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救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77-2016).pdf

《急救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77-2016).pdf
积分0.00
特惠
积分0
VIP全站资料免积分下载
立即下载
同类资料根据编号标题搜索
文档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1.2 M
标准类别:其他标准
资源ID:258329
VIP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内容预览由机器从pdf转换为word,准确率92%以上,供参考

《急救中心建设标准》(建标177-2016).pdf

第七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三十七条急救中心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编制。 在评估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其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可按当地 相同建筑等级标准和结构形式住宅的平均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 1. 6倍~2倍计算。 第三十八条建设工期应按国家关于建筑安装工程工期有关定额 执行。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1为便于在执行本建设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 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NY/T 2638-2014 稻米及制品中抗性淀粉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 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建标177—2016

则 (15)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17) 建筑面积指标· (19)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20) 建筑标准 (21) 建筑设备标准及救护车的配备 (22)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23)

发展,处理好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力求使急救中心建 设在规模、功能、装备、建设水平等方面达到比较合理的水平。 急救中心建设工作应依法进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 的法律、法规和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增强科学性,避免 盲目性、随意性。 第七条本条明确了急救中心规划建设原则。 第八条本条规定了本建设标准与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和定 额、指标规定的关系。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本条为确定车辆规模的依据。急中心车辆规模根据居 民对急救中心的医疗服务需求确定,需求高低受诸多因素影响 其中,人口是决定性因素。在参考卫生部《发送<关于加强城市急 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L(80)卫医字第34号和《关于下发<医疗 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30号)的基础上 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急救中心车辆配置标准。指标的 上下限取值根据当地人口密度、经济水平、服务半径、地理交通以 及车辆利用率等情况选定。 第十条本条为车辆规模划分。独立建制的急救中心(站)车辆规 模低于5辆,从资源配置和运行上看均不太经济,因此确定5辆救 护车为急救中心的最小规模。60辆救护车的配备应是300万人 口以上的区域性特大城市,各地差异较大,从自前看区域性特大城 市急救中心建设比较完善,所以确定急救中心车辆规模宜为5 辆~60辆。中间规模的急救中心采用插入法计算,本建设标准定 义车辆不含备车。 第十一条目前,我国急救中心主要分为院前急救型、院前加院内 急救型、指挥调度型和依托型等类型。各地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现 有医疗卫生资源状况等采用不同模式。为了更好体现急救中心公 共卫生服务职能,鼓励急救中心采用院前急救型的模式,其他模式 的急救中心宜逐步向院前急救型模式过渡和转变。院前急救型急 救中心房屋建筑主要包括功能用房、业务用房和后勤保障用房等, 第十二条院前急救行业技术要求高,从业人员必须得到专业培 训。以省为单位,在省会城市急救中心设置培训功能既符合我国 的行政区划管理,也便于相互交流。 第十三条本建设标准定义的配套设施主要指为急救中心服务的

用房,如锅炉房、水泵房等。各地配套设施建设和急救中心所在地 有关,难以统一规划,本建设标准中不含此类用房面积,由各地按 买际情况自行建设。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行业分工更加社会化和 专业化,鼓励利用城镇已有的设施或由城镇统规划建设,有利于 节约社会资源,创建节约型社会

GB/T 20004.1-2016 团体标准化 第1部分 良好行为指南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十八条合理的服务半径是院前急救快速反应的保证,因此急 救中心、急救站的布局首先要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急救中心、急 救站的布局和服务半径、服务人口、交通条件、经济水平以及需求 量等许多因素有关,各地应按实际情况规划设置。 第十九条急救中心建设用地的选择对其建设和发展至关重要, 尤其对建设投资多少、工期长短以及建成后能否发挥效益有很大 的制约作用,应认真对待。 急救中心的选址,除应考虑外界对自身环境的影响外,尚应考 虑由于急救中心的特殊工作性质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二者要统筹 兼顾。要按照公共卫生方面的有关要求,做好环境影响评估工作, 办调好其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第二十条本条阐述了布点的原则,以及和城市道路的关系。根 据平均急救反应时间应小于15min的要求,急救站(点)位置应综 合城市各种因素合理确定。 第二十一条本条阐述了总体布局的原则,急救中心建设应在不 影响使用功能和安全卫生的前提下,尽可能科学合理地节约建设 用地。 第二十二条急救中心用地面积指标是按急救中心建筑面积确定 的,根据实际调查和平面设计测算结果,其容积率控制在0.8~1.5。急 救中心车辆较多,应保持道路通畅,这样相对占地面积较大,因此 急救中心容积率不宜大于1.5,建筑密度宜控制在40%。在条件 允许的情况下,应尽可能采用较低的容积率,便于合理布局,同时 也为将来发展预留空间。 第二十三条本条为急救中心的绿地率要求。

第二十四条本条明确了急救中心建筑标准的基本原则。 第二十五条本条规定了急救中心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方面总的 要求。为保证急救中心安全,特别规定室内装修材料均应采用A 级装修材料,减少火灾隐惠。 第二十六条本条规定急救中心建设应符合国家节能、环保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本条规定是为了保证急救中心结构形式使用的灵活 性和改造的可能性。 第二十八条急救中心在发生灾难(包括地震)时,承担应急指挥 急救等功能,必须保证其建筑物本身的安全,还要保证车辆在任何 时候都行驶畅通。 第二十九条急救中心所有急救指挥调度均需在正常供电情况下 进行,必须保证不间断供电。 第三于条急救中心主要用房必须保证免受火灾,一般用房均采 用1h的隔墙,重要用房采用2h的隔墙,一且有火灾发生,可以防 止火灾蔓延,保证急救中心仍能继续工作。 第三于一条为保证急救中心建筑物本身的安全,应设置避雷设 施,避免雷击。 第三十二条由于救护车高于其他车辆,并设有天线和顶灯,普通 监护型救护车辆高度一般在2.5m左右,而负压监护型救护车辆 高度般在·3m左右,所以规定急救中心建筑物(不含车辆消洗用 房)净高宜大于3.2m。 第三十三条直升机在发达国家急救领域使用普遍,而我国处于 发展阶段,直升机拥有量很少,仅在一些特殊范围内使用。但应考 虑发展的需求,在条件允许的地方可以建造直升机停机坪,以备急 需。

第六章建筑设备标准及救护车的配备

第三十四条随着科技的进步,先进的急救设备越来越多,本建设 标准列举的是急救中心必须配置的基本设备。 第三十五条急救中心通信系统的基本配置是按照卫生部相关要 求设定的,其配置既满足大城市的需求,又兼顾中小城市的实际情 况。 第三十六条本条规定了救护车的装备标准

第七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第三十七条急救中心在建筑消防、建筑抗震、建筑层高等方面有 较高要求,建造成本也随之提高,所以建安造价宜为当地相同建筑 等级标准和结构形式住宅平均建安工程造价的1.6倍~2倍。 第三十八条本条规定了确定急救中心建设工期的方法GB 2720-2015 味精

©版权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