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托养中心、乡镇残疾人之家康复设备公开招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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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托养中心、乡镇残疾人之家康复设备公开招标.docx

2)、投标供应商须提供人民检察机关出具的投标供应商无行贿档案记录的书面查询回执件;

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投标供应商应自愿承担与参加本次投标有关的费用。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供应商发生的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

(2)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贵州]混凝土砌体结构厂房工程施工方案(3)投标供应商须知;

(4)青海省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

(6)采购项目要求及技术参数;

(7)采购过程中发生的澄清、变更和补充文件。

4.2投标供应商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列示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要求等内容。如果投标供应商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对招标文件未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根据相关法规要求,此类投标将被拒绝(视为无效投标)。

5.招标文件、招标活动和中标结果的质疑

参加投标的投标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招标活动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如信件、传真等方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不接受匿名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投标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将答复事宜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发布公告,告知本项目的所有潜在投标供应商。

(1)对可以质疑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2)对招标过程提出质疑的,为招标程序各环节结束之日;

(3)对招标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6.1在投标截止期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者澄清;

6.2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发布公告。不足15日的,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门;

6.3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在采购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将变更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供应商,同时在发布本次招标公告的网站发布变更公告。

7.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7.1投标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此投标发生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7.2除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7.3附有外文资料的须翻译成中文,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如果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出现差异与矛盾时,以中文为准,其准确性由投标供应商负责。

8.1投标报价为投标总价。投标报价必须包括:产品费、检验费、手续费、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税金及其他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 ;

8.2投标报价应注明有效期,有效期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8.3投标供应商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完整填写所有内容,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资源承担相应责任;

8.4投标报价为闭口价,即中标后在合同有效期内价格不变;

8.5投标币种为人民币。

9.1投标供应商应将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作为投标文件的内容一并提供。缴纳的投标保证金用于因投标供应商的行为使本次招标活动受到损失的抵项。在本次招标活动中未中标且投标供应商未发生过失行为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5个工作日内退还;

9.2投标供应商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保证金缴纳到采购代理机构账户(标明所投标项目名称),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9.4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前交纳规定数额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拒绝;

9.6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供应商在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以书面形式如信函、传真等告知采购代理机构要撤消其投标的;

(2)中标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按规定签订合同或未按规定缴纳中标服务费;

(3)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4)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5)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投标有效期为自开标之日起60个日历日。

11.1投标供应商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其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证明。编写的投标文件须包括以下内容(格式见投标文件第五部分):

(6)技术规格响应表;

(7)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8)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9)投标供应商承诺函;

(10)供应商诚信承诺书;

(11)资格证明材料;

(12)财务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证明;

(13)投标产品相关资料;

(1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货物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

(15)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16)投标保证金证明;

(17)投标供应商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

(18)制造(生产)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

(19)制造商声明函;

(20)制造厂商出具的授权函;

(21)投标供应商认为在其他方面有必要说明的事项。

注: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由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要求签字、盖章,并逐页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招标文件中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均须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加盖投标单位公章鲜章,投标文件正本中所有签字必须为亲笔手签字,其他形式的复印签字、电子签字、签字章均为无效;投标文件正本中要求的投标单位公章和其他相关单位公章必须为鲜章,复印后公章、扫描后打印公章、电子签章等盖章均无效,投标将被否决);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扫描(或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投标供应商须按上述内容、顺序和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并按要求编制目录、连续页码。

12.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12.1投标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分别填写招标文件第五部分的内容,应分别注明所提供货物的名称、技术配置及参数、数量和价格等内容,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12.3款要求签字、盖章;

12.2投标供应商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准备(投标文件1份正本、3份副本和相应的电子文档1份,以及用于开标唱标单独提交的“投标函”1份,用于退还投标保证金单独提交“投标保证金证明”1份。每份投标文件都必须清楚的标明“正本”或“副本”等字样。若发生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投标文件为准。投标文件统一使用幅面的纸张印制,必须胶装成册并编码,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封面左侧胶装处须打印此次采购项目名称及供应商名称,其他方式装订的投标文件一概不予接受。

12.3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写,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招标文件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签字、盖章,并逐页加盖公章,(投标文件正本中所有签字必须为亲笔手签字,其他形式的复印签字、电子签字、签字章均为无效;投标文件正本中要求的法人章、投标单位公章和其他相关单位公章必须为鲜章,复印后公章、扫描后打印公章、电子签章等盖章均无效,投标将被否决)。投标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加盖骑缝章,电子文档采用可读的编制,须写明采购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及投标日期,电子文档为不可修改格式,如式,并与书面投标文件一并提交,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12.4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的原件资料必须附在投标文件正本中,要求原件备查的原件必须在开标时携带备查,否则投标将被否决。

12.5投标文件中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须由投标供应商法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个人印鉴。

13.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3.1投标文件正本、所有副本和招标文件要求单独提交的投标函、电子文档、投标保证金证明须分别密封,加贴密封条,并在密封包装的封口处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人章,密封袋上应分别标上“正本”、“副本”、“投标函”、“电子文档”、“投标保证金证明”字样,并注明投标供应商名称、采购项目编号、采购项目名称,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将不予接受;

13.2为方便开标唱标,投标供应商应将“投标函”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投标函”字样;

13.3密封后的投标文件均应:

(1)按“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注明的时间、送达;

(2)投标文件密封袋用“于年:分(北京时间)之前不准启封”的标签密封。

14.递送投标文件的地点、截止日期

14.1所有投标文件都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开标地点;

14.2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受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

14.3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照第6条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和投标供应商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15.投标文件的撤回和修改

15.1允许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期前撤回其投标(须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投标截止期后不得撤回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16.1采购代理机构按本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招标开标。投标供应商须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并签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否则视为自动放弃;

16.2开标工作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人、采购管理、纪检监察等有关方面代表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列席;

16.3开标时,由投标供应商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签字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供应商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16.4开标时,“投标函”中的报价与投标文件中“报价一览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时的报价为准。投标文件中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汇总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若投标供应商拒绝接受,其投标将被拒绝;

16.5身份验证:投标供应商在供应商承诺函、开标记录表上签字时须出示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或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身份不符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16.6答疑:本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情况确定答疑时间,投标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评审现场进行答疑澄清,如在规定的时间内联系无果或未按时到现场答疑的,视同放弃答疑。

17.1 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审专家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其成员由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等五人或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参与招标文件论证或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参加该项目的评标。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17.2评标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2)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澄清;

(3)推荐预中标候选供应商;

(4)对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人员和机构进行举报或投诉。

17.3评标委员会应遵守并履行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评标委员会成员责任;

(3)对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XJJ 056-2019 住宅物业服务标准.pdf(4)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5)解答投标供应商及有关方面的质疑;

(6)配合进行质疑投诉处理工作。

17.4评审工作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依法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工作和评审结果。

18.1进入评审阶段后,由评标委员会独立开展评审工作,负责审议所有投标文件,并按先初审、后详细评审的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分;

18.1.1本次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投标报价、商务评价、技术质量、销售及服务情况。评审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民政部救灾司、减灾中心载入《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物资生产商参考目录》中的生产商。(注:环境标志产品是指由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有效期内的产品;节能产品是指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有效期内的产品。)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属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产品),投标供应商须提供该制造(生产)企业出具的《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详见附件14)广场B区大体积混凝土施工方案,并由投标供应商加盖公章,其划型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出台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投标供应商提供的《小型、微型企业声明函》资料必须真实,否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8.1.2除投标价格因素外,评标委员会应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对其他因素进行客观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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