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关于编制《关于加强城市电力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的报告(盖章版)(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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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关于编制《关于加强城市电力设施建设管理的通知》的报告(盖章版)(1).pdf

新建小区的其他供电设施应设置在地面以上,极个别小区受 条件限制无法设置在地上时,经城市防汛主管部门批准后,可设 置在地下,但不得设置于负一层以下。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将电力设施有关内容和要求列入土地 出让的规划条件告知书中,在办理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时,会 同电力部门严格按有关内容和要求进行审查。 二、推进既有住宅小区地下电力设施防涝迁移改造 各市、县(区)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对既有住宅小区 地下电力设施进行全面排查,并根据排查情况,组织对地下电力 设施进行迁移改造或防涝加固。 对于具备迁移用地条件的既有住宅小区,地下的开关站、中 心配电房等供电设备和电梯、供水设施、地下室常设抽水设备、 应急照明、消控中心等重要负荷的用电设施应迁移至地面一层。 迁移改造新建的开关站、中心配电房在间距满足消防安全要求的 前提下,其他规划指标可以适当放宽,并不占用容积率、绿地率 指标。迁移改造新建的开关站、中心配电房的位置由市、县(区 人民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街道办事 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确定,物业服务企业应 予以配合。 对于受条件限制,确实无法迁移至地面一层的地下的开关 站、中心配电房等设备和电梯、供水设施、地下室常设抽水设备 应急照明、消控中心等重要负荷的用电设施,经城市防汛主管部

门批准后,应按防涝标准要求进行加固改造,并采取防止涝水倒 灌措施,设置封堵装置。同时,应在地上设置防涝期间能方便至 位的应急保安用电接口(包括电梯、供水、消防系统、应急照明, 地下室应急水泵等用电),并配备足够的沙袋、防水坝、防水门 等防洪排涝装备。 既有住宅小区的其他供电设施宜迁移至地面以上,受条件限 制时,可设置在地下,但不得设置于负一层以下,地下层内应设 置挡水门槛,电缆管沟应增设防止涝水倒灌的设施,并做好相关 设施的隐惠治理和消缺改造。 既有住宅小区供电设施迁移改造的电气部分费用,按照“谁 资产、谁负责”的原则,由原产权单位承担,有条件的市、县(区), 当地政府应对电网灾后重建项目给予一定补助;对于未成立业主 委员会或无物业管理的小区,由当地政府利用救灾资金做好小区 供电设施改造。既有住宅小区供电设施迁移改造的土建部分费 用,经业主同意后,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 金不足或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组 织向业主筹措;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所在街道办事 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向业主筹措。 二、规范住宅小区配电设施建设管理模式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 工、同步竣工。其建设单位按建设程序、相关标准自行组织建设, 并对工程建设质量承担主体责任。配电设施建设必须充分遵循市

场化原则,工程设计、施工、物资、监理等必须按照法律、法规、 规章和我省相关规定进行招标。 已移交给供电企业的住宅小区配电站房,由供电企业统一负 责日常管理维护;未移交的,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单位)负责日 常管理。已委托物业管理的,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物业服 务企业负责日常管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所在街 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管理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 居委会)负责对本辖区内住宅小区配电站房开展日常检查特别是 汛前检查,落实防涝工作责任,督促各责任主体制定防涝应急预 案,加强日常隐患排查和预案演练。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 结合智慧城市建设,将小区配电站房管理列入城市管理信息系 统,接入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和所在地供电企业的信息管理系统。 四、加强重要用户高可靠性电力设施建设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本 辖区内重要用户高可靠性供电建设情况进行排查,确保重要用户 实现独立双电源供电,其中一路电源宜采用架空线路方案:配足 本行业保安负荷需要的应急发电设备,并落实发电设备运行维护 主体责任,确保应急发电设备“应配尽配、配而能用”,满足失 去市电以后,按照本行业规范要求,能带足本行业保安负荷基本 需要。要落实防涝工作责任ZJM 002-3622-2020 盾构法隧道管片用橡胶密封垫,督促各责任主体制定防涝应急预案, 加强日常隐惠排查和预案演练。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检查,确 保新建住宅小区配电设施建设严格执行新标准新要求,确保住宅 小区变配电站房等配电设施管理责任落实,确保重要用户高可靠 性供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落实。 各级有关部门对灾后电网重建项目涉及的项目核准、规划许 可、道路开挖、用地用林审批等工作,开辟绿色通道,特事特办, 加强用地用林等要素保障,确保无障碍高效率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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