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3467-2019 住宅设计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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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3467-2019 住宅设计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2.0.11过道 passage

凸出建筑外墙面的窗户。

2. 0. 13人平台 entrance platform

2.0.14架空层open floor

GB/T 50155-2015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术语标准2.0.15 走廊 gallery

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 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

2.0.17 地下室 basement

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1/2 间。

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1/3,且 超过1/2 的空间。

2.0.19附建公共用房accessoryasse

附于住宅主体建筑的公共用房,包括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诊 施、物业管理用房、符合噪声标准的设备用房、中小型商业月 房、不产生油烟的餐饮用房等。

2.0.20层高 storey height

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吊顶或楼板、屋盖底面之 垂直距离。

0.22净宽(深)clear storey1

0.23梯段净宽 clear width 0

墙面面层至扶手中心线或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

由支路等城市道路或用地边界线围合的住宅用地,是住宅 建筑组合形成的居住基本单元;居住人口规模在1000人~ 3000人(约300套~1000套住宅,用地面积2hm~4hm),并 配建有便民服务设施。

2.0.25绿地greenspace

居住用地内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 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等各种形式绿地的总称,包 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 筑的屋顶绿地,不包括其他屋项、晒台的绿地及垂直绿化。

26容积率plotratio;floora

2.0.28绿地率 green rate

2.0.32家居控制器 residential controller

住宅套(户)内各种数据采集、控制、管理及通信的控制器。

3.0.10住宅的消防设计应符合相关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3.0.11住宅设计应满足设备系统功能有效、运行安全、安装 维修方便等基本要求,并应预留合理的设备位置和安装条件。 3.0.12住宅设计应考虑全寿命期需求,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 的同时,兼顾今后改造的可能

4.1.1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

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1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其 用面积不应小于33m; 2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套型,其使用 积不应小于23m²

1.4住宅套型设计应避免对相邻居住私密空间产生视线及 声干扰。

4.2卧室、起居室(厅)

4.2.1双人卧室的短边净宽不宜小于3.00m,其使用面积不 应小于10m。 4.2.2单人卧室的短边净宽不宜小于2.20m,其使用面积不 应小于6m。

4.2.1双人卧室的短边净宽不宜小于3.00m,其使用面 应小于10m。 4.2.2单人卧室的短边净宽不宜小于2.20m,其使用面 应小于6m。

4.2.3兼起居的卧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4m。

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宜大于3.00m

4.3.1厨房使用面积宜与套型建筑面积相匹配,其使用面积 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 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50m; 2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其厨房 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0m²。

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 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50m; 2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其厨房 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0m²。 4.3.2住宅厨房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器等 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2厨房内设备、设施、管线应按炊事操作流程布置。排油 烟机的位置应与炉灶位置对应,并与排气道直接连通; 3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净宽不应小于1.50m;双排布 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90m。 4.3.3厨房应有自然通风、直接采光,使用燃气的厨房应为独 立可封闭的空间。

4.3.2住宅厨房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3.4厨房宜设服务阳台,污洗池宜设在服务阳台上。

4.4.1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应至少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 器三件卫生设备或为其预留设置位置及安装条件,宜采用干湿 分离式布置。

合的空间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3设便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00m; 设洗面器、洗浴器时不应小于2.00m; 设洗面器、洗衣机时不应小于1.80m; 6单设便器时不应小于1.10m²,单设淋浴器时不应小于 1.20m。 4.4.3无前室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餐厅或 厨房。 4.4.4 卫生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住宅套内仅设有一个卫生间时,应自然通风、直接采 光; 2住宅套内设有两个及以上的卫生间时,应至少有一个 自然通风、直接采光; 3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有 外窗的卫生间宜预留机械通风设置条件; 4起居室在套内人口层时,该层应至少设有1间配置便 器和洗面器的卫生间; 5卫生间便器和洗浴器旁应安装扶手或预留安装条件。 4.4.5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 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4.4.6当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

4.5.1住宅套内宜设置或预留储藏空间(储藏室或壁柜)。壁 柜净深不宜小于0.60m,净宽不宜小于0.80m,独立储藏室使 用面积不宜小于1.50m。 4.5.2套内设于底层或与外墙、卫生间贴邻的储藏空间内部 应采取防潮措施。 4 53套内人口过道净宽不宜小王1 20m.通往卧宏 起民宏

4.5.3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

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过道拐弯处的空间应便于搬运 具。

4.6.1每套住宅应设阳台或平台

4.6.2生活阳台宜设在起居室(厅)或卧室外,净深不宜小于 1.30m;服务阳台宜设在餐厅或厨房外,净深不宜小于1.10m。 4.6.3住宅宜设开阳台,十八层以上的高层住宅宜设封闭 阳台。

.6.4相邻户的阳台应避免视线干抗。谷套在毛帆邻的 台、平台应设分户隔墙或隔板。相邻户阳台开口之间的墙体 度不应小于1.00m;小于1.00m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 本不小于 0. 60m的隔板。

4.6.5顶层阳台应设宽度和进深不小于阳台的雨篷。出

的上部应设宽度不小于门宽、进深不小于1.00m的雨篷。 台、雨篷均应采取有组织排水措施,雨篷及开阳台楼、地面日 构造应采取防水措施。

七层及七层以上不应低于1.10m;十八层及以上不宜低 1.20m。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封闭阳 栏板或栏杆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

4.6.8阳台栏杆设计必须采用防止儿

4.6.8阳台栏杆设计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栏杆日

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 的措施,

.1住宅层高不应低于2.80m

4.7.2卧室、起居室(厅)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0m,局部

的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10m。

1地下、半地下室作储藏室、自行车库和设备用房时,室 内最低处的净高不应低于2.00m,并应满足相关设备用房的净 高要求; 2当住宅的地上架空层及地下、半地下室做机动车停车 位时,其净高不应低于2.20m; 3单元门厅、电梯厅、前室、合用前室的净高不宜低于 2.40m,公共走廊的净高不宜低于2.2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2.00m。

4.8.1窗外没有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 低于0.90m时,应设置防护设施。 4.8.2住宅北向外墙不应设置凸窗,其他外墙设置凸窗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窗台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 算不应低于0.90m; 2、可开启窗扇窗洞口底距窗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 窗洞口处应有防护措施。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 0.90m; 3 防护栏杆应贴窗设置,且不影响窗扇的正常开启。 4.8.3 面临走廊、共用上人屋面或凹口部位的窗、相邻户的窗 与阳台应避免视线干扰;向走廊和公共空间开启的窗扇不应妨 碍交通。

4.8.4底层外窗和阳台门、下沿低于2.00m且紧邻走廊

.8.5单元外门及地下室、半地下室进入楼电梯等公共部位

的门应采用电子对讲安全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单元外门 上方应设雨篷。

表4.8.7门洞最小尺寸

注:1.洞口两侧地面(楼面)有高低差时,以较高一侧的地面(或楼 面)为起算高度;

.9.1: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建筑高度不大于18r

4.9.1: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10m;建筑高度不大于18m 的住宅中一边设置栏杆的疏散楼梯,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00m。 4.9.2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175m

4.9.9楼梯扶手高度不应小于0.90m。楼梯水平段栏杆长度 大于0.50m时,其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05m。楼梯栏杆垂直杆 件间净空不应大于0.11m。

1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 地面的高度超过9m的住宅应设电梯; 2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个居住单元设置电梯 不应少于2台; 3·每个设置电梯的居住单元应至少设有1台可容纳担架 的电梯; 4四层以下的新建住宅建筑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 300kg,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新建住宅建筑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 于800kg。

4.10.2电梯候梯厅净深不应小于电梯轿厢的深度。单台设

置时不应小于1.50m;多台单侧排列时不应小于1.80m; 双侧排列时,应不小于相对电梯轿厢深度之和且小于3.

担架电梯的侯梯厅深度不应小于1.80m;当兼做消防电梯时, 其前室短边不应小于2.40m。电梯候梯厅和楼梯平台共用时 平台净深不宜小于2.10m。

10.10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 等。电梯井井壁上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 他洞口。

4.11出入口、走廊、栏杆

4.11.1住户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和其他非住宅部 分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4.11.1住户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和其他非住宅部 分的出入口应分开布置。 4.11.2公共出入口上方应设雨篷;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敲楼 梯平台下部的公共出入口,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 施。

4.11.2公共出人口上方应设雨篷;位于阳台、外廊及开

应在首层的主要公共出入口处设门厅:门厅应有识别

1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少于2级时,应按平坡出入 口设置; 2踏步宽度、高度应均匀一致;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 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并不应小于0.10m; 3当台阶高度超过0.70m并侧面临空时,应设置防护设 施。扶手及防护设施净高不应小于1.05m; 4踏步应采取防滑措施:台阶上行及下行的第一阶宜在 颜色或材质上与其他阶有明显区别。 4.11.5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室内地坪应高于室外地面不小于 0.10m;当高差小于0.20m时,应设置坡度不大于1:20的平坡 出入口,并采取防滑措施。 4.11.6走廊和公共部位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20m。 4.11.7开外廊应设防雨雪、防滑和排水措施。 4.11.8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栏杆净 高不应小于1.10m,上人屋面临空处栏杆净高不应小于1.20m, 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儿童攀登的构造,杆件的垂直构件间净 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

.11.9防护栏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 定的水平荷载; 2栏杆或栏板高度应从所在楼地面或屋面至扶手顶面垂 直高度计算,如底面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小于或 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 3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

1四层及四层以上的住宅,应对建筑入口、入口平台、候 公共走道等部位进行无障碍设计。

2 住宅入口及入口平台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和扶手; 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4.12.2的规定;

表 4.12.2坡道的坡度

3供轮椅通行的门净宽不应小于0.80m; 4供轮椅通行的推拉门和平开门,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 应留有不小于0.50m的墙面宽度; 5供轮椅通行的门扇,应安装视线观察玻璃、横执把手和 关门拉手,在门扇的下方应安装高0.35m的护门板; 6门槛高度及门内外地面高差不应大于0.015m,并应以 斜坡过渡。

共走廊、通道内台阶和门槛等高差处应设置轮椅坡道;改造 程走廊、通道内台阶等高差处无法设置轮椅坡道时,应在台 旁设置扶手。

1设置电梯的住宅,每居住单元应至少设置1部直达户 门层的无障碍电梯; 2未设置电梯的低层住宅,设置无障碍住房时,应设置无 障碍出入口;无障碍住房设在二层或三层且未设置电梯时,应 设置无障碍楼梯。

4.13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4.13地下室和半地下室

4.13.1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应对采光、通风、防潮、排水及 安全防护采取措施,宜采用通风井、下沉庭院等天然采光通风 措施; 2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公共管线不宜穿越私有空 间; 3地下室通向地面的各种孔口,如采光井、通风井、下沉 庭院、车库出入口及管线进出口等,应采取防止地面水倒灌的 措施,并设置或预留排水措施。 4.13.2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 半地下室时,必须对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采 取措施,并不得降低各项指标要求。 4.13.3住宅地下机动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库内停放电动机动车时宜与燃油机动车分区停放,当 设置充电设施时,应集中设置; 2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置使用或存放易燃, 易爆物品的房间; 3库内直通住宅单元的楼梯间应设门,直通住宅单元的 电梯应设电梯厅,严禁利用楼、电梯间进行自然通风。 4.13.4住宅地下非机动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非机动车库停车数量不大于500辆时,可设置一个 直通室外的带坡道的车辆出入口;超过500辆时应设两个或以 上出入口,且每增加500辆宜增设一个出入口; 2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车库出入口净宽不应小于1.80m, 机动轮椅车和三轮车车库单向出入口净宽不应小于车宽加

1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应对采光、通风、防潮、排水及 安全防护采取措施,宜采用通风井、下沉庭院等天然采光通风 措施; 2住宅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内公共管线不宜穿越私有空 间; 3地下室通向地面的各种孔口,如采光井、通风井、下沉 庭院、车库出入口及管线进出口等,应采取防止地面水倒灌的 措施,并设置或预留排水措施。 4.13.2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

4.13.2卧室、起居室(厅)、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不

4.13.3任宅地下机动车库应合下列规定: 1库内停放电动机动车时宜与燃油机动车分区停放,当 设置充电设施时,应集中设置; 2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并不应设置使用或存放易燃, 易爆物品的房间; 3库内直通住宅单元的楼梯间应设门,直通住宅单元的 电梯应设电梯厅,严禁利用楼、电梯间进行自然通风。 4.13.4住宅地下非机动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非机动车库停车数量不大于500辆时,可设置一个 直通室外的带坡道的车辆出人口;超过500辆时应设两个或以 上出入口,且每增加500辆宜增设一个出入口; 2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车库出入口净宽不应小于1.80m, 机动轮椅车和三轮车车库单向出入口净宽不应小于车宽加 0.60m; 3非机动车库出入口宜采用直线形坡道,当坡道长度超

.13.4住宅地下非机动车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非机动车库停车数量不大于500辆时,可设置一个 直通室外的带坡道的车辆出人口;超过500辆时应设两个或以 上出入口,且每增加500辆宜增设一个出入口; 2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车库出入口净宽不应小于1.80m, 机动轮椅车和三轮车车库单向出入口净宽不应小于车宽加 0.60m; 3非机动车库出入口宜采用直线形坡道,当坡道长度超 过6.80m或转换方向时,应设休息平台,平台长度不应小于

2.00m,并应能保持非机动车推行的连续性; 4非机动车库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等电动非 机动车时应与自行车分区停放,当设置充电设施时,应集中设 置,并做好消防安全措施。

14.1住宅建筑内严禁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 勺商店、车间和仓库,以及产生噪声、振动和污染环境卫生的市 店车间和娱乐设施。

层商业网点布置有产生刺激性气体或噪声的配套用房,应做排 气、消声处理。

4.14.3水泵房、冷热源机房、变配电机房及其他有噪声震动 源的设备用房不宜布置在住宅主体建筑内,且不宜与住户直接 贴邻布置。

4.14.3水泵房、冷热源机房、变配电机房及其他有噪声

间;独立建造的高层住宅宜在底层出入口处设置管理值

间;独立建造的高层住宅宜在底层出入口处设置管理值班室。 公共管理用房、管理值班室均应配设卫生间。

圾收集点、车辆停放分开设置,分别管理

5.1.1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应符合表5.1.

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

1.2低层或多层高密度布局方式的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 空制指标应符合表5.1.2的规定。

表5.1.2低层或多层高密度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机

5.1.3住宅建筑与相邻建、构筑物的间距应在综合考虑日照、 采光、通风、管线理埋设、视觉卫生、防灾等要求的基础上统筹确 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 关规定。

5.2.1居住街坊内附属道路的规划设计应满足消防、救

5.2.1居住街坊内附属道路的规划设计应满足消防、救护、搬 家等车辆的通达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要附属道路至少应有两个车行出人口连接城市道 路,其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00m;双车道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 小于6.00m;其他附属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宜小于2.50m; 2居住街坊的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200m,每个住宅单 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 3附属道路最小纵坡不应小于0.3%,最大纵坡应符合表 5.2.1一1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道路,其纵坡宜按 照或分段按照非机动车道要求进行设计;

4宽度不小于6.00m的小区道路应至少一边设置大于 1.50m宽的人行道,并满足无障碍通行要求; 5当尽端式道路的长度大于120m时,应在尽端设置回车 场地; 6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最小距离应符合表5.2.1一2 的规定:

4觅度不小于6.00m的小区道路应至少

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最小距

注:道路边缘对于城市道路是指道路红线;附属道路分两种情况 道路断面设有人行道时,指人行道的外边线;道路断面未设人 行道时,指路面边线。

行道时,指路面边线。 5.2.2居住区的附属道路与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应形成完 整的无障碍步行系统,并应与城市及镇区道路的步行系统无障 碍衔接。

5.2.3住宅周边设置的各类管线不应影响住宅的安全

有防止管线腐蚀、沉陷、振动及受重压的措施。

于1/3,其中应设置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 5.3.2居住区内绿地的建设及其绿化应遵循适用、美观、经 济、安全的原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保留并利用已有树木和水体; 2应种植适宜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对居民无害的植物; 3 应采用养、灌、草相结合的复层绿化方式; 4 应充分考虑场地及住宅建筑冬季日照和夏季遮阴的需 求; 5适宜绿化的用地均应进行绿化,并可采用立体绿化的 方式丰富景观层次、增加环境绿量: 6有活动设施的绿地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并与居住区 的无障碍系统相衔接; 7绿地应结合场地雨水排放进行设计,并宜采用雨水花 园、下凹式绿地、景观水体、干塘、树池、植草沟等具备调蓄雨水 功能的绿化方式。

5.3.2居住区内绿地的建设及其绿化应遵循适用、美义

5.3.3住宅周边宜布置绿化,住宅附近有活动场地时,距住宅 外墙宜设宽度不小于3.00m的绿化隔离带。 5.3.4居民通行及活动范围内的树木,其枝下净空应大于 2.20m。

5.3.5居住区公共绿地活动场地、居住街坊附属道路及附属

录地的活动场地的铺装,在符合有关功能性要求的前提下应 足透水性要求。

绿地的活动场地的铺装,在符合有关功能性要求的前提了

5.3.6居住区域内宜设置雨水收

建设应满足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和相关指标。 5.3.7居住街坊内附属道路、老年人及儿童活动场地、住宅建 筑出入口等公共区域应设置夜间照明,且不应对居民产生光污 染。

建设应满足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和相关指标。

5.3.8居住区域的围墙不宜采用实体砌筑。

1.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6.1.1的规定。

GB 23200.102-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王浆中杀虫脒及其代谢产物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6.1.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 6. 1.1 的规定

6. 1且照、天然采光、遮阳

表 6.1.1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6.1.2住宅日照标准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2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居住空间的窗洞口宽度不应小于 0.80m; 3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 照标准降低,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 4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 日照时数1h。 一E

6.1.3.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 6.1.4住宅建筑的卧室、起居室(厅)的采光不应低于采光等 级IV级的采光标准值,侧面采光的采光系数不应低于2.0%, 室内天然光照度不应低于3001x,照明色温不应高于4000K。 615卧空 起居空斤)厨房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

6.1.7有效采光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侧窗采光口下沿离楼面或地面高度小于0.50m的窗 口不应计入有效采光面积内,窗洞口上沿距地面高度不宜低 .00m; 2侧窗采光口上部的挑檐、装饰板、防火通道及阳台等 部遮挡物在采光计算时,应按实际遮挡参与计算,

6.1.8当住宅套内空间利用凹槽采光时,应满足下列规定:

1回槽的净宽与净深之比不应小于1/3,双侧布置外窗 的凹槽净宽不应小于1.80m;单侧布置外窗的凹槽净宽不应小 于1.20m; 2凹槽的净宽与净深之比大于2,外窗正对开口面且开口 面无其他遮挡时JB/T 4143-2014 台式砂轮机,可不考虑凹槽对室内采光的影响; 3凹槽的净宽与净深之比小于2且大于等于1/2时,有效 采光面积按采光口面积的70%计算窗地比; 4凹槽内的净宽与净深之比小于1/2且大于等于1/3 时,有效采光面积按采光口面积的50%计算窗地比。 6.1.9居住空间外窗、天窗的外遮阳措施应符合国家和安徽 省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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