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ECS10100-2020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铜尾矿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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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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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ECS10100-2020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铜尾矿粉.pdf

5.3铜尾矿粉可浸出重金属浓度

按GB/T1345规定的45μm负压筛析法进行

6.2 三氧化硫、氯离子、二氧化硅、三氧化

按GB/T51003一2014附录C规定的方法

TZZB 1933-2020 平台式大口径正反循环工程钻机沸煮法按GB/T1346规定的方法进行:压蒸法按GB/T750规定的方法进

6.5流动度比与28d强度活性指数

按附录A规定的方法进行

6.7可浸出重金属浓度

GB/T30810规定的可浸出重金属测定方法进行

出重金属浓度不应超过GB/T30760—2014中8

生产厂根据铜尾矿粉的产量和设备条件,将产品分批编号。铜尾矿粉编号根据生产厂家的年生产 能力规定为: a 120×10t以上,不超过1200t为一编号; 60×104t~120×104t,不超过1000t为一编号; c 30×104t~60×104t,不超过600t为一编号; d) 10×104t~30×104t,不超过400t为一编号; e)10×10°t以下,不超过200t为一编号

生产厂根据铜尾矿粉的产量和设备条件,将产品分批编号。铜尾矿粉编号根据生产厂家的年生产 能力规定为: a 120×10t以上,不超过1200t为一编号; 60×104t~120×104t,不超过1000t为一编号; 30×104t~60×104t,不超过600t为一编号; 10×104t~30×10°t,不超过400t为一编号; 10×104t以下,不超过200t为一编号

取样方法按GB/T12573进行。取样应有代表性,可连续取,亦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 ,总量不应少于6kg。

T/CECS101002020

每一批号取样分为两等份。其中一份按第5章规定的项目进行试验,另一份密封保存不应少于 90d,备查。

7.2.1出厂检验项目

出厂检验项目为表1中除28d强度活性指数以外的所有项目

7.2.2出厂检验判定

出厂检验结果符合表1指标要求时,判定该批号铜尾矿粉为合格品。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则判定 该批号为不合格品

7.3.1型式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5.1、5.2和5.3所规定的全部项目

型式检验项包括5.15.2和5.3所规定的全部项且

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应进行1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产品停产半年后,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或用户提出检验要求时,

7.3.3型式检验判定

接按7.3.1规定的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第 相应检验项目的全部指标要求时,判定铜尾矿粉合 格:如检验结果中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时,则判定该铜尾矿粉不合格

检验报告应包括出厂检验项目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技术要求。当用户需要时,生产者应在铜尾矿粉 发货之日起11d内寄发除28d强度及重金属浸出以外的各项检验结果,32d内补发28d强度的检验 结果,60d内补发重金属浸出检验结果

粉检验报告为依据。采用何种方法验收由用户与生产者双方商定,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注明。生产者有 告知用户验收方法的责任。当无书面合同或协议,或未在合同、协议中注明验收方法的,生产者应在发 货票上注明以本厂同批号铜尾矿粉的验收报告为验收依据字样。 7.5.2以抽取实物试样的检测结果为验收依据时,用户与生产者双方应在发货前或发货地共同对铜尾 铲粉进行取样和签封;铜尾矿粉取样方法按7.1.2进行。铜尾矿粉取样后应混合均匀,分为两等份。取 铜尾矿粉一份由生产者保存40d;另一份铜尾矿粉由用户按第5章和第6章规定的项目和方法进行 验。 在40d以内,用户检验认为产品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要求,而生产者又有异议时,则双方应将生产者

保存的另一份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按本标准规定进行仲裁 验验。 7.5.3以生产者同批号铜尾矿粉的检验报告为验收依据时,在发货前或交货时由用户或委托生产者在 同批号铜尾矿粉中抽取试样,用户与生产者双方共同签封后保存90d。在90d内,用户对铜尾矿粉质 量有疑问时,则双方应将共同签封的试样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按 本标准规定进行仲裁检验

8标志、包装、运输与购存

所有包装应在明显位置标注以下内容:执行标准、产品名称、标记、强度活性指数、商标、净含量 名和地址、贮存条件及有效期。生产日期和产品批号宜在产品合格证上注明。散装时应提交与 示志相同内容的卡片

8.2.1铜尾矿粉可采用带有塑料内衬的编织袋包装,也可以采用散装,应注意防潮,以及用户与生产者 双方协商的包装。 8.2.2袋装应符合GB/T9774的规定。袋装铜尾矿粉每袋净含量为25kg或50kg,且不得少于标志 质量的99%:其他包装形式可由用户与生产者双方协商确定

8.3.1铜尾矿粉在运输与贮存过程中应防止包装破损、不得受潮、不得混人杂物,同时应防止污染环 境。应存放在专用仓库或固定的场所妥善保管。 8.3.2铜尾矿粉贮存期不应超过90d,超过90d使用时应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3.3散装运输可分为散装车运输和罐装运输,散装车或罐装的贮存罐应密封、防水、防潮和备有除尘 设备

T/CECS10100—202

A.1主要仪器设备及材料

DB12T 438-2010 灵芝干品(规范性附录) 铜尾矿粉流动度比、强度活性指数的测定方法

A.2.1试验室应符合GB/T

A.2.1试验室应符合GB/T

3按照GB/T17671一1999中6.3的规定进行胶砂搅拌。 铜尾矿粉的流动度比试验与计算: a)按照表A.1的胶砂配合比和GB/T2419一2005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分别测定对比胶砂和 验胶砂的流动度。 b)铜尾矿粉的流动度比按式(A.1)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

式中: F 铜尾矿粉的流动度比; 试验胶砂的流动度,单位为毫米(mm); L 对比胶砂的流动度单位为毫米(mm)。

A.2.5铜尾矿粉的强度活性指数试验

.....................(A..)

a) 按照表A.1的胶砂配合比和GB/T17671一1999中9.3的规定,分别测定对比胶砂和试验 砂相应龄期的抗压强度。 b)铜尾矿粉相应龄期的活性指数按式(A.2)计算GB/T 31063-2014 丁基橡胶药用瓶塞高压水溶出物,结果保留至整数

式中: A一铜尾矿粉强度活性指数; R:试验胶砂相应龄期的抗压强度,单位为兆帕(MPa); R,一一对比胶砂相应龄期的抗压强度,单位为兆帕(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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