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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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于2000年1月30日发布的一项行政法规,旨在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该条例明确了建设工程各参与方的质量责任和义*,规范了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行为。
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质量责任主体:明确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各方的质量责任。建设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其他单位则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2.质量监督制度:规定了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职责,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家标准和规范。
3.质量管理要求: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提出了具体的质量管理要求。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4.质量验收与备案:工程竣工后,必须按照*家规定的程序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同时,建设单位应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法律责任:条例对违反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设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措施,严重者可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实施,有效规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行为,提高了工程质量水平,保障了公众利益,促进了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 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峻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 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 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 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三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 第十八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 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
第四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文*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 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 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第三十一条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 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门题的建设工程或者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 负责返修。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 老考核不会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九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工验收报 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 保修责任等。 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 金理使用年阻: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 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 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 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 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 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 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 O0 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
书。 件 营理软 大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上进行检 金 影 牛 安软 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 ?? V 理入 人,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 ? h 法承担赔偿责任。 区 八 此一 一 ? 费 地一 X 添公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的责令改正 区V ? n 泰您报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N 作E人 浓 制 ? 口必人 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不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材 OOV 木 八步 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浙 心 Y (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物 (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 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的,责令改正,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苏建函消防[2021]171号江苏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常见技术难点问题解答,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七十七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 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的,仍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一百三十六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家规定,降低工程质 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 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