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MEA13-2020 城市综合管廊监控中心设计标准及条文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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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MEA13-2020 城市综合管廊监控中心设计标准及条文说明.pdf

2.0.5监控与报警系统

2.0.5监控与报警系统

对综合管廊本体环境、附属设施进行在线监测、控制,对非 正常工况及事故进行报警并兼具与管线管理单位或相关管理部门 通信功能的各种系统的总称。

DB44 1366-2014 汾江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6监控与报警系统统一管理平台unified management plat

of supervision and alarm systen

对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各组成系统进行集成,满足对内 管理、对外通信、与管线公司、管理部门协调等需求,具有综合 处理能力的系统,以下简称为“统一管理平台”。

由现代通信与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管廊监测技术、 智能控制技术汇集而成的针对综合管廊的智能应用系统。

supervision room

安装有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及统一管理平台,用于接 收、显示、处理综合管廊各系统数据及报警信号,控制相关设施 的专门场所。

在智能化系统中,作为操作员在操作台使用的人机接口 包括显示器、主机、键盘、鼠标或光笔等。

3.0.1监控中心规划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规划年限应与 城市总体规划一致,并应预留远景发展空间。 3.0.2监控中心规划建设应以综合管廊专项和工程规划为依据, 结合城市规模、管廊规模、经济水平等统筹考虑,坚持因地制 宜、远近结合、统一规划、统筹建设的原则,并与周边环境相 协调

3.0.3监控中心选址应结合城市土地利用规划,总体布置应满 足安全、可靠、应急响应及时、运维管理方便、运营成本经济等 要求。

3.0.4监控中心工程应与综合管廊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 同步建设。

4.1.1监控中心层级功能应根据所在地区的管廊规划建设规模、 地理交通、经济水平以及需求量等综合条件确定。 4.1.2监控中心宜靠近综合管廊系统的负荷中心,并紧邻城市 主要综合管廊。

4.2.1 监控中心层级架构宣分为城市级、区域级/公司级和项 且级。

与应用等功能,宜设置大屏显示与拼接控制系统、音视频会议与 扩声系统、安防门禁系统、机房动环监控系统等。

入廊管理、应急管理、资产管理、经营管理、数据分析与决策等 功能,宜设置集中显示屏、音频会议与扩声系统、安防门禁系 统、机房动环监控系统等。

4.2.4项目级监控中心应具备日常巡检、维修维护、资产盘点、

.2.4项目级监控中心应具备日常巡检、维修维护、资产 安全隐患排查等功能,宜设置视频监控系统、音频会议与 充、通信系统和信息上报系统等。

4.2.5综合管廊智能化系统宜包括管廊端智能化系统、智能化

1管廊端智能化系统应包括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安全防 范系统、通信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 统,实现对管廊现场环境、设备的监控与报警,根据管廊具体建 设情况还可包括结构健康监测系统、机器人巡检系统、管线监测

等智能化系统。 2智能化传输系统宜包括智能化接入设备、网络传输设备 和网络安全设备,实现监控、报警和联动反馈信号的接入、汇 聚、传输功能,能够将管廊端信号安全、可靠、及时地传输至监 控中心机房。 3监控中心端智能化系统宜包括硬件系统和软件系统两 部分。硬件系统应根据监控中心等级进行分级建设,软件系 统宜包括地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平台,实现统一部署和分级 管理。

4.2.6统一管理平台层级根据管辖规模、管控范围、管理权责, 宜划分为城市级、区域级/公司级和项目级。

4.2.6统一管理平台层级根据管辖规模、管控范围、管理权责,

4.2.8区域级/公司级管理平台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宜具有对管理范围内的综合管廊的运行情况进行集! 功能; 2宜具有对综合管廊的运行、维护、服务等相关指标连

表4.3.1监控中心设置原则与建筑标准序监控中运营里程建筑标准数量设置原则号心类别(km)(m²)1.宜与其他市政设施城市级监控中心合建;城市级2.宜靠近全市综合管廊里全市应设监控中程最多的区域;小于4502300 ~ 2500置一处心3.宜与全市运营管廊里程最多的区域级/公司级监控中心合建小于502100~27001.宜与各区域或各公司其区域级每个区域/他公共建筑或市政设施/公司管廊公司合建;250~1002600 ~~ 3100级监控可设置一2.宜与区域或公司内所属中心处运营里程最多的项目级监控中心合建100~2003000~3500每个项目运维半径小600 ~ 800应具备项1.应按照监控管廊里程和于5km项目级目级监控管廊重要性分级别建设;3监控中中心功能,2.应贴邻管廊,宜与其他心邻近项目公共建筑合建可共用一运维半径为800 ~10005~10km处4.3.2项目级监控中心运维半径宜控制在5km左右,最大不超过10km。4.3.3监控中心项目构成宜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和设备。其中房屋建筑宜包括核心功能用房和建筑配套用房。场地宜包括绿地、道路和停车场等。设备主要由监控设备、办公设备、网络与8

布线系统设备等组成。

4.3.4监控中心配套设施建设应优先利用城市公共设施和现有

4.3.4监控中心配套设施建设应优先利用城市公共设施和现有

.3.4监控中心配套设施建设应优先利用城市公共设施 基础设施。

5.1.1建筑设计应根据监控中心层级的不同,根据使用要求进 行平面布置。 5.1.2建筑立面设计、色彩选择应与周边建(构)筑物和环境 相协调。 5.1.3建筑平面和空间布局应具有灵活性,并应满足监控中心

5.2.1出入口、道路和各类室外场地的布置,应满足监控中心 的功能需求。

5.2.1出入口、道路和各类室外场地的布置,应满足监控中心 的功能需求。 5.2.2道路系统应简洁通畅,具有明确的方向感和可识别性 避免人车混行。 5.2.3工程检修车使用的停车位应固定,并宜靠近建筑物及用 地的出入口处

5.2.3工程检修车使用的停车位应固定,并宜靠近建筑物及用 地的出入口处

5.2.4监控中心应根据功能层级、管理模式、系统规模等设置

5.2.4监控中心应根据功能层级、管理模式、系统规模等设置 核心功能用房和建筑配套用房。

5.2.5监控中心的核心功能用房和建筑配套用房宜按7

1核心功能用房宜包括监控室、数据机房、巡检室、空调 机房、不间断电源装置(UPS)室、备件室、变配电室等; 2建筑配套用房宜包括办公室、会议室、资料室、值班室、 卫生间、食堂、宿舍等。

每增加一个操作站,面积可增加5m²~8m²,并可根据所布置的 设备数量及布置方式等进行调整。 2操作站正面距墙(柱)的净距离宜为3.5m~5.0m;操 作站背面距墙(柱)的净距离宜为1.5m~2.5m:操作站侧面距 墙(柱)的净距离宜为2.0m~2.5m;多排操作站之间的净距离 不宜小于2.0m。 3当设置大屏幕显示器时,操作站背面距大屏幕的水平净 距离不宜小于3.0m。 5.2.7数据机房的使用面积应根据电子信息设备的数量、外形 尺寸和布置方式确定,并应预留今后业务发展需要的使用面积。 数据机房的使用面积可按下式确定:

式中A一一数据机房的使用面积(m²); S一一单台机柜(架)、大型电子信息设备和列头柜等设备 占用面积(m²/台),可取2.0m²/台~4.0m²/台; N一一数据机房内所有机柜(架)、大型电子信息设备和列 头柜等设备的台数。 5.2.8空调机房、不间断电源装置(UPS)、备件室、变配电室 等面积应按设备尺寸、工作要求及安装、维护所需的空间确定。 5.2.9建筑配套用房的面积宜根据运行办公管理需求确定,按 照监控中心级别不同,可按18m²/人~24m²/人计算。 5.2.10建筑物围护结构的材料选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 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2018年版)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有 关规定。

区域,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展览建筑设计规范》JGJ218和 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有关规定。

5.2.13监控中心与综合管廊宜相邻设置,并设专用连接通道连

5.2.13监控中心与综合管廊宜相邻设置,并设专用连接通道连

通。连接通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检修人员可通过连接通道由监控中心直接进入综合管廊; 2连接通道路由应简明、通直; 3连接通道净高不宜小于2.2m; 4设检修车通道的综合管廊与监控中心宜考虑车行连接通 道,通道宽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 范》GB50838的有关规定

5.2.14监控中心与其他建筑合建或贴建时,应功能布局明确

1监控中心用房与住宅、商业、剧场等其他无关建筑合建 时,与其他空间应采用物理分隔划分,并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和安 全报警系统; 2服务于综合管廊的设备用房宜靠近连接通道布置。

5.3.1监控中心的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

5.3.1监控中心的结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 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的有关规定。 5.3.2监控中心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室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为100年; 2 地上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可为50年; 3与其他用途的建筑合建时,其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宜与主 体建筑相同。

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和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 见范》JGJ 79 的有关规定。

5.3.6监控中心与其他用途的建筑合建时,其结构

合其他用途的建筑要求外,尚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利用已有建 筑改建时,应对原结构进行检测和鉴定,并根据使用要求和承载 力复核结果,对其进行加固改造, 以使其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巩改建时,应对原结构进行检测和鉴定,并根据使用要求和承载 力复核结果,对其进行加固改造,以使其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5.3.7监控中心的地下部分兼作人民防空地下室时,其结构设 十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 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的有关规定。

5.3.7监控中心的地下部分兼作人民防空地下室时,其结构设 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一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穴

5.3.7监控中心的地下部分兼作人民防空地下室时,其结

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 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的有关规定。

6.1.1监控中心的机电设计应根据其规模、所在地区的气象条 件、能源状况、能源政策、环保等要求,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6.1.2监控中心机电设计应采用节能措施,符合国家有关节能 设计标准的规定。

6.2.1监控中心的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有关 规定。

6.2.1监控中心的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6.2.2监控中心与其他建筑物合建时,宜设置独立的空调系统。

6.2.3监控中心办公室等空调系统可与合建建筑共用,但需设

1主机房与其他房间宜分别设置空调系统; 2主机房应维持正压; 3主机房空调系统的气流组织形式,应根据电子信息设备 本身的冷却方式、设备布置方式、设备散热量、室内风速、防尘 和建筑条件综合确定,并宜采用计算流体动力学对主机房气流组 织进行模拟和验证。 (加房临控宏内不宫平用水平暖方式供暖

6.2.6 机房、监控室内不

6.3. 1 监控中心的电气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电

气设计标准》GB51348的有关规定,照明、防雷和接地设计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建筑物防 雷设计规范》GB50057和《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50343的有关规定。 6.3.2城市级监控中心的用电负荷等级应为一级,应由双重电

自同一个变电站。采用分布式能源供电的管廊监控中心,备用电 源可采用市电或柴油发电机。

6.4.1监控中心的给水排水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 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的有关规定。 6.4.2监控中心与综合管廊的给水排水系统宜分开独立设计。 6.4.3监控中心内安装有自动喷水灭火设施、空调机和加湿器 的房间,地面应设置挡水和排水设施。 6.4.4监控中心地下部分应设置独立的压力排水系统且满足消

6.4.3监控中心内安装有自动喷水灭火设施、空调机和加湿器 的房间,地面应设置挡水和排水设施。 5.4.4监控中心地下部分应设置独立的压力排水系统且满足消 防排水要求。

6.4.4监控中心地下部分应设置独立的压力排水系统且满足消 防排水要求。

6.4.4监控中心地下部分应设置独立的压力排水系统且满足消

7.1.1监控中心网络系统应根据管廊分布、用户需求和技术发

7.1.1监控中心网络系统应根据管廊分布、用户需求和技术发 展状况进行设计,同时预留远期扩展接口。 7.1.2监控中心布线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 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的有关规定。

7.2.1监控中心网络系统应采用光纤环网方式进行主干网组网,

7.2.1监控中心网络系统应采用光纤环网方式进行主干网组网, 高清视频网络宜单独组网;采用无线接入时应支持4G/5G通信 技术:

7.2.2网络传输应符合下列划

工作; 2 视频监控系统及消防报警系统应分别组成独立专网; 3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选择4G/5G无线通信技术进行 数据传输。 4传输系统应保证数据传输安全、可靠。 7.2.3网络安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系统结构可采用亢余设计,具备故障应对及恢复措施: 2系统应具有安全防范和入侵检测能力,可以对网络攻击 行为进行检测和防范。在网络边界处建议对以下攻击行为进行 监视:端口扫描、强力攻击、木马后门攻击、拒绝服务攻击、缓 冲区溢出攻击、IP碎片攻击和网络蠕虫攻击等,并通过防火墙、 堡垒机的设置提升安全防范和安全审计能力:

3系统应能够对内网用户未通过许可私自连接外部网络的 行为进行检查。

7.3.3监控中心端信号线缆应采用屏蔽线;供电线缆应

1宜采用计算机进行文档记录与保存,应做到记录准确、 更新及时、便于查阅; 2布线系统所有线缆的两端、配线架和信息插座应有清晰 耐磨的标签进行清楚标识; 3采用喷墨打印时,字迹应牢固不宜脱落、擦除。标签宜 选用不易脱落的材质,线缆上的标签宜支持翻转便于查阅。 7.3.5布线系统中所有屏蔽和非屏蔽对绞线宜两端分别终接在 一个信息模块上,并应固定至配线架。所有光缆应连接到光纤耦 合器上,并应固定至光纤配线箱。机房布线系统中12芯及以上 的光缆主干线或水平布线系统宜采用多芯MPO预连接系统。存 储网络的布线系统宜采用多芯MPO/MTP预连接系统。

8.1.1监控中心防火和灭火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8年版)、《消防给水及消火 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和《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 8.1.2监控中心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 8.1.3监控中心灭火器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 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 8.1.4监控中心防烟排烟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8年版)和《建筑防烟排烟系统 技术标准》GB51251的有关规定,

8.1.1监控中心防火和灭火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8年版)、《消防给水及消火 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和《自动喷水灭 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有关规定。

8.2.1监控中心地上部分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地下部分 不应低于一级。

8.2.3当监控中心位于其他建筑物内时,监控中心与建筑内其 他功能用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防火隔墙和1.5h的 楼板隔开,隔墙上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8.2.4数据机房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

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的房间可设置一个疏散门: 1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带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建筑面 积不大于120m²; 2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 距离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²且疏散门净宽度不小于 1.4m。 数据机房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得采 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专门和折叠门。采用常开式防火门 时,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8.2.5监控中心采用柴油发电机房时,应单独设置储油

油量不超过1m²,采取防泄、防漏油措施,油箱应有通气管(室 外),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尚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8年版)的有关规定。

8.3.1 监控中心的数据机房宜设置气体灭火系统或细水 系统。

8.3.2监控中心除数据机房、监控室以外的长期有人工作区域 且电气、电子设备较少的房间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3.2监控中心除数据机房、监控室以外的长期有人工

应同时设置两组独立的火灾探测器,且火灾报警系统应与灭火系

统和视频监控系统联动。

8.3.4采用全淹没方式灭火的区域,灭火系经

设备动作之前,联动控制关闭房间内的风门、风阀,并厂

8.3.5采用全淹没方式灭火的区域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

区外门口上方应设置灭火显示灯。灭火系统的控制箱( 置在房间外便于操作的地方,且应有保护装置防止误操价

8.3.6当监控中心与其他功能用房合建时,监控中心内的

8.3.7监控中心应设置建筑灭火器,灭火剂不应对电子信息设 备造成污渍损害,数据机房不得采用干粉灭火器;当采用二氧化 碳灭火器时,不得选用金属喇叭筒。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语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 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JR/T 0146.1-2016 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审计指南 第1部分:证券交易所1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6年版)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8年版) 5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 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 S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1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11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 1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13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11 14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 15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 16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 17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 18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 19 《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 20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21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 22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 23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 24 《展览建筑设计规范》JGJ218

《城市综合管廊监控中心设计标准》T/CMEA13一2020经中 国市政工程协会于2020年10月21日以2020年第011号公告批 准发布。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编制组对国内综合管廊项目进行了广泛 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综合管廊项目的先进实践经验,同时参 考了国内外综合管廊以及各类市政管线的先进技术法规、技术 标准。 为便于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 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市综合管廊监控中心 设计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 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 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 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

1.0.1本标准制定的目的。综合管廊监控中心是综合管廊的 “大脑”,承担着管廊本体、附属设施集中监控、管理,协调管线 管理单位、相关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以往建设的综合管廊监控 中心标准不统一,设计的规范性和全面性存在不足。因此,为满 足监控中心工程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节 能环保的总体要求,保障综合管廊运行的安全、稳定、可靠,统 一工程建设标准,提高工程设计质量,编制本标准。 1.0.2本标准的适用范围。综合管廊监控中心目前多为新建工 程,也可能存在合建以及利用现状建筑物改造或扩建,在进行改 我姐恒透雄

,也可能存在合建以及利用现状建筑物改造或扩建,在进 或扩建时,应按照标准要求提高建设的标准。

保证综合管廊的系统性,应根据规划确定的数量和位置,综合考 虑项目用地及管廊建设情况,预留相应的发展空间,保证后续建 设项目的实施。

3.0.3监控中心应根据城币土地利用规划,选择工程地质条件、 水文地质条件、环境卫生较好,且地形较平坦的地段,避开有强 电磁场干扰的地段。如不能满足本条要求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保证监控中心安全可靠运行。

DB36T 512-2019 短期天气预报术语3.0.4监控中心工程是综合管廊开展运营管理工作的

其建设应与综合管廊同步进行,避免出现综合管廊建成后无法 入运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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