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3102_碎石垫层和碎砖垫层施工工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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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3102_碎石垫层和碎砖垫层施工工艺标准

淮南国能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GNQB/T3102-2003

地面碎石垫层和碎砖垫层

淮南国能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

DB37T 5177-2020标准下载本工艺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地面的碎石垫层和碎砖垫层的施工。

1.2 编制参考标准及规范

1.2.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1.2.2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02

建筑物底层地面(地面)和楼层地面(楼面)的总称

直接承受各种物理和化学作用的建筑地面表面层。

面层与下一构造层相联结的中间层。

面层下的构造层、包括填充层、隔离层、找平层、垫层和基土等。

在建筑地面上起隔声、保温、找坡和暗敷管线等作用的构造层。

防止建筑地面上各种液体或地下水、潮气渗透到地面等作用的构造层;仅防止地下潮气透过地面时,可称作防潮层。

在垫层、楼板上、或填充层(轻质、松散材料)上起整平、找坡或加强作用的构造层。

承受并传递地面荷载于基土上的构造层。

防止水泥混凝土垫层在气温降低时产生不规则裂缝而设置的收缩缝。

防止水泥混凝土垫层在气温升高时,在缩缝边缘产生挤碎或拱起而设置的伸胀缝。

平行于混凝土施工流水作业方向的缩缝。

垂直于混凝土施工流水作业方向的缩缝。

2.14 计量单位与符号

本工艺标准中所采用的计量单位,一律为国家法定计量单相应符号为国家法定符号。

3.1 碎石垫层和碎砖垫层所采用的材料应按设计要求和本标准的规定选用,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进场材料应有法定文字的质量合格证明文件、规格、型号及性能检测报告,对重要材料应有复验报告。

3.2 建筑地面下的沟槽、暗管等工程完工后,经检验合格并做隐蔽记录,方可进行建筑地面工程的施工。

3.3 碎石垫层和碎砖垫层的铺设应待其前一层检验合格后方可施工。碎石垫层和碎砖垫层铺设前与相关专业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以及机电设备管道安装工程之间,应进行交接检。

3.4 碎石垫层和碎砖垫层施工时,环境温度不应低于0℃。

3.5 铺设有坡度的地面应采用基土高差达到设计要求的坡度;铺设有坡度的楼面(或架空地面)应采用在楼板上变更填充层(或找平层)铺设的厚度或结构起坡达到设计要求的坡度。

3.6 室外散水、明沟、踏步、台阶和坡道等附属工程,其碎石垫层和碎砖垫层的施工应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3.7 建筑地面的变形缝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7.1 沉降缝、伸缩缝、防震缝,应与结构相应缝的位置一致,且应贯通建筑地面的各构造层;

3.7.2沉降缝和防震缝的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缝内清理干净,以柔性密封材料填嵌后用板封盖,并应于面层齐平。

3.8 碎石垫层和碎砖垫层施工质量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3.8.1碎石垫层和碎砖垫层施工质量验收应按每一层次或每层施工段(或变形缝)作为检验批;

3.8.2每检验批应以自然间(或标准间)检验,抽查数量应随机检验不应少于3间;不足3间,应全数检查;其中走廊(过道)应以10延长米为一间,工业厂房(按单跨计)、礼堂、门厅应以两个轴线为一间计算;

3.9 碎石垫层和碎砖垫层施工质量检验的主控项目,必须达到本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一般项目80%以上的检查点(处)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其他检查点(处)不得有明显影响使用,并不得大于允许偏差值的50%为合格。凡达不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时,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规定和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3.10 碎石垫层和碎砖垫层完工后,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班组(项目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对分项工程进行检验。

3.11 检验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检查允许偏差应采用钢尺、2m靠尺、楔型塞尺、坡度尺和水准仪;

3.12 碎石垫层和碎砖垫层铺设的一般规定

3.12.1 碎石垫层和碎砖垫层铺设的材料质量、密实度和强度等级(或配合比)等应符合设计要求、规范规定和本工艺标准的要求。

3.12.2 碎石垫层和碎砖垫层铺设前,其下一层表面应干净、无积水。

3.12.3 当碎石垫层和碎砖垫层内埋设暗管时,管道应按设计要求予以敷设。

3.12.4 碎石垫层和碎砖垫层的标高、坡度、厚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基层表面应平整,其允许偏差应符合GB50209—2002中表4.1.5的规定。

4.1.1 碎石垫层或碎砖垫层下的基土(层)应已按设计要求施工并验收合格;

4.1.2 砂石或碎砖铺设时不应有粗细颗粒分离现象。虚铺厚度、压实遍数等参数应通过压实实验确定。

4.1.3 碎石或碎砖垫层厚度不应小于l00mm。

4.2.1 宜采用质地坚硬、强度均匀的碎石或碎砖,最大粒径不得大于垫层厚度的2/3;

4.2.2 碎砖不得采用风化、酥松、夹有有机杂质的砖料,颗粒粒径不应大于60mm。

4.3.1 根据砖、石和施工条件,应合理选用适当的摊铺、平整、碾压、夯实机具设备和辅助用具,以能达到设计要求为基本原则,兼顾进度、经济要求。

4.3.2 常用机具设备有:蛙式打夯机、柴油式打夯机,手推车、筛子、木耙、铁锹、小线、钢尺、胶皮管等;工程量较大时,大型机械有:自卸汽车、推土机、压路机及翻斗车等。

4.4.1 填砖、石前应对所覆盖的隐蔽工程进行验收且合格,并进行隐检会签。

4.4.2 施工前,应做好水平标志,以控制填土的高度和厚度,可采用立桩、竖尺、拉线、弹线等方法。

4.4.3 如使用汽车或大型自行机械,应确定好其行走路线、装卸料场地、转运场地等,并编制好施工方案。

4.4.4 对所有作业人员已进行了技术交底,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

4.4.5 作业时的环境如天气、温度、湿度等状况应满足施工质量可达到标准的要求。

4.4.6 当地下水位高于基底时,施工前应采取排水或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使地下水位保持在基底以下。

检验砖石料→实验确定施工参数→技术交底→准备机具设备→基底清理→分层铺砂石→洒水→分层夯实→检验密实度→修整找平验收。

5.2.1 填土前应将基底地坪上的杂物、浮土清理干净。

5.2.2 检验砖、石料的质量,有无杂质,粒径是否符合要求;

5.2.3 铺筑砖、石应分层摊铺,每层铺土厚度应通过压实实验确一般为150~200mm,不宜超过300mm。每层摊铺后,随之耙平。

5.2.4 每层的夯压遍数,根据压实实验确定。作业时,应严格按照实验所确定的参数进行。打夯应不少于3遍,应一夯压半夯,夯夯相接,行行相连,纵横交叉。采用压路机往复碾压应不少于4遍,轮距搭接不小于50cm,边缘和转角应用人工或蛙式打夯机补夯密实。

5.2.5 砖、石垫层分段施工时接槎初应做成斜坡,每层接槎处的水平距离应错开0.5~1.0m,并应充分压实。

5.2.6 施工时应分层找平,夯压密实,并应设置纯砂检查点,用200cm3的环刀取样,测定干砂的质量密度,下层合格后,方可进行上层施工。用贯入法测定质量时,用贯入仪、钢筋或钢叉等进行实验,贯入值小于规定值为合格。

5.2.7 垫层全部完成后,应进行表面拉线找平,凡超过标准高程的地方,及时依线铲子;凡低于标准高程的地方,应补砖、石夯实。

6.1.1 砖、石料应符合4.2的要求。

6.1.2 砖、石垫层应均匀密实,压实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6.1.3 检验方法:同GB50209—2002。

6.2.1 碎砖、碎石石垫层表面的允许偏差应符合GB50209—2002中表4.1.5的规定。

6.2.2 检验方法:与GB50209—2002中表4.1.5的规定相同。

7.1 碎砖、碎石垫层下土层不应被扰动,或扰动后未能恢复初始状态,应清除被扰动土。

7.2 作业应连续进行,尽快完成。冻结的砖、石料不得使用。

7.3 应注意控制砖石粒径、虚铺厚度、夯压遍数施工控制要点,严格按工艺要求和交底作业。

7.4 凡检验不合格的部位,均应返工纠正,并制定纠正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8.1 施工时应注意对定位定高的标准桩、尺、线的保护,不得触动、移位。

8.2 对所覆盖的隐蔽工程要有可靠保护措施,不得因填土夯压造成破坏或降低强度等级。

8.3 砖、石垫层完工后应进行遮盖和拦挡,避免受侵害;如较长时间不进上部作业,应适当洒水湿润。

9 安 全 环 保 措 施

9.1 在运输、堆放、施工砂石土料过程中应注意避免遗撒、沾带等现象,应采取遮盖、封闭、清扫等必要措施。

9.2 运输、施工所用车辆、机械的废气、噪声等应符合环保要求。

T/CSTM 00213-2020 无损检测 输电线路架空地线电磁超声导波检测方法.pdf9.3 电气装置应符合施工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10 质 量 记 录

10.1 材质合格证明文件及检测报告、性能检测报告。

10.2 分层密实度检测实验报告。

甘12D4 外线工程10.3 碎石(碎砖)垫层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记录。

10.4 基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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