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3年版)(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11月word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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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3年版)(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11月word版).doc

2 工程周边环境条件,临近建筑、道路、地下管线等情况;对位于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的工程,应说明前期工作与前置批准文件情况;

3 区域地质构造与地震历史;

4 场地地形、地貌特征;

重庆土地整理施工组织设计5 场地地层的岩土名称、年代、成因、分布、工程性状、特殊性质、岩体结构、岩石风化程度、球状风化体及岩脉分布状况、出露岩层的产状、构造等;

6 不良地质作用、地质灾害的类型、分布、发育程度;

7 埋藏的古河道、浜沟、池塘、墓穴、防空洞、地下废弃构筑物、旧基础和填土中的块石、孤石、岩脉和溶洞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特征和分布范围。

4. 3. 2 场地地层分类与描述应在现场记录的基础上,结合室内试验开土记录和试验结果综合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4. 3. 3场地地下水和地表水描述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对工程有影响的地表水分布情况和水文特征;

2 地下含水层和隔水层的埋藏条件,地下水类型、性质,含水层的透水性和富水性,勘察时的地下水位及其动态变化幅度;

3 地下水的补给、径流和排泄条件,地表水与地下水的补排关系;

4 必要的水文地质试验成果和水文地质参数;

5 对工程有影响的多层地下水应分层描述,说明含水层之间是否存在水力联系、分层量测地下水位、分层取水等;

6 历史最高水位、近3~5年最高地下水位;

7 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试验成果。

4. 4 岩土指标统计

4. 4. 1 应根据勘探记录、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资料、室内试验和原位测试成果,对不同工程地质单元进行工程地质分区及岩土分层,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岩土的指标统计。

4. 4. 2 岩土指标统计应根据岩土工程评价需要和实际试验项目进行,下列项目应作统计:

1 岩土的天然密度、天然含水量;

2 粉土、黏性土的孔隙比;

3 黏性土的液限、塑限、液性指数和塑性指数;

4 土的压缩性、抗剪强度等力学特征指标;

5 岩石的密度、软化系数、吸水率、单轴抗压强度;

6 特殊性岩土的特征指标;

4. 4. 3 岩土指标统计应提供统计样本数,平均值、最小值、最大值、标准差、变异系数等,必要时尚需提供统计修正系数和标准值。

4. 4. 4 统计工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对受埋藏深度影响明显的指标,应绘制随深度变化曲线,需要时尚可统计指标随深度变化的回归方程,变化明显的可划分亚层。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也可对统计区间或样本做进一步细化,使统计指标更有针对性与合理性。

4. 4. 5 根据岩土指标统计结果,结合地区工程经验,综合分析并确定场地地基的岩土参数。对于主要地基持力层,当测试试验数据统计结果代表性差时应提供建议值。

4. 5 岩土工程评价

4. 5. 1 勘察报告应在资料收集、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勘探、测试试验及岩土指标统计分析基础上,结合工程特点和要求进行岩土工程评价,并提供设计和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

4. 5. 2 岩土工程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场地稳定性、适宜性评价;

2 岩土性质、均匀性、地基稳定性评价;

3 特殊性岩土评价(本规定第7章),评价特殊性岩土对场地生态环境的影响评价;

4 地下水和地表水对工程的影响分析评价;

5 场地地震效应评价(本规定第8章);

7 基坑工程分析及地下工程与周围环境的相互影响评价;

8 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评价。

4. 5. 3 场地稳定性、适宜性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区域地质构造稳定性,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本规定第7章)和临近边坡对场地稳定性的影响;

2 场地地震效应影响(本规定第8章) ;

3 根据场地稳定性、地震效应、所处抗震地段、地形坡度、岩土层工程性质与均匀性、地下水影响和场地治理难易程度等综合分析评价场地适宜性。

4. 5. 4 地下水和地表水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根据场地地表水和地下水分布特征和腐蚀性试验成果,分析评价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2 分析地下水对工程建设的影响,预测可能发生的危害,提出预防和处理措施建议。当需要进行地下水控制时,提出控制措施建议并提供相关水文地质参数;

3 评价地表水与地下水的相互作用,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产生的变化,及其对工程和环境的影响,提出地下水监测建议;

4 工程需要时应评价工程建设对水文地质条件(地表水、地下水径流条件改变)的影响。存在抗浮问题时应进行抗浮评价,提供抗浮设防水位、抗浮技术控制措施建议和抗浮设计所需参数;

5 分析地下水对特殊性岩土、不良地质作用的影响,是否存在地下水和地表水的污染源及其污染程度;

6 当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对地基评价、基础抗浮和地下水控制有重大影响,且常规岩土工程勘察难以满足设计施工要求时,应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或专项论证。

4. 5. 5 地基基础评价应根据拟建工程的设计条件、建设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地下水情况、拟采用的施工方法和周边环境因素,结合工程经验进行综合评价,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分析评价地基均匀性和承载力;

2 对地基基础方案提出建议,提供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

3 预测建筑物变形特征;

4 分析施工可能遇到的地质问题及工程与周围环境的相互影响,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

5 提出检测、监测和验收的建议。

4. 5. 6 天然地基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分析采用天然地基的可行性;

2 对天然地基基础持力层提出建议,评价地基的均匀性和稳定性;

3 提供地基承载力,挡土墙尚应提供基底摩擦系数;

4 存在软弱下卧层时,应提供软弱下卧层验算所需的计算参数;

5 需进行地基变形计算时,应提供变形计算参数;

6 提出天然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检测、验槽、沉降观测要求。

4. 5. 7 桩基础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根据工程荷载分布和变形要求,结合场地岩土工程条件,分析采用桩基的必要性;

2 提出桩端持力层、桩基类型、桩径、桩端进入持力层深度、桩长控制和施工方法的建议;

3 提供桩基设计及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必要时提出桩端平面下软弱下卧层承载力验算、桩基沉降计算的建议;

4 对存在欠固结土且有大面积堆载、回填土的工程,应分析桩侧产生负摩阻力的可能性及其影响,并提出处理措施的建议;

5 对承受水平力的桩基础,应提供地基土水平抗力系数的比例系数,位于坡地、岸边的桩基工程提出整体稳定性验算的建议;

6 分析成桩的可行性,评价成桩可能产生的风险、桩基施工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提出处理措施建议以及设计、施工应注意的问题;

7 对桩基础工程验收、检验、检测和沉降监测提出建议。

4. 5. 8 地基处理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地基处理的必要性、适宜性;

2 地基处理方法、范围的建议;

3 分析评价处理地基的承载力和变形,提供地基处理设计和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

4 评价地基处理对环境的影响,提出防治措施建议;

5 提出地基处理设计施工可能遇到的风险及其他应注意的问题;

6 提出地基处理现场试验、验收检验、检测、沉降监测和验槽建议。

4. 5. 9 基坑工程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基坑工程周围环境概况、开挖深度、影响范围内岩土工程条件和地下水条件,确定基坑工程安全等级;

2 提出基坑开挖与支护方案的建议,提供岩土的重度、抗剪强度指标(说明抗剪强度的试验方法)、锚固体与地层粘结强度等基坑支护设计所需的岩土参数;

3 分析评价基坑产生流砂、流土(泥)、管涌、突涌等渗透性破坏的可能性;

4 当基坑开挖需进行地下水控制时,提出地下水控制所需水文地质参数;

5 提出基坑开挖、降水、回灌、止水等施工措施的建议,分析评价其与周围环境的相互影响,提出防护措施的建议;

6 评价地质条件对基坑工程可能造成的风险,提出施工阶段环境保护、监测、验收、检验等建议。

4. 5. 10 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评价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应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周边环境,对基坑(槽) 工程、暗挖工程、边坡工程、有限空间作业的人工挖孔桩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分析评价场地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

2 勘察文件尚应在查明场区地质构造、地形地貌条件、岩土体类型、 地下水活动等地质条件基础上,对施工设备、施工工艺、施工过程可能造成的其他风险(如不良地质作用、场地稳定性、地基基础施工障碍、表层土对设备荷载的承载能力等)进行分析评价;

3 分析评价中风险的主要影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地形地貌引起的风险,应包括岩土条件以及特殊性岩土引发的风险;地表水和地下水引发的风险;地震引发的风险;时空条件演化和人工活动引发的风险;施工不当、施工环境、特殊性气候等引发的风险。

4. 6 结论与建议

4. 6. 1 结论与建议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岩土工程评价的重要结论;

2 工程设计施工应注意的问题;

3 工程施工对环境的影响及防治措施的建议。

4. 6. 2 岩土工程评价结论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场地稳定性评价;

2 场地适宜性评价;

3 场地地震效应评价;

4 土和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5 地基基础方案的建议;

6 基坑支护与地下水控制措施的建议(需要时);

7 抗浮水位建议值及抗浮措施的建议(需要时);

8 周边环境与设计施工注意事项;

9 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评价。

4. 6. 3 对尚不具备现场勘察条件的勘探点,应明确下一步的工作要求,提出完成工作的条件。对确实无法满足工作条件的勘探点,应评价其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应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建议。

4. 6. 4 对地质条件复杂的地段,应提出施工勘察或专项勘察的建议。

4. 6. 5 场地周边存在边坡且可能影响场地稳定性时,应提出专项勘察和治理的要求。

5. 1. 2 市政工程勘察报告编制内容应符合本章要求。

5. 1. 3 市政特大和大型桥梁、隧道工程勘察报告应根据要求分册编写,中小桥与道路、路桥接驳段、路隧接驳段可合并编写。

5. 2 工程概况与勘察工作概述

5. 2. 1 工程概况与勘察工作概述内容应符合4. 2. 1要求。

5. 2. 2 市政工程拟建工程概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工程名称、委托单位名称、设计单位名称、勘察阶段、工程位置;

2 工程类别、特点、地面条件、基础形式、埋深、与其他管网的连接关系、拟采用的施工方法等;

3 城市道路工程道路的起止位置(坐标、里程)、道路长度与路幅宽度、道路类别、路基类型、路面设计标高、沿线与其他线路的交叉位置、交叉形式和主要支挡构筑物位置、地基承载力和变形允许值(或工后沉降)的要求等;

4 桥涵工程拟定的桥梁长度、宽度、等级、跨径、荷载情况、结构形式以及墩台拟采取的基础形式、埋深、变形允许值等与设计、施工有关的资料;

5 隧道工程起止位置(坐标、里程)、长度、洞跨、洞高、洞距、设计高程、埋深、覆土厚度等;

6 室外管线起止位置(坐标、里程)、设计长度、管道类型、管材、管径以及穿越铁道、公路、河谷的位置、埋设深度和方式、承载力要求和变形允许值等资料;

7 给排水管道工程起止位置(坐标、里程)、设计长度、管道类型、管材、管径以及穿越铁道、公路、河谷的位置、埋设深度和方式等;给排水厂区附属建筑物应按本规定第4. 2节房屋建筑工程要求执行外,还应描述日处理量规模、厂站等级、尺寸、结构形式、施工方式、整平标高、埋深、荷载和变形要求等;

8 堤岸工程堤岸起止位置(坐标、里程)顶面设计标高、各段堤岸的结构类型、长度、采取的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单位荷载、变形允许值等相关资料;

9 地下管廊起止位置(坐标、里程)、设计长度、宽度、基础形式、埋设深度和方式、承载力要求和变形允许值等资料;

某广播电视中心大楼施工组织设计方案10 城市步栈道工程起止位置(坐标、里程)、长度、宽度、步道类型(贴地或架空)、设计标高、基础形式、埋深等;

5. 2. 3 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应以现行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和勘察合同为依据,并满足勘察任务委托书要求。

5. 2. 4 勘察方法及勘察工作完成情况应符合本规定第4. 2. 4条要求,并说明勘察现场安全措施与文明施工情况。

5. 3 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

5. 3. 1 场地环境与工程地质条件的内容应符合本规定4. 3节的要求,并重点叙述以下内容:

1 沉井、非开挖施工(顶管法、拉管法)的管道工程和盾构工程,碎石土应描述最大粒径及其含量,提供颗粒分析曲线、特征粒径、碎石的破碎强度,盾构工程应描述土层的黏粒含量等;

2 当任务要求时京沪高速铁路插板式金属声屏障施工方案,应提供河谷地区、河流的历史洪水位、冲刷特征等。

5. 4 岩土指标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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