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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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是国家为加强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重要法规。该规定适用于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管理等各个环节,明确了各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安全责任。
规定要求起重机械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出厂时应附有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文件。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起重机械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建立设备档案。操作人员须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起重机械实施安全监察,开展监督检查和抽查金桥国际广场二期土方施工方案,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责令整改;对存在严重隐患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有权责令停止使用甚至查封。同时,规定还明确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强化了法律责任。
通过实施《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有效提升了起重机械的本质安全水平,规范了行业管理秩序,对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十九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本规定等有关要求,对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察。
第三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等行政执法人员从事安全监察活动,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依法执法。
第三十一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安全监察工作中,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和配合处理起重机械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或者通知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 起重机械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制造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未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的,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原使用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未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的,责令改正,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使用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要求的起重机械的,责令改正,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其他要求,构成《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按照其规定实施处罚。
第四十一条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人员等行政执法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是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八条所规定的起重机械,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改造,是指改变原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材料、主要配置、控制系统,致使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改变的活动。
维修,是指拆卸或更换原有主要零部件、调整控制系统、更换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但不改变起重机械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修理活动。
重大维修2020一建经济-四色笔记,是指拆卸或者更换原有主要受力结构件、主要配置、控制系统,但不改变起重机械的原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的维修活动。
第四十四条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检验检测机构及检验检测人员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北京某商场装饰装修工程施工方案 (自动保存的)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2006年12月30日印发
录入:王 侃 校对:赵占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