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GJ-276-2012-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安全技术规范.doc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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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GJ-276-2012-建筑施工起重吊装安全技术规范.doc3.0.3 作业前,应检查起重吊装所使用的起重机滑轮、吊索、卡环和地锚等,应确保其完好,符合安全要求。
3.0.4 起重作业人员必须穿防滑鞋、戴安全帽,高处作业应佩挂安全带,并应系挂可靠和严格遵守高挂低用。
3.0.5 吊装作业区四周应设置明显标志,严禁非操作人员入内。夜间施工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3.0.6 起重设备通行的道路应平整坚实。
透水地坪施工方案3.0.8 绑扎所用的吊索、卡环、绳扣等的规格应按计算确定。
3.0.9 起吊前,应对起重机钢丝绳及连接部位和索具设备进行检查。
3.0.10 高空吊装屋架、梁和斜吊法吊装柱时,应于构件两端绑扎溜绳,由操作人员控制构件的平衡和稳定。
3.0.11 构件吊装和翻身扶直时的吊点必须符合设计规定。异型构件或无设计规定时,应经计算确定,并保证使构件起吊平稳。
3.0.12 安装所使用的螺栓、钢楔(或木楔)、钢垫板、垫木和电焊条等的材质应符合设计要求的材质标准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3.0.13 吊装大、重、新结构构件和采用新的吊装工艺时,应先进行试吊,确认无问题后,方可正式起吊。
3.0.14 大雨天、雾天、大雪天及六级以上大风天等恶劣天气应停止吊装作业。事后应及时清理冰雪并应采取防滑和防漏电措施。雨雪过后作业前,应先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3.0.15 吊起的构件应确保在起重机吊杆顶的正下方,严禁采用斜拉、斜吊,严禁起吊埋于地下或粘结在地面上的构件。
3.0.16 起重机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或在架空输电线路下行走时,必须与架空输电线始终保持不小于国家现行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规定的安全距离。当需要在小于规定的安全距离范围内进行作业时,必须采取严格的安全保护措施,并应经供电部门审查批准。
3.0.17 采用双机抬吊时,宜选用同类型或性能相近的起重机,负载分配应合理,单机载荷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的80%。两机应协调起吊和就位,起吊的速度应平稳缓慢。
3.0.18 严禁超载吊装和起吊重量不明的重大构件和设备。
3.0.19 起吊过程中,在起重机行走、回转、俯仰吊臂、起落吊钩等动作前,起重司机应鸣声示意。一次只宜进行一个动作,待前一动作结束后,再进行下一动作。
3.0.20 开始起吊时,应先将构件吊离地面200~300mm后停止起吊,并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装置的可靠性、构件的平衡性和绑扎的牢固性等,待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起吊。已吊起的构件不得长久停滞在空中。
3.0.21 严禁在吊起的构件上行走或站立,不得用起重机载运人员,不得在构件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
3.0.22 起吊时不得忽快忽慢和突然制动。回转时动作应平稳,当回转未停稳前不得做反向动作。
3.0.23 严禁在已吊起的构件下面或起重臂下旋转范围内作业或行走。
3.0.24 因故(天气、下班、停电等)对吊装中未形成空间稳定体系的部分,应采取有效的加固措施。
3.0.25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和零配件等,必须放在工具袋(盒)内,严防掉落,并严禁上下抛掷。
3.0.26 吊装中的焊接作业应选择合理的焊接工艺,避免发生过大的变形,冬季焊接应有焊前预热(包括焊条预热)措施,焊接时应有防风防水措施,焊后应有保温措施。
3.0.27 已安装好的结构构件,未经有关设计和技术部门批准不得用作受力支承点和在构件上随意凿洞开孔。不得在其上堆放超过设计荷载的施工荷载。
3.0.28 永久固定的连接,应经过严格检查,并确保无误后,方可拆除临时固定工具。
3.0.29 高处安装中的电、气焊作业,应严格采取安全防火措施,在作业处下面周围10m范围内不得有人。
3.0.30 对起吊物进行移动、吊升、停止、安装时的全过程应用旗语或通用手势信号进行指挥,信号不明不得起动,上下相互协调联系应采用对讲机。
4 起重机械和索具设备
4.1.1 凡新购、大修、改造以及长时间停用的起重机械,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技术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1.2 起重机司机应持证上岗,严禁非驾驶人员驾驶、操作起重机。
4.1.3 起重机在每班开始作业时,应先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作业时不得擅自离岗和保养机车。
4.1.4 起重机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起重机的型号应根据吊物情况及其安装施工要求确定。
2 起重机的主要性能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起重机的起重量必须大于吊物(构件、设备)的重量与索具的重量之和。即:
式中:——起重机的起升高度(m)
——从停机面算起至安装支座表面的高度(m)
——安装间隙(不小于0.2m)
——构件吊起后底面至绑扎点的距离(m)
——索具高度(m),自绑扎点至吊钩中心距离。
式中:——臂杆的最小长度(m)
——吊钩跨过已安装构件的距离(m)
——臂杆轴线与已安装好构件的水平距离,至少取1m;
——臂杆仰角
——臂杆底铰至构件吊装支座(即图中屋架上弦顶面)的高度(m),其值
——停机面至构件安装支座的高度(m);
——杆底铰至停机面的距离(m),可由起重机外型尺寸表查取。
b)图解法简图
式中:——吊杆底铰至起重机旋转轴中心的距离(m);可由起重机外型尺寸表查取。
4.1.5 自行式起重机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起重机工作时的停放位置应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且作业时不得停放在斜坡上进行。
2 作业前应将支腿全部伸出,并支垫牢固。调整支腿应在无载荷时进行,并将起重臂全部缩回转至正前或正后,方可调整。作业过程中发现支腿沉陷或其它不正常情况时,应立即放下吊物,进行调整后,方可继续作业。
3 起动时应先将主离合器分离,待运转正常后再合上主离合器进行空载运转,确认正常后,方可开始作业。
4 工作时起重臂的最大和最小仰角不得超过其额定值,如无相应资料时,最大仰角不得超过78°,最小仰角不得小于45°。
5 起重机变幅应缓慢平稳,严禁猛起猛落。起重臂未停稳前,严禁变换档位和同时进行两种动作。
6 当起吊载荷达到或接近最大额定载荷时,严禁下落起重臂。
7 汽车式起重机进行吊装作业时,行走驾驶室内不得有人,吊物不得超越驾驶室上方,并严禁带载行驶。
8 伸缩式起重臂的伸缩,应符合下列规定:
1)起重臂的伸缩,一般应于起吊前进行。当必须在起吊过程中伸缩时,则起吊荷载不得大于其额定值的50%。
2)起重臂伸出后的上节起重臂长度不得大于下节起重臂长度,且起重臂的仰角不得小于总长度的相应规定值。
3)在伸起重臂的同时,应相应下降吊钩,并必须满足动、定滑轮组间的最小规定距离。
9 起重机制动器的制动鼓表面磨损达到1.5mm~2.0mm或制动带磨损超过原厚度50%时,应予更换。
10 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和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完整、灵活可靠,严禁随意调整、拆除,或以限位装置代替操作机构。
11 作业完毕或下班前,应按规定将操作杆置于空档位置,起重臂全部缩回原位,转至顺风方向,并降至40°~60°之间,收紧钢丝绳,挂好吊钩或将吊钩落地,然后将各制动器和保险装置固定,关闭发动机,驾驶室加锁后,方可离开。冬季还应将水箱、水套中的水放尽。
4. 1. 6 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及《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中的相关规定。
4. 1. 7 桅杆式起重机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桅杆式起重机应按国家有关规范规定进行设计和制作,经严格的测试、试运转和技术鉴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 安装起重机的地基、基础、缆风绳和地锚等设施,必须经计算确定。缆风绳与地面的夹角应在30°~45°之间。缆风绳不得与供电线路接触,在靠近电线附近,应装设由绝缘材料制作的护线架。
3 在整个吊装过程中,应派专人看守地锚。每进行一段工作后或大雨后,应对桅杆、缆风绳、索具、地锚和卷扬机等进行详细检查,发现有摆动、损坏等不正常情况时,应立即处理解决。
4 桅杆式起重机移动时,其底座应垫以足够的承重枕木排和滚杠,并将起重臂收紧处于移动方向的前方,倾斜不得超过10°,移动时桅杆不得向后倾斜,收放缆风绳应配合一致。
5 卷扬机的设置与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卷扬机的基础必须平稳牢固,并设有可靠的地锚进行锚固,严格防止发生倾覆和滑动。
2)导向滑轮严禁使用开口拉板式滑轮。滑轮到卷筒中心的距离,对于带槽卷筒应大于卷筒宽度的15倍;对于无槽卷筒应大于20倍,并确保当钢丝绳处在卷筒中间位置时,应与卷筒的轴心线垂直。
3)钢丝绳在卷筒上应逐圈靠紧,排列整齐,严禁互相错叠、离缝和挤压。钢丝绳缠满后,不得超出卷筒两端挡板。严禁在运转中用手或脚去拉、踩钢丝绳。
4)在制动操纵杆的行程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作业过程中,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卷扬机,并禁止人员跨越卷扬机钢丝绳。
4.2.1 吊装作业中使用的白棕绳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必须由剑麻的茎纤维搓成,并不得涂油。其规格和破断拉力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规定。
2 只可用作起吊轻型构件(如钢支撑)、受力不大的缆风绳和溜绳。
3 穿绕滑轮的直径根据人力或机械动力等驱动形式的不同,应大于白棕绳直径的10倍或30倍。麻绳有结时,不得穿过滑车狭小之处。长期在滑车使用的白棕绳,应定期改变穿绳方向,以使绳的磨损均匀。
4 整卷白棕绳应根据需要长度切断绳头,切断前必须用铁丝或麻绳将切断口扎紧,严防绳头松散。
5 使用中发生的扭结应立即抖直。如有局部损伤,应切去损伤部分。
6 当绳不够长时,必须采用编接接长。
7 捆绑有棱角的物件时,必须垫以木板或麻袋等物。
8 使用中不得在粗糙的构件上或地下拖拉,并应严防砂、石屑嵌入,磨伤白棕绳。
9 编接绳头绳套时,编接前每股头上应用绳扎紧,编接后相互搭接长度:绳套不得小于白棕绳直径的15倍;绳头不得小于30倍。
10 白棕绳在使用时不得超过其容许拉力,容许拉力应按下式计算:
(4.2.1)
式中:——白棕绳的容许拉力(kN)
——白棕绳的破断拉力(kN)(见厂家说明书)
——白棕绳的安全系数,按表3.2.1采用。
表4.2.1 白棕绳的安全系数
11 白棕绳的堆放和保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原封整卷白棕绳应放置在支垫不小于100mm高的木板上。直径20mm以下的白棕绳重叠堆放不得超过4卷,直径22~38mm的不得超过3卷,直径41~63mm的不得超过2卷。
2)粘有灰尘或污物时,可在水中洗净后晾干,并应较松地盘好挂在木架上。
3)存放白棕绳的库房应干燥、通风、不得使麻绳受潮或霉烂。
4)堆放时严禁与油漆、酸、碱以及有腐蚀性的化学药品接触。
4.2.2 吊装作业中钢丝绳的使用、检验和报废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重要用途钢丝绳》GB8918、《一般用途钢丝绳》GB/T20118和《起重机 钢丝绳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GB/T5972中的相关规定。
4.3.1 吊索及其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丝绳吊索
DB65/T 4176.3-2018 公安视频图像信息应用系统 第3部分:接口协议要求.pdf (b)8股头吊索
2)吊索的绳环或两端的绳套应采用编插接头,编插接头的长度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0倍。8股头吊索两端的绳套可根据工作需要装上桃形环、卡环或吊钩等吊索附件。
3)吊索的安全系数:当利用吊索上的吊钩、卡环钩挂重物上的起重吊环时,不应小于6;当用吊索直接捆绑重物,且吊索与重物棱角间采取了妥善的保护措施时,应取6~8;当吊重、大或精密的重物时,除应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外,安全系数应取10。
4)吊索与所吊构件间的水平夹角应为45°~60°。其计算拉力按表A.0.2选用。
2 吊索附件
1)使用梨形环时,应取表A.0.3与表4.3.1中的较小值。
表4.3.1 使用梨形环时的钢丝绳强度降低率表
2)吊钩应有制造厂的合格证明书,表面应光滑,不得有裂纹、刻痕、剥裂、锐角等现象存在,否则严禁使用。吊钩应每年检查一次郑州医科大学新校区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不合格者应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