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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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docx

第二十七条监督站应建立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台帐,对发现的问题实行闭合管理;对要求整改的项目,适时安排复查。对要求临时停工的项目或工点,应在停工整改完毕后进行复查,符合复工条件的,签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复工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国家主管部门或铁道部组织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监督站向验收委员会提交经监督总站审核后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附件9)。铁道部委托铁路管理机构组织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监督站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并向铁道部提交工程质

第二十九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推行信息化管理各铁路局(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应将监督站列入铁路办公信息系统。监督站要加强网络的监替信息管理,按规定及时发布、更新、报送有关信息。

第三十条监督站应建立监督档案管理制度,按铁道部有关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对监督档案应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归档,确保其真实、完整。监督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YB/T 4365-2014 桥梁伸缩装置用型钢 1.办理监督注册手续的相关资料及监督计划;

2.首次监督会议纪要;

3.监督检查记录等资料;

4.质量安全行为、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抽查检测资料;

5.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

6.质量安全问题、事故的处理和行政处罚等资料;

7.质量安全问题举报受理情况;

8.质量安全监督信息或情况通报;

9.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10.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监督检测是工程质量监督,以及对质量问题事故或举报进行分析的重要手段之一,监督单位应加强对监督检测工作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监督总站负责制订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条件,定期选定并公布监瞥检测机构名录;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监督检测费用单价参考标准。

第三十三条监督检测单位由监督站选择,签订检测合同。监督站不得设立检测机构。严禁检测机构以监替站名义出具检测结果或结论。

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测费用小于招标规模规定的,应在监督总站公布的监督检测机构名录内选择;达到国家规定招标规模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招标选择检测机构;因特殊情况需委托其他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书面报监督总站同意。

第三十五条监督站选择的检测机构不得与被检测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厂家、供应商等存在隶属关系及其他利害关系,发现检测机构与其有联系的,应立即终止合同,并追究相关监督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测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凡出具虚假检测结果的,一经发现将从监督检测机构名录删除并记入不良质量安全行为档案。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各监督站应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监督费由各监替站按照规定收取,按规定在收取当日就地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第三十八条监替站每年应按规定时间将次年监督费收支预算报铁路局财务处审核,并抄报监餐总站。

监督站日常经费由所在铁路局依据监督站支出情况和财政预算补助金额在成本支出预算中安排。设备、仪器、交通工具等必须按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进行采购管理。

第三十九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只能用于监督工作正常经费支出,如办公、检测、通讯〔含监督人员移动通讯)、交通、培训、会议,购置办公设备、技术图书、检测仪器、交通工具、劳保用品,聘用监督人员聘金,以及

业单位财务管理规定允许的其他支出项目。

第四十条监督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差旅费、福利待遇及技术职称、行政级别晋升等按所在铁路局机关工作人员标准执行。

以借用方式聘用监督人员费用由监督站参考当地水平自行确定,原则上由聘用监督人员的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负责发放,监督站与聘用监督人员的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定期清算。确需由监督站负责发放的,应在协议中明确委托发放事

宜。没有劳动(人事)关系单位的退休返聘人员,可由监督站负责发放。

第四十一条为保障监督人员现场人身安全,监督站可根据工作需要为监督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十二条监督站应积极配合物价、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对监督费收支情况的监警检查。

第四十三条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规质量安全行为实施处罚。

处罚一般由负责项目监督的监督站实施,也可由监督总站实施。

第四十四条监督工作适用的处罚措施主要包括:责令改正、通报、临时停工、责令返工或限期拆除、警告、限制进入铁路建设市场等。

第四十五条参建单位或个人因违规质量安全行为受到处罚,其违规质量安全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规质量安全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参建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规质量安全行为的危害后果的;

2.配合铁道部或铁路监督机构查处违规质量安全行为有积极表现并取得较好效果的;

3.其他依法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违规质量安全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免予处罚。

第四十七条参建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1.违规质量安全行为情节恶劣的;

2.违规质量安全行为危害后果严重的;

3.曾因相同违规质量安全行为被行政处罚的;

4.隐匿、销毁或伪造工程实物、资料、凭证等证据的;

5.对举报人、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6.拒绝或阻碍监督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7.在共同违规质量安全行为中起主导作用的;

8.已发现自己的违规质量安全行为但仍使其继续的;

9.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四十九条监督人员询问证人和当事人时应分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贵任。在工程实物、资料、凭证等证据可能灭失或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先行封存。封存时应当制作《证据封存登记清单》,并应在五个工作

出继续封存或其他处理决定。

第五十条铁路监督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子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有陈述或申辩行为而加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依照本办法给予单处警告或责令改正、临时停工处罚的,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宣布并送达。

第五十二条铁道部依法对铁路监鳌机构的监督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监督总站每年度对监督站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考核内容包括机构设置、制度管理、人员设备配置、证件管理、监督档案、信息化管理、监督费管理以及监督工作开展情况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五十四条监督总站每年组织一次“全路工程质量安全优秀监督工作者”评选。监督站依据考核办法对监督人员实施考核。

本人年度考核合格,所在监督站经监督总站考核优秀或合格,所监督的建设项目没有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监督人员.方可参加优秀监督人员评选。

第五十玉条监督站和监督人员考核办法由监督总站起草报铁道部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六条实施本办法所采用的法律文书格式,由铁道部统一制定。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原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147号)同时度止。

附件:1.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审批表

2.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表

3.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

4.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补充资料通知书

5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计划

6.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现场处罚通知单

7.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

8.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复工通知书

9.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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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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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职称 │ │专业 │ │

├────┼─┼───────┼─┼─────┼────┤

│学历 │ │参加工作 │ │任现职时间│ │

│学位 ├─┤ 时间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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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 │年月日│所在│年月日│监 │年月日 │

│督 │ │单位│ │督 │ │

│站 │ │人事│ │总 │ │

│意 │ │部门│ │站 │ │

│见 │ │意见│ │意 │ │

│ │ │ │ │见 │ │

└────┴───┴──┴───┴────┴──────┘

注:监督站和所在单位人事部门需在审查意见栏签署意见并盖章。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申报表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现申请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替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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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总投资(万元)│ │ 建安费(万元) │ │

├───────┼─┼────────┼─┤

│计划开工日期 │ │计划竣工日期 │ │

└───────┴─┴────────┴─┘

三、勘察单位:资质等级:

四、设计单位:资质等级:

五、监理单位及其资质等级

┌──┬──────┬─────┐

│序号│监理单位名称│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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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施工单位及其资质等级

┌──┬──────┬────┬───────┐

│序号│施工单位名称│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 │

│ │ │ │证是否香有效 │

├──┼──────┼────┼───────┤

├──┼──────┼────┼───────┤

└──┴──────┴────┴───────┘

应注明资料名称、份数等。

八、建设单位主要质量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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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负责人│ │ │ │ │ │

├─────┼──┼──┼──┼──┼──┤

│分管负责人│ │ │ │ │ │

├─────┼──┼──┼──┼──┼──┤

│技术负责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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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负责人│ │ │ │ │ │

├─────┼──┼──┼──┼──┼──┤

│安全负责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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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总体 │ │ │ │ │

│ ├──────────────┼──┼──┼──┼────┤

│ │主要专业负责人 │ │ │ │ │

│ ├──────────────┼──┼──┼──┼────┤

│ │主要专业负责人 │ │ │ │ │

│ ├──────────────┼──┼──┼──┼────┤

│ │主要专业负责人 │ │ │ │ │

│ ├──────────────┼──┼──┼──┼────┤

│ │主要专业负责人 │ │ │ │ │

│ ├──────────────┼──┼──┼──┼────┤

│ │现场配合负责人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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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监 │ │ │ │ │

│ ├─────┼──┼──┼──┼────┤

Q/GDW 11701-2017 IMS行政交换网核心网设备测试规范.pdf│ │质量负责人│ │ │ │ │

│ ├─────┼──┼──┼──┼────┤

│ │安全负责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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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施工单位主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车间地面工程施工方案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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