描(CT)室的门净宽不应小于1200mm,控制室门净宽不宜小于900mm; 医生操作间与CT室的观察窗净宽不应小于800mm,净高不应小于600mm g 照相室观察窗的净宽不应小于600mm,净高不应小于400mm。 5.9.2放射设备围护结构的六面均应采取射线防护或屏蔽措施;拍片室有管线穿过时,洞口处应用防护 铅板进行加强处理;防护铅板施工完成后墙面可采用涂料、装饰板等其他材料进行表面装饰。 5.9.3拍片室吊顶的吊筋不能破坏已完成的顶面放射防护材料。 5.9.4射线机房辐射防护门、窗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防护门应采用不锈钢材质,内设金属龙骨,铅板厚度应根据射线剂量来确定;规格可为高 2150mm×宽1300mm; b 防护门应与照射装置电源联锁,开门状态时无法开启射线;门头上方应设开机指示灯; C 窗的玻璃应为铅玻璃,安置在与控制室之间的合理视线位置;铅玻璃应根据射线剂量来确定 防护铅当量。

5.10磁共振检查用房

10.1机电管道不应穿越扫描室。 10.2扫描室可通行门洞的净宽不应小于1200mm,控制室可通行门洞的净宽宜为900mm,并应满 通过:观察窗净宽不应小于1200mm,净高不应小于800mm;扫描室入口处应设物品存放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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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顶面、墙面、楼地面、门窗、洞口、嵌入体等所采用材料、构造均应按设备要求和屏蔽专 采取屏蔽措施。

5.11放射治疗科用房

11.1放射治疗区域的医、患更衣室用房应分开。 11.2治疗室内噪声不应超过50dB(A)。 11.3钴60治疗室、加速器治疗室、刀治疗室及后装机治疗室的出入口应设成迷路,且有用 射方向应尽可能避免照射在迷路墙上;防护门和迷路的净宽均应满足设备要求。

5. 12 核医学科用房

市.12.1核医学科用房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a)应自成一区,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护标准的规定; b) 放射源应设单独出入口; C 平面布置应按控制区、监督区、非限制区的顺序分区布置; d) 控制区应设于尽端,并应有贮运放射性物质及处理放射性废弃物的设施; e 非限制区进监督区和控制区的出入口处均应设卫生通道; f 非限制区和监督区应设卫生间; g 控制区应设洗涤用房。 5.12.2核素病房内,双床之间应设置铅板防护隔断;坐便器排放管路需防辐射,应汇流至衰变池, 5.12.3防护应按国家现行有关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的规定设计。

5.13.1检验科用房可设医护更衣室;门诊检验窗口的窗台材料宜采用天然石材和人工石材等易于清洁 消毒材料。 5.13.2细菌检验的接种室与培养室之间应设传递窗。 5.13.3每个检验室应装有非手动开关的洗涤池。 5.13.4危险化学试剂附近应设有紧急洗眼处和淋浴。 5.13.5实验室工作台间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00mm

5.14.1病理科用房布局应符合生物安全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自成一区,并与手术部有便捷联系; b)污染区、半污染区和清洁区划分清晰,各区之间需设置缓冲区; c)应有独立的淋浴间和淋浴设备。 5.14.2病理解剖室均应采取防虫、防雀、防鼠以及防其它动物侵入的措施, 5.14.3标本接收室、取材室应有紫外灯等消毒设备

.1药剂科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药房应设发药、药库、办公、值班和更衣等用房; b)可设卫生间; c)发药窗口的中距不应小于14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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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发药柜台宽度应满足要求,应预留电脑接口、预留叫号显示屏位置及线路。 15.2贵重药、剧毒药、麻醉药、限量药的库房,以及易燃、易爆药物的贮藏处,应有安全设施 15.3药剂科的配方室、贮药室、中心药房、药库均应采取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

5.16.2草药配剂室存放药品的空间应恒温、恒湿, 5.16.3中药取药区窗口上方可设置卷帘:窗口宜设置取药叫号显示系统

5.17.1太平间布局应满足下列要求: a)宜有直接通向院外的门; b)解剖室应有门通向停户间; c)应设更衣、卫浴等用房。 5.17.2存户应有冷藏设施,最高一层存户抽的下沿高度不宜大于1300mm 5.17.3地面及墙面应采用地砖、石材等易清洁消毒材料

5.18 给水排水系统

5.18.1医院给水、排水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民用建筑太阳 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标准》GB5036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B5749和《生活饮用水用聚氯化铝》GB15892、《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的相关规定, 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a)手术室、消毒供应中心、ICU、新生儿室、普通保护性病房、烧伤病房等洁净区的给水管道可 采用不锈钢管、铜管等;生活用水系统不得采用镀锌钢管,可采用不锈钢管、PPR管等; 微生物污染区域内的供水管不得与用水设备直接相连,应采用空气隔断;供水管上应设关断 阀,倒流防止器和阀门应设在清洁区; C) 致病微生物严重污染区域的排水管应明设,内壁应光滑,并与墙壁保持能满足检查维修的距 离:有高致病性微生物污染的排水管线宜设透明套管; d 致病微生物严重污染的排水管道穿墙部位,应采用不收缩、不燃烧、不起尘的材料密封,末 端应设定期检查水样的采样口,米样口应有严格密封措施: e) 污物洗涤盆(池)和污水盆(池)的排水横管直径不宜小于75mm; 排水设备应在排水口的下部设置高度不小于50mm的水封装置,不得采用共用存水弯; g 洁净室内的给水、排水管道均应暗装,应敷设在设备层或技术夹道内,不得穿越洁净手术室; 管道穿过洁净用房的墙壁、楼板处应加设套管,管道和套管之间应采取密封措施;洁净室排 出的废水应灭活、消毒灭菌达标后才能排放; h 手术部刷手池应能同时供应冷、热水,并设置洗手、消毒、干手设备;并应设置有可调节冷 热水温的非手动开关的龙头,不宜少于2个; i)公共可触及洗手台区域均应设置相应比例的非手动开关龙头,且至少为1个。 .18.2洁净室卫生器具和装置的污水透气系统应独立设置。 6.18.3使用非传统水源管道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a)给水系统管道应与备用水源设施相连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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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采用海水冲厕时,管材和设备应进行防腐处理。 5.18.4热水管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热水用量较小且用水点分散时,宜采用局部热水供应系统;热水用量较大且用水点比较集中 时,应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并应设置完善的热水循环系统: b) 盟洗室设备应同时设置冷热水系统;当存储设备时,水温不应低于60℃;当设置循环系统时, 循环水温不应低于50℃; C 消毒器件用热水绝热措施应能维持储存温度不低于80℃,或循环温度在65℃以上的条件。 5.18.5饮用水管应有两路进口,由处于连续正压状态下的管道系统供给。 5.18.6给水、排水专业接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宜设置24小时热水供应系统; b 除了用水量需求大、有特殊需求的房间外,普通部位的出水龙头宜设置相应比例的感应式自 动出水或脚踏式出水方式; c 便器冲水宜采用脚踏式或感应式冲水,卫生器具应单独设置存水弯。 5.18.7地漏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地面及地漏周边的找坡应满足设计文件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地漏应布置在便于排水找坡, 便于检修的部位,地漏周边宜按2%泛水找坡; b 宜采用水封型地漏,地漏篦子宜低于地面3mm~5mm,盖板应有卡扣等固定措施,不得影响人 员通行和安全;地漏的安装应平整、牢固、无渗漏;地漏安装后应先封闭; c 手术部洁净区内不应设置地漏;手术部内其他地方的地漏,应采用设有防污染措施的专用密 封地漏,不得采用钟罩式地漏。

5.19采暖、通风及空调系统

5.19.1医院采暖、通风及空调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591、《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和《医院消毒卫生 标准》GB15982及《医院中央空调系统运行管理》WS488的相关规定;并满足下列要求: a)重症监护、呼吸系统疾病病房等重点部位及卫生间、盟洗室、地下室等潮湿区域宜采用顶送 风、下侧回风的设置,应建立合理的气流组织; b) 采暖系统应具有分室控温功能分区域控制装置; c)呼吸道发热门诊及其隔离观察室(区)、呼吸道传染病收治区采用集中通风系统时,应安装 空气消毒装置;未采用空气洁净技术的手术室、重症监护病区、保护性隔离病区等场所宜在 通风系统安装空气消毒装置。 5.19.2呼吸道发热门诊内应采用自然通风;达不到自然通风要求时,应安装机械通风设施进行强制排 风;发热门诊科业务用房的外窗应可开启,室内空气应保持畅通。 5.19.3发热门诊,感染性疾病科的空调系统应独立设置,不得使用下列空调系统: a)循环回风的空气空调系统; b)不设新风、不能开窗通风换气的水一空气空调系统; C 既不能开窗、文无新风、排风系统的空调系统: d)绝热加湿装置空调系统。 5.19.4发热门诊部设中央空调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各区应独立设置;发热门诊设全新风空调系统,不设空调系统时,应确保自然通风; b)呼吸道发热门诊设全新风空调系统; 肠道、肝炎门诊的新风量换气次数不应低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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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应调整气流方向,使气流从清洁区到半污染区、再到污染区,污染区内应保持负压;应 空调冷却水集中收集、消毒池(罐)

5.20.1医院普通照明、应急照明、标识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灯的灯具选型与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 统技术标准》GB51309、《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和现行行业标准《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TGJ312的相关规定, 5.20.2电气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 范》GB50116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的相关规定。 5.20.3电源、配电系统、配电线路、导体选择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 和现行行业标准《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12的相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手术室、ICU、复苏间等一级负荷房间用电系统应有隔离变压器: b 供电设施应安全可靠,能保证不间断供电,宜配置不少于2套能满足自供电的设备; 诊疗室、医生办公室等区域电源设置应满足其使用功能,不得降低电源配置; 洁净区域布线不得采用环形布置,大型洁净手术部内配电应按功能分区控制: e 洁净区与非洁净区用电线路应分开敷设;主要工作(生产)区与辅助工作(生产)区线路应分开 敷设;污染区线路与清洁区线路应分开敷设;不同工艺要求的线路应分开敷设; 洁净室所用100A及以下的配电设施与设备安装距离不应小于600mm,大于100A时不应小于 1000mml。 5.20.4专业设备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配电箱、灯具、开关面板、插座、探测器、扬声器、显示器、终端控制器等应与智能化、给 排水和暖通等专业设备布置进行一体化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b) 宜采用内镶式灯具,不宜采用大型吊灯等悬挂式灯具; C 宜采用集成式灯带; 地插面板、地灯及设备检修盖板等应与地面做齐平; e 室内有洁净要求部位的插座、开关、各种柜体、观片灯等均应嵌入墙体内,不得突出墙体; 需要做单独接地设备的区域,应预留有接地端口。

5.21.1智能化信息机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机柜应安装在底架上,不宜直接放置在防静电地板上;底架应与地面连接牢固; bJ 机柜布置应保留维护间距,用于搬运设备的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500mm,面对面布置的机柜(架) 正面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1200mm,背对背布置的机柜(架)背面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800mm; 当需要在机柜(架)侧面和后面维修测试时,机柜(架)与机柜(架或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宜 小于1000mm;成形排列的机柜(架),其长度超过6000mm时,两端应设有通道;当两个通道 之间的距离超过1500mm时,之间还应增加通道,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1000mm,局部可为800mm; C 机柜安装的水平位置应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偏差不应大于10mm,机柜的垂直偏差不应大于3mm。 .21.2远程诊断会议系统设备的供电与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a)大型和重要会议系统控制室交流电源应按照一级负荷供电,中、小型会议系统控制室可按二 级负荷供电。大、中型会议系统应设置专用配电箱(柜),在配电箱(柜)内每个分支回路 的容量应根据实际负荷确定,并应预留穴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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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信号线路与具有强磁场、强电场的电气设备之间的净距应大于1500mm;采用屏蔽线缆或穿金 属保护管或在金属封闭线槽内敷设时宜大于800mm

属保护管或在金属封闭线槽内敷设时宜大于800mm。 频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显示器屏幕安装时应避免反射光、眩光等现象,墙壁、地板宜使用不易反光材料:

5.21.4视频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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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传输线缆距离超过选用端口支持的标准长度时,应使用信号放大设备、线路补偿设备,或选 用光缆传输; c)模拟系统传声器应选用屏蔽传输线缆。 1.5护理呼叫对讲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a)公共活动用房、病房、疗养室及卫生间应设紧急呼叫装置; b)公共活动用房、病房及疗养室的呼叫按钮安装高度距地宜为1100mm,卫生间的呼叫按钮安装 高度距地宜为400mm~500mm。 .6重点部位、重点区域的安全技术防护应满足下列要求: a)实验室、化验室、手术室、重症监护室、放疗室、隔离病房的出入口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 和视频监控装置,对人员进出实施管理和监控其周边应安装电子巡查装置; b 致病微生物、血液、“毒”、“麻”、“精”、“放”等管制药(物)品、易燃易爆物品、贵 重金属等存储场所的出入口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其外部主要通道应安装 视频监控装置;其内部应安装入侵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其周边应安装电子巡查装置; 收费处、财务室的出入口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其外部主要通道应安装视 频监控装置;其内部应安装入侵报警装置、视频监控装置、紧急报警装置和与安防监控中心 的对讲装置:其周边应安装电子巡查装置;收费窗口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紧急报警装置和 与安防监控中心的对讲装置; d 运钞交接区域及路线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对运钞交接全过程进行监控、记录,回放图像应 能辨识运钞交接期间的人员活动情况和基本体貌特征; e 儿童、新生儿住院区的出入口应安装双向出入口控制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对人员进出实施 双向管理和监控;其周边应安装电子巡查装置;新生婴儿室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 医患纠纷投诉、调解场所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和声音采集装置,并设置提示标识;该场所还 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和与安防监控中心的对讲装置,用于紧急情况下的求助和报警; 8 药房和药库的出入口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其外部主要通道应安装视频监 控装置:其周边应安装电子巡查装置:取药窗口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 h 膳食加工操作间的出入口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宜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其内部宜安装视频 监控装置; 计算机中心、档案室(含病案室)的出入口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其外部主 要通道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其内部应安装入侵报警和视频监控装置;其周边应安装电子巡 查装置; j)大中型医疗设备存放场所的出入口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其外部主要通道 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其周边应安装电子巡查装置; k 供水、供电、供气(含医用气体)、供热、供氧等设备间的出入口和外部主要通道应安装视频 监控装置;其内部应安装入侵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其周边应安装电子巡查装置; 医疗废物集中存放场所的出入口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宜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 Ⅱ 安防监控中心的出入口应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其外部主要通道应安装视频 监控装置:其内部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安防监控中心的紧急报警装置应和 当地公安机关联网; n 医院出入口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和电子巡查装置,视频监控装置的回放图像应能辨别进出人 员的体貌特征和机动车号牌;医院门卫室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和与安防监控中心的对讲装置 医院围墙、栅栏等周界宜安装视频监控装置; o)医院室外主要通道和人员密集区域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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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门诊部、急诊部、隔离门诊部、住院部的主出入口、楼道、通往楼顶的出入口、各楼层对外 出入口、候诊区、分诊台、护士站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分诊台、护士站、门(急)诊室应安 装紧急报警装置和与安防监控中心的对讲装置;候诊区、分诊台、护士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应 安装电子巡查装置。门诊部、急诊部、隔离门诊部和住院部的主出入口可安装安全检查设备: Q 挂号处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 行政办公区域的出入口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宜安装出入口控制装置; 医院电梯轿厢内和各楼层电梯厅、自动扶梯区域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 t 太平间门外区域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 u 机动车停车库(场)应安装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其出入口和内部应安装视频监控装 置;停车库(场)内应安装电子巡查装置; V)非机动车集中存放处宜安装视频监控装置。 5.21.7入侵报警系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4的相关规定。并满 足下列要求: a 医院紧急报警装置和入侵报警装置被触发后,应在安防监控中心产生声光报警提示并启动报 警处置预案; 应具有与视频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联动的功能; c)布防放、撤防、报警、保障等信息的存储时间不应小于30d; d) 探测器类型应与现场环境相适应。 5.21.8视频监控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应具有报警联动功能; 视频监控系统联网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 技术要求》GB/T28181的相关规定; ) 系统与城市监控报警联网平台联网接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 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GB/T28181的相关规定; d 系统选用的视音频编解码产品宜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安全视频监控数字视音频编解码技 术要求》GB/T25724的相关规定; e)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的相关规定。 5.21.9出入口控制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满足紧急逃生时人员疏散的相关要求;当通向疏散通道方向为防护面时,系统应与火灾报 警系统及其他紧急系统联动;当发生火警或需要紧急疏散时,控制系统应自动进入解除状态 逃生人员应不使用钥匙就能迅速安全通过; b 应对不同进出对象进行权限管理,控制人员进出相关重点部位和区域; 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6的相关规定。 5.21.10安防监控中心的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d 医院应建立集中管理的安防监控中心,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安防分控中心;监控申心和分控 中心应有保证自身安全的防护措施和进行内外联络的通讯手段; 安防监控中心应设置安全管理平台,实现入侵报警、视频监控、出入口控制、电子巡查等于 系统的综合应用管理;管理平台的故障不应影响各安防子系统的独立运行; 管理平台应具有系统管理、权限分配、电子地图、信息共享、系统联动、预案设置等功能 并具有向上一级管理中心联网的接口; g 有多个院区的医院,各独立院区应分别建立安防监控中心,宜通过管理平台与集中管理的安 防监控中心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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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安防监控中心应设定视频监控图像监视查着 能; i)安防监控中心内设备间与值守操作区宜分开设置; j)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50348的相关规定。 5.21.11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中具有计时功能的设备之间的时间偏差不应大于5s,与北京时间的偏差不 应大于10s。 5.21.12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其他供电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系统供电技术要求》GB/T 15408的相关规定。

22.1医院应按表5.22.1要求采用四级导向标识设计,并按照各级导向标识功能设置在医院建 (外)醒目的位置

表5.22.1医院标识导向分

5.22.2标识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标识系统应包括识别、方向、空间、说明、管理五个子系统; 标识内容应包括楼栋索引、楼层总索引、各楼层科室索引、安全警示、功能科室名称和方向 标识、房间职能标识以及人员姓名标识等; 标识设计应能体现医院的文化内涵、精神理念以及对患者的关爱; d 标识图形符号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相关规定; e) 标识的形式、色彩、字体、材质、昼夜适应性应与医院整体环境、性质、功能、规模相适应; 应设置完善、清晰、醒目和辨识度高的标识系统; f) 标识所使用的文字应采用中、英文双语标注,有特殊需求的医院也可使用其他相应的语言标 注; g 标识应模块化、功能组合化;应稳定牢固,应更于维保、替换; h 在人流集散地、交通枢纽、进出口、楼梯间及通道位置,除设置楼层平面图一级导向外,还 应设置信息更明确、导向更清晰的二级导向予以补充。 5.22.3导向标识系统图形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应采用国际通行统一图案符号;应包含公共服务信息、公共服务设施、医疗服务设施、公益 提示信息等标识; b 各楼层平面不同性质的功能分区,应用不同的流线串接标注出不同级别和类型的关键信息位 点,设计完善的信息配置图,保证信息的延续性、整体性,使整个区域无盲区

5.22.2标识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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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在图形旁边应有与图标相对应的位置索引及文字描述; d)自行设计的图标宜简洁并便于理解。 5.22.4导向标识色彩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与医院风格统一协调; b) 应考虑惠者的接受能力,应能清晰、准确地为惠者提供导向信息; 区域标识色彩应与楼层分区的颜色相一致,关键部位可采用发光、反光、荧光等方式以引人 注目; d 不同功能区宜选用不同色调; e) 儿童科室区域应采用活泼、明亮的标识; f 肿瘤医院宜采用暖色标识; g) 临终关怀区宜采用冷色调标识; h)急救通道宜使用红色(色值为COM100Y100K0)标识。 5.22.5导向标识系统布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根据医院实际情况进行设置,根据字符的视觉习惯,宜于离目标标识牌前2m~10m处能清 晰辨认标识上的有效文字和内容; b) 一级导向标识应采用尺度较大的立式标牌,置放在患者就诊的必经之处,应有照明或自发光 系统; c) 二级导向标识应采用尺度中等的台桌式的楼层总索引、悬吊式或额式功能科室标牌: 总平面图设置在医院各个入口处或门诊大厅内明显位置;采用立地式方式,其外形尺寸规格 应根据现场具体地形确定; e) 道路及建筑导向标识、各单体建筑名称标识可采用立地式或贴墙式标牌,采用贴墙式时,外 观尺寸根据所安装高度和安装墙面大小来确定。 5.22.6导向标识系统版式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应采用传统导向标识、电子显示及多媒体引导系统相结合; b) 总平面图图面应清晰,并有指北针和平面图所处设置的标注,可采用平面喷绘图、3D模型沙 盘或电子触摸显示屏; C 急诊、急救通道等应有采用节能措施照明的夜间发光标识; 科室、诊区和病区多向指示牌及挂号、划价、收费、药房窗口牌等散开空间指示牌可采用悬 挂式或贴墙式两种形式; e) 落地式标识牌宜采用弧形、圆角设计,以避免对人体造成伤害; 应满足视力障碍、肢体障碍以及文字认知障碍患者的需求,运用红外、声控、触控等技术 为视力、肢体、文字认知障碍的群体获得空间导向上的连续性和方向感。 5.22.7防护导向标识应满足下列要求: a)传染防控区域、有辐射的诊疗等区域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b 妇产科、男科和生殖科等需要隐私保护特殊区域应有明显的提示标志; C 洁净用房和有洁净要求的其他房间配电箱、控制箱、插座箱、插座、开关、导管等宜暗装; 装饰表面应有提示标志, 5.22.8导向标识不宜凸出墙面设置,安装应牢固。 5.22.9设置导向标识的位置时,应保证不能直接对人体造成伤害;立地式标识应设置在通道的两侧。 5.22.10一级导向标识字体规格宜符合表5.22.1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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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11二级导向标识字体规格宜符合表5.22.11的规定。

表5.22.11二级导向标识字体规格(mm)

表5.22.12三级和四级导向标识字体规格(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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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1医院装饰装修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内部装修 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的相关规定。 5.23.2医疗用房应设置疏散指示标识,疏散走道及楼梯间均应设置应急照明系统 5.23.3装饰装修不得降低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得影响消防设备的使用功能;当确需变更防火设计时 应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相关规定进行变更设计。 5.23.4有防火要求的材料、产品,防火处理应在工厂完成;若必须在现场进行防火处理时,应使用合 格的防火辅材 5.23.5建筑隔墙或隔板、楼板的孔洞 首孔洞和缝隙

.1防水、防潮的高度和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a)淋浴区域墙面的防水层高度应至上方结构梁或楼板底部; b)洗手盆、洗污池及洗衣房等区域墙面防水层高度不应小于1500mm; c)相应功能位置的防水层单侧延展宽度不应小于3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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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防水和防潮工程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a)宜使用水性或反应型防水涂料; b)墙面、顶棚宜采用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做防潮层; c)无地下室的地面可采用聚氨酯防水涂料、聚合物乳液防水涂料、水乳型沥青防水涂料和防水 卷材做防潮层; d)防水卷材可选用自粘和复合防水卷材。 24.3地面防水层上应使用水泥砂浆浇筑厚度不小于20mm的防水保护层,保护层向地漏方向应有找 24.4潮湿、有水区域周边墙体底部应设置混凝土翻边,翻边厚度不应小于100mm,高度不宜低于地 饰面完成面200mm。厚度小于100mm的混凝土翻边,翻边高度宜高于墙体背面踢脚线上边20mm50mm。 24.5淋浴区应设置止水坎与厕所、盟洗室等无明水流消区域地面隔离。 24.6卫生间门槛石底部应使用细石混凝土或防水砂浆浇筑;病房卫生间门口可局部贴地砖;若采用 胶地板、PVC地板时,门槛石应采用防水砂浆粘贴密实,缝隙处应打胶封堵。 24.7潮湿区域地面排水坡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a)找平层不得低于1%,地漏必须位于整个区域地面的最低处; b 防水层应延伸入排水管壁内侧,且不小于30mm; C 墙面与地面交接处阴角应做成直径约为50mm的圆弧,圆弧上应采用宽度不小于200mm的网格 布或无纺布进行加固;其余部位阴、阳角宜做成均匀、光滑的圆弧,阳角部位圆弧直径不得 小于10mm,若饰面材料的阳角需做成圆弧型状时,基层圆角的曲率半径应大于饰面材料的圆 角直径; d)卫生间等面积较小房间地面不宜选择大尺寸地砖,宜选择小于400mm×400mm的地砖,便于铺 贴时找坡, 24.8需要进行防水施工的基体,不宜采用加气块、多孔砖、石膏板、木基层板等疏松、易吸潮的材 24.9采用组装式部品体系时,卫生间、淋浴区和盟洗室等有防潮、防水要求部位结构地面与墙面均 设置防水层,结构地面应设置排水设施

5.25.1门诊、急诊等公共卫生间入口处不应设门,应采用“迷路”设计,有效遮挡视线。 5.25.2护理单元的卫生间、盟洗室和浴室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a)宜在病区单独设置探视人员卫生间; b)医护人员应单独设置卫生间; C 病房内的浴室、卫生间内应设紧急呼叫设施和输液吊钩装置。 5.25.3无障碍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设置无性别、无障碍的第三卫生间; b 位置应靠近公共卫生间,面积不应小于4.0m²,内部应留有回转直径不小于1500mm的轮椅 转空间; c) 内部应设置无障碍坐便器、无障碍洗手盆、多功能台、低位挂衣钩和救助呼叫装置; 应设置水平滑动式门或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800mm; 平开门外侧应设置高900mm的横扶把手,在关闭的门扇内侧设置高900mm的关门拉手,并 有门外可紧急开启的插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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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厕位、小便器和洗手台盆等位置应设输液吊钩装置,厕位和小便斗处应设置置物搁板 不应设台阶; g 坐便器旁的墙面上应在明显、易于触碰的位置设置救助呼叫设备; h 无障碍区域的隔墙、隔断、门窗等应有防撞措施; 通向厕位、小便器及洗手台盆等部位的地面可设置盲道砖。 5.25.4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患者使用的卫生间隔间的平面尺寸的宽度不应小于1100mm、长度不应小于1400mm; b) 隔间门应朝外开启,门门应能里外开启; ) 隔间不宜有台阶及明显的高差; d) 应设置相应比例非手动开关的洗手水龙头,综合医院公共卫生间内非手动开关水龙头 宜不少于洗手龙头总数的50%; 隔间内、小便器部位应设输液吊钩和小搁物板; f 坐便器坐圈宜采用不易被污染、且易消毒的类型。 5.25.5卫生间便器旁应设置一定比例的安全扶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奠厕旁不宜少于厕位总数的20%,且每间不应少于1个; b) 坐便器旁不宜少于10%,且每间不应少于1个; c 成人小便器旁安全扶手的比例不宜少于20%,儿童小便器旁不宜少于10%; 医院病房内单个便器旁均应配置安全扶手。 5.25.6公共卫生间设置应满足下列规定: a 应设置前室; b 男女厕位比例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的相关规定; c)卫生间、盟洗室等区域应设置儿童可使用的洗漱台; d)宜设置部分能放置行李的隔间。 5.25.7化验室和输液室区域应设置卫生间;洁净区内不应设厕所。 5.25.8卫生设备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洗手台盆或盟洗槽水嘴中心与侧墙面净距不应小于550mm; b) 并列洗手台盆或盟洗槽水嘴中心间距不应小于700mm; c) 单侧并列洗手台盆或盟洗槽外沿至对面墙的净距不应小于1250mm; d) 双侧并列洗手台盆或盟洗槽外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800mm e 并列小便器的中心距离不应小于700mm,小便器之间宜加隔板,小便器申心距侧墙或隔 离不应小于350mm,上方宜设置搁物台; 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洗手盆或盟洗槽的距离不应小于1500mm g 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1300mm;双侧厕所隔间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 h 单侧厕所隔间至对面小便器或小便槽的外沿的净距不应小于1300mm;小便器或小便槽 置时,外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300mm,小便器的进深尺寸不应小于350mm。 5.25.9卫生间使用装配式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1装配式系统与顶面、墙面、地面的原建筑结构之间须预留一定空间作为安装尺寸,并 关联系统空间; b 2墙面与地面底盘之间、墙面与墙面之间、墙面与顶面之间的连接构造应具有防水、防泽 卫生间系统应构成独立于结构的一体无缝防水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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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6.1台窗、医用柜等部位的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a)挂号处应设置便于残疾人使用的柜台; b)呼叫设备应方便病人使用; c)夜间值班区域的照明功能宜单独设置控制开关。 5.26.2公共区域、走道墙面宜设置防撞护栏、柔性防撞垫等防撞设施,硬质阳角位置宜增加柔性护角。 5.26.3医院建筑内的栏杆、栏板、防护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工程结构通用规范》GB55001和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防护栏杆技术标准》JGJ/T470的相关规 定;并符合下列规定: a)儿童使用的楼梯,应在楼梯两侧设置幼儿扶手;楼梯井装饰装修完成后净宽大于110mm时, 必须采取防止幼儿攀滑措施;楼梯栏杆应采取不易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 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90mm; b)无障碍功能要求的楼梯两侧应均做扶手; C 护栏玻璃应使用安全玻璃; d 楼梯休息平台、阳台、挑台、共享空间悬挑侧采用栏杆式护栏或不落地的栏板时,护栏和栏 板底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0mm的坎台等安全防护措施。 5.26.4病房配餐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地面应使用防滑砖,应设置地漏: b) 墙面应满铺瓷砖; 顶面宜使用金属扣板吊顶,并配置换气扇; d)应使用安全插座和防水吸顶的照明灯具。 5.26.5橱柜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水槽地柜的底板宜敷贴防潮铝膜; b 地柜内径深度宜为550mm,台面离地高度宜为800mm;在水槽处的高度宜为720mm~780mm; 靠墙吊柜内径深度不宜大于300mm,地柜上方的吊柜下沿距地面高度不宜大于1500mm。 5.26.6人性化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满足老年、儿童、视力障碍患者及乘坐轮椅和行动不便等特殊群体患者的需要; b) 应符合国家现行《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GB55019 和《儿童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74等标准的相关规定; c) 各功能区域均应设置无障碍通道; 地面不宜有高差的台阶,若必须有高差时交接处应用斜坡过渡; e) 墙面转角和家具或设备外露的阳角应做成圆角、钝角或采用柔性护角条包裹; 储物柜、置物架设计不宜过高,应根据使用者方便拿取为宜; g 病房入口、走道、床边、坐便器、盟洗台等部位应设置安全扶手; h 病床床头、卫生间等区域应分别设置高、低位的紧急呼叫按钮; 1 病床床头等区域应设置电脑及手机充电插座: 突出门扇表面的把手表面及端边应圆滑,不得出现尖角和锐边; k)宜采用装配墙面整体陷入式防撞扶手,安装应牢固、易清洁、易于通道通行和轮椅助力。 5.26.7导诊台和护士站应设置在入口处明显的位置,周边过道应能保证推车的进出,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a 宜设计成双面弧度流线型,阳角应做成圆弧形; b)导诊台和护士站的内侧应能满足医护人员坐着正常操控电脑的条件; c)可设置抽展和储物柜,台面材料应光滑、耐磨、易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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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采用不同高度的双层台面设计。高位服务台面距地面高度宜为1050mm~1200mm,高位服务 上台面的宽度宜为350mm。低位服务台面距地面高度宜为750mm~850mm,宽度宜为750mm,长 度根据工作人员的数量和现场尺寸确定;台子内部宜预留宽度不小750mm、高度不小650mm、 深度不小于450mm的空间。导诊台和护士站台子宜采用图5.26.7做法

图5.26.7导诊台和护士站台子尺寸 1050mm~1200mm: 2.750mm~850mm: 3.750mm: 4.350mm

6.1.1医院装饰装修所用材料的安全性能、使用功能、质量、环保节能、品种和规格等指标应满足设计 文件的要求,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6.1.2医院装饰装修材料应采用易清洗消毒,抗菌、防霉、耐磨、耐久、耐酸碱、隔声减噪强、导热系 数低、易于维保并满足消防要求的材料。 6.1.3所用材料应按设计文件要求进行防火、防腐、防虫害、防白蚁和抑菌处理。 6.1.4污染排水管道应有足够的强度和耐酸腐蚀性能;用化学灭菌的排水管道可采用聚丙烯、聚氯乙烯 材料。 6.1.5有白蚁区域材料的防治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房屋白蚁预防技术规程》JGJ/T245的相关规定。 6.1.6隐蔽工程中使用的木材应采取干燥、防腐和防火处理,石膏板应为耐水石膏板。 6.1.7诊室及病房墙面采用乳胶漆做饰面时,宜采用耐擦洗水性漆面材料,医用设备带以下部位应采取 瓷砖或抗倍特板、铝塑板等易擦洗材料做护墙板。 6.1.8墙面面层材料、垭口门套、门和墙柱阳角等部位的面层材料应能抵抗水平冲击的破坏。环氧磨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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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的构造做法、强度等级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50037的杠

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内部装修 设计防火规范》GB5022的相关规定。 6.2.2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的相关规定;经 检验符合标准要求的材料及制品HJ 655-2013 环境空气颗粒物 (PM10和PM2.5) 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应在产品及说明书中冠以相应的燃烧性能等级标识。 6.2.3产生化学、放射、微生物等有害气溶胶或易燃、易爆场合的观察窗,应采用不易破碎爆裂的安全 材料制作。 6.2.4医院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应使用阻燃及耐火电缆,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阻燃及耐火电缆塑料 绝缘阻燃及耐火电缆分级和要求第1部分:阻燃电缆》GA306.1的相关规定。 6.2.5医院建筑室内装饰装修应使用阻燃桥架和线槽。 6.2.6PVC地板、橡胶地板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中 B1级及以上的相关规定。 6.2.7布窗帘、硬塑料、不包含橡胶地板的橡胶制品、泡沫塑料、电力电线和电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GB20286的相关规定

.3.1医院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 中I类民用建筑工程的相关规定。 6.3.2材料的绿色性能应符合江苏省现行标准《绿色建筑设计标准》DB32/3962的相关规定, 6.3.3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制品、无机粉黏结材料等无机非金属装饰装修材料,其放射性限量分 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数限量》GB6566的相关规定。 .3.4材料申的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中有关产品有害物控制的规定,并符合下列规 a)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 中甲醛释放限量》GB18580的相关规定; b 木制饰面板不宜采用现场施涂油漆工艺;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木 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1的相关规定: C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墙面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2 的相关规定; d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3、《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限量》GB33372、《建筑胶粘剂有害物质限量》GB30982 的相关规定; e)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4的相关规定; 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5 的相关规定; 聚氯乙烯卷材地板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聚氯乙烯卷材地板 中有害物质限量》GB18586的相关规定; h 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地 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限量》GB18587的相关规定; 溶剂型地坪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内地坪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38468的相关规定

6.3.5地漏应选用防臭、防返溢的医用地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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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1地面宜采用柔(弹)性 JGJ/T331的相关规定。 6.4.2所用玻璃应使用安全玻璃,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的相关规 定。 6.4.3PVC、橡胶地板的胶粘剂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橡胶地板用胶粘剂》HG/T4913的相关规定 6.4.4热固性树脂浸渍高压装饰层积板宜采用厚度6mm以上的厚型板,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热固性 树脂浸渍纸高压装饰层积板(HPL)》GB/T7911的相关规定。 6.4.5夹芯彩钢板材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装饰用彩钢板》JG/T516的相关规定。 6.4.6材料的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a)复合铝板、电解钢板等单板所用基材为铝材时,其力学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一般工业 用铝及铝合金板、带材第2部分:力学性能》GB/T3880.2的相关规定;所用基材为钢材时 其力学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彩色涂层钢板及钢带》GB/T12754的相关规定: b 夹芯彩钢板基材力学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装饰用彩钢板》JG/T516的相关规定: c)不燃无机复合板力学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不燃无机复合板》GB25970的相关规定; d)材料的耐冲击性和耐磨性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4.7铝及铝合金阳极氧化氧气膜封孔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铝及铝合金阳极氧化氧气膜封孔质量 的评定方法第1部分:酸浸蚀失重法》GB/T8753.1的相关规定。 6.4.8材料的耐盐雾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a)金属及金属吊顶材料、铝塑复合板等铝基材料及表面阳极氧化处理的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人造气氛腐蚀试验盐雾试验》GB/T10125的相关规定; b)彩色涂层钢板带等钢基材料,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色漆和清漆耐中性盐雾性能的测定》GB/T 1771的相关规定; c)其他材料的耐盐雾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4.9工程材料经热氧老化后色差应无明显变化;制件应不翘曲、不龟裂,力学和介电性能下降不应大 于20%, 6.4.10电线、塑料、橡胶制品及涂层应具有防静电性能,且应能避免静电吸附灰尘;其性能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3836.1的相关规定。 6.4.11门、窗的气密性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4.12扶手宜选用聚氯乙烯(PVC)等导热系数低的材料。 6.4.13洁净手术室应采取防静电措施,所有饰面材料的表面电阻值应在106Q~10102之间。 6.4.14涂料应具有耐水、耐磨和耐酸碱特性;有抗菌、防霉要求时,应在涂料中加入抑菌剂;并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漆膜耐霉菌测定法》GB1741和《抗菌涂料》HG/T3950的相关规定。 6.4.15有防霉要求部位应使用中性密封胶,并加入抑菌剂;涉及半导体或有耐碱要求的部位不应使用 哇胶密封。 6.4.16洁净室应使用加入抑菌剂的抗菌涂料;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抗菌涂料》HG/T3950的相关规 定。 6.4.17检验科、中心实验室和病理科的操作台面应采用耐腐蚀、耐冲洗及阻燃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 和排水管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6.4.18木基层材料在进行防火、防腐、防虫害及抑菌处理时,其辅助材料应符合环保要求。 6.4.19对木质材料表面进行防火涂料处理时,应进行均匀涂刷,且不少于3涂,防火涂料用量不应少 于500g/m。 6.4.20装饰装修基层宜选用铝合金、不锈钢、聚氯乙烯(PVC)等耐腐蚀材料制作;宜定模块化、成品 化加工,减少现场加工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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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1不锈钢宜采用奥氏体型,沿海潮湿地区所用不锈钢宜为304牌号或316牌号GB/T 5584.1-2020 电工用铜、铝及其合金扁线 第1部分:一般规定,不应使用镜面不 锈钢。 6.4.22有防火要求的石膏板厚度应大于12mm,并使用耐火石膏板。 6.4.23潮湿或高湿度地区的吊顶宜使用硅酸钙板、纤维增强水泥板、装饰石膏板等面板;采用纸面石 膏板时,可选用单层厚度不小于12mm或双层9.5mm的耐潮石膏板。

7.1.1防火工程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1 7.1.2医院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应包括测量放线、管线敷设及设备安装和吊顶、墙面、楼地面 部施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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