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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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docx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一般隐患立即处理;对不能立即处理的一般隐患和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制定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整改销号。 

  第三十四条 一般隐患由铁路单位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分工,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组织治理消除,未治理消除前应当制定可靠的安全控制和防范措施。 

  第三十五条 铁路单位应当及时消除重大隐患。其中,因铁路单位自身原因造成的重大隐患,由铁路单位或其上级单位组织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案;因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原因造成的重大隐患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技术指南(试行)(自然资源部2019年7月).pdf,由铁路单位协调相关单位及时消除。 

  重大隐患治理*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隐患未消除前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三十六条 隐患治理过程中,铁路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停止作业或停用有关设施设备、封锁线路或关闭车站等;对暂时难以有效实施停止作业或停用有关设施设备、封锁线路或关闭车站等措施的,应当加强监测预警,防止事故发生。 

  第三十七条 一般隐患整改完成后,应当由铁路单位负责人或其派出机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验收,出具整改验收结论,并由验收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三十八条 重大隐患治理完成后,铁路单位应当成立隐患治理验收组进行专项验收。隐患治理验收组组长为铁路单位主要负责人,成员由企业结合实际细化。治理验收应当根据隐患暴露出的问题全面评估,出具治理验收结论,并由组长签字确认。 

  委托第三*服务机构进行专项验收的,隐患治理验收组要对专项验收结论进行确认。 

  第三十九条 重大隐患治理验收通过后,铁路单位应当将验收结论向铁路监管部门报告,并申请销号。报备申请材料包括: 

  (一) 隐患基本情况及治理*案; 

  (二) 隐患治理过程; 

  (三) 验收机构或验收组基本情况; 

  (四) 验收报告及结论; 

  (五) 下一步改进措施。 

  重大隐患销号申请未经铁路监管部门审查同意,铁路单位不得擅自改变隐患治理*案确定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第四十条 经排查判定为重大隐患后,铁路单位应当及时向铁路监管部门、有关地*人民政府报告,涉及其他相关行业部门的,应当同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重大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案; 

  (四)隐患治理过程。 

  第四十一条 重大隐患治理验收后,铁路单位应当对重大隐患形成原因及治理工作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并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教育。 

  隐患数据库应当包括隐患内容、排查时间、隐患等级、治理措施、治理部门和责任人、治理期限、销号情况等内容,其中,重大隐患数据库还应当包括排查部门、隐患类型、排查对象或范围、隐患状况、原因分析、主要治理措施、治理目标、治理进展、临时措施等内容。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向从业人员通报。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铁路监管部门或有管辖权的县级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铁路单位应当制定隐患自查自治的正向激励措施、职工群众举报隐患奖励制度、隐患治理全员参与机制,鼓励、发动从业人员主动参与排查和消除隐患或不安全因素。 

  鼓励从业人员、社会公众对生产经营活动中隐患治理责任不落实,危及生产经营安全的行为和状态进行投诉或举报。对发现、消除和举报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加大对重大隐患举报奖励力度。 

  铁路单位工会组织发现铁路单位存在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铁路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对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隐患,有权向铁路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铁路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第四十四条 铁路单位应当依照本单位相关考核管理制度,对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不落实的单位和人员给予严肃处理,推动消除隐患,防范事故发生。 

  第四十五条 铁路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对发包出租的场所、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对承包、承租单位使用场所、设备的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铁路单位不得向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发包项目或出租场地。 

  第四十六条 铁路单位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分析研判对铁路的影响,适时向相关单位发出预警;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本单位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将铁路单位双重预防机制建设、运行情况纳入监管重点,结合铁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对铁路单位双重预防机制运行效果和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整体评估,科学划分安全生产风险等级。坚持分级分类监管执法,通过预警、通报、督办、约谈、行政处罚等多种**,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单位、重大风险和重大隐患的监管,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实行安全生产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制度。 

  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不合格、整体评估为高风险的铁路单位,应当纳入重点监管主体,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管,必要的应当“一企一策”强化安全监管,督促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构建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内生机制。 

  对本辖区存在的铁路重大风险、重大隐患应建立档案,加大监管力度,涉及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管理职责的,应当通过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机制、各级政府安委会制度等加强沟通协调。 

  第四十八条 铁路监管部门根据安全生产预警制度,通过形势分析、风险研判和综合评估等**,针对阶段性、季节性安全风险,系统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等及时发出安全生产预警通知书,提出加强风险管控建议,督促相关铁路单位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第四十九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汇总建立辖区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加强对重大风险管控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重点内容包括: 

  (一)重大风险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建设情况; 

  (二)重大风险登记、监测管控等落实情况; 

  (三)重大风险应急措施和应急演练情况。 

  第五十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发现的安全风险辨识、管控、登记等工作落实不到位的铁路单位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监督整改。 

  (一)对未建立完善重大风险管理制度、机制、岗位责任体系的予以预警,督促整改; 

  (二)对未按规定开展重大风险辨识、评估、登记、公告、改进和应急演练等工作的予以通报,督促限期整改; 

  (三)对铁路重大安全风险未制定防控措施或应急措施的予以挂牌督办,责令限期整改; 

  (四)对重大风险控制不力,出现重大险情的对相关铁路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并向社会公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等处理。 

  第五十一条 铁路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一般隐患,应当责令相关铁路单位立即消除。发现重大隐患,应当责令相关铁路单位立即采取措施开展隐患治理,消除前或者消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设备,停止作业;重大隐患消除后*可恢复作业。对整改不力的实行约谈告诫、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隐患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五十二条 铁路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的,铁路监管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给予罚款、停产停业整顿等处理。 

  第五十三条 铁路监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存在重大隐患的铁路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铁路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隐患。铁路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铁路监管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等措施,强制铁路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铁路监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铁路单位。铁路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隐患的,铁路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第五十四条 铁路监管部门对铁路单位重大隐患治理工作开展监督检查,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落实铁路监管部门关于隐患治理工作部署和要求的情况; 

  (二)重大隐患治理责任体系、岗位制度、工作程序、档案台账等建立、执行情况; 

  (三)重大隐患报备及统计分析情况; 

  (四)重大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五)重大隐患告知和警示教育、责任追究情况。 

  铁路监管部门接到铁路单位重大隐患销号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验收结论及验收程序予以形*确认,并对形*确认通过的予以销号,不通过的应当责令继续整改。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确认。 

  第五十五条 铁路监管部门本辖区存在的重大隐患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监督整改: 

  (一)对未建立完善重大隐患管理制度、机制、岗位责任体系,或未按规定对重大隐患登记、监控、治理、评估等工作的予以通报限期整改; 

  (二)对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治销号的予以挂牌督办责令整改; 

  (三)对存在铁路重大隐患或重大隐患未消除但申请销号的铁路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并向社会公开; 

  (四)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未向从业人员通报T/CSA 051-2019标准下载,或者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按照规定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据《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等处理。 

  第五十七条 铁路监管部门按规定对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实施监督检查,并督促将安全生产费用优先用于达到法定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和铁路监管部门要求开展的安全生产整改支出。 

  第五十八条 铁路监管部门可通过**服务**,委托第三*服务机构承担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抽查、检测、评估和技术咨询服务。 

  第五十九条  铁路监管部门应当畅通隐患举报渠道,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对举报事项真实有效,对维护铁路安全有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条  铁路监管部门将铁路安全生产领域严重违法行为纳入失信联合惩戒。 

GB/T 37974-2019标准下载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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