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1952-2022 地理国情监测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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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1952-2022 地理国情监测技术规程.pdf

DB11/T19522022

3.1定义为必选(M)的属性项,有值的应填写,确定没有值的填写缺省值,属性项数据类型缺 表3。

表3属性数据类型缺省值

5.3.2定义为可选(0)的属性项,数据源中有相应信息的应填写。 5.3.3定义为条件必选(C)的属性项,针对特定条件下的要素应填写,非特定条件下的要素视为可选 属性项。

6.1.2数据采集应以影像数据、外业调查成果、遥感解译样本及相关专业资料为基础, 6.1.3勾绘或编辑地类边界时,小于最小图斑面积要求的小图斑,宜按“就近就大”原则向类型相近 的相邻大图斑合并。必要时,采集的图斑面积可以小于最小图斑面积指标,但最大向下浮动不宜超过 30%。 6.1.4相邻区域因影像时相差异而解译结果不同时,宜选择其中一个作为基准时相,收集与基准时相 同期的其他补充影像进行比较确认,确保分类结果的一致性与合理性。 5.1.5相邻区域被不同类型影像覆盖,应注意影像的波段设置QYLZ 0003S-2015 云南蓝钻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螺旋藻片,对地物要素提取和分类应以人工为主, 并综合利用光谱特征以外的其他解译标志进行解译。 5.1.6内业无法确定属性或范围的,应提交外业调查。

6.2地表覆盖分类数据采集

6.2.1地表覆盖分类参照附录A执行

6.2.2地表覆盖发生非季节性变化应以外业核

表覆盖发生非季节性变化应以外业核查结果为准

6.2.3地表覆盖分类在没有明显分界线的过渡地带内,应保证图斑至少符合上一级归类要求。 6.2.4空间上被多种类型层叠覆盖时,地表覆盖以面积占优势的类型为准。不同植被立体覆盖时,植 被覆盖类型应以顶层树冠的优势类型为准。 6.2.5水面图斑边界应不大于河渠、湖泊和库塘等要素实体的范围界。 6.2.6按行政区接边时,应保证图斑边线接边合理,地物类型过渡合理。 6.2.7 多层及以上独立房屋建筑、硬化地表、固化池、露天采掘场、建筑工地应采集至三级类。 6.2.8 植被覆盖难以区分人工和自然类型时,应采用“自然优先”原则进行归类。 6.2.9 被地膜或人不能在内部进行生产活动的简易塑料棚覆盖的耕作土地应归入水田或旱地。 6.2.10具有一定设施、能在内部进行生产活动的大棚归入“温室、大棚”一类。 6.2.11 水田或旱地与园地之间难以判定时,优先判定为水田或旱地, 6.2.12 城镇等人口集中居住范围内大于100平方米且低于1600平方米的小面积片状或带状林地按绿 化林地归类。 6.2.13 城市公园中大于等于400平方米成片覆盖的树林,应按乔木林或灌木林等类型归类, 6.2.14 城镇等人口集中居住范围之外的林带,不宜归入绿化林地。 5.2.15具有明显人工种植痕迹、初长阶段的低矮、稀疏树木归入人工幼林。 6.2.16人工种植痕迹已淡化的枝叶较多、覆盖度较高的树木归入相应的林地, 6.2.17 在河流、湖泊、库塘等范围内,挺水植物分布的区域按植被覆盖类型归类,浮游植物和水体分 布的区域按水面归类。 6.2.18道路、河渠旁边成行排列行数在两行以下或林冠冠幅垂直投影宽度在10米以下的树木,按照 “就近就大”原则归入相邻主要地类。 5.2.19房屋建筑区内的连片绿化林地、绿化草地、硬化平地、无轨道路路面等类型,若小于1600平 方米且大于最小上图标准,归入房屋建筑区类型。 5.2.20房屋建筑区中房屋建筑占比应大于等于10%,低于10%应按照独立房屋建筑归类,其他类型也 对应单独归类。 6.2.21 房屋建筑区范围通过连接围合该区域各个房屋建筑的轮廓转折点形成,勾画房屋建筑区时应应 可能保持外廓线包含的范围最小。 6.2.227 高架铁路按有轨道路路面分类,高架路按无轨道路路面分类, 6.2.23大型桥梁穿越河流、峡谷时,地表覆盖依据桥梁下真实地表进行归类, 6.2.24立交桥、匝道按照无轨道路路面分类, 6.2.25车行道两侧的人行道按无轨道路路面归类。 6.2.26 未经过硬化的土路,宽度3米以上且长度500米以上应优先归入路面

6.2.3地表覆盖分类在没有明显分界线的过渡地带内,应保证图斑至少符合上一级归类要求 6.2.4空间上被多种类型层叠覆盖时,地表覆盖以面积占优势的类型为准。不同植被立体覆盖时,植 皱覆盖类型应以顶层树冠的优势类型为准。 5.2.5水面图斑边界应不大于河渠、湖泊和库塘等要素实体的范围界。 6.2.6按行政区接边时,应保证图斑边线接边合理,地物类型过渡合理。 6.2.7多层及以上独立房屋建筑、硬化地表、固化池、露天采掘场、建筑工地应采集至三级类。 5.2.8 植被覆盖难以区分人工和自然类型时,应采用“自然优先”原则进行归类。 6.2.9 被地膜或人不能在内部进行生产活动的简易塑料棚覆盖的耕作土地应归入水田或旱地。 5.2.10具有一定设施、能在内部进行生产活动的大棚归入“温室、大棚”一类。 5.2.11 水田或旱地与园地之间难以判定时,优先判定为水田或旱地, 6.2.12 城镇等人口集中居住范围内大于100平方米且低于1600平方米的小面积片状或带状林地按绿 化林地归类。 6.2.13城市公园中大于等于400平方米成片覆盖的树林,应按乔木林或灌木林等类型归类。 6.2.14城镇等人口集中居住范围之外的林带,不宜归入绿化林地。 5.2.15具有明显人工种植痕迹、初长阶段的低矮、稀疏树木归入人工幼林。 5.2.16人工种植痕迹已淡化的枝叶较多、覆盖度较高的树木归入相应的林地, 6.2.17 在河流、湖泊、库塘等范围内,挺水植物分布的区域按植被覆盖类型归类,浮游植物和水体分 布的区域按水面归类。 5.2.18道路、河渠旁边成行排列行数在两行以下或林冠冠幅垂直投影宽度在10米以下的树木,按照 “就近就大”原则归入相邻主要地类。 5.2.19房屋建筑区内的连片绿化林地、绿化草地、硬化平地、无轨道路路面等类型,若小于1600平 方米且大于最小上图标准,归入房屋建筑区类型。 5.2.20房屋建筑区中房屋建筑占比应大于等于10%,低于10%应按照独立房屋建筑归类,其他类型也 对应单独归类。 5.2.21房屋建筑区范围通过连接围合该区域各个房屋建筑的轮廓转折点形成,勾画房屋建筑区时应尽 可能保持外廓线包含的范围最小。 5.2.22高架铁路按有轨道路路面分类,高架路按无轨道路路面分类, 6.2.23大型桥梁穿越河流、峡谷时,地表覆盖依据桥梁下真实地表进行归类, 6.2.24立交桥、匝道按照无轨道路路面分类, 5.2.25车行道两侧的人行道按无轨道路路面归类。 6.2.26 未经过硬化的土路,宽度3米以上且长度500米以上应优先归入路面

6.3地理国情要素数据采集

6.3.1地理国情要素分类参照附录B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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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地理国情要素数据是指除按照地表覆盖要求分类之外,应以地理实体(或地理对象、地理要素) 形式采集的古树名木、房屋建筑、道路、水域、构筑物、地理单元以及城镇综合功能单元数据,并以矢 量方式表示。 6.3.3地理国情要素位置、范围、属性发生变化,应以实地调查情况进行更新。 6.3.4地理国情要素按行政区接边时,应图形和属性同时接边,保证主要属性的一致性。 6.3.5道路以实体形式采集,表示道路的类别、等级、位置,反映道路网的结构特征、通行状况、分 布密度以及与其他要素特别是居民地的关系。 6.3.6道路层存储采集铁路、公路、城市道路、乡村道路、匝道的中心线数据。 5.3.7在未被遮蔽且影像可识别的地区,按地理国情要素采集的道路中心线应与地表覆盖类型的无轨 道路路面图斑保持空间位置和属性值的一致性。 5.3.8城市道路若作为公路贯穿连通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应同时在公路层表示,重复路段其空间矢 是花是(不今岁称保一新

3.2地理国情要素数据是指除按照地表覆盖要求分类之外,应以地理实体(或地理对象、地理要 式采集的古树名木、房屋建筑、道路、水域、构筑物、地理单元以及城镇综合功能单元数据,并 方式表示。

6.3.9城市道路与高等级公路相连时均应采集

6.3.10乡村道路若在路网中起连通作用时均应

6.3.11铁路采集正线的中心线,并赋要素属性。若多条正线轨道并行且间隔10米以内,采集一条; 若间隔10米以上,分别采集。 6.3.12间隔10米以内的并行正线轨道,若为两条,采集其中一条轨道的中心线位置;若为多条,采 集居中的一条轨道的中心线位置。 6.3.13道路要素只采集已建成的。采集时应保证道路连通性,遇到桥梁、隧道等时应保持其中心线的 连通性;桥梁、隧道与道路重复段应保持中心线共线。 6.3.14城市地区采集立交桥及构成立交桥的匝道。 6.3.15铁路与公路相交,不应打断。 6.3.16处理公路时,重复路段几何信息只存储一次,按照要求填写重复路段编码。铁路有类似情况 参照理

6.3.15铁路与公路相交,不应打断。 6.3.16处理公路时,重复路段几何信息只存储一次,按照要求填写重复路段编码。铁路有类似情况, 参照处理。

6.3.17地铁线路采用地铁站之间连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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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8同一条道路采集,单行线路宽变化超过3.5米、双行线宽度变化超过7米应拓扑打断;其道路 等级及铺设材料等其他属性项以路段主要属性为主。 6.3.19道路路宽可通过影像获取,道路中央隔离带宽度超过10米,应按照两条采集;小于10米,采 集一条,宽度计入道路宽度。 6.3.20公路、城市道路、乡村道路存储在不同数据层中,应处理拓扑关系,相交处若互通则应打断形 成伪节点,生成两条线段, 5.3.21道路应填写“高架路”属性,已采集桥梁的路段,不再表示为高架路。地面道路之上同时有高 架路,应分别完整采集,并正确处理互通关系。 5.3.22 城市地区采集匝道时,起止点应位于相连道路的中心线上,相连道路在匝道起止点处可以不打 断形成节点。 6.3.23河流范围采集以堤防或高水位界为准。 6.3.24采集河流结构线或中心线时,应按照从上游到下游方向顺序采集坐标点 5.3.25河流结构线一般采集河流的主航道、深泓线、主流线等,不能确定结构线时,选择一条主要水 流,采集中心线为河流结构线。 6.3.26根据高水位采集的河道范围内,如遇岛屿,应在岛屿两侧分别采集河流结构线。 6.3.27 采集河流与渠道实体信息时,应保证其连通性,遇到不够采集指标的地下河、渡槽、隧道、涵 洞、倒虹吸等要素时并入相应河、渠。 5.3.28单线河流汇入双线河流,十字方向汇入的,中心线与结构线应相交,保持连通。在河流面内的 线段都应为结构线, 5.3.29河流穿越湖泊(水库、坑塘),穿越段应采集河流结构线(中心线),属性应赋主要河流属性。 6.3.30分不清主要河流时,以上游为准,若上游为干滴河、时令河,下游河段为常年河,穿越段的属 性与下游河段保持一致。 6.3.31达不到采集指标的湖泊、坑塘,且其连通的河流上下游河道宽度大于20米(城市地区5米), 应视为河流的一部分进行采集。 6.3.32多条河流流入流出湖泊时,各条河流结构线在湖内交为一点。 6.3.33 连片分布、用途相同的库塘,内部其他狭长地物宽度在5(含)米以下,可并入库塘,采集外 围轮廓线构面,并赋属性。 6.3.34有共享河段的河渠,共享河段的几何信息只采集和存储一次。 6.3.35 采集复杂河道时,可在汇入上级河道的叉口处截断,避免形成复杂多边形,多边形节点数控制 在2万个以内。 6.3.36构筑物主要存储以实体形式采集的堤坝、闸、排灌泵站、输水管道、渡槽等水工设施、桥梁 码头、隧道、车渡、高速公路出入口、加油(气)、充电站等信息,人工堆掘地中的尾矿堆放物也存储 在构筑物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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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7用线表示的堤坝要系应位于作为地表覆盖类型的堤项图斑范围内 6.3.38高架路、立交桥不作为桥梁采集,城市地区立交桥作为专门类型采集 6.3.397 高速公路出入口应采集在高速公路与匝道相交的中心线处,无匝道的,应采集到高速公路中心 线上。 6.3.40高速公路出口与入口在同一位置,应分别采集,并赋出口和入口属性。 6.3.41隧道采集成线,直接连通两端出入口,如有明显不合理应做适当调整 6.3.42位于宽度小于20米的河道上的闸,采集闸门中心定位点;若河道宽度大于等于20米则采集闸 门轮廓线构面,水闸采集为线 6.3.43太阳能发电场采集太阳能发电设施布设场的最大范围线。屋顶布设光伏发电板的也按照同样要 求采集。间隔大于20米或名称、类型不同的多个布设场,应分别采集。 6.3.44地理单元主要包括行政区划与管理单元、社会经济区域单元、自然地理单元、城镇综合功能单 元等要素。 6.3.45同一地理单元实体属于不同类型或存储在不同层时,应保持范围线一致。 6.3.46采集主体功能区时,同时存在国家级和省级且两者范围一致,只采集省级主体功能区界线。 6.3.47行政村采集定位点,并赋城乡代码属性。定位点应落在行政村范围内,一般定位在村委会、居 委会位置,若村委会、居委会不在行政村范围内,定位点可落在主要居民地中心或通村公路的终点。 6.3.48行政村名称以外业调查为准,遇到与国家级统计部门最新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 不一致时,应填写行政村变更表,见附录D。 6.3.49城镇综合功能单元按点采集时,其定位点一般落在主要出入口或大门口中心处。 6.3.50当一个单位院落同时包含学校、医院、政府、社会福利机构等四类时,采集定位点分别采集 采集面时,只采集一个面并赋不同属性,用“/”隔开。其他情况只采集一个,填写行政等级最高或规 模最大、最主要的单位相关属性。 6.3.51居住小区只采集已交付使用或可供正式入住的小区,居住小区若由外部道路或围墙隔开,应分 开采集,否则只采集一个。 6.3.52矿区或生产区和办公区分离的工矿企业,矿区或生产区作为工矿企业采集,办公区按照单位院 落采集。若在一处,合并采集为工矿企业。

6.3.53其他地理单元按照收集的专题资料进行

1.1变化信息数据的采集流程应包括影像制作、地表覆盖分类数据采集、地理国情要素数据采 业调查核查、遥感影像解译样本采集、生产元数据记录等内容。 1.2采集变化信息应依据规定的本底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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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处于变化中或覆盖状态不稳定的地物类别应重点监测。 7.1.4将监测期影像叠加到本底数据上,检查识别变化区域。 7.1.5判定伸缩型变化区域应综合考虑影像套合误差,判定标准为新旧边线之间的距离超过5个像素 或5米。 7.1.6新生型变化区域应按上图最小图斑实地面积采集。 7.1.7伸缩变化的图斑,要素唯一标识码应继承伸缩前图斑的标识码。新生型变化图斑的要素唯一标 识码按照相应编码规则赋新值。 7.1.8上一期监测变化信息明显漏采时,应进行补充采集,

7.1.3处于变化中或覆盖状态不稳定的地物类别应重点监测。 7.1.4将监测期影像叠加到本底数据上,检查识别变化区域。 7.1.5判定伸缩型变化区域应综合考虑影像套合误差,判定标准为新旧边线之间的距离超过5个像素 或5米。 7.1.6新生型变化区域应按上图最小图斑实地面积采集。 7.1.7伸缩变化的图斑,要素唯一标识码应继承伸缩前图斑的标识码。新生型变化图斑的要素唯一标 识码按照相应编码规则赋新值。 7.1.8上一期监测变化信息明显漏采时,应进行补充采集,

7.2地表覆盖分类数据采集

7.3地理国情要素数据

7.3.7高水界位置发生变化应进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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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结合监测两期影像、外业调查与核查成果、遥感解译样本成果等检查在本底数据基础上,对变 化区域编辑修改完成后形成的版本数据,包括正确性检查、更新充分性检查、拓扑关系检查、版本数据 层与本底数据关联性检查等内容。

8.2.5正确性检查主要检查各类变化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采集指标是否符合要求。 8.2.6 更新充分性检查主要检查是否有漏更新或对任务区覆盖不完整的情况。 8.2.7拓扑关系检查主要检查版本数据层内部以及各个关联变化数据层之间是否满足拓扑关系要求。 8.2.8版本数据层与本底数据层关联性检查,应检查本底数据层中未发生变化的要素在两者中的一致 生。 8.2.9地理国情监测生产元数据成果、遥感影像解译样本数据成果、统计分析成果检查应按GB/T18316 执行。

9.1.1汇交成果应执行地理国情监测成果资料汇交与归档基本要求。 9.1.2汇交成果包括数据成果汇交和文档成果汇交。

9.2.1数据成果汇交内容包括地表覆盖和地理国情要素的本底数据与版本数据,以及正射影像数据、 遥感影像解译样本数据、外业调查与核查数据、元数据等。 9.2.2数据成果应按要求统一存储在量空间数据集中,并以全市域或分区形式存储整理。

3.1文档成果汇交内容应包括实施方案、内容与指标、技术设计书、检查记录及检查报告、工 、技术报告、验收报告等。 3.2文档成果汇交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类型

.3.1文档成果汇交内容应包括实施方案、内容与指标、技术设计书、检查记录及检查报 告、技术报告、验收报告等,

9.3.2文档成果汇交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附录A 规范性) 地表覆盖地理国情信息分类码(CC码) 地表覆盖地理国情信息分类码(CC码)应符合表A.1的规定

表A.1地表覆盖地理国情信息分类码(cC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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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B (规范性) 地理国情要素信息分类码(cC码)

国情要素信息分类码(CC码)应符合表B.1的规

附录B (规范性) 地理国情要素信息分类码(cC码)

表B.1地理国情要素信息分类码(cC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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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地理信息软件系统自定义属性项外,要素属性项名称及定义见表C.1。

除地理信息软件系统自定义属性项外,要素属性项名称及定义见表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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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资料性) 要素属性项名称及定义

表C.1要素属性项名称及定义

GB/T 24311-2021 组合式包装箱用胶合板DB11/T19522022

附录 D (资料性) 行政村及以上行政地名变更情况表

行政村及以上行政地名变更情况表见表D.1。

附 录 D (资料性) 行政村及以上行政地名变更情况表

DB11 078-1997 北京市工业整流设备谐波限制表D.1行政村及以上行政地名变更情况表

[1】GQJC01地理国情监测数据技术规定 [2]GQJC09地理国情监测成果资料汇交与归档基本要求 [31GQJC11地理国情监测成果检查验收与质量评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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